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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0-10-22 15:57:14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到二〇三五年,全面建成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奠定坚实基础。并提出到二〇二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八十周年时,完成本决定提出的改革任务。
二十届三中全会于2024年7月15日至18日在北京举行。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这次全会对于中国的未来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而这份思维导图就像是一把解锁未来发展方向的钥匙🔑,带你一探究竟!
【体系位置】政治学与行政学 » 政治学概论 » 10.国际政治与世界格局 【内 容】①国际政治;②时代主题与世界格局;③中国的对外政策; 【参考教材】政治学概论 第2版 马工程教材 高等教育出版社 【适用范围】本科学习;考研 个人总结难免有疏漏和错误,欢迎指正交流,我会修改后更新;可以导出PDF或图片、或根据需要修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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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到二〇三五年,全面建成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奠定坚实基础。并提出到二〇二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八十周年时,完成本决定提出的改革任务。
二十届三中全会于2024年7月15日至18日在北京举行。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这次全会对于中国的未来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而这份思维导图就像是一把解锁未来发展方向的钥匙🔑,带你一探究竟!
【体系位置】政治学与行政学 » 政治学概论 » 10.国际政治与世界格局 【内 容】①国际政治;②时代主题与世界格局;③中国的对外政策; 【参考教材】政治学概论 第2版 马工程教材 高等教育出版社 【适用范围】本科学习;考研 个人总结难免有疏漏和错误,欢迎指正交流,我会修改后更新;可以导出PDF或图片、或根据需要修改使用。
法律适用
普遍性问题
识别
概念
解决方法
法院地法识别
准据法识别
其他方法
我国:法院地法
第八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程序问题和实质问题
意义
程序问题:法院地法
实质问题
特殊问题
时效
程序
实质
第七条 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证据、推定、赔偿
反致
概念
几种特殊情形
我国态度:排除反致
第九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强制性规定
概念
我国的立法规定
范围
司法解释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 (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 (三)涉及环境安全的; (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 (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 (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效力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法律规避
构成要件
意图
行为
方式:改变连结点
对象: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
既遂
我国规定
司法解释 第十一条 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外国法查明
查明主体
当事人
法官
兼采
无法查明时如何处理
内国法
驳回
习惯或法理
类似法律
我国的法律规定
第十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司法解释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外国法律,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公共秩序保留
概念
适用条件
重大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基本原则
社会道德风俗
效果
我国的法律规定
第五条 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冲突规则
主体
自然人权利能力
第十一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经常居所地为主
物权
物之所在地
第三十六条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概念
理论依据
主权
利益
方便
法律关系本座
例外情形
运输中的物品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动产意思自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无形财产
有价证券
第三十九条 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权利质权
第四十条 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
其他
船舶、飞行器
财产清算
无主土地财产
与人身关系密切财产
外国国家财产
信托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
知识产权
地域性
被请求保护地
第四十八条 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例外情形
合同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
侵权
第五十条 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合同之债
统一论&分割论
统一论
分割方法
当事人意思自治
意思自治的限制
选择方式:明示
第三条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选择时间
司法解释 第八条 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选择范围:无联系
第七条 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强制性规定
立法上:弱者保护
特征性履行
概念
认定方法
确定”特征性履行“
非金钱给付方
确定履行地点
最密切联系原则
概念
意义:弹性、灵活
特征性履行和最密切联系的关系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合同自体法理论
概念
理念:主观+客观
特殊合同
消费合同
第四十二条 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 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弱者利益保护为导向
非合同之债
基本理论
一般侵权
侵权行为地(传统)
概念
认定:行为地+结果地
共同属人法
意思自治
特征:事后选择
我国立法规定
第四十四条 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双重可诉(传统)
侵权自体法-最密切联系原则
有利于保护弱者
特殊侵权
产品责任
第四十五条 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网络人格权侵权
第四十六条 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准合同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意思自治+共同属人法-行为地法
第四十七条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
婚姻家庭
婚姻关系
形式要件
第二十二条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有利于手续成立
实质要件
第二十一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人身关系
第二十三条 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共同属人法
财产关系
第二十四条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离婚
协议离婚
第二十六条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诉讼离婚
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父母子女关系
亲子关系
第二十五条 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收养关系
第二十八条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扶养、监护
第二十九条 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第三十条 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弱者保护原则
继承
法定继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同一制
所有财产视为整体
区分制
不动产和动产分别适用法律
遗嘱继承
第三十二条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尊重死者意愿
无人继承
第三十五条 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其他问题
代理
第十六条 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
意思自治-行为地
人格权
第十五条 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属人法
双重国籍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多法域国家
第六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原则
历史学说
巴托鲁斯
法则区别说
”人法“、”物法“
评价
杜摩兰
意思自治
胡伯
国际礼让说(三原则)
萨维尼
法律关系本座说
评价
孟西尼
国籍国法说
戴赛
既得权说
柯里
政府利益分析说
卡弗斯
实体选法
里斯
最密切联系说
基本概念
法律冲突
空间冲突
时际冲突
人际冲突
冲突规范
结构
范围
系属
连结点
客观-主观
静态-动态
僵硬—灵活
系属公式
属人法
经常居所地为主,国籍国为辅
物之所在地法
行为地法
合意选择的法
法院地法
最密切联系地法
有利于原则
类型
单边冲突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
重叠性冲突规范
选择性冲突规范
有条件
无条件
准据法
特征
确定实体权利义务
经冲突规范援引
先决问题
概念
解决方法
主问题
法院地法
个案
我国:主问题
司法解释 第十二条 涉外民事争议的解决须以另一涉外民事关系的确认为前提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先决问题自身的性质确定其应当适用的法律。
有限的意思自治
国际私法的价值取向
主权价值
法院地法
单边冲突规范
强制性规定
公共秩序保留
私法价值
冲突正义
法律适用的可预见性
判决结果的一致性
法律适用的确定性
司法任务的简化
固定的连结点
实质正义
法律适用的灵活性
最终结果的公平
个人利益的保护
灵活的连结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