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合同总论
在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本思维导图主要整理了法考合同法总论,体系完整逻辑清晰,赶快收藏学起来吧!
编辑于2019-05-06 10:57:39合同总论
合同条款
一般条款
必备条款:缺少必要条款无效
当事人
标的
数量
非必备条款
补充协议
交易习惯
合同法62
质量
国标、行标
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标准
价款或报酬
合同订立时,市场指导价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费用
履行期限
随时履行或要求履行,但要给对方准备时间
履行地点
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给付货币:接受货币一方
其他义务:履行义务一方
履行方式
最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
履行费用
履行义务一方
违约责任
争议解决
格式条款
认定
重复使用
未与当事人协商
效力
可撤销
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无效
一般合同条款无效情形
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解释
通常理解
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
格式条款合非格式条款冲突:适用非格式条款
合同成立和生效
条件
一般标准
要约
成立
缔约意图:意图产生民事权利义务
内容具体确定:具备合同的一般条款
效力
生效
到达
失效
要约人撤销
承诺人拒绝
承诺人逾期未承诺
承诺实质性变更
撤回
要约未生效
要约未到达
与要约同时到达
撤销
不得撤销
依约定:有承诺期限或者其他明示方式
依行为
承诺人有理由相信
已经准备
承诺
生效
内容一致
通知到达要约人
迟到
可归责承诺人
无效,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认可
不可归责承诺人
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不认可
特别标准
交付
书面
登记备案
特定时间、条件
时间
一般:成立时
承诺到达
特殊
要签订合同书、确认书
最后一方签字时
没有书面合同
一方履行义务,另一方接受时
实践合同
交付时
地点
一般:承诺到达地
特殊
合同书形式
约定签订地合实际签订地不一致:约定为准
数据电文形式
主营业务地
经常居住地
缔约过失责任
构成要件
合同订立阶段
合同没成立
合同成立
由于订立阶段的事实
认定无效
撤销
解除
违反先合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
通知
协助
告知
说明
信赖利益受损
订约支出的成本
丧失商机
与他人正常订立合同所得利益
人身损害导致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
信赖利益受损的原因是违反先合同义务
赔偿范围
损失的信赖利益
合同履行
履行
全面履行
数量
质量
方式
期限
提前履行、部分履行
有效
不得侵害债权人利益
履行费用债务人承担
诚信履行
订立前:先合同义务
履行中:附随义务
与从给付义务区分
内容:随附义务来自于诚实信用原则;从给付义务来自于当事人约定
效力:附随义务不能继续履行;从给付义务可以继续履行,且可以导致根本违约
履行后:后合同义务
第三人参与的履行:合同相对性
当事人约定向第三人履行
履行不适当
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为无独三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
履行不适当
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为无独三
第三人代为清偿
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
履行不适当
第三人对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有独三
免责的债务承担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
履行不适当
第三人对债权人
有独三
抗辩
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
互负对应义务
没有约定履行顺序
对方未为对应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
对方可以正当履行义务
顺序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
互负对应义务
约定履行顺序
先履行一方没有履行或履行不适当
不安抗辩权
条件
双务合同
互负对应义务
约定履行顺序
先履行一方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不能给付现实危险
不能给付
经营状况恶化
抽逃资金转移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变更合同
其他
现实危险
得到的信息是确定的,足以直接产生后果的
确切证据
能够在诉讼法上成为证据的
效果
中止履行
要求提供担保
解除合同
提供担保或以其他手段消除不安后继续履行
合同保全
代位权
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
债务人对此债务人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是不具有专属性的金钱债权
债权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未提起诉讼或仲裁
损害债权人利益
行使
方式: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
范围
债权人债权
债务人债权
审理
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对同一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中止
债权之诉和次债务之诉并存
效力
债权人
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两个债权在履行范围内消灭
债务人
债权处分权受限制
次债务人
抗辩权延续
援用债务人对债权人抗辩权
援用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抗辩权
败诉承担诉讼费
撤销权
成立
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合法有效
债务人实施了处分个人财产行为减少个人财产
财产
无偿转让
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
低于70
明显不合理高价收购
高于30
债权
放弃到期债权
放弃担保
恶意延长履行期
主观恶意
有对价
损害债权人利益
行使
方式:诉讼
范围:债权为限
时间限制
知道或应当知道一年
行为发生之日五年
效力
债权人
不得优先受偿
债务人
法律行为无效
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支付对价的,返还不当得利
第三人
已经受领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折价赔偿
返还财产归于债务人责任财产
合同转移
债权让与
构成要件
债权合法有效
债权具有让与性
不可让与
依约定
依法律规定
依合同性质
信任关系
委托
保管
仓储
人身关系
不作为
从权利
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合意
不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务人仍可向原债权人履行
法律效果
内部:让与人合受让人
受让人取得主债权
从权利
让与人对转让债权负瑕疵担保
外部:债务人和新债权人
抗辩权延续
抵销权延续
对原债权人的抵销权
对原债权人有债权
债务人债权先到期或同时到期
向新债权人主张
债务承担
并存
可分
按份之债
不可分
连带之债
免责
构成条件
债务合法有效
债务可转让
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合意
债权人同意
法律效果
受让人代替原债务人法律地位
取得原债务人抗辩权
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没有书面同意,担保责任消灭
债权债务概括承受
法定承受
法人合并
买卖不破租赁
继承
合同承受
双务合同
达成合意
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不同意
只转让债权
债务不转让
合同消灭
正常消灭
清偿
代物清偿
原债务合法有效
达成合意
一方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
对方现实受领给付
清偿抵充
成立
数宗同种类债务
债务人提供给付不能清偿全部
顺序
有约定按约定
没有约定
已到期
均没有到期
没有担保或担保数额少
担保数额相同或均没有担保
负担重
负担相同
到期顺序
同时到期
按比例
提存
情形
债权人原因导致给付不能受领
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
下落不明
死亡未确定继承人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法律后果
债权人与债务人
给付完成
标的物所有权、风险、孳息转移债权人
债务人与提存机关
债务人将标的物交付提存机关
债权人与提存机关
债权人权利
受领权
因提存机关保管不善导致标的物损失
赔偿请求权
提存机关权利
要求支付提存费用权利
不支付提存费用
留置权
五年不取,扣除费用,收归国有
抵销
法定抵销
条件
互负债务
债务种类相同可抵销
自动债权已到期
行使
单方行使
不得附期限、附条件
不得过时效
过时效要对方同意方可抵销
效力
一旦行使不得反悔
溯及得为抵销时
从自动债权到期之日,双方债务对等额内消灭
合意抵销
双方达成合意
没有溯及力
抵销之日,双方债务对等额内消灭
混同
非正常消灭
解除
双方解除:依协议解除,要求意思表示一致
单方解除:单方面行使解除权后果,无需协商
单方面:无需与任何人协商
解除权
约定解除权:合同约定
法定解除权:法律规定
双方均享有解除权
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
不包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单方享有解除权
任意解除权
信任关系
委托合同中双方
保管合同中寄存人
承揽合同中定做人
货运合同中托运人
无固定期限
不定期租赁
六个月以上不签订书面合同
不定期保管
没约定保管期限或者约定不明
不定期仓储
非违约方解除权:以违约为前提
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约定迟延履行违约金
继续履行
支付违约金
预期违约
根本违约: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行使
享有解除权人单方行使
对方的保护
有异议,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确认
通知到达三个月内行使
效力
溯及力
一时性合同:有溯及力
自成立时无效
继续性合同:无溯及力
解除之日无效
解除之后
可以主张违约责任
不能主张继续履行
违约责任
要不要承担
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有没有违约行为
有没有违约结果
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
约定的免责事由,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三人原因
不能免责
违约当事人向对方承担
承担的当事人向第三人追偿
怎么承担
责任方式
继续履行
金钱债务必定可以继续履行
非金钱债务
不能履行
法律、事实上履行不能
标的不适宜强制履行或强制履行费用过高
债权人在合理期间未请求
补救措施
质量问题
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退货
损害赔偿金
赔偿范围
全部损失+合理预期
减损规则
后合同义务
违约金
怎么约定
直接约定数额
计算方式
数额限制
以弥补损失为限
过高:超过损失30
降低
过低:不足以弥补损失
增加
与其他责任关系
不得并用
与定金不得并用
与损害赔偿不得并用,且优先于损害赔偿
责任竞合
既侵权又违约:择一主张
精神损害赔偿: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