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
法学院在读学生整理,大学马工程民法笔记。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编辑于2020-12-23 15:39:02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特征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区别于事实行为
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区别于好意施惠
是民事主体实施的行为
分类
意思表示的数量
单方法律行为
免除债务、行使解除权、遗嘱、放弃权利等
多方法律行为
合同行为、设立合伙
有无对价
有偿法律行为
买卖、租赁、仓储等
无偿法律行为
赠与、借用等
意思表示外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
诺成性法律行为
买卖、租赁、承揽、委托等
实践性法律行为
借用、保管等
是否必须有一定形式
要式法律行为
建设工程合同、抵押合同、遗嘱等
不要式法律行为
一般的买卖合同
是否独立存在
主法律行为
借贷合同
从法律行为
担保合同
以法律行为的效果为标准
负担行为
债权行为如买卖、租赁等
处分行为
物权行为如分割共同财产
形式
书面形式
一般书面形式
特殊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
推定形式
沉默形式
意思表示
概念
指表意人将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构成
意思(主观要素)
目的意思
效果意思
表示(客观要素)
明示
默示
沉默
类型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悬赏广告、抛弃
遗嘱
有相对人(特定|不特定)的意思表示
对话的意思表示
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生效
概念
即意思表示效力的发生
区别
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意味着该行为符合法律的价值取向,可以依照民事主体的预期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意思表示生效并不意味着意思表示的内容符合了法律的价值取向
生效条件
无须受领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可发生效力
需受领的意思表示,其生效通常采取到达主义或了解主义
分类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了解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生效
以数据电文形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生效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作成生效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发出生效
意思表示瑕疵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虚伪表示
重大误解
意思表示不自由
欺诈
胁迫
意思表示的解释
解释方法
文义解释:文字词句的含义
体系解释:将全部意思表示看作一个整体
习惯解释:参照交易习惯
诚信解释:遵循诚信原则
目的解释:当事人欲达成目的
解释对象
意思主义理论:侧重解释行为人的内在意思
表示主义理论:侧重解释行为人所表示出来的意思
折中主义理论:当内在意思与表示出来的意思不一致,采用意思主义或采用表示主义,或兼顾二者的合理因素(我国)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指符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事实判断)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价值判断)
成立要件
共通成立要件
当事人
标的
意思表示
特别成立要件
要物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交付标的物
要式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做成法定的形式
成立的效力
法律行为的成立,表意人必须受意思表示的约束,不得擅自变更和撤回。法律行为成立的效力就是意思表示的成立效力
生效要件
一般生效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法上无行为能力则导致无效
限制行为能力,导致效力待定
无权代理,无权处分也导致效力待定
婚姻法和继承法上主体的能力有瑕疵,则行为无效,不存在效力待定
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意思表示不自由和狭义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意思表示不自由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一般导致可变更、撤销,但特别情况下导致无效(如婚姻、继承、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狭义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单方虚伪表示:戏谑行为
双方虚伪表示:双方恶意串通
隐藏行为: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特别生效要件
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具备上述要件就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还须具备形式要件才发生效力
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成立后立即生效
一般情况下都是如此,因为成立和生效要件可以同时具备
成立在先,生效在后
附生效期限的、附条件的;需登记批准的
成立后不生效(或无效)
需要批准的没有得到批准
没有具备生效的期限或条件
期限到来前已没有履行意义(如当事人在期限到来前死亡)
无效合同被法院宣告无效
可撤销合同被法院撤销
效力待定合同被否认或撤销
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着眼点不同
判断标准与构成要件不同
发生的时间不同
效力不同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附期限
概念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条件,把条件的成就(发生或出现)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根据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依据
区别
附期限是确定的、将来一定能到来的,具有必然性
附条件是将来是否发生不确定的事实,具有或然性
对附条件的要求
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应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如法律规定某项法律行为必须具备的条款,是该项法律行为生效或失效的法定条件而非附条件
附条件的分类
延缓条件(停止条件):决定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
解除条件(消灭条件):决定法律行为失效的条件
肯定条件(积极条件)
否定条件(消极条件)
附条件的要件
将来事实、不确定事实、合法事实、约定事实
附期限的分类
延缓期限(始期):决定法律行为生效的期限
解除期限(终期):决定法律行为终止的期限
确定期限
不确定期限
附期限
期限:必然到来
条件:可能成就也可能不成就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分类
自然无效
当然无效
确定无效
绝对无效
种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单方行为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指民事法律行为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但仍暂时基于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同时赋予一方当事人以撤销权;如果当事人行使此权利,则民事法律行为将归于无效,如果当事人不行使此权利,则民事法律行为原来的效力不变
种类
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撤销权
概念
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享有撤销权的主体
受损害的一方
受欺诈的一方
受胁迫的一方
行使
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
法律后果
可撤销行为撤销前与未撤销时有效,撤销后自始无效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
赔偿损失
追缴财产
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在撤销前就已生效
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
行为效果不同
行使时间不同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是指其成立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法律后果
效力待定行为追认后为有效行为,拒绝追认后自始无效
特点
行为人已完成行为
行为外表已健全
但其效力却有赖于第三人表示是否同意
第三人行为属于辅助行为,在作出前该行为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种类
限制行为能力人超出能力范围所为的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代理行为
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承担行为
效果
追认
追认权人实施的使他人效力未定行为发生效力的补助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催告权
相对人告知事实并催促追认权人在给定的期间内实施追认的权利
撤销权
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为的追认
追认权的性质:形成权
追认的方式:明示
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应向效力未定的相对人为之
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
相对人行使撤销权应采取明示的方式
应于追认权人未予追认之前行使,追认权人追认之后,相对人不得撤销
相对人须为善意,始享有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