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十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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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期限
时效制度概述
概念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经过法定期间,即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制度。包括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特征
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
该事实状态持续达法定期间
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以权利人不行使其权利的事实状态为前提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权
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
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三年(原则规定)
特别诉讼时效
长期诉讼时效
短期诉讼时效
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二十年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扶养费
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算
未成年人
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算
诉讼时效的延长
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基于特殊情况,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民法总则第188条)
延长事由——特殊情况,由法院裁定
诉讼时效的中止
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一定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则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止事由——民法总则第194条
不可抗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中止后果
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仍然有效,只是将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不计入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的中断
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发生一定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中断事由——民法总则第195条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中断后果
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统归无效,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是指在诉讼时效完成后 ,权利人向法院提出请求时,经法院查明权利人有正当理由未能及时行使权利的,可延长时效期间,使诉讼时效不完成(民法总则第188条第2款)
正当理由
权利人因有客观的障碍在法定期间内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特殊情况,对特殊情况法律未做规定,也难做具体规定。实践中,法院以是否涉及重大利益或是否具有重大影响特为判断依据
与中止、中断的区别
发生的时间不同
发生的事由不同
诉讼时效的效力
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发生的法律后果,义务人可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抗辩权发生说(民法总则第192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若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总则第193条)
当事人一审未提出抗辩,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的情形除外
除斥期间
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构成要件不同
适用对象不同
法律效力不同
期间性质不同
期限
期间与期日
期间,是指从时间的某一特定的点到另一特定的点所经过的时间。它是时间的某一特定的段或区间
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一定时间
分类
法定期间、指定期间与约定期间
确定期间与不确定期间
确定和计算方法
期间的起点,按小时计算的,其期间“自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按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从下一日开始计算,即次日为期间的起点。期间的终点,为最后一天的24时。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如果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我国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等都包括本数;而“不满”“超过”“以外”则不包括本数
民法上的时间和诉讼时效
一般的时间标志
期日
自然人的出生、死亡时间点
法人设立、终止的时间点
成为完全民事(刑事)能力之日
合法适婚、劳动年龄
期间
宣告死亡或失踪的期间
附期限的合同
租赁的最长期限
票据承兑期间和付款提示期间
法律事实
时效制度
取得时效
消灭时效
民法上把民事权利义务的取得、丧失及变更的期日或期间称为期限,亦是一切民事法律关系均须于一定期日或期间内发生其效力
效力
决定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
决定民事权利的取得、丧失及变更
决定民事义务的存在与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