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关键区分: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
2.2:盗窃罪缺少诈骗罪的第三步: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
2.3:诈骗罪,是被害人将自己的财物转移给行为人占有。
2.4:盗窃罪,是行为人将被害人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
2.5:盗窃罪:被害人没有处分财产的意思。人家不想给行为人东西。
2.6:对方客观上有处分行为,但主观上没有处分意思,行为人不构成诈骗,构成盗窃。处分意思:指被害人知道将自己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行为人占有。
2.7**:诈骗罪要求处分人有处分意思即可,不要求有正确的处分意思;若有正确的处分意思,就意味着没被骗。
2.8:数量错误不影响处分意思,因为意思到了所处分货物的存在,只是数量上有认识错误,也定诈骗。eg:大米案。西瓜案。
2.9:种类错误回影响处分意思,因为处分人只是认识到整体上是A种货物,对B种货物没有认识,便没有处分B种货物的意思。eg:大米放枣案。
2.10:如果处分规则是单个处分而非整体处分(按数量论个卖,而非论斤卖),则需要对单个的财物具有处分意思,需要意思到单个财物的现实存在。此时数量错误与种类错误不重要。
2.11:处分资金,要求对自己的具体数额有认识,要求意思到具体数额的资金现实存在。
2.12:行为人有处分意思,处分行为,只是在处分给“谁”上有认识错误,不影响诈骗罪认定。eg:慈善机构让把钱打自己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