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四章民事主体自然人
法学院在读学生整理,大学马工程民法笔记。自然人是最基本的民事主体,世界各个国家或者地区民法都有关于自然人的规定。
编辑于2020-12-23 15:37:13第四章 民事主体——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概念: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征
平等性:所有自然人,无论年龄、性别、职业等差别,其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即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享有同样的民事权利能力
普遍性
不可转让性: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不可分离,不得转让、放弃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出生指胎儿脱离母体并生存的法律事实
胎儿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但法律对胎儿的利益提供一定保护。胎儿有权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继承法》:胎儿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地位相当a.胎儿为活体,应留份属于婴儿,由监护人母亲保管b.胎儿为死体,应留份失去意义,按法定继承分配给其他继承人 c.胎儿出生后随即死去,应留份转化为婴儿的遗产,由其母亲继
a.孕妇受到侵害致使胎儿流产或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视为对孕妇的健康权、身体权的侵害,由孕妇作为受害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b.孕妇受到侵害,胎儿出生后发现某种疾病是由于其在母体中受到的侵害所致,由已出生的自然人作为受害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如果孕妇的身体权、健康权受到损害,得另行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自然人民事权利的终止——自然人死亡时消失
生理死亡:自然人生命的自然终结
宣告死亡: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法中自然人制度的重要内容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自然人得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和行使权利、设定和履行义务的资格
特征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的一种资格,不是由其自行决定的,非依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剥夺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对客观事物的判断和认识能力即意识能力为依据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18周岁以上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能够以自己劳动收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不完全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未满8周岁的儿童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指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制度
a.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b.被申请人的当事人须为精神病人c.须由人民法院经特别程序作出宣告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
指其不可能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当自然人死亡时,其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民法设立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意在保护未成年人和神智不健全人的利益
监护
概念和作用:民法的监护是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紧急情况被监护人无人照料,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应安排照料
监护人的设定
法定监护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关系亲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经过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
其他近亲属
关系亲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指定监护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时,由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而产生的监护
遗嘱监护
按照父母遗嘱产生的监护
协议监护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意定监护
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根据自己的意愿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监护人的职责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监护的终止
自然终止:被监护人获得完全行为能力、监护人丧失行为能力时,使设定监护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而使监护的存在已经没有必要
诉讼终止: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被监护人的利害关系人或有关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依法撤销原定的监护人。人民法院须依法另设监护人,继续履行监护职责
宣告失踪
条件:失踪事实+持续满两年 下落不明的次日起算、意外事故发生之日、战争结束之日
程序:利害关系人申请(近亲属及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者) 无先后顺序
受理与宣告:失踪人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发出公告,公告期三个月
效力:指定财产管理人,近亲属、亲友(无先后顺序)按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代管人可从失踪人的财产中为必要支付,支付失踪人所欠债务、税款,也可向失踪人的债务人主张债权。怠于履行职责或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申请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不得宣告死亡(不告不理)
宣告失踪主要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
宣告死亡
条件:下落不明四年、意外事故两年、意外事故证明不能生存
程序:利害关系人申请 申请人有先后之分(前者不申请,后者不得申请)
配偶
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顺序限制)
受理与宣告:失踪人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发出公告,公告期一年;证明不能生存的发出公告三个月
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中已明确确定其死亡日期的,以该确定为准;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中未明确其死亡日期的,以判决本身宣告之日为其死亡日期
效力:被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婚姻关系自然解除;个人合法财产变成遗产开始继承(以自然事实状态为准)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效力:配偶尚未再婚的,自行恢复;已再婚的不得自行恢复;子女被依法收养的,不得主张无效,但经收养人被收养人同意除外;继承财产返回原物,无孳息要求;原物不存在的适当补偿等
同一顺序申请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或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的),应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主要解决失踪人的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问题
自然人的住所
概念: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住所(只能有一个)
一个人总要居住在一个地方,起居住的地点称为居所
住所的确定:自然人以他的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经常居所是指自然人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自然人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法律意义
确定民事主体的状态,确定某些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地点
确定债务的履行地
确定案件的管辖
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和某些特定行为的实施地
确定自然人失踪的空间标准
确定婚姻登记地等
自然人的户籍和身份证
户籍是对自然人按户进行登记并予以出证的法定文件。户籍记载的自然人的姓名、婚姻状况、出生日期、亲属关系等,皆有法律上的证明效力。其中住址一项,在无相反证明时,该住址即为住所
居民身份证是证明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住址等居民身份资格的法定文件。身份证是为了便利自然人的活动,从原来的户口登记薄中分化出来的,它以个人为登记单位,以便利自然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对自己身份的证明
个体工商户
概念: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过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
特征
经济性质是私人所有制,属于个体经济
经营范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仅限于工商业
必须履行一定的核准登记手续方可成立,应在工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以户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以其全部的个人财产对外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字号
具有独特识别性
具有显著性
具有一定经济价值
受到特定区域和行业的限制
农村承包经营户
概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特征
是我国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分散经营方式的法律形式。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属于个体经济的范围
从事商品经营活动,进行生产的目的是进行商品交换
存在的基础是承包合同。依据法律和承包合同经营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荒地等生产资料从事商品经营,不得违反法律和承包合同的规定。农村承包经营合同不适用《合同法》
以户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对外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设立和存续、终止均无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如果是个人共同从事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经营活动,则由经营者个人及其个人财产对外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如果是家庭成员共同从事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经营活动,则以家庭成员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债务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