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十三章共有
法学院在读学生整理,大学马工程民法笔记。共有是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对同一物共享所有权。对同一物都享有所有权的公民或法人为财产共有人,该物为共有物或称共有财产。
编辑于2020-12-23 15:41:27第十三章共有
共有
概念
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也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共有的主体称为共有人;客体称为共有财产或共有物;各共有人之间因财产共有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为共有关系。
共有只是所有权的一种形态,只是数人对同一物享有同一所有权而非数人对同一物分别享有所有权,因而仍要适用所有权的一般规则,如一物一权等规则。
共有是多个权利主体基于共同的生活、生产和经营目的,将其财产联合在一起而产生的财产形式。共有和公有是不同的。
前者属于法律上的所有权范畴,后者属于经济上的所有制范畴,二者存在本质区别。
共有财产的主体是多个共有人;公有财产的主体是单一的。在我国,其只能是国家或集体组织,国家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集体财产属于某一个集体组织所有;另一方面,公有财产已经脱离个人而存在,在我国,国家财产的主体只能是代表全体人民利益的国家,而集体财产只能属于代表该集体全体成员的集体组织,任何一个人都不能成为财产的主体。而在共有的情况下,财产往往并没有脱离个人而存在。
法律特征
主体的特殊性。共有主体具有符合性,共有与单独所有的最大区别就表现在,共有的主体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多数人共同所有一物,并不是说共有是多个所有权,而只是指数人对同一物享有一个完整的所有权。换言之,在法律上,共有财产只有一个所有权,而由多人享有。
客体的特殊性。共有的客体即共有物是特定的财产,它可以是独立物,也可以是集合物(如共同继承的遗产)。共有物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权利的集合,各种权利也可以作为准共有。例如,对小区的绿地使用权所享有的共有权,实际上是对权利的共有。由于每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财产,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根据约定不能分割的,只能由各共有人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由此可见,共有不同于分别所有。
内容的特殊性。在内容方面,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各共有人要对整个共有财产依据份额平等地享有权利,而不能仅仅是针对某一共有财产或共有财产的某一部分享有权利。每个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不受其他共有人的侵害。在行使共有财产的权利,特别是处分共有财产时,必须由全体共有人协商,按共有人的共同的意志行使。
共有关系的产生
基于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如我国《婚姻法》规定若当事人无特别约定,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有。
依合同约定产生,如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一辆汽车,以合同约定各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按份共有
概念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物权法》 第9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法律特征
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按份额享有不同的权利。各个共有人的份额,又称为应有份额,其数额一般由共有人事先约定,或按照出资比例决定。应有份额只是意味着行使权利应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但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根据应有部分实际分割财产。在按份共有关系产生时,法律要求共有人应明确其应有的份额,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各个共有人对于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是依据其不同的份额确定的。换言之,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持有多大的份额,就要对该共有物享有多大的权利和承担多大的义务。对共有物特有的份额不同,各个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也是不同的。每个共有人都只能在预先确定的份额范围内享有并行使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不得超出该范围行使权利。如果某一共有人超越其应有部分的范围行使权利,其他共有人有权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尽管在按份共有的情况下,各个共有人依据其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但按份共有并不是分别所有,各个共有人的权利并不局限于共有财产的某一具体部分,或就某具体部分单独享有所有权,而是及于该财产的全部。例如,甲占有2/3的份额,乙占有1/3的份额,但两人是对全部房屋依据份额行使权利,而不是把房屋划分成三部分,分别行使权利。
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按份共有人的权利
(1)按份共有人有权依其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共有人对于全部的共有财产依据其份额享有并行使权利,享有收益,份额越大,则使用共有财产并获取收益的权利就越大;份额越小,则使用共有财产并获取收益的权利就越小。在通常情况下,对共有财产的使用和收益方法应由全体共有人协商决定,各共有人不能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行使对共有财产的权利,也不得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占有和使用共有财产。
(2)按份共有人有权按照约定管理其共有财产。关于共有物的利用,需要由共有人达成协议。同样,关于如何利用共有财产,也必须由全体共有人通过约定来确定。当然,共有人可以通过订立分管协议的方式,约定由部分共有人管理共有物。
(3)按份共有人享有物权请求权。按份共有人作为物权人的一种, 在共有财产遭受侵害或妨害的情况下,也享有物权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各共有人对于第三人可以就共有物的全部享有物权请求权,这是各共有人的权利,各人均可以单独行使此项权利,而不必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必须请求占有人向全体共有人返还共有物,而不得请求仅向自己返还。
(4) 按份共有人有权转让其应有份额。按份共有人的应有份额具有所有权的效力,可以由按份共有人自由处分。这种处分包括:一是分出。它是指按份共有人退出共有,将自己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分割出去。在分出份额时,通常要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二是转让。它是指共有人依法将自己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转让给他人。共有人转让其份额,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为防止某一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份额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共有人转让其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转让人有向其他按份共有人通知转让的义务,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使出让人对财产的处分自由受到先买权的约束,只要先买权人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了购买权,则出卖人不得将标的物再转让给先买权人以外的其他人,否则,该财产移转可能被宣告无效。
按份共有人的义务
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同时也要按各自的份额分担义务。该义务主要是承担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如承担对共有物的保存费用、对共有物的改良费用以及承担因共有物对他人造成损害所产生的责任等。关于共有物费用的承担,如果有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按份共有人应当依据其份额来承担。如果某个共有人支付上述费用超出其份额所应分担的部分,该共有人有权请求其他共有人偿还。
处分共有财产或对共有财产作出重大修缮
所谓对共有财产作出重大修缮,是指变更共有物的性能和用途、作重大修缮,对共有物进行重大改良或重大维修。对共有财产的处分或作出重大修缮,需要征得份额占2/3以上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共同共有物的重大修缮,需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并且不能损害共有物的价值。
共有物的保存行为,是为了防止共有物及其权利遭受损害,只会给其他共有人带来利益,而且保存行为往往是比较急迫的行为,所以共有人可以单独进行。
如果某个人或某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擅自对共有财产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对于其他共有人将不产生法律效力。就第三人而言,该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无权处分行为,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了该行为,则该无权处分行为有效;如果拒绝追认,则应属无效,并应按照无效的民事行为处理。如果转让的共有财产为动产,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可以按照善意取得的原则处理。此时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张转让行为无效,仅能对实施无权处分行为的共有人,依侵权行为或不当得利的规定而主张权利。
约定不明视为按份共有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因为共同共有必须法定,且共同共有的前提是各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形成共同共有关系。
共同共有
概念
亦称为公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共同共有是共有的另一种形式。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特点
(1)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产生,必须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如夫妻关系的产生会形成夫妻财产共有关系。共同共有是以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某种共同关系为前提的,它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
(2)在共同共有中,财产不分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共有财产分割以后,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
(3)在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各共有人对整个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同时承担共同的义务。
共同共有的关系主要因共同关系的终止而解除,如婚姻关系解除;也可由于其他原因而消失,如共有物丧失、共同财产被转让等。共同共有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一般可根据均等原则,并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以及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情况等处理。
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
(1)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所享有的权利因共有关系的性质不同而存在区别。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依其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则不分份额共同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关于共有物的处分。按份共有中,原则上只需要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多数同意;共同共有中,需要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才能处分共有物。
(3)按份共有中,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共同共有中,不存在优先购买权行使的问题。
(4)关于共有财产的分割。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按份共有中,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共同共有中,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如果共有人对共有性质发生争议,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又无法查清的,或者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的份额不明的,可以按共同共有处理。
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共同共有人的权利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权,对共有财产的收益,不是按比例分配,而是共同享用;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但是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依据共有人之间的协议,某个共有人有权代表或代理全体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时,则该共有人依法或依协议作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是有效的。在某一共有人无权代理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时,如果其他人明知Dr.不提出异议的,则视为同意。
共同共有人的义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承担义务。在共同共有的情况下,因对共有财产进行维护、保管、改良等所支付的费用由各共有人共同分担。各共有人因经营共同事业对外发生债务或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全体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共有财产。
共同共有的形式
夫妻共同共有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双方出卖、赠与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应取得一致的意见。夫妻一方明知另一方处分财产而未作否定表示的,视为同意。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夫妻离婚或者夫妻一方死亡、遗产继承开始时,才能进行分割。
家庭共同共有
家庭共同共有,是指由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共同所有;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取得的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的主体是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作出过贡献的家庭成员;家庭共有财产的形式主要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收入,包括家庭成员交给家庭的财产、家庭成员共同受赠的财产以及在此基础上购置和积累起来的财产等。
在家庭中,由于父母有劳动收入,而子女没有经济收入,也没有通过接受遗赠或赠与等方式对家庭财产作出贡献,因而不能和父母一起作为家庭财产的共有人。
家庭共有财产以家庭共同生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家庭共同生活关系终止,如成年子女分家、父母离婚、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等原因导致家庭共同生活关系终止,就可能引起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使原有的家庭共有财产权归于消灭。
遗产共同共有
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各继承人对遗产的共有应属于共同共有。因为当有数个继承人时,任何一个继承人都不能单独取得遗产的所有权,而且遗产分割以前,各个继承人对遗产的份额也难以确定。因此,遗产在分割前应当属于各个继承人共同共有。
共有财产的分割
概念
是指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请求按照一定的份额或者均等地分割共有财产为每个共有人所有。分割共有财产应当尊重共有人的意愿,最大程度地发挥物的效用。
在分割共有财产时,特别是在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和夫妻共有财产时,应当体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的精神。在确定各共有人应分得的份额时,对于负担抚养、赡养、扶养其他家庭成员义务的共有人应当适当考虑多分。
共有财产的分割请求权
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也就是说,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原则上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财产。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重大理由,是指不分割共有物会严重损害共有人的利益。即使有不得分割的协议,也可以主张分割共有物。
在共同共有中,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重大理由,是指出现了可以分割的事由,如果不分割可能对共有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或某个或某几个共有人要脱离家庭共同生活。如,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损害,是特指在按份共有的情况,当事人签订了禁止分割的协议之后,因为重大理由要求分割;或在共同共有中,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请求分割,由此给其他共有人造成的损害。
共有财产分割的方式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如果共有人达不成协议,则按照如下方式进行分割。
实物分割
是指在不影响共有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的情况下,以原物分配给各共有人。如分割布匹、土地等。
变价分割
是指在共有财产不宜分割的情况下,采用变卖共有物的方法,将价金分配给各共有人。
折价补偿
如果共有的动产或不动产难以分割或者分割会减损其价值的,应当对拍卖、变卖等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或者折价补偿。是指部分共有人获得共有财产,同时根据共有财产的市场价值对其他共有人给予补偿。
共有财产分割的效力
当全部共有财产分割以后,共有关系即归于消灭,如果就原物进行分配时,各共有人即就其分得部分取得单独的所有权,各共有人因分割取得的所有权的范围原则上应与其应有的份额相等。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我国《物权法》已承认共有人的瑕疵担保责任。既有利于保障共有物分割的有序进行,也有利于保障各共有人的权利。
共有人负有瑕疵担保责任
瑕疵担保包括物的瑕疵担保和权利瑕疵担保。
物的瑕疵是指标的物的质量存在瑕疵。瑕疵通常是指隐蔽瑕疵,如果当事人明知有瑕疵而仍然接受所分割的共有物的,应当视为当事人有承受此损失的意思。
权利瑕疵是指共有人分得的共有物属于第三人所有,或者存在产权争议以及各种负担。如果某一共有人分得共有物之后,因第三人的追夺而遭受损失,其他共有人也应当承担损失。
受害人有权请求其他共有人分担损失
共有人都应当对标的物的瑕疵负担瑕疵担保义务。如果分割以后属于某个共有人所有的财产,由于分割以前的原因而为第三人追索或发现有隐蔽瑕疵,或因为存在权利瑕疵,而使得取得财产的共有人遇到他人追夺而遭受损失,则该共有人分得的部分与其应有的份额并不相符,从而必使该共有人遭受损失,因此,为保护共有人的利益,各共有人都应有义务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