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事诉讼法
适用于2020年法考,2021年法考的考生可以根据此图进行修改或优化,本导图根据瑞达韩心怡的课程绘制而来,21年一定要根据最新民诉法修改部分对此图进行自己的修改,切勿照搬,此图仅用于节省大框架的绘制时间。
编辑于2021-01-08 19:21:13民诉
民诉总论
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同等原则 对等原则
同等是常态,对等是报复
辩论原则
自认
对方主张的事实
认诺
对方的诉讼请求
贯彻于诉讼原则,非诉、执行不适用
执行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例外
辩论权仅当事人享有,代理人本身也没有
口头辩论+书面辩论
处分原则
诉讼请求范围内的问题
内容: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方式:明示、默示
相对性、有限性
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检查监督原则
民事审判检查监督+民事执行检查监督
方式
抗诉
上抗下
上提一级抗同级(最高除外)
检查建议
再审检察建议+对人检察建议+其他检察建议(只针对法院)
同级抗,需经人民检察院监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支持起诉原则
以受害者的名义,单位提供帮助
调解:自愿、合法
基本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
范围
审理过程公开
合议庭评议过程一律不公开,宣判一律公开
例外
法定不公开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另有规定
申请不公开
离婚案件、商业秘密
与其他制度的关系
与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不开庭审理
法定不公开审理与法定不公开质证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自然不公开质证,但是公开审理的案件不必然均公开质证
商业秘密不论是否公开,涉及秘密的证据均应不公开质证
与裁判文书说理制度
三不能查:未生效、调解书、涉密涉私
回避制度
对象
专家辅助人作为鉴定人时适用回避制度
方式
自行回避(内在)
申请回避(外在)
决定回避(兜底)
参加过一审的,不能参与该案其他程序审判
例外:二审发回一审重审的,又进入二审的不受前述限制
决定权
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时
审判委员会
审判人员
院长
其他人员
审判长
检察人员
检察长
副检察长主持,检察委员会决定
检察人员、其他人员
检察长
救济
一次审查时应暂停,二次复议不停止
被决定回避无救济权
效力
决定前应暂停,需要采取紧急措施除外
不影响已经进入的诉讼程序效力
合议制度
合议制
一审
审判员组成或者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
二审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再审
原来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原来是二审或者上级法院提审,按照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特别程序
选民资格案件
重大疑难案件
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独任制
基层法院(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特别程序(非重大疑难)
宣告失踪、死亡
认定无限能力
财产无主
确认调解效力
实现担保物权
督促程序
支付令
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独任制
宣告票据无效审判员合议庭
程序类型与审判组织形式的关系
一审程序
普通程序
单一式合议制/陪审制
简易程序
独任制
二审程序
单一式合议制
发回重审程序
原审人民法院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单一式合议制/陪审制
再审程序
适用一审程序再审的:单一式合议制/陪审制
适用二审程序再审的:单一式合议制
公益诉讼
陪审制
评议原则
少数服从多数,不同意见记入笔录
形不成多数意见吧报审判委员会
两审终审制度
例外
最高院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一审终审
调解书自签收日起生效,不得上诉
一般的裁定书一审终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可上诉)
小额诉讼程序(裁定也不得上诉)
确认婚姻效力案件(≠离婚案件)
诉
诉的要素
诉讼主体
诉讼标的
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诉讼理由
诉的种类(依据原告诉讼请求)
确认之诉
积极确认之诉
消极确认之诉
给付之诉
给付种类物之诉
给付特定物之诉
给付行为之诉
积极
消极
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是否变更
如何变更
反诉
主体同一/管辖同一/程序同一/目的对抗/牵连关系/请求独立/减半收费
牵连关系:法律/因果/事实
二审提出,可调(不成则另行起诉)可判(同意放弃审级保护)
主管与管辖
主管:法院与其他组织之间
管辖:上下级法院之间
法定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
中级法院
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
(部分中院)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管辖的案件 1海事、海商案件 2公益诉讼案件 3专利纠纷案件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执行仲裁裁决 涉外仲裁裁决的财产、证据保全(国内找基层)
高级法院
本辖区内重大影响一审
最高法院
重大/该审的
概要
知识产权法院,最高院指定的中院、基院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离开住所的离婚案件
双方均离开住所:原告就被告
仅被告离开:原告被告均可
人身不自由的案件
双方均不自由:原告就被告
仅被告不自由:被告就原告
“三费”案件
只有一个被告或几个被告在一个辖区:原告就被告
几个被告不在同一辖区:原告被告均可
三特殊
身份关系:被告就原告
其他:原告就被告
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
未履行
住所地在约定地的,被告住所地和约定地
住所地不在约定地的,被告住所地
履行
以约定地点为准(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时)
约定不明的,以接受货币/不动产所在/租赁物使用/履行义务地
网购
信息网络交付的
买受人住所地为履行地
其他方式交付的
收货地为履行地,有约定从约定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侵权纠纷
产品、服务侵权
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
诉前保全
未在法定期限起诉或申请仲裁
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管辖
因保全受到损失
受理起诉的法院或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管辖
其他案件
没有被告住所地—海难救助:救助地、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 共同海损: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航程终止地
公司诉讼-公司所在地
专属管辖
不动产(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
农建房政
不动产所在地
概要
港口作业
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
继承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
主要遗产所在地
特殊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在中国境内履行
中国法院管辖
概要
专属管辖不得对抗仲裁
裁定管辖
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双方法院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管辖权争议,报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协商前置/下级中止审理
移送管辖
有错才纠错
受理后;无到有;限一次
管辖权转移
下向上移
下级只有报请权,上级法院有决定权
上向下移
条件
确有必要+报请上级法院批准(用裁定)
类型
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
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的诉讼
最高院确定的其他案件
协议管辖
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地域管辖(密切联系点)
不违反级别管辖+不违反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效力最高
书面+可多选
口头无效/只能约定第一审
消费者-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管辖权异议
条件
被告(排除第三人)
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
原因:地域/级别管辖
处理方式
裁定可以上诉,不得再审
注意
发回重审或一审程序再审对异议不审查
只能对一审提异议
侵权类型,变更诉讼请求,管辖异议成立应驳回起诉
管辖错误不是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
应诉管辖
当事人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应诉答辩
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权利和行为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资格)
自然人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法人
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其他组织
非银行金融分支机构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诉讼行为能力(亲自)
自然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其他组织
能力与权利同时产生、消灭
当事人适格
判断标准
是否是具体案件中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或属于法定的适格当事人
例外:诉讼担当
法定诉讼担当
死者近亲属
继承
代管
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
股东
公益诉讼的法定机关和有关组织
任意诉讼担当
著作权集体管理者
变更当事人
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相关裁定/判决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当事人确认P75
个体工商户:以字号为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人为当事人→ 营业执照登记的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列为共同诉讼人
未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
群体合伙人
挂靠
原告怎么诉、被告怎么列
劳务派遣
应当追加用工单位为共同被告
安全保障
无民
过错推定
限民
一般过错
第三者
补充责任
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
条件
两人以上
诉讼标的共同
情形
P78
关系
对内需经承认
对外一致对外
追加
依职权/依申请
普通共同诉讼
条件
两人以上
诉讼标的同类
管辖同一性
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
法院同意
关系
分别负责
合并审理,分别判决
诉讼代表人
10人以上,选2~5代表 代表人:可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 放弃、变更、承认诉讼请求,和解、必须经过全部同意才生效
选不出 代表人的
人数确定(必要/普通) 选共同代表/选自己的
必要共同
自己参加
普通共同
另行诉讼
人数不确定(普通) 推选→协商→法院指定 (已推选法院不能指定)
不同意可另行诉讼
拓展性预决效力 代表人的判决、裁定对其适用
公益诉讼
起诉主体
法定机关/有关组织
检察院(后顺位) 公益诉讼起诉人 相当于原告
没有相关公益组织/相关公益组织不起诉 诉前公告30天,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消费类
中国消协+省级消协
环境类
设区以上地级市登记+从事环保+五年无违法记录
条件:1有明确被告、2请求具体、3公益损害(实害或潜在威胁)的初步证据、4有权管辖(侵权地/被告地,中级)
管辖
中院管辖为原则,基层管辖为例外
受理和释明
受理法院应在10日内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不影响统一侵权行为受害人起诉
法院认为诉讼请求不够的,可以释明
程序
和解&调解:不准以和解协议撤诉 就协议进行公告不少于30天,期满后
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合计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
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继续做出裁判
原告可在辩论结束前撤诉
被告反诉:不予受理
申请撤诉
环境类的,政府部门履行职责使原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可以撤诉
与私权关系
公益归公益,私益归私益
与其他民事公益诉讼主体
开庭前,其他相关组织申请参加诉讼,准许、列为共同原告
其他主体在裁判发生效力后,原则上不能就同一侵权行为再提起公益诉讼(裁定不予受理)
检察院
无需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直接强制执行
诉讼第三人
有独三
依据
独立请求权
时间
本诉受理后,辩论终结前,不限于一审
方式
起诉
地位
参加之诉的原告(双重反对)
与本诉
有独三撤诉
不影响本诉
本诉原告撤诉
本诉可撤诉,有独三之诉继续进行
与必要共同诉讼人
有独三是两个独立之诉的合并
必诉人是诉讼主体的合并
无独三
依据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方式
依申请或者法院通知
权利有限性
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有独三/无独三均无)
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撤诉、反诉
上诉权、调解书签收同意权
有权就有责,无权就无责
不得追加
无管辖权
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义务的案外人
产品符合条件/未在规定期间提出异议/收货方已认可
履行了义务,支付了对价
三撤(变更之诉)
条件
主体
有独三/无独三
程序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能以有独三/无独三身份参加诉讼
实体
有证据表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节书、裁定书部分或全部错误
结果
存在因果关系
时间
6个月内
不予受理
非诉
身份关系
案件性质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54
公益诉讼55
走错了路
程序
管辖
谁判决谁背锅
受理
起诉后30日内立案/裁定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可以上诉
审理方式
合议庭,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开庭审理,不能简易程序
诉讼地位
原告
提起三撤的第三人
被告
原审的:原告、被告、有独三、承担责任的无独三 不承担责任的无独三为第三人
法律效果
原则上不中止执行
原告提供相应担保,法院可准许(也可以不准许)
法律效力
请求成立,确认其民事权利
即撤销,也确权
请求成立,不确认民事权利
只撤销,不确权
请求不成立
可上诉
与再审的关系
原则上三撤并入再审/再审吸收三撤
一审程序审理的
一并审理,结果可上诉
二审程序审理的
先调解,不行再撤销,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例外时证明原审当事人恶意串通的,先按第三人撤销之诉,裁定中止再审程序
与案外人执行异议
待补充
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授权委托书中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不产生特别授权的效力
诉讼辅助与保障制度
期间
起算:开始次日
届满:节假日后第一日 期满前交邮,在途时间不算
不可抗拒正当事由,障碍消除后10日内申请延顺(但决定权在法院)
送达
邮寄送达
以挂号信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不要求回证
委托送达
其他法院
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拒收,放在住所,由所在单位、基层组织代表见证、签名;拍照记录送达过程。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支付令可以(但不能公告送达)
直接送达
本人或同住成年家属、代理、代表、负责人 离婚诉讼:不能交给对方当事人
转交送达
军人、被监禁、强制性教育的人,可转交部门、机构送达
电子送达
本人同意+能够确认收悉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互联网法院除外
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其他原因,公告60日,涉外3个月 支付令、简易程序不能公告送达
保全
诉前保全
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诉前禁令)
条件
起诉前+情况紧急+依申请+应当提供担保
管辖
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对案件有管辖权
处理
48小时内裁定+立即执行
担保
请等同于求保全的数额
需30日内起诉
诉中保全
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诉前保全)
条件
诉讼中+难以执行/其他伤害+依申请or职权+可以责令提供担保
管辖
受诉法院
处理
情况紧急
48小时内裁定+立即执行
一般情况
5日内裁定+5日内执行
担保
不超过30%
注意
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申请保全次债务人财产的,保全的是次债务人的财产
非财产关系,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不必然会解除保全
担保
行为保全
人身安全令
财产保全
不够可追加
诉前行为保全
数额法院定
措施
财产保全
保全措施不影响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保全措施的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
上诉期间财产保全
持续诉讼始终
执行前财产保全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可申请,债权人申请后在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解除保全
先予执行
范围(可怜的人申请可怜的钱): 1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 2劳动报酬;3情况紧急
条件:1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迫切需要+3依申请+4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管辖权有异议时,不得裁定
可以责令提供担保,不提供裁定驳回
强制措施
拘传
主体特定+两次+无正当理由+院长批准
对象不仅限于被告,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楚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也适用
法院批准,拘传票,说明批评教育前置,适当强制
法院调解
原则
自愿、合法
适用范围
应当调解
离婚案件
简易程序中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
先行调解/诉前调解
不得适用
非诉程序
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执行案件(但允许执行和解)
诉讼和解
可要求按照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有执行内容可强制执行 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申请撤诉,视为未起诉,可再起诉
程序
方式
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
对席调解为原则,单方调解为例外
保守秘密为原则,但为三益除外
范围
可超出诉讼请求
特别授权时可委托参加调解
调解协议与调解书
协议内容不公开
三益除外
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限一审)
一审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例外:(二审、再审的调解书使原判撤销,必须制作) 1调节好的离婚案件、2维持收养关系、3能即时履行、4其他双方同意 调解协议记入笔录,当事人签字生效
当事人拒收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
当事人仍可要求法院制作调解书,但并不影响调解协议的生效时间
效力
时间
不需要制作的
都签字或盖章后
需要的
双方当签收/送达双方
具体效力
达成调解:不能再判决(不能根据调解制作判决书),不能上诉(一审终审)但可启动再审;属公力救济,可强制执行 (可判决的例外:无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涉外民事诉讼)
可担保,担保人拒签不影响调解书生效;担保效力符合《担保法》规定即生效
需无独三承担义务的,必须经过其同意
民事证据与证明
证据论
证据资格
客观性
关联性
合法性
法定证据种类
当事人陈述
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额内容
拒绝的做不利推定
书证VS物证
书证:内容或思想
物证:外部形态、存在状态、物质属性
视听资料VS电子数据
视听资料:应当提交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电子数据: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证人证言
资格
标准
能否正确表达意思(不要求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类型
单位和自然人
客观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
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
方式
以出庭为原则,不出庭为例外
出庭
即签(保证书)又宣(保证书)
无民限民除外
拒绝的不得作证,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保证书内容适用当事人保证书的规定
不出庭
法定情形
法院许可+符合法定情形
健康
远且交通不便
不可抗力
其他
替代方式
书面证言
只签
视听传输技术
视听资料
即签又宣
注意
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直接不能用,丧失证据资格)
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证人之间对质
费用
范围
必要费用及误工损失
方式
谁申请、谁垫付;谁败诉,谁承担
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作证时,法院垫付垫付,败诉方最终承担
时间
原则上为事后垫付
鉴定意见:鉴定人VS专家辅助人
鉴定意见
方式
依申请
释明义务
预缴义务
选定:先协商,不成再制定
依职权
选定:指定
义务
应当出庭
当事人有异议
出具书面解释
通知出庭:谁有异议谁出费,都有异议为均摊
法院认为必要出庭
拒绝出庭的
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返还鉴定费用
司法建议处罚
承诺书制度
签订前应当签订承诺书
故意虚假的,责令退钱,据情节处罚
费用
败诉人负担
因鉴定瑕疵或不明确需要出庭的,费用自担
申请重鉴
不具备资格
程序严重违法(拒不出庭作证)
明显依据不足
退钱
其他
鉴定意见需经质证方可成为定案依据
撤销及后果
采信后无理由撤销的,退钱并据情节处罚
经过准许的,退钱
专家辅助人
适用鉴定人回避制度
视为当事人陈述
谁申请谁承担
勘验笔录
证据的学理分类
本证VS反证
1、该证明对象即待证事实是什么
2、该待证事实的法定证明责任主体是谁
3、该证据实际是由谁提出来的
法定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出
本证
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出
反证
反证与反驳
反证
以事实主张为反驳对象
反驳
以对方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为对象
直接证据VS间接证据
不用考虑证据的来源、形式、证明力的因素,直接看能否证明待证事实即可
原始证据VS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与直接证据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证明论
证明对象与免征事实
免证事实
2众所周知的事实 3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
可以用相反证据反驳
1自然规律,定理、定律
绝对免证
5人民法院已判决生效确认的事实(预决事实) 6仲裁机构已裁决生效确认的事实 7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
可用相反证据推翻
自认
诉外自认和诉讼自认
诉外自认不能直接构成免证事实,出费转换为诉讼中的自认
主体与方式
主体
当事人
授权的代理人
当事人当场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方式
明示
书面/口头
默示
不承认也不否认
且经审判人员说明后仍不可置否
两条件缺一不可
附条件
视情况
妥协自认
非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不得作为后续诉讼中的不利的根据
不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
共同诉讼中的法律效果
普通共同诉讼
独立性
必要共同诉讼
明确否认/默示均可
默示两条件
不适用情形
法院依职权
双益
身份关系
公益诉讼
恶意串通
程序性事项
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法院不予确认
证明责任
基本理论
谁主张,谁举证
谁主张积极事实,谁承担证明责任,而主张消极事实上的人不承担证明责任
积极
产生或存在法律关系的事实
法律关系变更、消灭的事实
妨害权利产生的事实
四要件
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过错
具体分配
合同
主张合同成立、生效一方对合同订立、生效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由负履行义务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代理权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侵权
由原告就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负举证责任(一般为四要件,无过错为三要件)
被告就妨害权利产生的事实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免责事由)
劳动争议
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特殊分配
无过错责任原则
高度危险作业
由加害方对受害人有故意举证
无过错
环境污染
由加害方对法定免责事由或者无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倒置因果
动物致害
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受害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举证
无过错
产品责任
由产品生产者对法定免责事由举证
无过错
其他
专利纠纷
由侵权产品生产者对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举证
搁置物、悬挂物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自己无过错举证
过错推定(倒置过错要件)
共同危险
由实施危险行为者对损害与自己的危险行为无因果关系举证
倒置因果
证明标准
高度盖然性标准为原则、排除合理性怀疑标准为例外
证明程序
取证
当事人收集为主
法院:
依职权
仅限涉及:1国家、社会公共利益;3公益诉讼;4第三人权益;2身份关系;5程序性事项(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
不需要质证
依申请
机关保存、涉及机密、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 可原级复议一次,需要质证
证据保全
诉讼中
依职权、依申请 可能造成损失的,责令提供担保
诉讼、仲裁前
只能依申请,48小时内裁定,30日不起诉解除,应当责令提供担保 管辖: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案件管辖权的法院
证据保全后,举证责任免除
举证
期限
一审普通程序:不得少于15日
二审中提供新证据的:不得少于10日
简易程序:不得少于15日
小额诉讼:一般不超过7日
逾期举证法律后果
逾期提交证据:责令说明理由;判断:主观恶性/重要程度 法院决定:不采纳/采纳+训诫、罚款 如果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应当采纳
新证据
发现证据的时间是否在举证期限届满后(一审中的新证据)、一审庭审结束后(二审中的新证据)或原审庭审结束后(再审中的新证据)
当事人是否存在恶意,即是否持有证据不提供、故意不提供
非当事人的原因是否足以阻挡当事人提供证据
采纳该证据对公正裁判案件是否具有重要意义
质证
主体是当事人,未经质证不得做为依据 可在审理前准备阶段质证认可
公开质证,涉密除外
国、商、私
法院依申请需质证
认证
不得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内容完整,非间接): 证明力小,不能单独做根据,需其他证据补强 1未成年、精神病,年龄、智力不服的证言 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证言 3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证言
证明力大小: 1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其他书证 2鉴定、公正、登记的书证>其他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 3原始>传来 4直接>间接 5亲属、厉害关系人的有利证言<其他证言
非法证据排除: 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方法获得的
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的根据
民事诉讼程序
一审民事诉讼程序
一审普通程序
起诉受理条件:①原告适格+与本案有直接厉害关系,②被告明确,③有具体诉讼请求,④受理范围+管辖权 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视为被告不明确→裁定驳回起诉
起诉状:1当事人情况、2诉讼请求及依据、3证据及来源、4法院、起诉时间、签名(没有案由)
7日内:立案通知当事人/裁定不予受理(可上诉) 立案后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可上诉)
再次重复起诉,符合条件应予受理
一事不再理
例外:1赡养、扶养、抚育,判后,新情况、新理由、变更费用,按新案件受理 2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撤诉的离婚案件/维持收养关系: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起诉,不予受理
原则:已判、裁、调解的,不予受理 重复起诉:1当事人相同(包括地位相反)、2标的相同、3请求相同(包括否定前判结果,也包括被前判请求包含)。 浪费司法资源,否定前诉会损失司法公信力
撤诉可以再次起诉 (未经实体处理) 离婚除外
受理前:裁定不予受理 受理后:裁定驳回起诉 经过实体处理: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庭前分流
1符合条件可转入督促程序 2可调节应当调解,及时解决纠纷 3确定适用简易程序 4交换证据,没有争议的视为质证过,(证据交换≠质证)
庭审程序
1宣布开庭:审判长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告知申请回避权利 2法庭调查 3法庭辩论 4庭审笔录 5合议庭评议 6宣判
撤诉
原告、有独三、反诉原告 撤诉后可再起诉(二审再审不可),离婚除外
按撤诉处理:原告拒不到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不交受理费
二审上诉人不到庭、再审中申请人不到庭
缺席判决
非必须到庭的被告、无独三、反诉被告、申请撤诉未批准的原告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赡养、扶养、抚育义务被告;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情的原、被告
诉讼障碍 诉讼过程中,判决书生效前
延期审理
决定,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没到庭
诉讼中止
不能确定能不能继续,裁定
1当事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需要等待继承人/代理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离婚/身份案件除外↓) 2必须依据另一案的审理结果,另一案未审结
诉讼终结
无法继续,裁定
1离婚案件/2身份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
审理期限:6个月,特殊情况+6,需报上级法院批准
判决
判决宣告一律公开 当庭宣判,10日内发判决书 定期宣判,当庭发判决书
宣判应告知:上诉权、上诉期限、上诉法院 离婚案件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
错误纠正
笔误
裁定书补正
错误
当事人上诉:报送二审法院
当事人不上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裁定
适用:1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可以上诉) 2其他不能上诉的:保全、先于执行;准许、不准撤诉;中止、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笔误;中止、终结执行......
救济
可以申请复议
原级复议
保全、先予执行
上一级复议
执行管辖异议、执行行为异议
决定
回避(原级)、罚款和拘留(上一级)
通知
驳回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的通知
可以上诉的裁定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
小额管辖权、驳回不得上诉
可以再审的裁定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上诉/再审的裁定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简易程序
传统型简易程序:两审终审
适用: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的一审民事案件
不适用: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不允许公告送达) 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3发回重审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4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5第三人撤销之诉 6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
非讼案件、发回重审再审、三撤、民事公益诉讼
程序启动
依职权适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
协议适用:符合条件可协议为简易程序,应开庭前提出 应该简易不能协议成普通
特点
程序简化
应当先行调解:1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2劳动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5合伙协议纠纷;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可简便传唤方式
未经当事人回复确认,不得缺席审判
庭审方式灵活:可以不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顺序进行
举证期、答辩期灵活,法院确定,不得超过15日
独任制,期限3个月,院长批准+3
判决书送达不能简便;裁判书中对认定事实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不允许公告送达
程序转化
开庭后普通不得转简易
简转普
1法院认为案情复杂 2当事人提出异议,法院审查成立 出裁定书
普通程序可以不再举证、质证 审限从立案之日起算
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
适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市上年度平均工资30%一下
不适用
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 2涉外 3知识产权 4需要评估、鉴定,或对评估、鉴定有异议 不适用简易程序,自然不适用小额诉讼↑
举证期法院定,不得超过7日
答辩期不得超过15日
当庭宣判,一审终审,可向原审法院再审,以不适用小额诉讼为由,可以上诉,成立的应裁定再审,做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二审民事诉讼程序
提起与受理的条件
条件
主体
原告、被告、有独三、判决承担义务的无独三
提起上诉的人≠上诉人
实质要件
不得上诉的判决
一审终审不得上诉:1最高院判决,2调解书,3一般裁定书(除以上3类),4特别程序,5小额诉讼,6婚姻效力判决
可以上诉的裁定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驳回破产申请
调解书不得上诉
时限
一审判决(上诉期15天内);仅3类裁定(10天内):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送达起算);涉外中没有住所的,30日内
不得越级
协议管辖约定也不行
书面形式
必须书面上诉状,委托代理人需要特别授权才能上诉
特殊情形
谁上诉谁是上诉人,对谁不利谁是被上诉人,都上诉的没有被上诉人,上诉请求不涉及的当事人按原审地位列明
二审中的撤诉
撤回起诉
条件
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
可以准许,准许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不予受理
撤回上诉
主体
当事人仅享有上诉申请权
时间
上诉期内
之后不得再次上诉
判决是否生效需取决于其他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是否上诉
上诉期届满后、二审审理过程中
法院裁定准许后,若无其他上诉人、则一审判决生效
已生效不能再上诉
一事不再理原则 经过实体处理,不能再起诉
二审案件的审理
审理范围
在上诉请求范围内,即审事实,又审法律
例外:违反禁止性法律规定,或损害三益
被上诉人在答辩中提出的请求,可以不予审查
审理方式
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
例外:三条件必须都符合
即使三条件都符合,也可以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
且没有提出新事实、证据或理由
一经提出则必须开庭审理
且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
组织形式
单一式合议庭
针对上诉内容审理,上诉没有提出的请求不予审理(尊重处分),酌情确定举证期限 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以径行判决、裁定不开庭
刑诉:应全面审查一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
一审必须开庭
调解与和解
调解结案
可以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送达后原判视为撤销(调解书不写明撤销原判)
调解特殊情形
1一审的诉讼请求,判决有遗漏(漏判); 2必到当事人、有独三未参加(漏人); 3一审不准离婚,二审判离婚,财产和子女问题→
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4原审原告新增独立的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一审无过错)→
调解不成,告知另诉
3&4:如果当事人同意二审法院一并审理,可以一并裁判
1&2:不允许合意放弃审级利益
和解
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结案
申请撤回上诉后,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申请法院执行一审裁判
在任何情况下,和解协议都无执行力
申请既撤回上诉、也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的裁判
原判决/裁定事实清楚、法律正确
对判决上诉: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裁定上诉: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
改判、撤销、变更
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可能更利于查清)
查清事实后改判
原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维护两审终审制度)
发回重审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成员不能参加) 发回重审判决后,再上诉,不得再发回重审
二审程序的审限与裁判效力
审限
判决:二审立案3个月+X(本院院长批准)
裁定:二审立案30日内+X(本院院长批准)
效力
不得再次上诉,不得重复起诉
注意
裁判生效后,有新事实的,应当受理
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再次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
二审或再审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再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对象:已经生效的
判决书
不适用:非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财产分割与再婚无关,可以再审)
审理范围不超过申请或抗诉的范围 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再审范围(无需调解)
裁定书(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管辖异议可以上诉,不能再审
调解书
法院
确有错误
当事人
违反自愿原则或违反合法原则
检察院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启动 只有法院&检察院有权启动 当事人申请只是材料来源
法院启动
本院启动
本院审
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院/上级法院启动
提审(谁启动谁再审)
当事人申诉
判决、裁定生效6个月内,(特殊情形自知道/应该知道起6个月)
情形
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申请法院收集证据法院未收集的
事实和证据问题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没有回避
违法剥夺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
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口头/书面)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超判漏判
法律文书被撤销/变更
程序性问题
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司法品行问题
违反自愿、合法原则
管辖
上一级法院 例外:当事人一方众多(10以上)/双方都是公民,当事人可以选择原审法院(基层化解)
当事人分别向原审法院和上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法院受理
两次机会启动再审
向法院申请,一次,裁判后不得再申请
向检察院申请
申诉不停止原判执行,法院决定再审后应裁定中止原判执行 赡养、抚养、抚育费,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四费一金一酬)可以不中止 作出新判决时撤销原判
检察院 抗诉/检察建议
情形
13种4大类
调解书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启动方式
抗诉
最高检对各级法院,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书同级提,上抗下)
收到抗诉的法院,必然在30日内裁定再审,不能质疑 有证据问题可交下级法院审理(经下级再审的除外)
检察建议
再审检察建议
经该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执行检察建议
对人检察建议
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
对同级法院提出 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
合议庭审查,3个月内决定是否再审 决定不再审的书面回复检察院
检察院没有中/高级之分 (市/省)
管辖
法律文书
最高、上级、同级
审判人员
同级
当事人申请
法院救济先行,检察监督在后
对法院的处理不满意之后,才可申请检察监督 抗诉、检查建议两种手段只有一次机会
特殊情形
竞合
双方都申请=合并
申请+抗诉=再审
撤回再审申请
再审中撤回起诉
经法院、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三益
重复起诉不予受理
一撤到底(一并撤销原判)
审理程序
另行组成合议庭
原生效判决由一审做出,按一审程序 上级法院提审/原生效判决由二审做出,按二审程序
二审程序再审的,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不予受理,则撤销一二审,驳回起诉,打回原形
调解需制作调解书,原判、裁视为撤销
特例:经过两审后,发现遗漏的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通知其参加诉讼,调解 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保护当事人上诉权)
小额诉讼的再审
向原审法院申请,应当受理;理由成立,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不得上诉 不应按小额诉讼的案件可以上诉
涉外诉讼程序的特殊规定
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外国当事人在我国诉讼,只能委托中国律师
外国律师不能以律师身份参加诉讼 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
管辖
牵连管辖
有任何牵连
专属管辖
合资企业合同纠纷
协议管辖
只能适用于:合同/财产权益纠纷
期间
被告在中国没有住所 (只看住所不看国籍)
答辩期30日
上诉期30日
审限:涉外无时限
送达
中国没有住所
1按条约 2外交途径 3使馆代送
我国驻外使馆只能向中国籍公民送达法律文书 不能对外国当事人送达文书
执行
我国法院判决在域外执行
1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2当事人向中国法院申请,由中国法院根据条约或者互惠关系 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非讼程序
特别程序
适用范围
选民资格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做的处理,选举日5日前向基层法院起诉(申诉前置)
选区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
关系政治权利,既不属于诉讼也不属于非讼(属于争讼) 选民资格、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不一定是选民本人,不要求直接利害关系
宣告失踪、死亡
失踪人财产代管人变更
代管人申请(非讼性)
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争讼性)
告知另诉,按普通程序审理,代管人为被告
被申请人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
重新出现的,应向法院申请撤销原判决
是否自行恢复婚姻关系看的是是否有再婚行为
认定公民无、限制行为能力
认定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状况时,有些需要鉴定,但鉴定和公告都不是必经程序
认定财产无主
有形财产
公告一年无人认领,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 确认前没有既判力
管辖: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起30天内,共同申请,可书面/口头
不予受理的调解协议:1申请确认身份关系的,2涉及物权、知识产权 3.非讼案件
实现担保物权
申请权人
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
管辖法院
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
标的额超过基层法院管辖范围的(算重大疑难),应组成合议庭审查(单一式合议制)
专门管辖适用专门管辖
处理
符合规定
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可以依据该裁定申请执行 救济:当事人15日内提出异议,有利害关系人知道6个月内提出
不符合规定
裁定驳回申请,救济:当事人可以起诉
注意
同一个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担保物权人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管辖:基层法院
督促程序
支付令
做出之日生效 可以留置送达,不能公告送达
债务人在15日内清偿债务 /提出书面异议→
经审查异议成立(无需核查是否属实): 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失效,转入诉讼程序 (申请人不同意起诉除外)
异议无效
债务人认可但装穷
债权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书面提出,而是向其他法院起诉
口头异议
没提异议而向其他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效力 15日内向做出支付令法院起诉,视为书面异议→
法院发出支付令起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
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的
督促程序期间,债权人就同一债务关系提起诉讼→
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失效
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
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约束力,可以对担保人起诉 因为担保人不是被申请人不能提异议
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转换(双向)
非讼转诉讼
支付令失效
除外:申请支付令(债权人)的一方不同意的
应当在7日内明示拒绝,其他债权人不受影响
诉讼转非讼
审前阶段
当事人无争议且符合条件
救济
法院确有错误需要撤销,需提交给审委会讨论决定
管辖&组织
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独任制
公示催告程序
流程
申请
法院判断是否符合条件
票据支付地法院
否
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是
1.法院受理后应立即向票据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 2.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3.公告期:国内票据公告期为60日,涉外票据可延长,但不超过90日
支付人收到法院通知,应停止支付,期间转让票据无效
公告期内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公告期内无人申报权利
申请人申请
除权判决需在申请人申请后作出,并非法院主动为之
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前,有效,暂停行使 后,无效,除权判决书请求支付
申请人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已知现持有人的情况下,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民事执行程序
执行概述
特点
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不适用辩论原则、不适用调解,但允许和解
民事审判程序并不是执行程序的前提,执行程序也不是审判程序的继续
原则
只能针对行为和财产
执行名义
生效法律文书:判决、裁定、调解书
公证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 由法院强制执行的仲裁裁决书
仅限我国法院/仲裁机构制作、承认的
执行管辖
管辖权确认
诉讼裁判类
第一审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非讼类)
裁定、支付令
相关文书法院/近财产同级法院
认定财产无主
作出判决的法院
其他机构作出的执行根据
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无关一审法院)
先立案的优先,后立案的撤销并移交
管辖权异议
收到执行通知书10日内
异议成立:撤销执行
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异议不成立:驳回
当事人对异议裁定不服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变更管辖
执行管辖权法院收到执行申请6个月内未执行
申请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
督促执行令:原法院在定期内执行
裁定由本院/其他法院执行
执行启动
移送执行
具有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弱势群体没有申请人)
申请执行
权利时效:生效后2年内(可中止、中断)
超期申请法院应受理,被执行人提出时效异议,裁定不予执行
收到申请后在10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可立即采取强制措施(不要求先发通知)
执行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书面提出,15日内审查裁定:改正/驳回
不服,送达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同级复议:我要搞法院(需要帮助) 上级复议:法院要搞我
异议/复议,不停止执行
提供担保可申请停止
当事人对执行中止的裁定不能提出异议
申请人提供担保可申请继续执行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书面提出 收到书面异议15日内(实质)审查裁定 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保全(查封、扣押、冻结)不能处分 异议成立→裁定中止执行;不成立→裁定驳回
对裁定不服
原判有错 案外人可申请
申请(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法院)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执行异议裁定送达6个月内)
成立
是必要共同诉讼人
一审程序再审
追加,作出新判决
二审
先调解,不行发回重审,重审时追加
非必要共同诉讼人
仅审理
与原判、裁无关 案外人VS申请人 向执行法院提起→
执行异议之诉 裁定送达15日内 适用普通程序
无论是谁起诉,案外人都承担证明责任
第三人撤销之诉发生在执行异议之前
启动三撤后
先三撤,后执行异议
先执行异议,后案外人再审(只能是针对裁判正确性)
不可同时适用
委托执行
法院之间
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理,但是下级法院不能审查上级法院合法性,就高不就低
执行担保
被执行人或他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同意(签、章),法院决定暂缓执行,定期限(期限与担保期限一致,最长不过1年,担保期限自暂缓期限届满起计算,担保期不明确的为1年)
到期仍不履行/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依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无需另行起诉
执行承担
被执行人死亡
不放弃继承的遗产继承人,裁定变更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偿还
放弃继承的
直接执行遗产
企业合并、分立、注销
按实体法规定,裁定变更为有义务的继承人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债务
变更追加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执行和解
效果:可裁定中止\终止执行,申请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执行非诉讼程序,不解决实体争议 只能和解,法院不能调解
没有强制力
后果
履行完毕
才终结执行并结案,再有瑕疵、损失另诉
拒不履行:只能2选1
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再就和解协议起诉不予受理
法院不能依职权恢复执行,只能依当事人申请,恢复后的执行根据是原生效法律文书
就和解协议起诉
法院受理后可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代位执行
依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 第三人收到执行通知后15日内:
向申请人履行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
提出异议(原则书面,可以口头) 没钱/与申请人无关系:不属于异议
对异议不审查 不能强制执行,中止执行
15日过期裁定强制执行
不得再代位(只能行使一次)
执行回转
执行根据被撤销,执行已经完毕,经当事人申请
裁定返还,否则强制执行
参与分配
条件:多个申请人有到期金钱债权,且已取得执行依据,财产不足以清偿
当债务人是法人时,不适用参与分别制度,适用破产还债程序处理
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完毕之前参与分配
程序:制作分配方案,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无异议
原方案分配
提出异议,法院通知债务人/其他债权人
其他人不反对,按异议人的方案修正后分配
其他人反对
告知提出异议人另诉 反对者为被告
析产诉讼
执行共有财产
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协议分割后解除),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经债权人认可,法院认定有效
申请人可以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共同财产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法院分割) 只有析产诉讼中才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执行措施
1搜查财产
2加倍支付利息&延迟履行金
针对金钱债务:加倍支付利息
针对行为债务:延迟履行金
造成损失,双倍补偿损失
未造成损失,法院具体定
3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侵权人拒不执行↑
法院可以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书主要内容公布于众 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代履行只能是具有可替代性的行为义务
限制出境、征信系统记录、媒体公布
不得强制执行:
1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物品、费用、荣誉表彰物品 2未公开的发明、未发表的著作 3金融机构缴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营业场所
财产报告
向法院报告
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一年内
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查阅,但应当保密
暂缓、中止、终结
终结:被执行人山穷水尽
民商事仲裁
仲裁协议
范围
财产纠纷
不能仲裁:身份、遗产
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可以仲裁,但是不适用《仲裁法》
原则和基本制度
原则:自愿\事实、合法、公平合理\独立仲裁
特点:自愿性、专业性、保密性、灵活性、便捷性、独立性
制度:协议仲裁,或裁或审,一裁终局
仲裁机构:民间机构,县和未设区的市不能设立仲裁委员会
仲裁书有执行力
形式和内容
形式
书面
合同里:仲裁条款 单独:仲裁协议书
内容
选择2个以上的,可协商选择1个,协商不出的为无效
约定为某地机构,但该地有2个以上的,同上
名称不准确,但是能确定的,有效
根本不存在的为无效
仅约定所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
但有补充协议或根据规则能确定仲裁机构的有效
即选仲裁又选起诉的为无效
但一方提起仲裁,另一方未在规定时间提出异议的除外
效力
只能申请仲裁,不能起诉(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管辖权) 经过实体仲裁,协议失去效力,仲裁裁决被撤销/不予执行,可以起诉
一方起诉,应当受理,另一方首次开庭前提交有效仲裁协议,驳回起诉 开庭后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成立应诉管辖
独立性:合同变更、解除、中止、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拘束力扩张:对受让人有效
转让无效:1受让时明确反对、 2另有约定、3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
确权
确认机关
①法院裁定:申请人、被申请人住所地、仲裁协议签订地、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院(或专门法院) 或者 ②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决定
法院确认权优先,仲裁机构未作出决定前,应转交给法院受理,同时中止仲裁 仲裁委先于法院接受申请并决定的,法院不予受理
时间要求
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异议,必须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未提出视为有权
注意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仲裁程序
保全
仲裁前保全
申请人直接向法院提交保全申请
仲裁中的 财产/证据保全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
仲裁委员会将申请提交至人民法院
国内仲裁→基层法院
涉外仲裁→中级法院
除了国内仲裁保全由基层法院管辖外,其他与仲裁相关的事项大多由中级法院管辖,例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均由中级法院管辖
管辖
仲裁前
证据/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仲裁中
证据所在地法院
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
救济
有权申请复议一次,但不中止执行
仲裁庭组成
独任(简易)/3名仲裁员合议(普通):由当事人约定(不需要协议中约定) 指定期限内未约定的,由仲裁委主任指定
当事人先各选1名仲裁员,第3名首席仲裁员:共同选/由主任指定
仲裁员回避→主任决定 主任回避→仲裁委员会决定
再选一个仲裁员替换
当事人可申请,由仲裁庭决定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当事人只有请求权
审理方式
原则:开庭为原则(可协议书面审理)、不公开为原则(可协议公开)
撤回申请&缺席裁决
仲裁协议效力一次性,未经过实体仲裁,依然有效 撤回后反悔的可以依据原仲裁协议重新仲裁,不能起诉(仍旧排斥起诉权)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视为撤回申请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裁决
达成和解
请求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
撤回仲裁申请
反悔可根据原协议仲裁
调解
裁决前可以调解;当事人自愿,应当调解 调解协议内容可超出仲裁请求
调解书
根据调解协议制作
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裁决书
根据调解协议结果制作
裁决
作出方式
①少数服从多数,②形不成多数意见→按首席仲裁员意见判决,不同意见笔录 裁决书:不要求所有仲裁人员签名,不同意见笔录注明+可以拒绝签字 (判决书:必须全体合议人员签名,不同意见笔录注明)
内容
仲裁请求、争辩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
当事人协议,可以不再仲裁裁决书中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
补正
适用:文字错误;计算错误;遗漏的已裁决事项 收到裁决书30日内申请/仲裁庭自行
效力
作出即生效(无论是否签收),强制执行力,一裁终局
仲裁司法审查
撤销仲裁裁决
依职权
法院可以裁定撤销裁决(认为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依申请
法定情形
程序有错
没有协议、裁决超出范围、无权仲裁、仲裁庭组成违反法定程序
证据有错
证据伪造、隐瞒证据
仲裁员舞弊/枉法
其他原因不能撤销
事实和法律问题一律不干预
当事人申请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法院 (利害关系人也可申请) 受理申请后2个月内合议庭审查 独立的司法审查程序,不适用普通程序
驳回申请
原裁决具有执行力
驳回申请的裁定不能上诉
撤销裁决
可部分撤销可分的超裁部分
若属于超裁情形且超裁部分与其他部分裁决可分,则可以撤销超裁部分裁决
可再达成仲裁协议/起诉
通知重新仲裁
情形:证据有错:隐瞒/伪造
通知后,法院应裁定中止撤销程序 说明重新仲裁的理由 仲裁庭可以拒绝,法院应恢复撤销程序 无需另组仲裁庭
一方申请执行,一方申请撤销的,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法定情形同撤销
不予支持申请的情况:
1仲裁调解书(签字确认过了) 2根据调解制作的裁决 3申请撤销驳回后同样的理由再申请不予执行
后果
可再达成仲裁协议/起诉(同撤销)
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防范虚假仲裁
当事人不服
案外人不服
送达10日内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涉外
监督范围仅限于程序性问题,完全不干涉事实认定、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
裁定应当的,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的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待其同意后报最高院,最高院同意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
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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