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十六章占有
法学院在读学生整理,大学马工程民法笔记。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占有人可以是依法有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如根据租赁合同在租期内占有对方交付的租赁物。
编辑于2020-12-23 15:42:55第十六章占有
占有概述
概念
占有是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控制。占有的标的以物为限,因而物之外的财产权(如专利权),只能成立准占有,而不能成立占有。
在现代民法上,占有成为独立于所有权及他物权的一项制度,无论所有权人的占有,还是非所有权人的合法占有、非法占有等,均受到占有制度的保护。占有制度的主要功能是维护物的事实秩序,禁止他人以私力加以破坏。
我国《物权法》 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而不是权利,其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和支持占有。将占有认定为事实,则占有人只需证明占有的存在,而无须证明自己是否有权占有,即可受到占有制度的保护。
占有是在事实上对物的管领、控制,因此它不要求占有人有占有物的权利。
占有人的占有,并不以占有人对于物的亲自支配为必要。占有人基于某种法律关系,通过他人为媒介,也可以成立占有。这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占有人依辅助人而成立的占有,例如,雇主依雇员占有机器;另一种情况是间接占有,例如承租人直接占有租赁物,对于出租人构成间接占有。
根据什么标准确认占有人在事实上对物有管领、控制,应当从人对物的空间、时间的支配来具体确认:
在空间上,物应当处于人的力量作用的范围内始得谓占有,如房屋、土地因使用而占有,放置在家中的衣物、家具等物属于主人占有。
在时间上,人对物的某种支配应当持续一定的时间方为占有,如仅是暂时的接触,就只是持有而不是占有。例如主人请客,客人对餐具虽有使用,但不能认为是占有。持有在法律上不能得到占有的保护,它不能如同占有移转或者继承,也不得如同间接占有依抽象状态而成立。
占有的成立除需具备上述“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体素)之外,占有人还需要具有占有的意思(心素)。占有意思,是指占有人意识到自己正在占有某物。因此,无意识地占有物、占有辅助人的占有都不构成占有。
占有的分类
依占有的不同状态,可以将占有分为不同的种类:
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这是依占有人的意思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自主占有是指以物属于自己所有(所有的意思)的占有;无所有的意思,仅于某种特定关系支配物的意思的占有是他主占有。
自主占有中的“所有的意思”,是指具备所有人占有的意思,不必是真正的所有人或者要求其自信为所有人。因此,所有人对其物的占有为自主占有,盗贼对于盗赃的占有亦为自主占有。
他主占有,如典权人对于典物的占有、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占有、质权人对于质物的占有。
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区别的意义在于,作为所有权取得的时效要件的占有和先占要件的占有,应当是自主占有。另外,在占有物毁损、灭失时,自主占有人与他主占有人的责任范围不同。
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这是以占有人在事实上是否占有物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直接占有是指在事实上对物的占有,如居住房屋、穿着衣服,都是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是指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于事实上占有物的人(即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从而间接对物管领的占有。
间接占有的特点在于间接占有人与直接占有人间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基于这种法律关系,间接占有人对于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例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基于质权、租赁、保管法律关系,占有标的物,是直接占有人,而享有返还请求权的出质人、出租人、寄存人为间接占有人。
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区别的意义在于这两种占有的取得手段不同,保护方法也不一样。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这是根据进行的占有是否依据本权所作的分类。 所谓本权,是指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可对物进行占有的权利,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质权、留置权等。
有权占有即指有本权的占有,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土地的占有。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占有是有权占有,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如拾得人对于遗失物的占有。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区别的意义在于,无权占有人在本权人请求返还原物时,有返还的义务;另外,作为留置权要件的占有,限于有权占有。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这是对无权占有依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善意占有是占有人不知其无占有权利的占有,恶意占有是占有人知道其无占有权利的占有。
善意占有也可能转变为恶意占有,即当无权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占有没有合法根据之时。譬如占有人取得占有后被告知其占有物是赃物时,占有人的占有即转变为恶意占有。
判断占有人善意占有或恶意占有的时点,应以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时为标准。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区别的意义在于:取得时效中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期间不同;即时取得以善意占有为要件;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受保护的程度不同;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对损害后果承担的责任不同。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无权占有情况下,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应推定占有人为善意占有,对因其使用占有物所致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无过失占有与有过失占有
这是对善意占有的再分类,以占有人不知其无占有的权利有无过失为区分标准。 无过失占有是占有人不知且不应知其无占有权利的占有,有过失占有是占有人应当知道但因过失不知其无占有权利的占有。
无过失占有与有过失占有区别的意义在于:不动产取得时效期间不同,在占有效力上也有重大不同。
无瑕疵占有与有瑕疵占有
无瑕疵占有是指善意且无过失、和平、公然、继续的占有;有瑕疵占有是指恶意且有过失、强暴、隐秘、不继续的占有。
无瑕疵占有与有瑕疵占有区别的意义在于:时效取得中的占有必须是无瑕疵的占有。
占有的效力和保护
占有的推定
事实的推定
依据证据法的原则,任何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主张事实存在的,须负举证责任。
但对于占有,各国民法规定了一些事实推定,免除占有人的举证责任。首先是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或者为自己而占有;其次,在占有前后两个时期,有占有证据的,推定其为继续占有。
从保护占有人起见,法律应基于社会生活的一般情况,为占有人设各项推定,免除其举证责任。这种推定应当包括:推定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善意、和平及公然占有;在占有的前后有占有的证据时,推定其为继续占有。
权利的推定
占有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外形的占有事实的保护,确保交易安全。因此,占有的效力必有权利的推定,即推定占有人对占有物行使的权利合法。
这种法律的推定也有其事实的基础,即依一般情形而论,占有人是基于本权而占有,没有权利而进行占有的只是例外。占有人既有占有的事实,一般也有占有的权利,故权利的推定是法律就一般情形而为的推定。
由于不动产以登记为物权公示方法,登记的效力自然要强于占有的推定,所以就不动产而言,这种权利的推定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就动产而言,这种推定的权利范围,只要是该权利系对标的物占有的权利(不得占有标的物的权利不在此限)为占有人所行使的,无论为物权(所有权、质权、留置权)还是债权(租赁使用权、借用权)均可。例如,占有人在其占有物上行使所有权时,即推定其有所有权;行使质权时,即推定其有质权;行使借用权时,即推定其有借用权。
权利推定的效力
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是指法律基于占有人对物的占有事实,而推定其具有占有本权的效力。
(1)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免除举证责任,即在其有无实体权利发生争议时,占有人可以直接援用该推定对抗相对人,无须证明自己是权利人。当然在相对人提出反证时,占有人为推翻该反证,仍须举证。
(2)权利的推定,不仅权利人自己可以援用,第三人也可以援用。例如从占有人处借用物的人,在物的真正所有人要求其返还时,该借用人也可援用借用人以占有人身份所受的所有人推定,此时所有人要求返还原物,必须证明自己的所有权方可。
(3)权利的推定,一般是为占有人的利益,如《德国民法典》第1006条明确规定是为占有人的利益。但在特定情况下为其不利益时也可以援用,例如推定物的占有人为物的所有人时,则物上负担,如税收,亦应由占有人负担。
(4)权利的推定属于消极性的,占有人不得利用此项推定作为其行使权利的积极证明。例如,除非符合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占有人不得仅仅依其占有请求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登记。
占有的内容
占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包括有权占有人的权利义务与无权占有人的权利义务。有权占有人通常可依其权利而不必借助占有进行自我保护。
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
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是指无权占有在有请求人要求返还占有物时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关系经常会与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合同解除等制度发生竞合,这时应适用何种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
至于基于某种法律关系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返还关系,例如基于质权、留置权等物权关系,或者基于租赁、借用等债的关系,或者基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法律规定而将占有物返还于权利人的关系,应当依其基本法律关系或者法律规定进行,不需要另行规定,所以不在此处说明。
占有人对物的使用、收益
善意占有人对于占有物的使用、收益,应依其推定的权利进行。这种推定的权利种类,应视占有人对于占有物所行使的权利种类为限。例如,所行使的是租赁使用权,即推定其有租赁使用权。善意占有人即以其受推定的权利,对占有物使用收益。但是,善意占有人的这种使用、收益权,必须是其受推定的权利在内容上具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如果受推定的权利不具有使用、收益权能,如质权、留置权,占有人即无使用、收益权。
善意占有人对于占有物的使用、收益,应当依物的用途,按法律所不禁止的方法进行。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物权法》第24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所谓必要费用,是指因保存或惯例占有物通常所需要支出的费用,譬如修缮费、饲养费、保养费等。
恶意占有人在返还占有物时应返还占有物的孳息。如果孳息被消费了或因过失而损失了或者应当收取而没有收取时,应当赔偿损失。可见,占有人不论是善意或者恶意,均不享有占有物的收益权,故在返还原物时同时负有返还全部孳息的义务。
占有人在占有物毁损、灭失时的赔偿责任
在占有物毁损、灭失的时候,占有人对于返还请求人负有赔偿责任。这种责任的范围因占有人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有所不同。
善意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善意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物权法》第244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可见,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前提是占有物的毁损、灭失,而不论该毁损灭失是否因占有人的原因导致。并且,善意占有人承担的是返还责任,而不是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对于占有物的毁损灭失,不仅要承担占有物本身价值的赔偿,还要承担权利人因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所遭受的利益损害。
占有人请求偿还费用的权利
占有人在占有标的物期间对物支出了费用,依其性质为必要费用还是有益费用,以及占有是恶意还是善意,其请求偿还费用的范围也不一样。
善意占有人对于因保存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即为维持物的现有状态,预防其毁损、灭失的费用,有权请求偿还。善意占有人还可请求偿还有益费用,即为改善占有物所支出的费用。但只能在占有物现存价值的范围内请求偿还;如果增加的价值已不存在了,就不能请求偿还。这是因为有益费用不同于必要费用,并不是一种不得已的支出,而是取决于占有人的意志,因此这种费用完全由返还请求人承担是不公平的。
恶意占有人则只能请求偿还必要费用,对于有益费用不能请求偿还。
《物权法》第243条规定:“不 动产和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和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可见我国物权法目前只是规定了善意占有人有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对善意占有人的有益费用偿还请求权以及恶意占有人的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都未作明确规定。
占有的保护
占有为一种既成的事实,即使这种事实与其他当事人的权利相抵触,也不应再受到非法行为的侵害。例如甲侵占(如偷窃)了乙的电视机,丙不能因甲是无权占有再去侵夺。因此,对占有的保护,就是对社会安宁、稳定的保护。占有人对于非法行为的侵害,有自力救济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
占有人在其占有受到侵害时,如果侵害人没有比占有人更强的权利,则占有人有权依其占有进行自力救济。
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包括:
(1)自力防御权。占有人对于侵夺或者妨害其占有的行为,例如侵入占有人的房屋,可以以自己的力量进行防御,例如将侵入者驱逐出房屋。自力防御权的行使,重在占有的事实状态,因此只有直接占有人可以行使,间接占有人无此权利。
(2)自力取回权。即占有人对于被他人侵夺的占有物,有权取回。例如占有人的动产,被他人非法侵夺时,占有人可以当场或者追踪取回。
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是占有人的占有被非法侵害时,占有人可直接对侵害人,也可向法院提起保护其占有的请求权。
(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人在其占有被侵夺时,有权请求返还其占有物。《物权法》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该1年的期间仅适用于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2)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人在其占有受到妨害使占有人无法完全支配其占有物时,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3)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在他人的行为还没有对占有人造成现实的妨害,只是有妨害的可能时,占有人也可以请求预防这种妨害的发生,请求消除危险。对于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而言,只要妨害占有的行为或危险存在,法律允许占有人在任何时候提出请求,故没有设置期间限制的必要。
(4)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侵占占有物或者妨害占有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对于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一般诉讼时效。此处的损害是指对占有利益的损害。可以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保护的主体,仅限于有权占有人和善意的物权占有人,恶意占有人不享有此项权利。
前三项属于占有保护的物权保护方法,第四项属于占有保护的债权保护方法。
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存在一定区别
(1)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的绝对性、支配性、排他性衍生出来的一种防卫性请求权;而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基础是占有事实,而非基于确定的权利。
(2)物权请求权的功能表现为物权圆满状态的恢复,物权效力获得维护;而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功能仅仅在于恢复占有人对物的占有,以使物的现实占有人能够继续保持其占有状态,维护社会平稳秩序。
(3)物权请求权人必须举证证明其享有物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仅需证明其原本占有的事实即可,而不考虑其是否具有正当权源。
占有人依据其占有保护请求权提起的诉讼称为占有之诉,它以维护占有人对物的事实的支配为目的。与占有之诉不同,本权之诉则以确定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因此占有之诉与本权之诉两不相妨,即占有人如果是有权占有,可以提起占有之诉,也可以提起本权之诉。二者可以分别提起,也可以同时提起。但本权之诉属于终局的保护,它在某种情况下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例如在本权之诉中,已经确认了他人对物的占有权,占有人就不能再提起占有之诉。
占有的取得和消灭
占有的取得
占有的取得,从占自的事头状态血言,即为占有的发生。占有的取得方式,因占有是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而不同。
直接占有的取得
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
直接占有是事实上对物的管领、控制,因此,只要并非是继受他人的占有而对物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力时,就是原始取得对物的占有。例如对无主物的先占,对遗失物、漂流物的拾得,都属于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
由于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纯属于事实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要求取得这种占有的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也可以依其行为直接取得对物的占有。另外,这种占有的取得方法并不一定要求对物直接施加自己的力量,只要将物置于自己的控制范围内,即可认为取得了对物的占有。例如对于房屋并不是要使用才为占有,只要上锁不使他人擅自进入,就是占有了房屋。再如将物品放在家中,或者搁置在隐蔽的场所,都是占有了该物品。
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
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是指由他人的转移而取得的占有。其主要原因有让与和继承。
让与是依当事人转移占有的行为而取得的占有。占有的让与,当事人须有让与占有的意思,而且经常伴有其他法律关系,即经常与所有权或者其他应占有物的权利(如地上权、质权)的设定或者让与同时进行。占有的让与,还必须有占有物的交付,主要是现实交付,也可以是简易交付、占有改定。由于占有是对物的事实的支配,因此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都是依交付而移转占有,不动产占有的移转不存在登记的问题。
占有可以依继承关系由被继承人移转于继承人。依继承取得的占有,是权利义务概括继承的结果,因此继承人取得的占有,在种类、状态、瑕疵等方面,都与被继承人的占有相同。
间接占有的取得
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
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是指创设取得间接占有。创设方法有以下几种:
(1)直接占有人为自己创设间接占有。直接占有人可以将其占有转移给他人,从而为自己创设间接占有。例如所有人为他人设定质权、租赁使用权,由质权人、承租人取得对物的直接占有,而所有人自己享有对物的返还请求权,成为间接占有人。
(2)直接占有人为他人创设间接占有。这种创设的间接占有,多是依占有改定的方式进行的,例如甲把自己的自行车卖给乙,但甲还需要使用该自行车,于是与乙订立借用或租赁合同,使乙取得对自行车的间接占有。
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
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的转移而取得的占有,主要亦有让与和继承两种方式。
间接占有的让与是依指示交付的方式,将其间接占有让与他人。例如出借人(间接占有人)将借用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他人时,不需要将物取回后再将物交付于受让人,只要将对于借用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即可,这时受让人就继受取得其间接占有。
间接占有是一种占有,自然也可以依继承取得,但继承人同时应继承占有的瑕疵。
占有的消灭
占有的消灭,是占有人丧失了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控制。但这里的消灭,应指确定地丧失了对物的占有。如果仅仅是一时不能实行其管领、控制,如物被他人侵夺,占有并不丧失。
占有的消灭,应当以占有人是否仍有事实上的管领、控制为依据。所以,如果基于占有人的意思,例如将物交付给他人、抛弃对物的占有,或者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例如占有物被盗、遗失,占有人丧失了对物的管领、控制的,占有即归于消灭。
占有物灭失,占有人事实上的支配已无所凭借,占有亦消灭。
至于间接占有,在占有人丧失了对物的返还请求权时,其占有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