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强制法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措施
概念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维护和实施行政管理秩序,依法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或者财产,实施暂时性限制或控制的行政行为。
法律特征
限权性
它表现为对相对人权利的限制,而不是剥夺。
暂时性
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维护和实施行政管理秩序而采取的暂时性手段,措施本身不是行政机关管理的最终目标,是一种中间性行为。
可复原性
1.在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之前,被强制人的人身自由与财产处于原状态 2.强制机关对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被。强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处于被限制状态。 3.强制措施被撤销或强制措施到期后,被限制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又会回复到被强制前的原状态。
从属性
指为另外一种行政行为服务的辅助性行为,具有预防性、保障性之特点
种类和方式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设定
法律
行政法规:(有条件限制)一是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职权事项的。二是除法定强制措施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地方性法规:(有条件限制)一是 属于地方性事务,且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二是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和扣押两项行政强制措施
主体
法律和法规直接设定的行政机关。(公安,交通,卫生,工商,土地,环境,海关等。)
法律和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强制措施“禁止委托”原则
实施程序
一般程序
(1)事先报批和决定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告知内容、理由和救济权利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执行程序 “法律保留原则。”
(1)当场告知或立即通知家属,无家属者,必须通知其单位。 (2)紧急情况下的补办手续 (3)遵守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查封,扣押措施的执行程序
(1)关于查封扣押的对象范围: 一是涉案原则。 二是生活保障原则。 三是第三人权益保障原则。 是禁止重复查封原则。
冻结措施的执行程序
相当性原则。禁止重复冻结原则 (1)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2)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3)关于冻结期限:期限为30日,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冻结的处理和解除:在冻结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逾期不解除的,金融机构应当是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行政强制执行
概念
政强制执行,系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当事人,依法采用有关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
特征
(1)在主体上,行政强制执行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实施的一种行政强制行为。 (2)在客体上,行政强制执行是有权机关对行政决定的执行。 (3)从行为过程上,,行政强制执行是一个最终封闭行为。
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1)人民法院的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方式三类:“金钱给付的执行”;“交付财产和完成行为的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具体执行方法:划拨、变价、收收提取、拍卖、变卖、强制交付、迁出房屋、退出土地、待履行、加倍罚息、支付迟延履行金,等等 (2)人民法院院的辅助措施:财产报告,查询、查封、扣押、冻结,搜查,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限制高额消费及法律的其他措施。
设定
《行政强制法》第13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体
(1)“双轨制” (2)“以人民法院执行为原则,行政机关执行为例外”
执行程序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1)催告和送达 (2)陈述和申辩 (3)记录、复核、处理 (4)强制执行决定 (5)强制执行决定的送达 (6)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 (1)主体的要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必须由行政处理机关针对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2)对执行依据的要求:任何强制执行都必须有合法的执行依据,在非诉行政执行程序中,行政机关已经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便是执行依据。 (3)对相对人的行为状态要求: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3条和《行政诉讼法》第97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是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包括“没有履行”和“没有完全履行。” (4)对有关时间的要求: 一相对人不履行义务已经超过法定期限 二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期限。 三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必须自以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四催告书送达十日后相对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对程序环节的要求:形式审查,实体内容审查,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