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抢劫罪思维导图
根据柏浪涛《刑法》一书整理 ,下图为抢劫罪思维导图笔记,适用于法硕、司法考试等。
编辑于2020-09-30 09:49:20抢劫罪
一:行为结构:
1.1: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对方反抗-->对方因为无法反抗而放弃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
1.2:暴力的程度要求足以压制对方反抗。完全剥夺被害人的意志自由,没的选,只好给。
1.3:胁迫:指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恐惧心理要求是足以使对方不敢反抗。
1.4:不包括以非暴力的恶害相通告。
1.5:以暴力相胁迫,并不要求行为人真正具有加害能力和加害意思。只要行为人的威胁内容使被害人以为行为人会实行威胁即可。
1.6:暴力对象:包括财物占有者、占有辅助者、财物的保护者(具有保护意思和保护行动的人eg:保安、网吧老板)。不包括无关第三人。
1.7:昏醉抢劫(使对方不知反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药物、酒精麻醉被害人,然后窃取财物,构成抢劫罪。但是被害人自己陷入昏醉状态,行为人单纯利用被害人的昏醉状态取走财物的,定盗窃。
1.8:拘禁抢劫(使对方不能反抗):甲入室抢劫,将主人反锁主卧,从屋里拿走财物。因为甲造成乙不能反抗的状态,构成抢劫罪。
1.9:抢劫罪属于财产犯罪。抢的不是财产没法构成抢劫罪。
二:行为对象:
2.1:行为对象包括有形财物和财产性利益--债权。有形财物包括价值数额不大的财物:如银行卡、存折、欠条。
2.2:司法解释:被告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夺回欠款凭证(欠条),并让债权人在被告人已写好的收条上签字,以消灭其债务的行为,定抢劫罪。分析:第一个行为是抢劫欠条本身,成立抢劫罪。第二个行为是逼迫写收条,强行免除债务,抢劫的是财产性利益,抢劫数额就是债权数额。刑法保护的是行为当时事实层面的财产性利益,不要求被害人遭受民法上终局性的财产损失,虽然在民法上被害人的债权不会丧失。因为民法会追偿。
三:因果关系:
3.1:成立抢劫罪,必须是被害人基于对方强制行为而无法反抗,的因果关系。即行为与故意及目的同时存在原则。即暴力行为要服务于抢劫目的。
3.2:先强奸或伤害,被害人没有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抢劫财物的,强奸和抢劫数罪并罚;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知觉,临时起意拿走财物,定抢劫和盗窃,并罚。
3.3:既遂抢劫罪:行为人取得财物是因为被害人无法反抗放弃财物。
四:事后转化抢劫:
4.1: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行为), 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目的) 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景·手段), 定抢劫。
4.2:盗窃尸体罪、招摇撞骗罪、抢夺国有档案罪,由于不具有保护财产法益的性质,不具有财产犯罪的属性,不能转化为抢劫罪。
4.3:盗窃、诈骗、抢夺,三罪转化抢劫要求着手实行,不要求既遂。即预备阶段不转化抢劫。
4.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构成转化抢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4.5:当场!=现场。当场是时间概念,时间紧密;现场是空间概念。
4.6:暴力或威胁的对象不限于被害人,包括其他妨碍人,但不包括动物。如果行为人以对自己实施暴力相威胁被害人,不属于抢劫罪的暴力。
4.7:暴力程度:据司法解释:该程度是足以造成轻伤的程度。
4.8:百里致对方重伤或死亡,构成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
4.9:事后转化抢劫的既遂标准,存在观点展示,没有一个观点是多数说。 观点一:先前的盗窃、诈骗、抢夺既遂,事后抢劫就既遂。 观点二:使用暴力转化成抢劫时,最终取得财物,才算事后抢劫既遂。
4.10:间接正犯:指示对方做了自己想做的事。
4.11:要构成事后抢劫的帮助犯,必须以前者构成事后抢劫的正犯为前提。有了正犯才有帮助犯。没有正犯,就没有帮助犯的说法。
五:法定刑升格条件:
5.1:入户抢劫: ①:不算户: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工棚、商店、刚装修好无人居住的新房。 ②: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的场所:营业时间,抢劫的定抢劫;生活时间,抢劫的,定入户抢劫。
5.2:合法入户,在户内抢劫,不属于“入户抢劫”。
5.3: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①:包括从事旅游运输(包括没有执照)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地铁、轻轨、轮船、飞机。不包括小型出租车。 ②:接送职工的单位班车、接送师生的校车。 ③:不包括未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
5.4:转化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转化为抢劫,同时认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5.5:在户内、公共交通工具上,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但是不能定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因为行为人在户内、公共交通工具上,只是携带凶器,并没有对人使用暴力,只是对物暴力。
5.6: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结果加重犯): ①:必须是抢劫行为本身导致的重伤或死亡结果。 ②:抢劫行为于加重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需要用到介入因素三标准判断)。
5.7: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的人,不限于被抢劫人。包括前来阻挡的第三人、也包括抢劫过程中的暴力行为过失致同伙死亡。
5.8: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的人:仅限于被强奸的妇女。
5.9:拐卖妇女、儿童罪致人重伤、死亡的人:包括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还包括前来阻挡的亲属。不包括其他阻挡的人。
5.10:绑架罪中的“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人:仅限于被绑架的人。
5.11: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①:要足以使一般人误以为是军警人员。 ②:包括交警冒充警察、军人冒充警察。 ③:军警人员利用自身的真实身份实施抢劫的,不认定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要另行从重处罚。
5.12: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5.13: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择一重罪论处。
5.14:甲绑架乙,将乙劫持到屋里,在等候乙的妻子送钱的事后,看到乙睡着了,拿走其身上的钱。甲构成绑架罪和盗窃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