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14、环保节能文物法律制度
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14、环保节能文物法律制度
编辑于2020-10-20 16:41:15环保节能文物法律制度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
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在工程建设领域,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解决建设项目建成后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问题
2.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解决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施工噪声污染问题。
一、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一)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建筑施工过程中场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昼间70dB(A),夜间55dB(A)。
“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二)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申报
(三)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规定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①抢修、②抢险作业和③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④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四)政府监管部门的现场检查
二、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1.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2.建设项目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三同时法律制度)。
3.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三、交通运输噪声污染的防治
四、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企业事业单位的规定
施工现场废气、废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一、大气污染的防治
二、水污染的防治
(一)施工现场水污染的防治
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排水户不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行为的4种情形:
(1)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
(2)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3)擅自拆卸、移动和穿凿城镇排水设施;
(4)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停止排放,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排水许可不得收费。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二)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的规定
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
一、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①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②同意后,方可③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注:都是省级政府之间的对话】
二、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施工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的规定
一、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的一般规定
1.节能的产业政策
(1)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
(2)禁止使用应当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2.用能单位的法定义务
(1)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2)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3.循环经济的法律要求
(1)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发布。
(2)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和产品,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二、建筑节能的规定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一)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二)新建建筑节能的规定
1.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节能义务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2.建设单位的节能义务
(1)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2)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3)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3.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节能义务
(1)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2)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3)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既有建筑节能的规定
三、施工节能的规定
基本概念:绿色施工是指工程建设中,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施工活动,实现“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
三、施工节能的规定
基本概念:绿色施工是指工程建设中,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施工活动,实现“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
(一)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二)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1.《绿色施工导则》-提高用水效率
2.《绿色施工导则》-非传统水源利用
3.《绿色施工导则》-安全用水
(三)节能与能源利用
(四)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
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的规定
一、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工作的规定
二、施工发现文物的报告和保护
1.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①应当保护现场,②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2.依照以上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3.《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中发现古遗址、古墓葬必须发掘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力量及时发掘;特别重要的建设工程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考古发掘工作,由国家文物局组织实施,发掘未结束前不得继续施工。
三、水下文物的报告和保护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规定
一、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
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四、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规定
(一)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二)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的相关规定
1.禁止在历史文化名称名镇名村保护范围进行下列活动
(1)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2)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3)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4)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2.其他规定
(1)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2)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三)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建设活动的相关规定
1.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①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②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③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2.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①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②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受国家保护的文物范围
一、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
二、水下文物的保护范围
三、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的分级
四、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范围
1.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范围: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2.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范围: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3.属于国家所有的水下文物范围。
五、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文物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