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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0钟秀勇民法进行整理思维导图
编辑于2020-11-04 13:11:38民法
民法总则
民事法律关系
自然人
法人
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
诉讼时效
物权法
占有
占有虽为权利外衣,但占有 本身为事实,而非权利
占有的要素
心素
占有的意思
不已具有行为能力为必要,只要对物有为支配的自然能力
体素
对物的管领与控制
体素的认定
有相应的法律关系足堪认定时,直接按照该 法律关系认定谁是占有人,占有是何类型。
辅助占有
售货员对商场货架的商品为占有辅助人而非占有人
甲公司购买一辆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乙的工作用车,交由 雇佣的司机丙驾驶,占有人是甲公司(法人),司机为占有 辅助人
间接占有
甲将电脑出租给乙,甲成为间接占有人,乙为直接占有人
现实交付
乙盗窃甲的手机后,将该手机出卖给并,并完成现实交付,3个月后甲发现。①因乙将筹集卖给丙并完成交付,乙对手机的占有消灭,乙不再是占有人;②甲为所有权人,但乙并非现实的无权占有人,甲对乙无返还原物请求权,甲仅能对乙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或不当得利返还(或者甲向丙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
出卖人甲出卖的标的物对买受人乙完成现实交付,乙成为占有人 甲的占有丧失(虽完成动产交付,但因约定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无效 买卖合同被解除等,导致所有权不能转移的情形,则甲仍未间接占有人)
抛弃占有
甲将手机扔到垃圾堆(抛弃所有权的意思),甲对手机占有丧失,若乙拾得, 乙基于先占取得该手机所有权
无响应法律关系可堪认定时
一般社会观念
空间关系
农具暂时放在田间,将建筑工具放于工地,自行车不上锁停在门前等都不认定丧失直接占有
停放汽车与路旁(忘记锁车门且忘记拔钥匙),出国数月,直接占有并不丧失
遗失钱包与车站,离去后发觉,因车站人来人往,依社会观念,应当认定丧失直接占有,钱包成为遗失物
旅客登上飞机后发现笔记本电脑遗忘与宾馆房间,旅客丧失对电脑直接占有,由宾馆取得对该电脑的直接占有(占有交替)
时间关系
子主题
物权与物
物权变动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取得孳息、单方行为{抛弃,捐助}、双方行为{买卖,赠与,抵押,质押,承包合同}、多方行为{合伙协议,设立公司协议})
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区分原则
①法律行为是否成立与生效依照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规范判断②物权变动是否发生依照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规范判断③因欠缺公示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因此受到影响(例如房屋买卖中,为办理过户登记,物权变动未发生但不影响合同的生效,合同的生效要看合同效力是否具有瑕疵)
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
原则规范
适用范围
不动产所有权抛弃(抛弃之单方法律行为有效+处分权+涂销登记)
不动产抵押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抛弃(抛弃之单方法律行为有效+处分权+涂销登记)
不动产买卖(买卖合同有效+处分权+过户/移转登记)
不动产赠与(买卖合同有效+处分权+过户/移转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出让或转让合同有效+处分权+设立登记)
居住权的设立(合同或遗嘱有效+处分权+设立登记)
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抵押合同有效+处分权+设立登记)
基于设立公司(合伙)协议的不动产出资(设立公司的多方法律行为有效+处分权+过户/移转登记)
附着于土地之林木的买卖与赠与(买卖/赠与合同有效+处分权+过户/移转登记)
林木砍伐前是土地的重要成分
登记规则
时间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而不是发放权属证书(房产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之日
矿业权纠纷解释
受让人请求自矿产资源款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载明的有效起始日确认其探矿权、采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矿业权出让合同生效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颁发前,第三人越界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勘察开采,经出让人同意已实际占有勘察作业区或者矿区的受让人,请求第三方承担停止侵害、防除妨碍、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地点
①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②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
不能分别办理的,由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申请主体
原则
双方共同申请
例外
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
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力的
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规范(例外)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无需设立登记
承包合同有效+处分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未登记亦可对抗第三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无需转移登记
转让合同有效+处分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未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土地经营权的设立
无需设立登记
出租、入股等流转合同有效+处分权=土地经营权的设立(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的设立
无需设立登记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转移
土地经营权的设立
土地经营权为标的的抵押(质押)
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
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规则
交付的概念与类型
动产多重买卖中的所有权转移规则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善意取得、生效法律文书、法定继承、合法建造拆除房屋、征收没收强制执行、无主动产先占、添附)
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的范围:①依照不动产登记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②通过合法建造、继承、法院判决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尚未办理宣示登记的人③与建设单位签订买卖、赠与等合同,已经交付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人(新增)
专有权
特点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①业主转让其专有权是,其他业主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无简化物权关系之压力)②若管理规约规定业主不得转让专有部分的专有权,该约定违反物权内容法定,不发生物权效力(小区物权要求业主只能将房屋卖给本小区的其他业主)
专有权受到限制
①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型住房。业主将住房改变经营型住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厉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所谓“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指本栋建筑内的其他业主,规划区内,本栋建筑以外的业主,主张自己属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应当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②业主行使专有权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专有权在区分所有权中居主导地位
取得专有权即同时取得相应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反之亦然
专有权的大小,决定共有权的持有比例,决定共同管理权的大小
客体
业主专有的住宅或经营性用房(形成的空间)
买卖合同或者附赠合同明示由业主单独所有的车库(建筑区规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
买卖合同明示由业主单独所有的绿地
具有构造、利用上的独立性,能赋予房屋登记的摊位
买卖合同明示归业主专有的露台
共有权
共有权的客体
①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②建筑物的公用设施;③建筑物占有的地基使用权(建设基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小区内的空地(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除外);④建筑区规划的道路(属于城镇公路的除外);⑤建筑区规划内的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⑥建筑区内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⑦占用业主共用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⑧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⑨利用共有部分产生的纯收入(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昌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特别提示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
除非另有规定,区分所有人按照“持有份”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负担义务。所谓持有份,至专有部分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
权利
使用权,业主有权共用使用和轮流使用共有部分
收益权,因共有部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产生的收益分配,按业主持有份比例确定,如果有约定按约定但是约定需要业主大会表决
义务
以共有部分本来的用途使用共有部分
因共有部分产生的费用分摊,按照业主持有份比例确定,且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管理权
行使共同管理权的组织
业主大会
由全体业主组成,是业主的意思形成机构
业主委员会
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部分业主组成的组织机构,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大会表决规则
业主大会表决规则之一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选聘和解雇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力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用决定这些事项时,应当由专有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且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1/3
业主大会表决规则之二
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业主共同决定这些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且,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1/2
业主人数和总人数认定
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
建设单位出售和虽已出售但未交付的部分,以同一个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求和
共有
共有的类型
子主题
共有物的管理与处分
因共有物所生之债对内对外效力
共有物的分割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善意取得与拾得遗失物
居住权
地役权
担保物权一般规则
抵押权
子主题
质权与留置权
非典型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