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3.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注:流转时“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4.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5.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注:把握两个自动。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