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中级经济:法律部分背诵点
内容包括: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阶段、经济法与调整经济的法、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等。
编辑于2020-11-05 07:48:24经济---法律部分
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阶段
法律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
经济使人们围绕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交换和消费过程所进行的各种社会关系总和
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有三阶段
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
诸法合一,邢民不分
封建后期和自由资本主义阶段
分化发展期,民商法主导
当代社会
民、商、经济共同调整,环保社保来辅助
经济法与调整经济的法
经济法与民、商、行政、刑并列重要
调整经济的法,是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总体。包括民、商、经济。国内国际都涵盖
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现代市场经济师混合经济,多法律部门配合
包括三个层次
民商法(合同、物权、知识产权)
民商法
市场经济法律体制中基本法地位,调整市场力量
民事主体制度
公司法律制度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合同法律制度
民事责任制度
经济法
经济法
与民商法互补协调,调整对象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形成的法律关系
反不正当、反垄断、消费者权益、产品质量
其他部门法律
其他法律部门
劳动、环境、社保法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管理关系
国家--宏观调控--计划关系、财政政策关系、货币政策关系、产业政策关系
市场管理关系
维公平竞争、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
组织管理性流转协作关系
国家通过政府机构或设立企业,委托代理人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招标、订购货、发包、出让、信贷担保)
平等的国家机关或者财政主体之间经济协作关系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种类法定
内容法定
效力法定
变更规则法定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保护方法法定
一物一权原则
一个特定标的物只有一个所有权
特定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所有权人可以有很多,物权也可以有很多
同一物上不可以设有两个以上相互冲突矛盾的物权
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公示方法有法律规定
物权公示效力有法律规定
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1)集体土地所有权;(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3)森林、林木所有权;(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建设用地使用权;(6)宅基地使用权;(7)海域使用权;(8)地役权;(9)抵押权;(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转移登记与变更登记的区别:(1)转移登记前后的权利主体不一致,而变更登记前后的权利主体一致。这是两者之间最本质的区别。(2)转移登记是一种不动产权利转让行为,而变更登记不是权利转让行为。(3)转移登记属交易行为,需要缴纳税款,而变更登记不属于交易行为,故不需缴纳税款。
查物权与债权的区别:物权具有优先力和追及力,而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力。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物权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
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独立性的他物权,限制物权,主要标的物是不动产,具有使用目的
土地承包、建设用地、宅基地、地役权
质权:不动产不能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不动产只能作为抵押权的标的。根据《物权法》第223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出质:(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可以在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上设定抵押权,而非权利质权。
抵押权。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权的标的:(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选项A、C、E都属于禁止抵押的财产。
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有:价值权性、法定性、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都是他物权,都是权利人在他人所有的标的物上享有的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的物权,所以行使权利的范围相同。但是两个标的物不同,标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产生的影响不同,设立目的也不同
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所有权属于集体。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必须遵循法定的申请程序,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取得。国家和集体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依法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主要是集体所有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订立可以采取出让和划拨的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要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土地没有期限限制,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应当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有三大类:(1)生产和孳息;(2)国有化、没收等;(3)先占、添附、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拾得遗失物、善意取得等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受让人须是善意的;(2)受让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价款;(3)受让人已经占有了该财产。
所有权继受取得的法律行为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和互易
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包括:(1)成立的原因不同;(2)权利的享有不同;(3)对共有物的管理不同;(4)对第三人行使权利的不同;(5)分割共有物的限制不同。
抵押权,并不是所有的财产抵押时都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才生效。必须进行抵押登记后其抵押权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财产包括:(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留置权。留置权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根据留置权的特性,留置权只能在债权人能依照合同的规定占有债务人一定财产的情况下方能存在。
合同法律特征及分类
特征: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地位平等---双方自愿--双方或者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不属于民事合同---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民事合同内容就是民事财产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
合同分类
按照权利义务
双务
权利义务双方面,买卖租赁
单务
一方义务一方权利,借用赠与
按照交付标的
诺成
不要物,大多数
实践
要物,保管借用定金
按照规定名称
有名典型
15类有名合同。买卖、赠与、租赁、
无名
不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即有效
按照特殊形式
要式
非要式
按照主从关系
主合同
不依赖,独立存在
从合同
附属合同、有从就有主,ig担保合同
合同生效
合同成立≠合同生效,达成合意即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法律要件
主体合格
完全民事能力人自己签,限制能力只能签与自己能力相符的合同,无能力的找人代签
内容合法
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国家法律政策
意思真实
表示意思=效果意思,如果不一致,则表示有瑕疵,有瑕疵则无效变更或撤销
合同形式合法
合同履行
债务人依照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全面适当履行合同义务
全面履行原则
主体、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货币去接收方所在地履行,不动产或其他在履行义务方所在地履行
诚实信用原则
通知、协助履行、保密
双务履行抗辩权
同时抗辩
相互负债,履行顺序无先后
不安抗辩
先给付义务当事人如果证明后给付人没法或者可能没法还债的情况,就可以终止自己先还款义务的履行。
证据包括:经营状况差、转财产挪资金,想逃债,没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先履行抗辩
延期抗辩
相互负债,对方有义务先付款,如果不履行,后付方有权拒绝付款。
合同终止
合同消灭,权利义务客观不再存在
终止的形式
合同履行完结
最正常,最主要
抵消
双方相互欠款,相互对等额内抵消
符合抵消:双方互欠债务债权,负债种类相同,债务到期,债务均属于可抵消债务
不能抵消:约定不抵消则不能抵消,侵权行为所生的损害赔偿债务,法律规定不可以强制执行的债务
提存
免除债务
混同
债权债务同归一人。概括承受--义务权利都拿走,企业合并。特定承受---债务人担债或债权人让权
合同保全
法律特征:对外效力、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保全只发生在合同有效期间,方法是代位和撤销
代为权
成立条件: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力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债务人欠款到期清偿,债务人对第三方的权利是非专属性权利且可以强制执行。
权利的行使:诉讼、范围以债权为限,行使产生的必要费用债务人报销
撤销权
成立条件:债务人减少财产逃避债务,危害债权,行为包括:放弃债权,恶意延长还债期限,无偿转让或者低价处理财产,高价购买财产。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市场价30%,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
权力行使:债权人起诉,以债权为限,必要费用债务人承担,若撤销权成立,则处分财产行为自始无效
合同转让变更及解除
权利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通知债务人,没通知则转让对债务人没效力。通知不能撤销,除非受让人允许
不可转让的情况:约定不能转就不可以转,和信用相关债权不可转,人身性质债权不可转,法规规定不可转
义务转让
债务人将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要债权人同意
概括转让(权利义务转给第三人)
意定概括转让
权利义务一起转
法定概括转让
签订合同后合并,合并后的法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签订合同后分立,除另有约定外,分立后法人行使合同权利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合同变更及解除
变更情形:基于法规变更,协商一致,重大误解,情况变更导致合同略显不公
合同解除
协议解除
基于解除权解除(形成权,单方面通知解除即可)
约定解除
法定解除
约定解除与协议解除区别:
约定解除事先约定,协议解除事后约定
约定解除不一定产生解除合同的效果,协议解除会
约定解除是单方面,协议是双方
法定解除
合同成立后,没履行或者没履行结束,一方根据法定合同解除条件而解除合同。
情形:1.不可抗力无法实现合同目的,2合同履行届满前,一方表示或者行动证明自己不履行主要债务。3.一方延迟履行债务,告催后,扔不履行。4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其他情形
违约责任
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产生,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构成条件
违约行为(预期违约、实际违约)
主观过错,我国实行严格责任,只要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就是主观有过错
承担方式
继续履约
支付违约金
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则赔偿,没约定则不赔偿
损害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受害人过错--双方都违反合同,各自承担责任。一方违约另一方应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如果没有采取措施,损失扩大,则不能按照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免责条款:对人身伤害,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条款无效
公司法和公司概述
公司种类、性质、法律地位、财务制度、组织机构及其运作以及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
有限责任和股份有限。国有独资是有限责任的特殊形式,国家授权投资或者独资
公司特征
盈利目的
具备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公司有独立财产,公司对公司财产享法人财产权,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分离。公司有自己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以自己名义从事民商活动担任民事责任
已章程为存在和活动根据
对内:公司自制宪法,对公司、股东、董监高有约束力
对外,公司宣告书,公众通过章程了解公司,并作出是否与公司进行交易的上也决定
公司成立条件
有限责任
除国资公司外,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是股东。有限责任由50哥一下的股东出资建立
股东缴纳出资额,用货币或者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
注册资本是所有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共同制作且认可章程,公司有名称住所和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
股份有限2-200发起人,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发起人订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请创立大会通过
有公司名称,住所,和组织机构
公司名称制度、住所制度及章程制度
名称
名称强制注册,变更要登记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保留期6个月
住所
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主旨
住所只能有一个,登记机关管辖区内
分支机构以总公司所在地为住所
确定、变更要登记
章程
对公司,股东,董监高有约束力
没章程则公司不被批准,不能登记
修改章程是大事,2/3股东大会来投票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股东间相互转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转给外人,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
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接通知30日没答复当做同意,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的股东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视为同意。
同等条件,其他股东优先购买,多人想买,协商各自购买比例,协商不成,按公司出资比例来决定。
公司股权及股份转让
转让方式
股东转让自己股份,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家规定其他方式进行
记名股票,股东背书或者按照法规要求转让,转让后有公司受让人的名字住所记录在股东名册上
不记名股票转让,由股东将股票交给受让人后就发生转让的效力
转让限制
发起人手上的本公司股票,公司成立一年内不能转
公司董监高任职期每年转让不得超所持总数25%,股票上市后一年内不能转,离职后半年内不能转
公司不能收购本公司股份,除非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和持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增减资,合分散,修章程,股东大会特别决议,2/3
股东对合并分立决议有异议,要求公司回购
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
江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不得不
2/3懂事且公开集中交易
工业产权概念特征
依照法律对应用于商品生产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一定期限和地域内享有专有权
工业产权和著作权统称知识产权,工业产权(商标权和专利权)
特征
专有性(独占、使用、收益、处分)
地域性(国家承认只在该国范围内有效)
时间性(保护有期限,届满则终止,社会共享)
专利权主体
发明人或设计人单位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力属于发明人和单位。退休、离职、工作调动一年内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发明创造同样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发明人或设计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属于个人(自然人)
受让人
合同或者继承得到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如果单位个人没协议,但是构成委托开发,专利申请和取得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可以免费用
外国人
外国自然人和法人
共同发明人,共同设计者
单位合作完成,单位共同持有。非职工共同发明,专利归共同所有。
专利权客体
受专利法保护对象
产品发明、方法发明
实用新型--小发明,形状物品发明
外观设计--美化产品外在
不受专利法保护
违法违规有损社会公德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
违法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利用该资源完成的发明
科学发现
智力活动规则方法
疾病诊断治疗
动植物品种,对动植物生产方法可被保护
原子核变获取的物质
对平面印刷图案、色彩或者两者结合做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授予专利权条件
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条件
新颖、实用、创造性
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条件
新颖、实用、美感、和其他先取得的合法权利不冲突
专利权人权利、义务及期限
身权
发明人对发明有署名权
财产权
独占实施
排他性的自己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
实施许可
收专利费
专利转让
书面合同、专利局公告登记
专利标示
包装表明专利号
专利放弃
书面
义务
缴年费,享有单位给与的精神物质奖励
期限
发明20年,实用、外观10年,申请之日起
终止
正常终止和提前终止,没按时缴年费则提前终止,或者书面形式声明放弃
专利的强制许可实施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一定条件下,不需要专利权人同意,直接许可具备条件的申请者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行政措施
专利授权满3年,有资格的单位以合理条件申请使用,合理时间内没得到许可,专利局可以强制许可
国家紧急状态,为了公共利益目的
先进技术已出来,但是需要用还没到期的专利辅助实施,专利局根据先进技术的发明人的申请,强制许可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发明专利,对国家社会有益,需要推广应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允许指定单位实施,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费用
专利权保护
不属于侵权的行为包括:
用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授权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专利申请日前就已经制造相同产品,或者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生产准备的,在原有范围内继续生产使用
临时通过中国的外国运输工具,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在装置设备中使用相关专利
为科学研究和实验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医疗器械
商标权
原始取得(按照商标注册程序办理) 受继取得(按合同转让和继承注册商标程序办理)
商标注册原则
自愿强制相结合,自愿为主
人用药品烟草制品强制注册,规定要注册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上市销售
未经注册的商标可以使用但是不享有专有权
商标注册条件
申请人合法
商标具有特色容易识别
申请商标注册方法
不含商标法禁用字体标示
一份申请可以多个类别共申一个商标,只在核定使用的范围内使用。核定范围外,需要另外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审查和核准
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之日3个月内可以提出异议
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
在国外已提出注册申请,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在中国已同样商品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享有优先权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会上首次使用,展出之日6个月内,申请享受优先权
商标权的内容
专用权
续展权
十年可续,不限次数,届满1年前提出续展申请,6个月宽限期
转让权
转让申请核准后,公告之日起受让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使用许可权
许可合同
标示权
商标权保护
注册商标中含本产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可以禁止其他人正当使用。
公司设立条件
有限责任
除国有独资,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是股东,50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有限责任
股东认缴出资额,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
注册资本是股东认缴金额总和
股东制作并认可章程,公司有名称、住所、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
2-200发起人,一半以上在中国有住所
认购股本总额或募集实收股本总额
发起人订章程,创立大会通过
公司有名字、组织机构和住所
劳动合同解除方式
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提出,经济补偿
单位单方解除
过错解除
试用期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
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失职舞弊造成重大影响
员工与多家公司同时签订劳动合同,对本单位分配的工作有影响
劳动者过错导致合同无效,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非过错解除
患病、因工负伤,无法胜任工作,经再次培训或调岗依然无法胜任工作
劳动合同订立的时候当时客观情况发生改变,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单位个人协商,如果无法达成新合同协议,则不再合作
经济裁员
裁员20人以上或者总人数10%以上,提前30天向工会说明情况,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破产重组、企业转产、经济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后,仍需要被裁员
优先留用:长期固定的劳动者,家庭唯一经济来源,需要养老养家的
劳动者单方解除
预告解除
提前30天书面告知,或者试用期内提前3天
即时解除
单位危及人身自由和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立刻解除
不得解除情形
有职业病危害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或者疑似职业病待确诊
因为单位患上职业病或因公负伤并且确认丧失部分或者全部劳动能力
患病或因公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
孕产哺乳期
连续宫缩15年,还有五年退休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劳动合同终止
没有约定终止,只存在法定终止
合同期满
退休养老待遇
劳动者死亡或者法院宣告死亡失踪
用人单位破产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对象
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
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农民
为消费者提供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
消费者权利
安全保障最基本
知悉真情
自主选择
公平交易
依法求偿
商品购买者和使用者,服务接受者,事故现场第三人
求偿:人身损害(生命健康和精神)财产损害(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依法结社
求教获知
维护尊严
监督批评
争议解决
与经营者协商
消费者协会调解
行政部门投诉
仲裁机构仲裁
人民法院提诉讼
因商品缺陷受损害,可以向销售者和生产者提出赔偿。因为虚假广告购买商品受到损害,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发布、设计者承担连带责任。行政部门投诉,投诉之日7日内处理告知结果。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中国消协,省消协,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欺诈,赔偿款是原价三倍,也可以要求增加赔偿,增加额不到500元,按照500元算。
明知缺陷未告知,造成伤害或死亡,有权要求赔偿所受损失2倍以内的惩罚性赔偿。
反垄断概念及立法目的
通过规范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调整经营者相互间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目的是预防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利益和公共利益,促社会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反垄断法律适用
适合
中国境内
境外垄断的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
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不适合
相关知识产权行使
农产品产加销运储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
反垄断机构设置
机构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
机构职权和措施(采取措施前需要向负责人报告,获取批准)
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营业场所或相关场所检查
询问,听情况说明
查阅复制被调查单位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电函、电子数据
查封扣押证据
查询银行账号
垄断行为种类及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卡特尔
滥用市场支配低位
经营者集中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协议:
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固定、变更商品价格
限制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分割销售、原材料市场
限制购买新技术设备,限制开发新技术产品
联合抵制交易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达成垄断协议(上下游经营者)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价格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豁免
不以限制竞争为目的,为公共利益
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
提高产品质量,降成本,增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实行专业化分工
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其竞争力
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
经营者要证明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竞争,且会分享利益
因为经济不景气,为了环节销售严重下降或生产明显过剩
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
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场支配地位
能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阻碍影响其他人进入相关市场
一个经营者相关市场份额1/2
两个经营者相关市场份额2/3
三个经营者相关市场份额3/4
能证明自己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则不再被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低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高价销售,低价购买,不公平
无理由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产品
无理由拒绝交易
无理由限定或者指定交易人
无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的时候附带不合理条约
无理由对相同条件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高价销,低价买,5个无理由)
经营者集中
合并、控制、施加决定性影响
事前申报制度,提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不得实施集中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收到申报30日内,初审做决定,书面反馈
若决定进一步审查,90天内必须完成,并做决定,书面反馈,如果拒绝要说明理由
过期没决定的,当做同意,审核期不可实施集中
经营者证明集中对竞争利大于弊且符合公共利益,国务院反垄断执行机构可作出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个人指定购买
妨碍商品区域间自由流通
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审批标准,或不依法发布信息,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投标互动
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设分机构
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经营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
监督检查部门和市场竞争主体之间的竞争管理关系
立法目的: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权益、鼓励保护公平竞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特征:主体是经营者(经营性、合法性),违法性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
不正当竞争行为种类
混淆行为
误导,近似包装、名称、网页、名字
商业贿赂行为
虚假商业宣传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
不正当有奖销售
诋毁商誉
利用网络从事不正当竞争
产品质量法
明确产品概念
不作为销售的天然物品,不被包括在内
建设工程不适用,但是工程中使用的材料,配件设备,属于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适用
生产者产品质量义务
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特点难以附加标示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标示
销售者产品质量义务
进货验收
保持产品质量
有关产品标示义务
遵守有关禁止性规范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民事、行政、刑事
归责
生产者严格责任,销售者过错责任
生产者免责情况:产品未投入流通,产品投入的时候,引起损害的缺陷还不存在,当时科技水平无法发现缺陷
产品责任赔偿范围
造成人身伤害,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
造成残疾,要增加采集生活费,生活补贴费,赔偿金以及其抚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用
造成死亡,基础上还要增加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费用
造成财产损失,原价或者折价赔偿
诉讼时效
造成伤害,有效期2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计算
赔偿请求权在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后丧失,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