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三章:物权法
要考注册会计师的别错过!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思维导图分享,详细介绍物权的种类、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取得形态、物权变动的原因四个方面,详细梳理物权法制度相关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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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物权法
物
概念
有体性
可支配性
在人的身体之外
种类
物权
自物权(完全物权)
所有权
所有权的类型
共有
界定、份额确定
约定
有约定,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家庭关系,共同共有
非家庭关系,按出资额确定
不能确定出资额,视为等额享有
内外部关系
处分份额VS处分物
份额的优先购买权
非继承、非内部
同等条件
约定期限
不少于15日的通知载明期间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同等条件+15日
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
不具有排他的物权效力,不可主张转让合同无效
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
先占:对象应当是无主物
拾得遗失物
有关部门公告+6个月、归国家
费用偿还请求权VS报酬请求权
添附
附合:钻戒
混合:牛奶加咖啡
加工:将木条变成木雕
他物权(限制物权)
用益物权
建筑用地使用权
取得
集体土地:先征归国有,除兴办乡镇企业、农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以及公益事业建设
创设取得(一级市场)
无偿划拨:不适用商业开发用地
有偿出让:拍卖、招标、双方协议
移转取得(二级市场)
出让方式取得
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房屋建设工程: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
成片开发土地: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房屋已经建成: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划拨方式取得
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不得转让的房地产
登记生效
期限
无偿划拨
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有偿出让
居住用地 70年 自动续期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用地 50年 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40年 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
提前收回
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地役权
担保物权
意定担保物权
抵押权
什么是抵押
抵押关系的各方当事人
抵押权的特性
从属性
附条件性
优先受偿性
流押条款无效
不可分性
抵押权的设定
抵押财产
土地
X
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房地一体
新增建筑物
不属于
一并处分,但不享有
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原则上不可抵押
例外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有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抵押权的设定手续
抵押合同
书面形式
抵押登记
不动产:登记生效
动产:登记对抗
抵押权担保的范围
债权范围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的,全额担保(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抵押物的范围
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物上代位性
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物的转让
抵押权的保全
抵押物孳息的收取
抵押与租赁
出租在先,抵押在后
抵押在先,出租在后
抵押权的实现
多个抵押权并存
到期时间与抵押权的顺位
放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的抵押
特殊种类的抵押
动产的浮动抵押
设定
确定
登记能否对抗
在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确定之前,即使浮动抵押办理了登记,该抵押权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不论抵押权是否已经登记,买受人对抵押权的存在是否知情,此类买受人的权利均优于浮动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
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的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质权
合同:诺诚合同,不已交付或者登记为要件
动产:交付
权利
交付: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登记
质权的特殊效力
孳息
质物的保管与保全
质物处分限制
对质权人的限制:使用、处分、转质
对出质人的限制: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动产物权的优先权
质权VS未登记的抵押权
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
可以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成立条件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已届清偿期
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留置范围:相当于债务的金额、全部
宽限期
没有约定,2个月以上
留置权的优先性
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内容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
动产所有权:交付
不动产所有权:登记
取得的形态
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
变动的原因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有权处分
动产
不动产
无权处分
无处分权而转让他人物权,称无权处分。
合同效力 不影响
物权行为 效力待定
追认/事后取得 物权行为有效
没有追认/事后未取得 物权行为无效
善意取得制度
适用环境
依(有效的)法律行为转让物权
转让人无权处分
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委托物)遗失物、盗窃物(脱手物)原则上不适用
构成条件
受让人受让该物时善意
存在合理的交易对价,并不要求对价已经支付
物权变动公示手续(交付或者登记)已经完成
法律效果
善意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真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基于事实行为
基于法律规定
基于公法行为
不影响合同效力
物权登记
一物多卖
担保
保证
定金
约定产生
抵押
质押
法定产生
留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