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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0-10-20 16:42:33合同总论
合同的法律特征和订立原则
一、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
(2)合同的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双方自愿协商,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观点、主张强加给另一方。
(3)合同的目的性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4)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个以上当事人;两个以上当事人不仅作出意思表示,而且意思表示是一致的。
二、合同的订立原则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1)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无效合同)
(2)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
(3)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不可抗力)
(四)诚实信用原则
(1)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
(2)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协助义务)
(3)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也称为后契约义务。(后合同义务)
(五)合法原则
三、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
(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五)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四、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可分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
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一、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
合同订立,是指缔约人进行意思表示并达成一致意见的状态,包括缔约各方自接触、协商、达成协议前讨价还价的整个动态过程和静态协议。合同订立是交易行为的法律运作。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合同成立需具备下列条件:
(1)存在二方以上的订约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合同的成立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二、要约
(一)要约的构成要件
1.内容具体确定
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作为表达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达,其内容已经包含了可以得到履行的合同成立所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
(二)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可以是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邀请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如果自己承诺才成立合同。因此,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没有法律约束力。
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对招标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投标文件是要约,应受自己作出的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约束。
(三)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投标人向招标人发出的投标文件,自到达招标人时起生效。
要约的有效期间由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要约人如果在要约中定有存续期间,受要约人必须在此期间内承诺。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三、承诺
(一)承诺的方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这里的行为通常是履行行为,如预付价款、工地上开始工作等。
(二)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三)承诺的内容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
(1)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2)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合同的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
(1)工程范围;(2)建设工期;(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4)工程质量;(5)工程造价;(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7)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8)拨款和结算;(9)竣工验收;(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11)双方相互协作条款。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的主要义务
(一)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1)不得违法发包
(2)提供必要施工条件
(3)及时检查隐蔽工程
(4)及时验收工程
(5)支付工程价款
(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1)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1)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3)接受发包人有关检查
(4)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
(5)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无偿修理
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
一、建设工程工期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一)开工日期
(二)暂停施工
(三)工期顺延
(四)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的确认,遵循最高院司法解释的3个原则: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工程价款的支付(同第四章第三节买卖合同中的价款支付)
(一)合同价款的确定
(1)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有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2)对于“黑白合同”的纠纷,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二)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竣工结算
(三)合同价款的调整
(四)解决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规定
1.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的单方结算价
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的单方结算价的情形是: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工程款结算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注:依签证;没有签证时可依其他证据确认】
3.欠付程款的利息支付
(1)利率的确定
①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不仅应当支付工程款本金,还应当支付工程款利息。
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利息的起算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①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②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③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4.工程垫资的处理
(1)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没有约定垫资利息的,不得要求支付利息。
【注:有约,从约;没有约定垫资的,按照工程款处理;没有约定垫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1)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注: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其他债权】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注:买受人权利≧优先受偿权】
(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优先性排序公式:(1)已经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的消费者/买受人 >(2)在6个月有效期内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3)已经登记的抵押权 > (4)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 (5)普通债权/超过6个月有效期的工程价款受偿权。
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一、赔偿损失概念和特征
赔偿损失,是指合同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依法或依据合同约定赔偿对方所蒙受损失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赔偿损失具有以下特征:
(1)赔偿损失是合同违约方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形式。
(2)赔偿损失具有补偿性,是强制违约方给非违约方所受损失的一种补偿。
(3)赔偿损失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先约定对违约的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直接约定违约方付给非违约方一定数额的金钱。当事人也可以事先约定免责的条款。
(4)赔偿损失以赔偿非违约方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
二、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具有违约行为;
(2)造成损失后果;
(3)违约行为与财产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
三、赔偿损失的范围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四、约定赔偿损失与法定赔偿损失
五、赔偿损失的限制
(一)赔偿损失的可预见性原则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只有当违约所造成的损害是违约方在订约时可以预见的情况下,方能认为损害结果与违约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违约方才应当对这些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害是不可预见的,则违约方不应赔偿。
(二)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对于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另一方不能任凭损失的扩大,在接到对方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即使没有接到对方通知,也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如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部分请求赔偿。
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赔偿损失
(一)发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
1.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造成的损失
2.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等造成的损失
3.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造成的损失
4.提供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且怠于答复等造成的损失
5.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造成的损失
6.要求压缩合同约定工期造成的损失
7.验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七、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
1.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等造成的损失
2.转包、违法分包造成的损失
3.偷工减料等造成的损失
4.与监理单位串通造成的损失
5.不履行保修义务造成的损失
6.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7.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的损失
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性质与作用
一、合同示范文本的作用
合同示范文本,是指由规定的国家机关事先拟定的对当事人订立合同起示范作用的合同文本。
二、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三、合同示范文本的法律地位
对当事人订立合同起参考作用,但不要求当事人必须采用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具有引导性、参考性,并无法律强制性。
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违约责任具有如下特征:
(1)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的;
(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3)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即旨在弥补或补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
(4)违约责任可以由合同当事人约定,但约定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将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
(5)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应具备的条件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
首先是合同当事人发生了违约行为,即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其次,非违约方只需证明违约方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便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不需要证明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
第三,违约方若想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必须举证证明其存在法定的或约定的免责事由,而法定免责事由主要限于不可抗力,约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三、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
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定金等。
(一)继续履行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违约金和定金
(1)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定金罚则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四、违约责任的免除
1.免责事由—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可抗力+违约=免责)
(2)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违约+不可抗力=不免责)
2.免责程序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一、合同的履行
二、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的变更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二)合同变更须遵循法定的程序
合同变更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手续
(三)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
合同变更的内容必须明确约定。如果当事人对于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则将被推定为未变更。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对方履行约定不明确的变更内容。企业名称的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签约人的变更不影响合同的变更。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一)合同权利的转让
1.合同权利的转让范围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合同性质不得转让;②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合同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3.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债务人的抗辩权是其固有的一项权利,并不随权利的转让而消灭。在权利转让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向新债权人行使该权利。受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债务人权利的行使。
4.从权利随同主权利转让
(二)合同义务的转让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三)合同中权利和义务的一并转让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只有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才能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如果未经对方同意,一方当事人擅自一并转让权利和义务的,其转让行为无效,对方有权就转让行为对自己造成的损害,追究转让方的违约责任。
四、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机构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一)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尤其注意与无效合同的种类对比);
(二)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需要注意的是,行使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并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
(三)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五、合同的终止
(一)合同解除的特征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消;
(二)合同解除的种类
(1)约定解除
①协商解除;
②行使约定解除权的解除。
(2)法定解除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③当时事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记住16个字: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目的不能】
(三)解除合同的程序
(四)施工合同的解除
1.发包人解除施工合同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解除施工合同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3.施工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竣工验收合格: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2)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应支付工程款,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后验收不合格的,可拒绝支付工程款。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
合同成立后,符合生效要件,则合同有效,如条件有瑕疵,则根据瑕疵具体情况的不同,合同的效力又区分成不同的类型
一、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内容或者形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不受到法律保护的合同。
无效合同的特征是:
(1)具有违法性;
(2)具有不可履行性;
(3)自订立之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无效合同的类型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中包含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排除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即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协议排除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将构成无效合同;对于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如当事人可以约定商品的价格等。
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颁布的法规。
(二)无效的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免责条款无效,是指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免责条款。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三)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主体不合格)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主体不合格)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订立合同的程序不合法)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四)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1.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4.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
进一步总结: (1)竣工验收合格:给钱; (2)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验收合格的,给钱,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后验收不合格的,不给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二、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合同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一)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简称“限人”),其效力情形根据不同主体的行为方式不同,具体见表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 追认 有效 拒绝 无效 默示(不做表示) 相对人 催告 法定代理人1个月内未做表示视为拒绝 撤销 合同被追认前
(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其效力情形根据不同主体的行为方式不同,具体见表
无权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追认 有效 拒绝 无效 默示(不做表示) 相对人 催告 法定代理人1个月内未做表示视为拒绝 撤销 合同被追认前
(三)无权处分行为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