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法学院在读学生整理,大学马工程民法笔记。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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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
概念
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指的是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民事权利的客体,又称民事行为的标的
特征
有意性:指能满足人们的利益需要
客观性:指不依主体的意识而转移
法定性:指由法律所规定
种类
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关系的客体
行为:债权是请求特定人为一定给付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体现财产利益,所以,债务人的作为和不作为是债权的客体
智力成果:知识产权是对智力成果享有的权利,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有价证券
权利
非物质利益
物
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存在于人身之外,非人格性。如尸体、捐献的器官、假牙(器官与人体分离前不能成为物)
能够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
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如无形的自然能量,电、热、光波、有线电视的信号等
独立性。如一个物上成立多个物权(建筑区分所有),多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财团抵押)
分类
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因此损害价值的物。如家具、金银等
不动产:是不能移动或虽能移动但会因此损害价值的物。如土地、房屋等
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是独具特征或被特定化并且无从替代的物,也被称为不可代替物。如鲁迅的手稿、刘海粟的画、某人精心挑选的家具等
种类物:是以品种、规格、质量或度量衡确认的一类具有共同特征的物,也称可代替物。如一吨煤、二十公斤大米等(种类物如经当事人指定后,也可成为特定物)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指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价值或性能的物。如一袋米可分为若干份
不可分物:是分割后会改变性能或价值的物。如一架钢琴、一辆汽车等
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
消耗物:是仅一次性有效使用就灭失或品质发生变化的物。如食物、货币、一次性针头等
不可消耗物:是可反复使用,通过使用逐渐磨损其效用的物。如车辆、电器、服装、房屋等
主物与从物
这是根据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法律效力中的主从关系作的划分,只有属于同一个所有人的两个独立存在的、要相互结合才能发挥效用的物;如果法律或者合同没有相反约定时,从物的所有权随主物的所有权一并转移。如船和船桨
原物与孳息
原物:是指依自然属性或法律的规定,能够产生收益的物。如能结果实的树、生幼崽的母牛、能收租金的出租屋、生息的本金等
孳息:是原物产生之物,分为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
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流通范围和程度有一定限制的物。如外币、黄金、运动枪支等
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明令禁止流通的物。如土地、矿藏、毒品等
集合物、单一物与合成物
单一物:是指独立为一体的物。如一头牛等(结合物是指多个单一物结合成一体的物,如房屋)
集合物:是指多个单一物、结合物合为一体的物。如某企业的全部财物、羊群(有多个物权)
合成物:是指构成部分虽然没有丧失个性,但形体上已经成为统一体(在法律上的地位与单一物没有区别)
货币
货币是指充当一般等价物的一种特殊的物
其特点在于其价值体现为票面价值
货币的占有与所有合二为一,占有货币也就取得货币的所有权
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有价证券与证券上记载的权利不可分离
有价证券的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
有价证券的义务人负有单方的见券即付的义务
设定和代表债权的有价证券:票据、债券、支票
设定和代表物权的有价证券:仓单、提单
设定和代表一定股份的有价证券:股票
记名有价证券:是在证券上记载证券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如记名的票据和股票等。记名有价证券可按债券转让证券上的权利
指示有价证券:在证券上指明第一个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如指示支票等
无记名有价证券:是证券上不记载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如国库券和无记名股票等。无记名有价证券上的权利由持有人享有,可以自由转让
常见有价证券
票据
债券
股票
提单
仓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