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1、法律基础与法律制度
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1、法律基础与法律制度思维导图
一级建造师(工程经济-第二章工程财务)
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经济-第一章工程经济)
一造(计价)第六章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和新增资产价值的确定知识总结,包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概念及作用、竣工决算的内容和编制、新增资产价值的确定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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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与法律制度
法律部门
宪法
属性
国家的根本大法
内容
组织法、选举法、国籍法、民族区域自治法
民商法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商法: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其商事活动; 我国采用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商法被认为是民法的特别法和组成部分。
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
行政法
调整①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②行政主体内部之间;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建筑法
经济法
调整在国家协调、干预经济运行的经济关系;
标准化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
社会法
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
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
刑法
犯罪、刑罚
程序法
规范诉讼程序
诉讼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非诉讼程序法:仲裁法
法的形式
制定主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特别程序制定
形式
法律(狭义的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主体
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
XX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总理签署国务院令
XX条例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地方XX条例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国务院直属单位)
部门首长签署命令
XX规定、XX办法、XX实施细则
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市长签署命令
地方XX规定、地方XX办法、地方XX实施细则
国际条约
只能制定法律事项
1.国家主权的事项;(国权)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公权)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族)
4.犯罪和刑罚;(罪)
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人身)
6.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税)
7.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私财产)
8.民事基本制度;(民事)
9.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面的基本制度;(经济)
10.诉讼和仲裁制度;(诉讼)
11.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其他)
法人与项目经理
法人
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合法)
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名、人、地、钱)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责任)
4.有法定代表人
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
1.在建设工程中,大多数建设活动主体都是法人
2.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通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3.建设单位一般也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但有时候,建设单位也可能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
1.法人是建设工程中的基本主体
2. 确立了建设领域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项目经理部
1.概念: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为完成某项建设工程施工任务而设立的组织。
2.组成:项目经理部是由一个项目经理与技术、生产、材料、成本等管理人员组成的项目管理班子,是一次性的具有弹性的现场生产组织机构
3.应用:对于大中型施工项目,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经理部;小型施工项目,可以由施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管理方式
4.属性: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
5.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人的授权,组织和领导本项目经理部的全面工作
关系
1. 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
2.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职务行为可以代表企业法人
3.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人的委派,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影响
1.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2.由于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如:项目经理部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则应由施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如:项目经理签字的材料款,如果不按时支付,材料供应商应当以施工企业为被告提起诉讼
法律层级
1.宪法至上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如《安全生产法》优于《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如《招标投标法》优于《合同法》)
4.新法优于旧法
(如《物权法》优于《担保法》)
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制定机关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制定机关裁决)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家长裁判制)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上级机关裁决)
【注:特殊情况(总结3个原则):(1)制定机关裁决;(2)共同的上级机关裁决;(3)家长裁判制概念。】
家长裁判制: 1.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 2.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