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学习笔记,供大家参考使用。
下图为《经济法》中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学习总结,为注册会计师重要考点,有需要的小伙伴可参考以下笔记。
《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学习笔记,可用来备考注册会计师考试。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物权法律制度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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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
民法分论
经济法-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民事法律行为理论
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分类
几方意思表示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是否互为给付对价
有偿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
无偿法律行为(如赠与合同)
法律行为效果不同
负担行为
处分行为
行为成立遵照形式
要式法律行为(如票据行为)
不要式的法律行为
行为之间存在依存关系
主法律行为
从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要约和承诺、债务免除、授予代理权、合同解除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遗嘱行为、抛弃动产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成立
必须具有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三个要素
生效
形式要件
口头形式>如当面交谈、电话交谈等
书面形式>指用书面文字进行的意思表示,数据电文属于书面形式的一种
实质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自始无效
当然无效
绝对无效
种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重大误解>行为人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欺诈行为>受欺诈方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
胁迫行为>受胁迫方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
显失公平行为>受损害方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和期限的法律行为
附期限
含义>当事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发生或消灭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定会届至的是“期限”
附条件
含义>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将来发生的事实
不确定的事实
约定的事实而非法定的事实
合法的事实
特殊规定>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委托代理
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根本无权)
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越权代理)
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逾期代理)
★表见代理
构成要件
代理人无权代理
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
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成立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后果>对于本人(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进行抗辩,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诉讼时效制度
适用范围
适用诉讼时效情形>大部分债权请求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种类与起算
普通诉讼时效(3年)
特殊诉讼时效(4年)
最长诉讼时效(20年)
起算
普通诉讼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
最长诉讼时效>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
中止
中止事由(诉讼时效期间 的“最后6个月内”)
不可抗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
法律效力>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下,在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诉讼时效始终剩下6个月。即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断
中断事由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效力>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为诉讼时效的重新起算,即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失去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