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7、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7、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编辑于2020-10-20 16:37:01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建设工程开工条件的审批形式:(1)颁发施工许可证;(2)批准开工报告
施工许可证
一、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一)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二)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1)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小:①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②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
(2)抢险救灾工程(急);
(3)临时性建筑(临时);
(4)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农);
(5)军用房屋建筑(军);
(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开工报告:已经办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直接开工即可。)
二、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三、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
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9条内容,9个关键词,分别是:(1)土地(2)规划(3)进度(4)人(5)技术(6)措施(7)监理(8)钱(9)其他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土地)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规划)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进度)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人)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技术)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措施)
(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监理)
强制监理的法定情形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钱)
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法律、行政法规:
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才有权增加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其他部门都不得增设;
(2)其他条件:
①《消防法》规定,消防设计验收的规定: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②《节约能源法》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节能义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合格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四、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一、申请延期的规定
(1)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2)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3)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注:施工许可证有效期:333,最长9个月,一般3个月】
二、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1)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2)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经核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收回其施工许可证,不允许恢复施工,待条件具备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
三、重新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
(1)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一般适用于大中型建设项目。
开工报告
一、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
(1)性质,是政府主管部门的一种行政许可制度;
(2)主体,是建设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
(3)内容,是建设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
(4)有效期,6个月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一、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净资产
(二)有符合规定的主要人员
(三)有符合规定的已完成工程业绩
(四)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
二、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一)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二)施工企业的资质类别和等级
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设有12个类别。
专业承包序列设有36个类别。
三、施工企业的资质许可
四、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
(一)企业资质的申请
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二)企业资质证书的延续
(1)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3)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三)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四)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的规定
五、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规定
外资建筑业企业只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下列工程:
【注:(1)钱都是外国人出的,外国人承包;(2)钱不都是外国人出的,但是中国技术能力不行的,则联合承包】
1.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外100%)
2.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外100%)
3.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以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外≥50%或外﹤50%但中国技术不行)
4.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中100%但中国技术不行)
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
一、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
1.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
(1)无资质承包主体(实际施工人)的合同定性及效力问题
①无资质承包主体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或者劳务分包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②当作为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其可以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甚至可以向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方主张权利;
③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④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禁止越级承揽工程
3.禁止以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借入资质)
4.禁止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借出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