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十九章债的履行
法学院在读学生整理,大学马工程民法笔记。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完全实现的行为,债的履行是债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相互配合实现债的目的的动态过程,是债的最主要的效力。
编辑于2020-12-23 15:44:09第十九章债的履行
债的履行
概述
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完全实现的行为。债的履行是债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相互配合实现债的目的的动态过程,是债的最主要的效力。
债的履行原则
债的履行原则是当事人在履行债务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债的履行除应当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外,还应当遵循以下适用于债的履行的基本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又称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适当的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履行债务的原则。《合同法》第60条第1款对该原则作出了规定。
适当履行要求当事人必须实际履行,即在履行中应交付标的物或提供服务,而且还要求交付的标的物或提供的服务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可见,适当履行必然是实际履行,但实际履行却未必符合适当履行的要求。
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原则。《合同法》第60条第2款的规定即该原则的体现。债的履行不仅涉及债务人的履行行为,而且需要债权人积极配合,否则,债的内容将难以实现。协作履行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债的履行方面的具体化。
协作履行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债务人提出适当的履行请求时,债权人应当及时受领给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2)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应当创造必要的条件,方便债务人履行债务。
(3)债务人因故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或防止损失的扩大。
协作履行原则不漠视双方当事人各自独立的利益,以协作履行为由减轻债务人应承担的义务或加重债权人负担的,均与协作履行原则相违背。
情事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工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构成合同基础的情事发生了不可预见的变更,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示公平,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明确规定了该原则。情事变更原则实质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债的履行中的具体运用,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事变更致使合同基础丧失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
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
(1)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所谓情事,是指作为合同成立基础或环境的一般客观情况,如政治、经济和社会形势,包括物价、行政管理措施等。所谓变更就是上述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
(2)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如果合同订立之前或合同订立时发生情事变更,则该合同便是以已经变化的客观情况为基础的,故当事人不得主张情事变更;如果情事变更发生于合同履行完毕之后,则因合同关系已经消灭,从而使得情事变化与合同关系无关。
(3)情事变更的发生须不可归责于当事人。若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可归责于当事人,则其应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此时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4)情事变更须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若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情事变更,则表明当事人愿意承担该风险,此时当事人不得主张情事变更。
(5)须情事变更后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显示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继续履行显示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包括履行特别困难、债权人受领严重不足、履行对债权人无利益等。如果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没有造成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不能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债的履行规则
债的履行规则是指在债的履行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具体规范。与债的履行原则可以适用于整个履行过程不同,债的履行规则只适用于履行过程中的某些特殊场合。债的履行规则包括一般规则和补充性规则。
债的履行的一般规则
履行主体
债的履行主体,是指履行债务和接受履行的人。在一般情况下,债是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的特定行为,故债务人和债权人均为债的履行主体。
债务人的履行行为为事实行为时,不要求债务人有民事行为能力;债务人的履行行为为法律行为时,则债务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债务人以转移财产权利进行履行的,需要对财产享有处分权。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的债务以外,在履行行为是法律行为时,债务可由债务人的代理人履行。
履行债务只有在债权人受领时才能顺利完成,但在下列情形下,债权人无权受领
(1)债权人的债权被强制执行而禁止向债权人履行的。
(2)债权人受破产宣告的。
(3)履行行为为法律行为而债权人欠缺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债权人的代理人有权代为受领履行。持有债权人签名的收据的人、有足以使他人认定其为真实的债权人表征的债权准占有人,也可以受领履行。
在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和第三人代替债权人受领履行时,第三人也为履行主体,但其却不是债的当事人,因此,作为债的当事人的债务人或债权人应当承担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受领履行的后果。
履行标的
履行标的,是指债务人应当给付的内容,包括交付标的物、移转权利、提供劳务、完成工作等。债的履行标的应当具体确定。
履行必须依债的本质进行,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不符合事先确定的标的的要求而提出履行的,都不是适当履行,不发生清偿的效果。
我国法律依诚实信用原则对其作出了适当调整
(1)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2)债务人暂时无力偿还债务的,经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履行地点
履行地点,是指债务人应当为履行行为的地点。履行地点应依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确定。一旦确定债的履行地点,债务人应在履行地点进行履行,债权人也应在履行地点受领履行。在其他地点履行债务的,不发生债的消灭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为数人时,可以各自约定不同的履行地点。同一合同中的数个给付可以约定不同的履行地点,尤其是双务合同中的两个债务,可以在两个地点履行。对于一个债务也可以约定数个履行地点供当事人选择。在法律对履行地点有特别规定时,应依其规定。
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应履行债务和债权人受领履行的时间。债的履行期限应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债务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或该期限内任何时候履行债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履行期限有为债务人利益的,有为债权人利益的,也有为双方当事人利益的,但如履行期限不是为债权人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时,该期限推定为有利于债务人。原则上债权人不得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根据债的性质不宜提前履行的以外,通常债务人有权提前履行债务。债务人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不得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
履行方式
履行方式,是指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方法,如标的物的交付方法、工作成果的完成方法、运输方法、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方法。履行方式与当事人的利益有密切关系,履行方式不符合要求的,有可能造成标的物缺陷、费用增加、迟延履行等后果。因此,债的履行方式有明确要求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确定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
履行费用,是指履行债务的必要费用。在通常情况下,履行费用包括运送费、包装费、登记费、通知费、汇费邮资等,但不含债的标的物本身的价值。债的履行费用应由约定的当事人负担。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或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的履行的补充性规则
在债的履行中,当事人对债的标的的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的负担等有明确约定的,则应依当事人的约定履行。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法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债的不履行
债的不履行,是指当事人未按照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债的不履行的形态多种多样,其形态不同,发生的法律后果也不同。债的不履行的形态主要有不履行、迟延履行、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等。
不履行
不履行,是指债务人没有实施履行行为。拒绝履行是不履行的主要形态。
拒绝履行的构成
(1)债务人负有债务且该债务能够履行。
(2)债务人有不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至于债务人不履行的意思表示为明示还是默示,则在所不问。
(3)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无正当理由。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具有正当理由的,不能构成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既可以发生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也可发生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债务人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表示拒绝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债务人承担不履行的赔偿责任。债务人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表示拒绝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并请求赔偿损失。
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是指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能够履行而未履行债务。
迟延履行的构成
(1)债务人有有效债务存在。
(2)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
(3)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而未履行。若债务不能履行,则发生履行不能,此时不发生迟延履行。
(4)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履行。
(5)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无正当理由。如果债务人因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等而未如期履行,不构成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1)债权人有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的权利。
(2)债权人可请求赔偿债务人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
(3)迟延履行后,如债务人的履行对债权人已无利益的,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而请求赔偿损失。
(4)在合同之债中,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瑕疵履行
瑕疵履行,是指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标准,包括品种、规格、技术要求等方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瑕疵履行中债务人有积极的履行行为,但由于履行有瑕疵,使债权人的利益遭受损害。
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债务人承担修理、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责任。
加害履行
加害履行,又称加害给付,是指因债务人的履行有缺陷而致使债权人遭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行为。例如,因债务人交付患有传染病的家畜,致使债权人的其他家畜被传染而死亡。
加害履行的构成
(1)债务人履行了债务。
(2)债务人的履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加害履行是瑕疵履行的一种特殊情况,只有在债务人履行有瑕疵时才能构成。
(3)因债务人的履行而造成债权人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失。
债务人因交付的标的物具有内在缺陷而给债权人造成人身或其他财产损害的,债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