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诉法
法考中民诉法的主观题备考思维导图
编辑于2020-10-30 22:45:03民诉法
或审或裁
当事人主张仲裁协议无效和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要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可以选择某法院管辖也可以仲裁,仲裁协议无效,选择管辖可以有效。
若达成了仲裁协议,但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委也不得受理。
在协议中,可选择诉讼或仲裁。
若选择诉讼,不得达成仲裁协议。不得申请仲裁。
若选择仲裁,需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不得再向法院起诉。
执行中案外人救济
进入执行程序后,裁判本身没有错,执行标的物选错
案外人可以先提出案外人异议,异议被驳回,可以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
裁判有错误,执行也跟着错。
若案外第三人的撤销之诉的同时,当事人申请再审,则只进行再审程序,在再审中把第三人追加进来。
案外第三人,可以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再提出案外人异议。也可以先提出案外人异议,再申请再审。
案外必要共同诉讼人,应先提出案外人异议,再申请再审,不提出异议,不得直接再审。
执行和解
程序
和解协议可撤销或无效
当事人认为和解协议可撤销或者无效的,可以向执行法院起诉确认该协议效力。和解协议确认无效或撤销后,债权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履行完毕
债务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债权人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起诉债务人
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得恢复原执行根据的执行
拒绝履行
可以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暂缓执行期间届满,债务人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已履行部分应扣除
效力
中止或终结程序
申请执行人也可以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执行程序
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中止执行程序,并可申请解除执行措施。中止执行后,债务要求履行的,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请提存
中断时效
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中断执行时效
执行时效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合同效力
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和解协议的,法院不得据此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执行和解协议只具备合同效力,没有强制执行力
厉害关系人
厉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权利的,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起诉时以申请人为被告,按照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可以诉请撤销原判、确认自己权利。
保全
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诉前保全中,厉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或者仲裁前申请保全
特别程序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裁判错误,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案,当事人异议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异议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厉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被驳回的,可以自驳回异议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 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三人撤销之诉
效力
第三人撤销之诉提出后,法院不中止执行。若撤销之诉的原告请求中止执行,需提供担保,法院可以准许。
请求
可以要求撤销错误裁判,也可以要求确认自己的权利(变更之诉)
管辖
应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期间
应自案外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被告
以作出错误裁判、调解书的本诉的原告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共同被告
事由
损害案外第三人的民事权益
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
案外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三种情况属于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
想参加,法院不让参加
因客观原因未参加
不知道诉讼
没有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才叫案外第三人,如果参加了诉讼的第三人则属于当事人
原告
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不是第三人,不得提第三人撤销之诉。
只有第三人才能提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包括有独三和无独三。
公益诉讼起诉条件
起诉条件
符合主管和管辖规定。
污染环境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公益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起诉,不要求原告和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省以上消协
5年公益无违法,地级民政有登记
类型
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侵权案件
环境污染
性质
公益诉讼是针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起诉。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
婚姻案件
离婚案件特殊程序规定
审理
阻碍
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死亡,诉讼终结
出庭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人应出庭
审理方式
申请不公开
管辖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身份诉讼
原告住所地管
双方都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的离婚诉讼
被告住所地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
原告、被告住所地都可以管
离婚案件和确认婚姻无效案件
再审
离婚案件
全案可以再审
确认婚姻无效案件
人身关系部分不能再审
上诉
离婚案件
全案可以上诉
确认婚姻无效案件
人身关系部分不能上诉
调解
离婚案件
全案可以调解
确认婚姻无效案件
人身关系部分不能调解
性质
离婚案件
变更之诉
确认婚姻无效案件
确认之诉
增变反
再审发回重审当中提出增变反适用一审程序,原则对增变反的新请求不审理。以下情况准许合并
当事人增变反无法另诉解决
诉讼标的物变化、灭失、原诉讼请求已经无法实现
遗漏当事人,需追加新当事人
原审违法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二审发回重审当中提出增变反适用一审程序,按照一审处理
再审当中提出增变反,不属审理范围。告知另行起诉
二审当中提出曾变反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一审当中增变反只要在辩论终结前提出,合并审理
再审管辖
适用原则
例外
小司诉讼只能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既可以向上级申请,也可以向原审申请(若一方向原审一方向上级,原审优先)
原则
向上级申请
向原审
向作出终审裁判得法院申请再审
适用原审程序审理
向谁申请,由谁审理
向上级
向作出终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适用原审程序审理,另行组成合议庭,提审一律用二审程序
上级法院可以提审或者指令、指定再审,指令,指定不能回基层
当事人申请再审
不可再审的案件
特别、非讼程序的裁判
离婚案解除婚姻关系的裁判、调解书(其中,已经处理过的财产部分可以再审)
检察建议、抗诉过的案件
申请过再审的案件(包括支持和驳回)
期间限制
例外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
原则
应在裁判、调解书生效后6个月内
申请主体
一个案件一个当事人只能申请再审一次
裁判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之前,案外必要共同诉讼人(应参加诉讼而未参加诉讼的必要共同诉讼人)也可以申请再审。
一般而言,只有原审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申请事由
调解书再审事由
违反自愿合法原则
裁定、判决再审事由要符合下列事由中的某一或者某些事由,才能向法院申请再审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但当事人未对超判、漏判上诉的除外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审判的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收益调查,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是伪造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审裁判
违反专属管辖
认为违反专属管辖,裁定撤销原判,移送有管辖权法院
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认为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
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原判决存在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法法定程序的情形,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原判事实没有查清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改判
原裁判依据和结果都是错误的
裁判错误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直接改判
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撤销或变更原裁定
原裁判依据错误,但结果正确
裁判瑕疵
原裁判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有瑕疵,裁判结果正确,法院应纠正瑕疵,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判
原裁判的依据和结果都是正确的
裁判正确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应判决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决
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应裁定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
小额程序
小额程序由基层法院审理,但海事法院可以审理海事小额诉讼
小额程序的举证期更短,裁判文书中的事实和理由部分可以省略
错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再审得到的判决(实质是普通程序,再审纠正)可以上诉
小额程序一审终审,但可以再审。
小额程序只能适用金钱给付案件
不适用案件(鉴人才知道,涉外无小事)
涉外民事纠纷
知识产权纠纷
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需要评估鉴定或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小额程序是一种简易程序,使用简易程序规定
公告
认定财产无主案
公告1年,寻找财产所有权人
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的公告
宣告死亡
不可能生存
公告3个月
下落不明
公告1年
宣告失踪
公告3个月
公益催告程序的两次公告
除权判决阶段的公告
宣示除权判决,原票据无效
公示催告阶段的公告
不少于60日,催促告知厉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公益诉讼中公告调解协议、和解协议
公益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和解协议必须公告(不可以和解、调解协议结案)
不损害公益,必须制作调解书
若损害公益,继续审理
公告送达
不允许公告
调解书
支付令
简易程序
例外
涉外案件经过3个月,视为送达
原则
法院发出公告经过60日,视为送达
常用期间
期间原则都可以顺延,绝对不可变的期间包括
撤销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期间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
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案利害关系人异议期
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当事人申请再审期
6个月,特殊情况自知道或应当知之日起6个月
第三人撤销之诉期间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
需要在辩论终结前
公益诉讼撤诉
追加当事人
增变反
只需要法院同意的撤诉
自认的撤回
申请回避
需要在首次开庭前
其他公益诉讼组织参加公益诉讼
其他先行调解
庭前先行调解
下放型管辖权转移
法院没有主管权的异议
仲裁委没有管辖的异议
小额程序异议
普通转简易的约定
简易转普通的异议
需要在举证期
申请顺延举证期限
诉中证据保全申请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档案、私密、客观无法)
申请鉴定
申请证人出庭
需要在答辩期
管辖权异议
答辩
期间和期日
指定期间
法定期间
程序选择权
当事人不可以选择
举证责任分配,合议放弃上诉权和起诉权
审判组织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是否使用小额程序
当事人可以选择,需法院同意
简易程序开庭方式
执行担保成立
撤诉
普通程序转简易程序的约定
举证期约定
仲裁当中自由选择
仲裁审理是否公开、开庭
仲裁员
仲裁规则
仲裁组织
仲裁委
当事人可以选择,不需要法院同意
督促是否转入诉讼程序
合同履行地
协议管辖
涉外规则
涉外民事诉讼的重点考点
出庭规则
无独三
无独三不出庭不影响案件审理
检察院
检察院在抗诉案件中应出庭宣读抗诉书,在公益诉讼案件中作为当事人
专家辅助人
专家辅助人应出庭,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院询问
鉴定人
传唤鉴定人用通知书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法院认为有必要,鉴定人必须出庭
鉴定人一般不需要出庭
证人
传唤证人出庭通知书
但证人因为健康原因、路途遥远、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可以不出庭
证人必须出庭,有行为能力的证人必须签保证书
当事人
传唤当事人当庭用传票,强制传唤用局传票
离婚案件,能正确表达意志的当事人委托了代理人,也应出庭
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传唤其到庭接受讯问,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当事人委托了代理人,本人可以不出庭
审查起诉
应予受理的案件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当事人一审未以诉讼时效抗辩,原则上,二审也不得以此抗辩
法院不得主动对诉讼时效进行释明
当事人未提出抗辩,法院不得主动援引时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可以再次起诉。
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撤诉、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的情况、新的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不得再起诉的案件。(一事不再理)
精神损害赔偿应和物质损害赔偿一并提出
对实体法律关系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当事人又重复起诉的,不予受理。
重复起诉
请求标准
前后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标的标准
前后诉标的相同
当事人标准
前后诉当事人相同
不符合起诉条件不受理。
签订有仲裁协议、劳动纠纷、非民事诉讼。不受理。
保全
知识产权案件中的行为保全,必须提供担保
保全启动后,一直保全到执行结束,一审中的保全,在二审中依然有效
保全阶段
执行前
财产保全
诉中
诉前
保全分类
行为保全
证据保全
财产保全
自认规则
一审自认,在以后的诉讼程序中都有约束力,不得随意撤回
不允许自认
和法院查明事实不符
涉及国家利益
涉及身份关系
调解、和解中
书面自认
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中
默示自认前提
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
自认效果
免除对方当事人提出证据的责任
自认对象
是事实,不是请求
证人证言
具结保证
法院应告知其作证的义务和作伪证的后果。有行为能力的证人必须签保证书,不签不得作证,不得请求补偿。
费用负担
证人因出庭作证支出合理费用(交通、住宿、就餐、误工),由申请证人方当事人垫付,若法院通知证人出庭法院垫付,这些合理费用,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出庭义务
下列情况,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不出庭,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其他正当理由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路途遥远、交通不便
健康原因
作为证人、必须出庭。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能作为证据,但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范围资格
证人必须能正确表达
未成年人作出的与年龄智力水平不相适应的证人证言可作为证据,但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能正确表达其感知的案件事实,不得发表评论
证人必须了解案情
证人优先
不需回避
证明力规则
一个证据
仅有一个间接证据不可以定案
仅有一个直接证据可以定案
证据排除
拒不出庭的鉴定意见
拒不签署保证书的证人证言
非法证据要排除
证明力大
原始证据证明力一般比传来证据大
直接证据证明力一般比间接证据大
公文书推定为真实,证明力比私文书大
证明力降低
无法和原件核对的复制品、复印件
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未成年作出的和年龄智力不适应的证言
和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言
证据属性
否则
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性
合法性
证据的形式和取得都符合法律规定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严重违背公序良俗
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关联性
证据必须和案件有逻辑关系
真实性
证据是真实的
举证期限
逾期举证的处理规律
根据当事人主观情况,确定处理措施(采纳、采纳加训诫、采纳加训诫罚款)
只要证据和案件基本事实有关,不管什么情况,都可以采纳
只要对方当事人不提异议,不管什么情况,都可以采纳
举证期和答辩期
答辩期为法定期间,举证期可以约定,可以指定,最终由大院确定
举证期:普通程序≥15日,二审≥10日,简易≤15日,小额诉讼≤7日
异议成功,应移送管辖
一审普通程序答辩期15天,简易程序可以没有答辩期,或者答辩期可以少于15天
答辩期只有被告才有,举证期当事人都有
答辩期结束后才开始举证期,举证期结束才进行证据交换
管辖权异议
应诉管辖
答辩期内被告没有提管辖权异议,没有应诉答辩
当事人不能再提管辖权异议,法院可以移送管辖
答辩期内被告没提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
视为该法院有管辖权违法专属和级别管辖除外),该法院不得在移送管辖
答辩期内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没有应诉答辩或提出管辖权异议,用时应诉答辩
法院应审查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的理论要点(被告一审答辩期,级别地域都能提)
异议失败,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可以上诉
级别错误可以提,地域错误也能提
答辩期可以提,过期不能提
一审可以提,二审重审再审不能提
被告可以提,第三人不能提
特殊地域管辖
侵权纠纷
服务质量侵权纠纷
由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产品质量侵权纠纷
由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
侵权行为地
侵权结果发生地
侵权行为实施地
合同案件
被告住所地
户籍所在地为被告住所地,有经常居住地的,经常居住地优先管辖
合同履行地
无约定
其他合同以履行义务方所在地作为履行地
网络购物合同
其他交付以收货地作为履行地(快递)
网络交付以买受人住所地作为履行地(虚拟物品)
即时结清的合同以交易行为地作为履行地
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作为履行地
给付不动产合同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履行地
给付货币的合同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
有约定
从其约定
法定管辖思路
不动产纠纷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优先考虑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
协议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当事人主张
本证
反诉
反驳
认诺
自认
辩论意见
当事人陈述
诉讼请求
当事人追加、更换
当事人更换
更换当事人,诉讼中止,无人 可换,诉讼终结,有人可换,程序重新开始
其他情况
当事人不需更换
可以更换的情况
被告不适格
必须更换的情况
分立合并
死亡终止
当事人追加
追加的程序
二审中不能直接追加,应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一审中可以直接追加
不能追加的当事人
普通共同诉讼的原被告
可以追加的当事人
无独三
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必要共同诉讼被告
如赡养义务人、未成年人侵权的监护人、一般保证中的债务人
必要共同诉讼原告
如继承人、财产被侵害的共有人
当事人概念
回避制度
二审中发现一审审判人员未回避
二审中未发现应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可以以此为由申请再审
撤销原裁判,发回重审
决定不予回避的效果
申请回避的当事人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工作
决定回避的效果
更换诉讼参与人,但程序继续进行
回避的决定主体
被申请回避人员的上级
申请回避的时间
辩论终结前
回避的人
不需要回避的人
证人、专家辅助人
需要回避的人
勘验人、书记员、审判人员、执行人员、翻译人、鉴定人(勘书审执翻鉴)
审判公开
仲裁程序
例外:当事人同意
原则:不公开(国家秘密绝对不能公开)
法院调解
例外:当事人同意
原则:不公开
宣判阶段
必须全部公开
评议阶段
必须不公开
质证阶段应公开
例外: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不得公开质证
原则:公开
商业秘密案、离婚案件
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不公开审理,由法院决定是否公开审理
国家秘密案、个人隐私案
依职权不公开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应当公开
基本原则
诚实原则
法院
消极
中立
平等原则
诉的理论
诉讼标的
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
诉的种类
确认之诉
变更之诉
给付之诉
审判组织
普通程序
必须合议
3.5.7组成合议庭,可以吸收陪审员
7人合议庭,若吸收应3法官4陪审员
简易程序
必须独任
不许自审自记,必须有书记员
二审程序
必须合议
不可吸收陪审员
再审程序
必须合议
按照一审再审,可以吸收陪审员
按照二审再审,不可吸收陪审员
特别程序
原则独任
例外:必须合议,不得吸收陪审员
选民资格案
标的额度超过基层管辖的担保物权案
重大疑难
督促程序
必须独任
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阶段可独任
除权判决阶段必须合议
两审终审
原则,案件经过两次审理即告终结
裁判生效
法院作出一审裁判,当事人不上诉,经过上诉期才生效
法院作出二审裁判,不可上诉,作出就生效
二审终审的案件,一审判决不生效,二审判决是生效判决
调解书
一律不能上诉
判决书
原则
一般可以上诉
例外
最高院一审
小额诉讼程序的
非民事诉讼程序的判决
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人身关系部分
裁定书
原则
一般不能上诉
例外
不予受理的裁定
驳回起诉的裁定
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通知书、决定书
一律不能上诉
有的可以复议
仲裁决定书
一律不能上诉
检察监督
对整个审判和执行程序进行监督
抗辩
对象
错误的法律文书
程序
上级抗下级
效果
必然启动再审
检察建议
对象
错误的法律文书
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的违法行为
程序
同级提建议
效果
或然启动再审
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
针对特定领域
生态资源保护
食品药品安全
英烈利益保护
位于第二顺位
没有第一顺位,或第一顺位主体不起诉,才能起诉;其他主体起诉,检察 院只能支持起诉
当事人规则
个体看字号,合伙看执照,法人看注销
个体工商户
有字号,字号做当事人
无字号,经营者做当事人;登记业主和实际业主不一致,二者为共同诉讼人
合伙
有营业执照,是合伙企业,企业做当事人
无营业执照,是个人合伙,全体合伙人做当事人
劳务派遣中造成他人损害
可以只告用工单位,可告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
不可以只告派遣单位
法人
法人未注销,法人做当事人
未经清算就注销,老板(股东、发起人、设立人)做当事人
当事人识别
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
共同点
一方当事人达两人以上
诉讼标的
必要共同诉讼标的数量唯一
普通共同诉讼标的数量为多个,但属于同一类(彼此牵连)
有独三与必要共同诉讼原告
诉讼标的
必要共同诉讼人
标的数量唯一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有两个诉讼标的
本诉
参加之诉
利益关系
必要共同诉讼
有共同利益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与本诉当事人均对立
无独三与必要共同诉讼人被告
法律关系
可以将必要共同诉讼的被告纳入同一个法律关系中
无法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纳入到原告与被告争议的法律关系中
承担责任
必要共同诉讼的两被告均应承担责任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被告择一承担责任
有独三与无独三
参诉原因
有独三
有独立请求权
无独三
有厉害关系
起诉方式
有独三
起诉
无独三
申请或通知
参诉基础
有独三
物权、继承权
无独三
债权
利益关系
有独三
反对原告、被告
无独三
辅助一方、反对一方
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权利来源
法律规定
法定代理实质
以有代无
代理人范围
被代理人监护人
诉讼权利和诉讼地位
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当事人完全相同,诉讼地位和当事人相当
委托代理人
权利来源
委托代理人的权利来源于当事人的委托授权
委托代理实质
以有代有
代理人范围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诉讼权利和诉讼地位
诉讼权利
分为一般授权和特殊授权
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的事项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全权代理属于一般授权
律师代理,要出具授权委托书、执业证、律所证明
律师从事风险代理,收费不得高于标的额的30%。同一律所的律师不得从事双方代理
诉讼地位
属于诉讼参与人,不属于当事人
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的确定原则
原告就被告
公民为被告
由被告所住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
两者不一致以经常居住地为准
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告
由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管辖
无法确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则由登记注册地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
以原告所在地作为管辖地(强监黑户找不到,此时被告就原告)
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被监禁
被告人被注销户籍
被告人不在中国境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身份诉讼
仍然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情况
双方都被采取强制措施或监禁
双方都被注销户籍
原告、被告所在地都可以作为管辖地(被告异地抚扶赡,离家一年离婚案,原被告地都可管)
双方都离开住所超1年的离线诉讼
协议管辖
记忆要点
一审能协议,二审不可以
书面为有效,口头不成功
格式条款来约定,合理提醒要标注
人身案件不可用,适合财产纠纷中
五个地域从中选,级别不可改法定
违反专属即无效,选择两个也能成
还需注意
协议管辖优于特殊地域管辖
协议管辖与仲裁协议冲突,协议管辖可以有效,仲裁协议无效
协议管辖可以选择的法院包括:
原、被告住所地法院
合同签订、履行地法院
标的物所在地法院
涉外协议管辖可选择法院范围比国内协议管辖可选择法院范围广,除此之外,其他规定都一样。
管辖逻辑
管辖权恒定
地域恒定不变,级别区分主客观
移送管辖与管辖权恒定、应诉管辖、管辖权异议、指定管辖的关系
受理法院移送到受移送法院,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不得自行移送,应报自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若该法院受理案件时有管辖权,适用管辖权恒定原则的情况下,该法院不得移送管辖
若当事人构成应诉管辖,该法院不得移送管辖
若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法院必须移送管辖
受理法院移送到受移送法院,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与受理法院发生管辖权争议,应协商,协商不成,报二者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牵连管辖
反诉牵连管辖
因本诉与反诉之间有牵连关系,审理本诉的法院基于这种牵连关系,审理本诉的法院基于这种关系可以取得反诉的管辖权
涉外牵连管辖
只要涉外案件和中国有所牵连,中国法院就具有管辖权
证据种类
判断证据类型时,优先考虑制作主体
若鉴定人制作的,为鉴定意见
勘验人制作的,为勘验笔录
其次,考虑其内容:以人的陈述为内容的,视为人证,包括
当事人对事实的描述,为当事人陈述
证人对事实的描述,为证人证言
再次,考虑载体和形式
以电子形式为载体的,为电子数据
以其他科技形式为载体的,为视听资料
最后,考虑证明方法
以内容证明事实的,是书证
以外形、存在方式、物理化学性质证明事实的,为物证
证明责任分配
基本原则
谁主张有利于自己的事实成立,谁负举证责任
特殊规则
过错推定侵权
被告证明自己没有错
环境污染侵权
被告证明没有因果关系
共同危险侵权中
被告证明谁是加害人
方法专利侵权
被告证明没有违法行为
其余事实,一律谁主张,谁举证
法庭专家
出庭作证
鉴定人
当事人有异议或法院认为有必要,才应出庭
专家辅助人
应出庭
回避
鉴定人
需要
专家辅助人
不需要
技能要求
鉴定人
专业资质
专家辅助人
专门知识
职能
鉴定人
作出鉴定
专家辅助人
就鉴定意见意见或问题提出意见
最佳证据规则
原则
提交原件原物
例外
提交原件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或照片
证据力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品、复印件能做证据,但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取证规则
根据辩论原则,我国应由当事人取证举证。当事人应在举证期内完成该行为。
遇到涉及国家,社会,他人利益的事实。程序性事实的事实及身份关系的事实。法院可以主动调查取证。
当事人遇到客观不能取得证据的情况,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当事人遇到证据可能灭失或再难取得的情况,可以申请法院保全证据。
当事人遇到对方当事人有持有书证据不提交的情况,可以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交。
拒不提交:推定证据证明事实为真。
毁坏书证:罚款,拘留。
当事人无法取得原件:可以只使用复印件。
证人无法出庭:可以只提交书面证言。
起诉条件
起诉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由法院依职权审查、调查,包括四项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姓名
性别
住址
联系方式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开庭审理
应组成合议庭、必须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的步骤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
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
最后一次辩论结束后,由审判人员秘密评议、公开宣判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
当庭宣判(审完当庭就给审判结果),要10日内发给当事人判决书;定期宣判(审完改天再给审判结果) ,要立即发给当事人判决书。
不到庭处理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到庭
时间可以确定,延期审理(决定)
时间不能确定,诉讼中止(裁定)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拘传(局传票)
不必须到庭
属原告方,按撤诉处理(裁定)
属被告人,缺席判决(裁定)
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不到庭:延期审理
程序转化
普通和简易程序的转化
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首次开庭前,双方当事人自愿约定适用,经人民法院同意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当事人提异议:首次开庭前,法院审查裁定
法院直接裁定:审限期满前作出裁定
审限计算:自人民法院简易程序立案之日起开始计算
诉讼和督促程序的转化
诉讼程序转为督促程序
受理后当事人无争议
符合督促程序条件
督促程序转为诉讼程序
支付令异议成立,支付令失效,督促程序终结
但申请支付令的当事人不同意起诉除外
审限计算:督促程序审限计入诉讼程序审限
和解、调解
法院调解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始终,非讼、执行程序不能调解、身份确认案件不能调整。法院调解必须自愿合法。
和解
诉讼中和解,可以撤诉,可以制作调解书,不得以和解协议结案。(和解协议只是过渡文件,没有合同效力)
执行中和解,可以中止执行,可以撤回执行申请,不得依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执行和解协议具备合同效力,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执行结案。
调解
诉讼中调解成功,可以制作调解书结案,也可以以调解协议结案
作为结案文书的调解书或调解协议具有给付内容,则具备强制执行力
若以调解书结案,调解协议只有过渡性效力,没有合同效力,不能据以执行
执行中不允许调解
人民调解协议具备合同效力,但是没有强制执行力,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裁定,可以据以执行
非民事诉讼程序中,不能调解,不能和解
职权VS申请
依职权
控制程序事项
审查起诉条件
决定回避
决定不公开审理
调查程序方面的证据
移送管辖
裁定诉讼中止或终结
提高效率
先行调解
适用小额程序
维护国社他利益
调查取证涉及公益
身份关系的证据(依职权启动鉴定、通知证人)
启动诉中保全
追三费公制附(追赡养、抚养、抚育费,公益诉讼,制裁决定,刑附民文书)
依申请
启动或终结程序
启动再审
非讼(公示催告、除权判决)和执行程序
申请撤诉
启动子程序
申请回避
申请先给予执行
申请诉前和执行前保全
执行和解与执行担保后恢复执行
权利救济与权利实现
申请延长举证期
申请顺延被耽误的期间
申请依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简易程序特殊性
审前准备
双方同时到庭,均表示不需要答辩期、举证期的,可以当即审理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征得其同意后,合理确定答辩 期(可以少于15日),举证期不得超过15日
送达
可以简便方式(没有规定具体形式,送达即可)传唤证人、送达文书,但要确保收到,未确认收到不得缺席审判
简易程序不允许公告送达
审理
独任审理,必须开庭审理
不受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顺序限制。但要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取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审限
简易程序审限3个月
3个月审限届满后,当事人同意继续使用简易程序,经院长批准,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
前转后延
简易程序届满前,法院可以职权转为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届满后,法院可以依申请批准延长审限
裁判文书
应当庭宣判(裁判文书对认定事实或裁判理由部分可适当简化)
二审审理
二审案件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不能使用独任、也不能吸收陪审员)
二审案件审理
原则
开庭审理
例外
合议庭可以不开庭审理,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即可(迳行裁判)法院程序违法
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诉
原判决严重违法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
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
二审审理范围
不告不理
二审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
有错必纠
若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不包括当事人),上诉人没有请求纠正,法院也应当主动纠正
二审既是事实审,也是法律审
在审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时,二审法院既纠正一审的事实错误,也纠正一审的法律错误
二审的调解、和解
漏人、漏判的处理
漏人是指原来的一审程序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或者第三人。漏判是指对一审中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未加以判决。
对于漏人和漏判:应当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离婚案件的处理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二审法院认为应该判决离婚的案件,应当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二审中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依据调节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视为撤销。
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
当事人可以依和解协议申请法院制作调解书或申请撤诉。
再审审查期
审查程序中,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审查审查期三个月,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但涉外案件没有审查时间限制
审查期内不中止执行
法院裁定再审的同时,应同时裁定中止执行,但对四费一金劳动报酬的执行可以不中止
反诉
主体要求
只能由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起
时间要求
反诉要在本诉存续期间(辩论结束前)起诉
管辖要求
反诉,应当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本诉,法院对反诉也应有管辖权
只要不违反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审理本诉的法院都可以基于牵连关系取得对反诉的管辖权。这种取得管辖权的方式称之为牵连管辖
审理本数的法院因牵连关系取得管辖权之后,就对反诉有了管辖的资格(如果反诉属于专属管辖协议管辖,本书法院无法取得管辖权,则反诉只能另行起诉。)
程序要求
本诉反诉合并审理时应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
牵连关系
满足下列三种情况之一,就认定本反诉具有牵连关系
本反诉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本反诉基于同一原因事实
本反诉请求有因果关系
撤诉
一审中撤回起诉,可以再起诉
二审中撤回起诉,不可以再起诉
上诉期内撤回上诉,不可以再上诉
二审中撤回上诉,不可以再上诉
二审中撤回上诉,不可以再起诉
再审中撤回起诉,不可以再起诉
再审中撤回再审申请,不可以再申请
执行中撤回执行申请,可以再申请执行
仲裁和解后撤回仲裁申请,可以依据原仲裁协议再申请仲裁
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不准撤诉,损害国家、社会、他人利益不准撤诉,公益诉讼辩论终结后,不得撤诉;公益诉讼和解后,不得撤诉。一审判决确有错误,不准撤上诉。
赡养纠纷
地域管辖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几个被告不在同一辖区。可由原告、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必要共同诉讼
在追讨赡养费安全中,权利人起诉部分赡养义务人的,要追加其他赡养义务人为共同被告
保障措施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医疗费用,抚恤金的案件,可以先予执行。
负有赡养,扶养,抚育义务的被告和离婚案件的被告。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据传
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受理
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写法律效率后,因新情况心里有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诉讼阻碍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诉讼终结。
执行开始
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可以移送执行。
执行中止
裁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执行终结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执行终结。
公益诉讼程序规定
共同原告可要求参加诉讼
受理后、开庭前,依法可以起诉的其他组织和机关可要求参加诉讼列为共同原告。
如其他组织和机关不要求参加,却在公益诉讼的裁判生效后,再次重新提起公益诉讼的。法院不受理。
若一个原告或者两个有资格的原告同时向两个法院起诉。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可提私益诉讼
公益诉讼受理后,受害人可提起普通的侵权诉讼,请求赔偿。
如公益诉讼认定事实对原告有利,私益诉讼原告可免于证明此事项。
若公益诉讼认定事实对被告有利,私益诉讼被告不能免于证明此事项。
可和解、调解
必须将和解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
若和解,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出去调解书,继续审理。
若和解,调解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
公益诉讼需要的证据,法院可以主动调查。
辩论终结后,原则上不允许原告撤诉。
不得以和解为由撤诉。
被告不可反诉。
自认不可损害公共利益。
特殊主体
审判委员会(法院领导机构)
决定院长回避
合议庭无法形成多数意见,决定裁判结果
对本院作出的错误裁判、调解书,院长提交审委会决定启动再审
院长提交审委会,撤销错误支付令
民间组织
仲裁委员会,无权保全,但是作出的裁决可以有执行力
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没有执行力,只有合同效力
劳动仲裁委
解决劳动纠纷,先裁后审
申请执行
前提
债权人必须取得生效执行依据,债务人拒绝履行执行根据确定的义务。
期间
债权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
申请执行时效可以中止、中断
超过2年申请执行,法院应受理,对方提出异议,裁定不予执行
债务人履行义务后,不得反悔
未发现财产,可以终结本次执行。发现财产后,再次申请执行,不受2年执行时效限制
执行担保
执行担保成立后的暂缓执行期内不得执行。但发生以下三种情况。
担保协议与实际情况不符。影响在权人利益的
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
债务人或者担保人在暂缓执行期内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担保财产的。
法院可依债权人申请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但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担保期内可以执行担保人财产。担保财产和债务人财产。
担保期届满后,只能执行债务人财产。
协议仲裁
没有仲裁协议,不得申请仲裁。
仲裁协议必须书面形式。
仲裁协议内容(仲裁意愿、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必须明确,不明确无效。
可仲裁的纠纷必须是财产纠纷。
协议选择的仲裁委设在地级市以上。
认为仲裁协议无效或者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应在仲裁首次开庭前提出。(类似应诉管辖)
一裁终局
若在仲裁当中,仲裁申请被撤回,可以依据原协议再申请仲裁,不得起诉。
仲裁裁决作出后就生效,不得就该纠纷起诉。
裁决生效后,不得就该仲裁裁决上诉或申请再审。
裁决生效后,可以向债务人所在地中院和财产处在地中院申请执行。
若裁决存在法定事由,可以在收到裁决后申请撤销或在执行中不予执行。
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或者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