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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教程》王迁~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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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著作权的客体
作品的概念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作品的特征
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
典型案例:猕猴自拍照不是作品
必须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
必须是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
独创性
独创性中“独”的含义
“独”是指”独立创作,源于本人“
劳动成果是由劳动者独立完成的,而非抄袭的结果
具有“独”的两种情况
从无到有进行独立创作
劳动成果即使碰巧与他人的劳动成果一模一样,也仍然符合“独创性”中独的要求
以已有作品为基础进行再创作
“独”是对表达的要求
“独”是对表达的要求,也既能够成为作品的表达必须是独立形成的,而非源自他人
典型案例
《儿童插画库》临摹案
精确临摹不能构成独创性的作品
“独创性”中的“创”
对“独创性”是否包含“智力创造”的要求不同理解
英美法系
额头流汗标准
劳动成果包含了作者“独立的艰苦劳动”并具有实际价值,就可以满足版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
大陆法系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orginality"不仅是指“独立创作”,还要求有一定高度的智力创造水准
独创性中“创”的含义
创 是指作品必须是智力创作成果
“创”与专利法中的“创造性”相比门槛更低
“创”的要求与质量和价值毫无关系
“创”意味着文字组合应当具备一定的长度
《舌尖上的中国》案
电话号码簿案:电话号码无论在选择上还是编排上都没有体现出人和创造性
独创性与侵权作品的认定
接触+实质性相似-合理性(除非有合理使用为法定抗辩理由)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思想
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
法律赋予作者著作权的最终目的不是奖励作者而是鼓励创作
著作权法只保护对思想的表达
混同原则与场景原则(不认为侵权)
混同原则
“思想”与“表达”的混同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对某种“思想”只有一种或极其有限的表达
场景原则
是指在文学作品之中,如果根据历史事实或者人们的经验、观众的期待,在表达某一主题时,必须描述某些场景、使用某些场景的安排和设计,那么这些场景即使是由在先作品描述的,在后作品以自己的表达描写相同场景也不构成侵权
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
著作权法不保护任何实用性的因素
事实及对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
事实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事实与时事新闻
对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
官方正式文件
法律、法规,政府决议、决定、命令,法院判决等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官方正式文件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竞技体育活动
竞技体育技巧或比赛策略的设计也仅是一种方法或思想,不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典型案例:第九套广播体操和瑜伽案
公有领域的作品
作品超过保护期等原因进入了公有领域,则成为免费的公共财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法》第5条:《著作权法》不适用于历法、通用表格和公式
违禁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2010年《著作权法》修改之前第四条明确规定违禁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2010年后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著作权人创作违禁作品却不能行使著作财产权
作品的分类
文字作品
含义
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得作品
特征
文字作品的范围要比文学作品广
文字作品不仅包括汉字、英文等写成作品,还包括以数字、符号表示的作品
我国将计算机软件单独列为一类作品,但在国际上计算机软件也属于文字作品
例如火星文写的作品也属于文字作品
口述作品
也称口头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音乐作品
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
戏剧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的定义: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舞蹈作品
是指通过人体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感情的作品
曲艺作品
是指以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杂技艺术作品
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美术、建筑作品
美术作品
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对美学的独特观点在物质载体之上以可视方式表现出来,形成艺术造型符合最低限度创造性要求,就属于美术作品
建筑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建筑作品并不包括平面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而只能指三维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不保护具实用性功能和技术方案的建筑作品
实用艺术品受保护的条件
实用功能和艺术美感必须能够相互独立
其能够独立存在的艺术设计是独立创作的
实用艺术品应当达到一定水准的艺术创作高度
摄影作品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两大法系对摄影作品独创性的不同要求
很小程度的个性表达就足以符合独创性要求
要求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特精神、个性、艺术观念和智力创造的反映
影视作品
电影作品以及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之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了“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图形作品
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