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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本科法学《合同法》考点。必备复习资料分享,复习用、预习用,提高学习效率,希望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
编辑于2020-09-14 16:05:46社会工作者(初级)-《综合能力》是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程,旨在培养社会工作者初步掌握和运用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知识、工作方法,以及开展专业工作的综合能力。以下是对该课程的详细概述,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社会工作者(初级)-《实务》涵盖了多个领域的社会工作,如儿童社会工作、青少年社会工作、老年社会工作、妇女社会工作、残疾人社会工作、矫正社会工作、优抚安置社会工作、社会救助社会工作、家庭社会工作、学校社会工作和社区社会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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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合同的概述
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
合同是当事人间的合意
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合同法律关系
合同关系的组成要素有
合同主体
合同内容
合同客体
债务人的给付行为
合同权利的效力有
受领力
保持力
请求力
处分力
保全力
合同附随义务的特点
非自始确定,随债之关系的发展而形成
具有普遍性,并非专属某一类合同之义务
一方的附随义务与对方的附随义务,以及一方的附随义务与对方的主给付义务不构成对价关系,因而不履行附随义务不适用双务合同履行之抗辩。
附随义务因不能事后而不能独立诉请履行
合同中的不真正义务
合同当事人的不真正义务是指不以民事责任的承担为后果,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不真正义务具有以下特点
不真正义务属于一种法定义务
不真正义务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具有拘束力,属于义务主体应为之行为
不履行该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既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也不承担侵权责任
不履行义务的将给不履行义务的合同主体带来不利益,根据《合同法》第119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这一当事人的不真正义务的,承担“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合同的分类
个人间的借款合同属于
实践性合同
根据合同各方是否都负担义务,可以将合同划分为
一方负担义务的合同
双方或多方负担义务的合同
保险公司与张某签订受益人为张妻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双方约定由张某一次性支付50元保险费,则在合同生效后的1年内,如张某收到意外事故的伤害,由保险公司支付理赔费1万元。该保险合同属于
利他合同
合同法的概述
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
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
合同法是调整特定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行为所发生的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具有以下含义
合同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权力义务关系的法律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权力义务关系的法律
合同法是调整财产性权力义务关系的法律
合同法是调整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合同法是调整因合同行为所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
合同法具有如下特征
合同法是规范合同当事人行为的法律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动态财产关系的法律
合同法的规定基本属于任意性规范
合同法既调整民事合同关系又调整商事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实施时间是
1999年10月1日
法律将合同行为作为规范对象的目的
为了充分尊重行为人的意志,体现私法自治
为了平衡当事人利益、维护公共秩序的善良风俗
为了维护交易安全,鼓励交易,助长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合同主体平等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公平原则
诚实守信原则
鼓励交易原则
合同法的调整方法和原则必须以平等为核心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属于合同平等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
缔约与否自由
选择对象自由
选择缔约方式自由
决定合同内容自由
确定违约责任自由
确定解决争议方式自由
在质押合同制度中确立的不得流质的禁止性规定体现的合同法原则是合同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有
直接规范功能
补救成文规定不足的功能
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合同法上的具体表现
《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城市信用原则通常被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的全过程中,都应抱有真诚的善意,互相协作、密切配合,实事求是、讲究信誉,全面的履行合同所规定的的各项义务。根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缔约当事人于缔约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贯穿于合同法的始终其所要维护的是两个平衡
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平衡
合同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诚实信用原则有两项功能
直接规范功能
补救成文规定不足的功能
我国合同法中体现鼓励交易原则的具体规定有
严格限定合同的无效
严格限制合同不生效
确立合同效力待定制度
严格区分合同成立有与生效
提高缔约效率,促进合同成立
尽可能认定合同有效
严格限制合同的解除
确定了可预见赔偿制度
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的概念与条件
认定合同是否成立的依据是
缔约人是否达成合意
合同成立的条件
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
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各方当事人必须向他方作出能使合同成立的意思表示
数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合意
合同成立的特殊条件
实践性合同的成立除具备合同一般成立条件外还应实施实物的交付行为,该实物的交付行为是实践性合同成立的特殊条件。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代物清偿合同等都是实践性合同,需交付借款、保管物、定金、清偿替代物后才能成立
合同的订立与合同成立时间、地点
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订立一般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过程
要约是一方希望和他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成立,应具备四个条件
要约须由未来的合同当事人发出
要约须向未来的合同当事人发出
要约须有订立合同的确定意思
要约须具备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件
要约的效力有二
受要约人取得承诺权
要约人受要约的约束
《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合同法》第20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约实效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邀约人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表示到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承诺的成立,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进行
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并有成立合同的意思
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进行并在承诺期限内到达对方
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发出
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生效前撤回其承诺、阻却承诺效力的行为。承诺的撤回文件须先于或同时与承诺文件到达要约人之处,否则不发生撤回效力。
承诺的迟到是指承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到达要约人之处的客观情况。承诺人未在适当时间发出承诺而致承诺迟到的,当然不发生承诺效力。承诺人已在适当时间发生承诺,但因传递等不可归责于承诺人的原因而迟到,要约人应当承诺迟到状况通知承诺人
包装是对要约内容作出的非实质性变更
要约拘束力的表现有
要约人不得随意撤回要约
要约人不得随意变更要约的内容
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要约
受要约人享有对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权利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根据《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由于合同订立的方式不同,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也不同。以口头方式订立合同的,口头承诺的发出时间即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口头合同成立的地点为声音到达的地点。采用合同书方式订立合同的,以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以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或盖章地点作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约定的订立地点与实际签字或盖章地点不符的,应当认定约定的订立地点为合同订立地点;合同没有约定订立地点,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订立地点,最后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合同订立时间。采用信件方式订立合同的,以承诺信件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作为合同成立时间,以承诺信件到达要约人的地点作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合同的,要约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作为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要约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实践性合同自实施了特定行为后合同方能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签订确认书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几种特殊的缔约方式
悬赏广告的成立要件及悬赏广告撤销的规则
悬赏广告的成立要件
悬赏广告必须依广告方法向非特定人为意思表示
悬赏广告以要求他人完成一定行为和对完成行为的人支付报酬为内容
悬赏广告中具有完成指定行为是报酬给付义务发生的前提的内容
悬赏广告撤销应遵循以下规则
悬赏广告的撤销应在指定行为完成以前进行
悬赏广告内容中明确表示不撤销的,该广告不能撤销
广告人在广告内容中明确限定指定行为完成时间的,该悬赏广告不能撤销
缔约中的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时的类型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行为属于缔约过失行为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性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的行为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与他人订立合同
缔约之际,一方因过错致合同不能成立
因一方缔约过错致合同履行不能
合同因一方的过错而导致合同无效
缔约中的无权代理行为
因实施显失公平的行为致合同被撤销
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未尽保护义务而侵害他方权益
缔约过失并不仅限上述情况。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因未尽到必要之注意义务而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也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条件和内容
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应当具备
缔约人于缔约之际未善尽必要注意之义务
缔约相对人蒙受财产损失。缔约过失责任是民事赔偿责任
未尽缔约之际的义务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不履行先合同义务的一方主观上有过错,包括不履行义务的故意和过失
根据有关规定,缔约过失责任包括
赔偿损失。实践中因缔约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主要表现如下
合同因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所造成的损失
缔约过失行为虽未影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但仍造成相对人损失
缔约中未对缔约相对人尽保护责任而造成相对人损失
解除合同。在缔约过程中,因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告知缔约相对人相关事实的,即便合同已成立、生效,合同的相对方也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合同的内容
根据合同条款对合同成立所起的作用不同,合同条款可分为
绝对必要条款
相对必要条款
任意条款
合同的绝对必要条款包括
当事人
标的
数量
合同的相对必要条款包括
质量
价格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
履行地点
履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依习惯推定成立的相对必要条款与依习惯推定成立的合同附随义务既有相同点也有区别
相同点表现为
二者在合同中均无记载,否则将无须推定
二者都是合同必备的、应当成为约束当事人的内容
二者都是基于诚信原则、合同性质、合同目的、交易习惯推定而存在
其区别有
依习惯推定成立的相对必要条款包含的内容不是给付义务的内容,而是给付义务的质量、数量或履行规则等;而依习惯推定成立的合同附随义务包含的内容是给付义务的内容,如照顾、协助、保密等义务
依习惯推定成立的相对必要条款包含的内容可以预先约定,如果预先有约定,则无需依习惯推定。依习惯推定成立的合同附随义务包含的内容难以被预先约定,它是在合同的履行、发展过程中形成的
依习惯推定成立的相对必要条款的目的是实现合同权利人的给付利益。而依习惯推定成立的合同附随义务的目的在于辅助实现合同权利人的给付利益和避免侵害债权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
合同的解释
合同解释的目的是
探求合同当事人的真意,使合同内容明了或者使合同内容完整
合同解释的对象是意思表示,但具体是
表示行为
为了确保合同解释符合当事人的真意,现行法律确立了一定的解释方法,主要有
合同文义解释
合同整体解释
合同目的解释
交易习惯的成立要件
交易习惯应当是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是一种业内普遍实行的行为
作为交易习惯的通常做法必须在合同订立前已经存在,并为合同当事人于缔约时所知道或应当知道
合同当事人没有通过约定排除,或以其他方式明示排除以交易习惯解释和补充合同的内容
作为交易习惯的普遍做法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背离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的形式
电报,电传,电子邮件属于
合同的书面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中,电话交谈属于
口头形式
顾客按自动售货机上的规定,将货币投入机器内,取得售货机吐出的商品。这一买卖合同的形式是推定形式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生效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
两个不同的概念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区别
判断标准不同
构成要件不同
发生时间不同
法律效力不同
法律责任不同
体现意志不同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也存在着联系。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只有已经成立的合同,才存在是否生效的问题,即生效的合同必然已经成立;但成立了的合同未必就已经生效
合同的生效条件
合同主体的生效条件
合同关系当事人应当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根据《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能够加入合同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民事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订立合同的缔约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现行民事立法的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订立合同的行为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订立合同行为属效力待定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订立合同的行为无效。限制民事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定力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有效
合同的一般生效条件包括
主体资格合法
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内容合法
意思表示形式符合规定
意思表示内容确定
意思与表示一致
等
可变更、撤销的合同
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类型有
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
因胁迫而订立的损害非国家利益的合同
乘人之危的合同
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的条件
一方实施欺诈行为
另一方陷入认识上的错误,并与相对方订立合同
一方的欺诈行为与另一方的认识错误存在因果关系,另一方的认识错误与缔约行为有因果关系
欺诈方有使另一方的认识陷入错误的故意,并有使另一方因错误而订立合同的故意。
合同的实施损害国家利益
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的种类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无效合同的种类主要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监护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所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其他无效的免责条目
无效的合同,自
订立时起无效
合同效力待定
效力待定合同包括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逾期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且非纯获利益的合同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在无权代理的合同中,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进行追认,行使追认的时间为
一个月
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
附条件的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的合同
附条件的合同的特征
合同设定一项附款,附款中约定限制合同效力的条件
以合同附款中的条件之成就与否限制合同的效力
附款中的条件具有四个特点
该条件是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该条件的内容必须合法
条件事项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附期限的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根据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的特征
合同设一项附款,附款中约定期限用以约束合同的效力
期限所限制的是合同生效时间,而不是合同成立时间
附款中的期限具有四个特点
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期限之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公序良俗
期限必须是将来到来的
期限一定能到来
期限的到来能够限制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概述
情势变更的前提,是合同成立后,作为该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合同订立时不能预料的变化,而这种变化的原因是
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后果主要有
增加或减少给付
延期或分期履行债务
变更特定物给付义务
解除合同
全面正确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全面正确履行合同义务,是指债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全面正确的履行义务,以达到合同的目的。他要求履行的主体、标的、期限、方式等均应合适
价款或报酬约定不明确的,应按买方所在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合同中有关履行费用的负担约定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合同附随义务的成立条件
合同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合同条款以外的保护、照顾、协助、通知、忠实等义务。《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附随义务的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
须以有效合同为前提
须以法律或合同尚未规定的义务
须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性质及目的演绎而成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双务合同抗辩权的基础是
合同各方义务的对价关系
《合同法》规定的双务合同抗辩包括
同时履行抗辩权
顺序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下面这种情形就是合同法理论中所指的顺序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给付义务人按不安抗辩权规定拒绝自己的给付后,后给付义务人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不提供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履行
经营情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由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债权人受领延迟
债权人受领延迟的终止事由
债因免除等原因而消灭
债务人撤回履行之提出或对无利害关系第三人的履行提出异议
债权人补正
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履行不能
双方达成延期履行或其他消灭受领延迟效力的协议
合同的保全
合同保全概述
合同保全的法律意义
通过赋予债权人干涉债务人与他人之间合同关系的权利,防止债务人债任财务的不当减少,从而避免给债权受偿造成不利影响,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性质
质权人代位权,是指合同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表现为
代位权为债权的效力,而非从属于合同债权的特别权利
代位权为实体债权,而非程序法上的程序权利
代位权为债权的内容,并非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代理权
代位权为管理他人事务的可能权。通说理论认为,代位权在性质上属于“可能权”或“管理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有
基于抚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等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劳动报酬请求权
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等请求权
人寿保险、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和性质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其性质有
撤销权为实体权利
撤销权具有双重效力。撤销权兼具形成权和请求权的双重效力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但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的变更
狭义的合同变更是指
合同内容的改变
合同变更的特征
合同变更是合同当事人实施的法律行为
合同变更改变了原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
合同变更的目的并不在于消灭原合同关系
合同变更的效力有的具有朔及既往的效力
合同变更的要件
须有被变更的合同存在
须有变更合同的行为
合同变更必须具有合同的成立条件和生效条件
合同变更内容约定明确
合同变更的效力表现为
合同各方按照变更后的合同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从合同的内容不因主合同的内容变更而变更
合同的变更并不导致变更前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
合同的转让
债权让与的特征有
债权转让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债权让与行为是处分财产的行为
债权让与行为是要因行为
债权让与发生债权转移的后果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则
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务人欲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则
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构成要件包括
有有效的债务存在
被转移的债务具有可转移性
有以债务承担为内容的合同
经债权人同意
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概念和特征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原债务人地位的前提下,第三人加入债务人行列,与债务人共同负担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具有以下特点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一种不转移债务而增加担保力的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并存的债务承担不发生债务人变更的后果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债务人与承担人或原债务人与承担人的双方法律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无因行为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述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是指
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后果有
合同关系消灭
从属于主权利义务关系的从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灭
相关债权凭证的返还、涂销,或者债权消灭事由的记载
后合同义务的发生
清偿
根据清偿的主体不同,清偿可以分为
债务人清偿
第三人清偿
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数笔同种类债务,而清偿人所提出的给付不足清偿全部债额时,确定该给付抵充某笔债务的规则是
清偿抵充
适用清偿抵充规则的条件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
数宗债务的给付种类相同
清偿人的清偿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代物清偿的构成要件及其效力
构成代物清偿应当具备
须有原债权的存在
给付内容不同
须有代物清偿合同
须有给付行为,以他种给付替代原定给付
代物清偿的效力
债的消灭
可以成为债权人撤销权的前提
清偿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债权人有权解除代物清偿合同
当事人在代物清偿后通过合同使原债复活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解除
合同解除的特征主要有
合同解除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解除是一种处分行为
合同解除的效力为合同关系的消灭
合同解除的性质是
形成权
合同解除的法定原因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行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延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权的消灭的原因
权利的行使与抛弃
解除条件的成就
除斥期间的经过
当事人约定期间经过
相对人催告
合同关系消灭
合同不履行情况的消除
抵消
抵消的种类
根据抵消产生的根据不同,抵消可分为法定抵消和约定抵消
法定抵消须具备法定的成立条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消效力。《合同法》第9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
约定抵消实质上是消灭两个相互所欠之债务的协议,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发生抵消的效力。《合同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则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
提存
《合同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存的效力
债的关系因提存而消灭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期间,提存物的所有权移转于债权人,提存物所生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债务人在提存所支出的提存费用应由债权人承担
债权人可随时要求提存机关返还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免除
免除的效力
免除发生债的消灭的效力
主债免除的,从属于主债的从债(如利息债务、担保债务等)也随之免除
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免除债务人债务的,其他债权人的权利不因此而消灭
债权人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免除债务,而无消灭全部债务之意思的,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不因此而消灭
混同
混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根据该规定,混同使债的关系消灭、债权消灭,债权的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债权等同归消灭。下列情况,债权债务虽同归于一人也不发生混同效力
债权成为第三人的权利标的时,为维护第三人利益,该债权不因混同而消灭
继承人为限定继承时,不发生混同效力
违约责任
违约行为与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的特征
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违约责任的内容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违约行为的样态主要有
预期违约
履行不能
延迟履行
不完全履行
受领延迟
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构成
明示预期违约
债务人的给付行为,不仅行为本身含有瑕疵,且因该瑕疵造成债权人其他损害的,构成
加害给付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甲与乙之间签订一买卖合同。按照约定,甲送货上门。甲遂委托丙履行运输义务。在运输过程中,因另外一辆汽车的司机丁违章逆行,将丙驾驶的车辆撞毁,货物灭失。在本案中,承担违约责任的是
甲
我国《合同法》确立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无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基于标的物原因的特殊免责事由
《合同法》第33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394条规定,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出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基于债权人原因的特殊免责事由
《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根据《合同法》311条的规定,由于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的,承运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370条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
寄存人未告知的,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继续履行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
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支付违约金
赔偿损失
等
不适用继续履行的情形有
不能履行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损害赔偿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限制
《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所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该规定,违约损害赔偿制度既体现了全部赔偿的理念,但也对违约责任赔偿范围作了合理的限制
“可预见性”通常被作为限制责任范围的工具,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中加以使用。预见的主体限定为“违反合同一方”,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时”
减损义务人应采取的措施有
停止工作
替代安排
变更合同
继续履行
违约金责任
违约金的概念和特征
违约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务的履行,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给付
违约金具有以下特征
违约金以金钱或者其他给付为客体
违约金须在违约时支付
违约金兼具债务履行担保和损害赔偿的双重功能
违约金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定金责任
定金责任的性质是
具有合同的性质
定金责任与其他责任方式的关系
定金与违约金
《合同法》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根据该规定,定金条款与违约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仅能择一适用
定金与损害赔偿
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可以并用。但按照损益同销的法理,定金罚则的适用客观上可以起到减少损失的效果
定金与实际履行
定金责任与实际履行在功能上并无抵触之处,故二者可以并用
责任竞合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规则原则不同
举证责任不同
违反义务不同
诉讼时效不同
构成要件不同
责任方式不同
赔偿范围不同
免责条件不同
诉讼管辖不同
我国关于责任竞合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规定,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构成须具备的条件是
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加害人实施了不法行为
加害人的行为同时违反侵权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并符合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权利人仅能自由择一适用
转移财产的合同
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的特征
买卖合同是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
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立新学校委托其教务人员王某购买一批电教器材。王某到百货公司购买时,正巧该公司举行有奖销售,规定购买商品若干元可得到奖券一张。王某代购电器得到一等奖,可得到彩色电视机一台,该电视机应当归
立新学校所有
甲公司出卖一批钢材给乙公司,订立合同的日期是2012年3月1日,并在合同中注明“钢材所有权在乙公司支付货款时才转移”。乙公司在2012年3月5日支付第一笔货款,甲公司按照合同规定于3月10日将钢材运至乙公司,乙公司验收并接受钢材,并于3月15日付清剩余的货款。这批钢材的所有权转移时间是
3月15日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瑕疵担保责任的形态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一般包括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如果属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则其具体形态包括
若标的物有瑕疵应有出卖人承担责任时,买受人可以要求减少价款,或者要求出卖人进行修理,或者要求出卖人承担维修费用
若标的物为种类物时,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另行交付无瑕疵的替代物
若因标的物的品质瑕疵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接触合同
若买受人因标的物的瑕疵而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可以要求出卖人赔偿
如果属于权力瑕疵担保责任的,则具体形态包括
针对权力瑕疵的抗辩。《合同法》第152条规定,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比照一般违约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支付违约金、替代履行、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
《合同法》第169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应当符合
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供用电合同主要有的法律特征
合同主体具有特殊资质要求
供用电合同是继续合同
供用电合同通常采用格式条款订立
电力的价格使用统一定价原则
供用电合同具有公益性
供用电合同的当事人对供电人的供电义务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该履行地应为
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
根据《合同法》第182条的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采取的措施为
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
赠与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而非单方面民事法律行为
赠与合同是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
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
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赠与合同撤销的原因及效力
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很具《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根据《合同法》第192条、第193条的规定,受赠人有这些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
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借款合同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利息支付规则
根据《合同法》第205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年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根据《合同法》第207条、第208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特征
自然人间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自然人间借款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自然人间借款合同可为有偿合同,也可为无偿合同
自然人间借款合同是单务合同
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的期限不超过
20年
租赁合同在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不定期租赁合同发生的原因
根据《合同法》第2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达不成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件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根据《合同法》第215条的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根据《合同法》第236条的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出租人的主要义务为
依约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
就租赁物负瑕疵担保责任
对租赁物的修缮义务
出租人的其他义务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有这些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违法建筑
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
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关系中涉及的当事人为
出租人(租赁物的买受人)
承租人
租赁物的出卖人
融资租赁合同中所涉及的两类合同和第三方当事人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关系中存在两个合同,即租赁合同及买卖合同,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租赁物的买受人)、承租人和租赁物的出卖人
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具有这些特征
融资租赁合同是由两个合同——买卖合同和融资性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出卖人、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结合在一起有机构成的新型独立合同。这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形式特征。这一特征使融资租赁合同既不同于一般的买卖合同,也不同于单纯的租赁合同和融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以融资为目的,融物为手段的合同。这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实质特征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的出租人,不是一般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只能是具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的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合同为诺成、要式、多务和有偿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经合同的多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便告成立,故为诺成性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故为要式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多方当事人均负有对待给付义务,故为多务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取得合同利益,须负有对价给付,故为有偿合同
提供劳动成果的合同
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属于
提供劳动成果的合同
根据承揽的工作内容不同,承揽合同可分为
加工合同
定作合同
修理合同
复制合同
测试合同
检验合同
等
承揽合同的特征
承揽合同的权利义务指向的是工作成果,而非劳务
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具有特定性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承担风险责任
承揽合同是双误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定作人拥有单方的合同任意解除权
承揽人擅自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定作人
可以解除合同
在承揽合同中,未经定作人许可,承揽人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是
辅助工作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主要义务
及时接收工作成果
依约支付报酬。这是定作人最主要的义务
定作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和质量向承揽人提供原材料和工作资料,以保证承揽人正常进行工作
协助义务
任意变更和解除承揽合同场合的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采用的形式是
书面合同
根据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内容不同,建设工程合同可分为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实行强制招标的工程项目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的建设工程合同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缔结。此外,这些项目实行强制招标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承包人应当亲自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承包人应当接受发包人的监督检查,这是承包人的容忍义务
在建设工程进行过程中,在隐蔽工程隐蔽前,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发包人进行检查,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合格的工作成果
提供服务的合同
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的特征
运输合同原则上为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运输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
运输合同大多数采用格式条款形式(如客票、运货单、提单等)订立
运输合同常常涉及第三人,即收货人
承运人在特定条件下负有强制缔约的义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
承运人自行变更运输工具提高服务标准的,则
不应加收票款
承运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承运人的主要权利包括
承运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收取运费、杂费及其他费用,这是承运人最主要的一项权利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
在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情况下,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承运人的主要义务包括
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间(或在合理的期间内)和运输线路(或通常的运输路线),将货物全部、安全地运输到指定地点
承运人在货物运达目的地后,应及时通知收货人
承运人对货物负有安全运送义务
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为他方保管财物,并于约定期限届满时或应他方的请求返还财物的合同。其中,为他人保管财物的人为保管人,将财物交付他人保管的人叫寄存人。保管合同具有这些法律特征
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
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
保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保管物是特定物
保管合同需转移保管物之占有
保管合同的客体不是保管物本身,而是保管行为
保管合同为继续性合同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主要义务包括
及时验收并妥善保管标的物
亲自保管义务
不使用保管物
危险通知义务
返还保管物
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
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有专业的仓储设备并具有从事仓储业务资格的人
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
仓储合同为继续性合同
在仓储合同中,保管人、存货人的主要义务
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验收货物的义务
签发仓单的义务
妥善保管的义务
协助与通知的义务
依约返还货物的义务
存货人的主要义务
提供验收资料的义务
包装货物的义务
及时提取仓储物的义务
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和必要费用的义务
存货人在特定情形下负损害赔偿责任
存货人对货物的意外灭失承担风险责任
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的特征
委托合同以为他人处理事务为目的
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高度的信任关系
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委托合同原则上为有偿合同
委托合同可为单务合同,亦可为双务合同
受托人与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受托人的主要义务
以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忠诚与勤勉义务
报告义务
移交财产和权益的义务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支付报酬义务
支付费用义务
协助义务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常见原因和特殊原因。常见原因是指通常情况下导致委托合同终止原因,如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委托合同已陷于履行不能、委托合同约定的合同存续期限届满等。特殊原因是指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特有的原因,主要两种原因
当事人一方任意解除委托合同。《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行纪合同
甲有旧电脑一台闲置在家,弃之可惜,遂委托乙商店出售。甲与乙商店的合同属于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的特征
行纪人须具备特定资质
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业务
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业务
行纪的委托事项限于交易活动
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及不要式合同
行纪与间接代理的异同
行纪人与间接代理人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为法律行为,但二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就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而言,行纪人是合同主体,委托人与该合同没有直接关系,不是该合同的债权债务的承受者,其不能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也不能直接请求委托人承担任何责任。而在间接代理场合,委托人一旦行使介入权或发生自动介入,可以直接向第三人助长权利;第三人有选择权,可以直接要求委托人承担责任
在特定情形下,行纪人可以自买自卖,该行为不违反忠实义务,且在完成行纪业务后还能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而间接代理作为代理的一种,严格遵循代理的基本原则,决对禁止自买自卖,否则将构成代理权滥用
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的特征
居间合同的标的为报告缔约机会或提供缔约媒介服务
居间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居间合同为诺成、不要式合同
作为经营者的居间人有资格限制
居间合同的报酬给付具有不确定性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主要义务
报告订约机会或者为订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务,这是居间人的主要义务
忠实义务。《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负担居间费用。根据《合同法》第426条第2款的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旅游合同
旅游合同的特征
旅游合同的标的具有整体性
旅游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
旅游者得单方解除和转让旅游合同
旅游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旅游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
旅游纠纷诉讼中的主体
旅游纠纷诉讼中的主体确定,应当遵循以下规定:若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也可以个人名义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若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旅游经营者违约,旅游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将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加为第三人。若旅游经营者已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因保险责任事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的一般规定
技术合同主要包括
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
委托开发合同本质上属于
承揽合同
执行法人或者其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为
职务技术成果
技术开发合同
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是
技术开发合同
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人与受托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委托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依合同约定支付金钱、提供资料及完成其他协作事项,以保证受托人按约定进行开发
保密
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如对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委托人在委托范围内享有免费试用的权利
受托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依合同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
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
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并交付研究开发成果
向委托人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地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保密
合作开发合同的效力
合作开发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应负担的主要义务
依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
依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开发工作
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保密。在开发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对合作方交付的不对外公开的资料及开发过程中的各类数据进行保密
技术转让合同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办理登记公告
支付转让金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对转让人的影响
买卖不破许可
保密义务
专利实施许可的类型
依据许可范围内实施专利技术的主体数量不同,专利许可可分为的类型
独占实施许可
排他实施许可
普通实施许可
分许可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他方支付报酬
技术咨询合同的效力
技术咨询合同的效力是指生效的技术咨询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其主要表现为技术咨询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委托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提供条件
保密义务
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受托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交付咨询意见
保密义务
责任免除
技术服务合同的效力
技术服务合同的效力是指生效的技术服务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其主要表现为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委托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提供条件
保密义务
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受托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提供服务
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