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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6、保险制度、法律责任
编辑于2020-10-20 16:36:38保险制度、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一、保险概述
(一)保险的法律概念

1.保险合同当事人
保险合同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2.保险合同关系人
保险合同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二)保险合同
1.人身保险合同
(1)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2)投保人于合同成立后,可以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也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保险费
(3)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4)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5)人身保险合同:在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的人身保险种类主要包括工伤保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等
2.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建设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
二、保险索赔
(1)投保人进行保险索赔须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
(2)投保人等应当及时提出保险索赔
(3)计算损失大小
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桥梁、水坝、港口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注: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自愿险,非强制性】
(1)投保人:发包人
(2)被保险人:①业主或工程所有人;②承包商或者分包商;③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
(二)保险责任范围
(1)自然灾害;
(2)意外事故【注:包括火灾和爆炸】
(三)除外责任
(1)设计错误(设)
(2)自然磨损(磨)
(3)原材料缺陷(原)
(4)非外力引起(引)
(5)维修保养(修)
(6)资料损失(损)
(7)盘点短缺(缺)
(8)其他保险(他)
(9)既有损失(前)
(10)已使用(用)
【注:设磨原引修损缺他前用; 什么原因?就是他缺钱用!】
(四)第三者责任险
(1)在保险期内,因发生与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参伤亡、疾病或者财产损失
(2)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五)赔偿金额
(1)以法院或政府部门裁定为准,但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2)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六)保险期限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1)起始:开工时或材料设备运抵工地时(以先发生者为准)
(2)终止:验收合格时或实际占有使用时(以先发生者为准)
(3)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二、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安装机器、设备、储油罐、钢结构工程、起重机、吊车以及包含机械工程因素的各种安装工程的险种
(一)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人对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具体内容与建筑工程一切险基本相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
(二)除外责任
其除外责任与建筑工程一切险的第(2)、(5)、(6)、(7)、(8)、(9)、(10)相同,不同之处主要是
(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
(3)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注:除外责任方面,与建筑工程一切险有3点不同:①设计错误;②电力损失;③机具本身损失】
(三)保险期限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安装期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注:同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内,一般应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试车考核期的长短一般根据安装工程合同中的约定进行确定,但不得超出安装工程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安装工程一切险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若超过3个月,应另行加收保险费。安装工程一切险对于旧机器设备不负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也不承担其维修期的保险责任
三、工伤保险和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
1.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2.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四、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不同于其他社会责任,法律责任的范围、性质、大小、期限等均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
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
违宪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法律责任的基本特征
(1)法律责任是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等)而形成的法律后果,以法律义务存在为前提
(2)法律责任即承担不利的后果
(3)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
(4)法律责任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一、民事责任的种类
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1)造成人身伤害的,肯定是侵权之债,承担侵权责任; (2)造成财产损害,没有合同关系的,为侵权之债,承担侵权责任; (3)造成财产损害,有合同关系的,为合同之债,承担违约责任。
二、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注:停止侵害,有且只能是民事责任中的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继续履行有且只能是民事责任中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注:损害赔偿,可以是民事责任中的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也可以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支付违约金,有且只能是民事责任重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三、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
(一)返还财产
(二)修理
(三)赔偿损失
(四)支付违约金
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一、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
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
(5)死刑。
附加刑包括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4)驱逐出境。
在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刑事法律责任
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注:关键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
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注:关键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注:关键词“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
四、串通投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