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法
本图适用于2020年行政法备考,根据李佳老师课程绘制而来,2021年行政法将会有较大部分的修改,购买此图的考生请一定要结合最新的修改部分对此图进行自己的修改和完善,切勿照搬,本图意在解决为21年考生提供一个大的框架。
编辑于2021-01-08 19:25:54行政法(李佳)
基本原则 (以下为依法行政原则一部分而非重要补充)
合法行政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3条:没有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利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法律优先(消极)——不抵触
法律保留(积极)——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无授权则无行政
合理行政
公平公正
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等差别对待
考虑相关因素
比例原则
《行政处罚法》4条2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重点争取背
合目的性:符合法律目的
适当性:手段与措施为法律所必须,结果与手段措施之前存在正当性
损害最小(精华)
程序正当
回避(程序正当原则)
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公众参与原则
《行政处罚法》42条1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98: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决定前:告知事实、理由和依据
决定中:听取陈诉申辩、听证会
决定后:说明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自由裁量时考虑的因素
行政公开原则
《行政处罚法》4条:依据公开; 42 公开听证
国家秘密绝对不公开
个人、商业原则不公开
同意
公共利益
诚实守信
(诚)信息真实(别撒谎)
全面、准确、真实
(信)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别反悔)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不得随意撤销、变更
由法定事由撤销、废止、变更,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并予以赔偿(违法)或补偿(合法)
构成要件
授益行为
有信赖利益且该利益值得保护
保护方式
存续保护
财产保护
高效便民
行政效率
积极履行职责、遵守法定时限
便利当事人
权责统一
行政效能
法律/法规赋予执法手段
行政责任
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行政主体
一般/专门行政机关
国务院 (内设机构)
国级
省政府
省部
市政府
厅局
县政府
县处
乡政府
乡科
县公安局
市公安局
省公安厅
公安部
正式机关/派出机关/派出机构
正式行政机关
派出机关
派出机构
原则不做行政主体 例外可做:授权
公安局→派出所(警告、500元以下罚款) 工商局→工商所 税务局→税务所
授权 VS 委托
授权
无行政权能的机构、组织 获得行政主体资格 仅法律/法规/规章的授予
红头文件(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授权资格
委托
机关、机构、组织、个体 没有行政主体资格(以委托机关名义)
处罚:事业组织 许可:行政机关 强制措施:无
行政主体判定
政府:国省市县乡 下属4级专门机关 3类派出机关
(权)谁行为,谁被告
(名)谁的名义谁担责
12类主题及时在行政越权的情况下,依然可以作为行政主体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共同行为共同告
无行政权能组织
授权有效,就是行政主体,无效就不是
机构设置/编制管理
国务院
机构设置
国务院组成部门
总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高
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管局
议事协调机构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国务院决定
司级内设机构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国务院批准
(中央最低)处级内设机构
机构/部门自己决定 报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低
编制管理 人:人员数额&领导职数
国务院行政机构
国务院批准
议事协调机构
临时/流动/不对外,不单独制定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机构设置
地方政府机构:立、撤、并、改
上一级政府批准
同级人大备案
不同机构职责划分冲突
协商未果:编委提协调意见→本级政府决定 协商一致:政府编制管理机构备案
政府机构内设机构:立、撤、并、改
本级编制管理部门批准
编制管理
地方编制总额
国务院审批
地方事业编制管理办法
国编办审核
省编办拟定,省政府发布
决定前:告知 决定中:听取
同区不同级部门调配行政编制
国务院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同区同级编制调整
本级政府
评估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定期,国编办制定方法,结果作为参考依据
公务员法
内涵:履行公职、行政编制、国家财政负担
职务&级别
引咎辞职:只辞去领导职务 级别不受影响,可复出
公务员进、转、出制度
进:公职取得
录用委任制
适用:主任科员以下(挫),非领导职务 不适用: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列入失信惩戒对象
录用:1年试用期(固定) 笔试、面试、资格复审、考察、体检、公示 (未通过不予录用)
合格:委任
不合格:取消录用
录用特殊职位: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简化程序/其他测评方法
选任制
人大/常委会选举:领导职务
聘任制
专业性/辅助性职位
不适用:涉及国家机密
参照录用程序公开招聘/直接选聘
合同:1-5年,可约定1-12个月试用期,协议工资
可以仲裁,可以民诉
签订/变更/解除,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专业性较强的职位:需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领导职务和职级(非领导职务)均适用聘任制
公开选拔委任
厅局以下领导职务/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爽)
转:交流
挂职锻炼:只换工作岗位,不动人事关系
转任
国家机关(体制)内部:不同职位、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
调任
从国企、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公务员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副调研员以上职务(长/爽)
出:退出
退休/辞职/辞退
退休
男60/女55、丧失工作能力
依申请:工作年满30年,满20年&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
处分前退休的(降级、撤职、开除),降低/取消其退休金
辞去公职
不得辞去公职: 1未满最低服务年限、2涉密不满脱密期限、 3重要公务未处理完毕&且需本人处理、 4接受审查,司法程序尚未终结、5其他法定
引咎辞职:辞去的是领导职务,不是公务员职务
辞退
应予辞退:1年度考核连续2年不称职、2不胜任现任工作&不接受其他安排、 3机关调整拒绝合理安排、4不履行义务/遵守纪律,教育不改&不易开除 5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15天/1年累计超过30天
辞退享受失业保险,开除没有(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受过刑罚、失信名单)
不得辞退:因公致残、伤病医疗期内、孕期/产假/哺乳期、其他法定
公务员管理制度
权利&义务
接受培训是权利
回避制度
地域回避
市长/县长/乡长
任职回避
夫妻、直系、三代以内旁系、姻亲
事项:1同一机关直接隶属统一领导人职务,2直接上下级关系、 3其中一方担任领导,另一方不得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物中担任任何职务 经省级以上人事部门同意,可变通
执行回避
执行公务:涉及本人亲属关系,应当回避
任职禁止
在职禁止
因工兼职:应经有关机关批准,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离职禁止
适用:辞职/退休,不适用:开除、辞退、取消录用 期限:领导/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3年,其他公务员2年 事项: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组织/活动
违反处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情节1-5倍罚款
考核升降制度
考核结果: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不称职:降低一个职务层次 连续2年不称职:应当辞退
惩戒制度
退休不能处分,可以降低/取消待遇
违反法律/纪律
处分种类 注意:降职不是处分
警告
6个月
不得晋升(可涨工资)
记过
12个月
记大过
18个月
降级
撤职
撤去现职 附带降级
24个月
不得晋升 不涨工资
开除
终生不得再担任公务员
非行政处分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数个违法违纪行为
种类不同
吸收原则:只执行重的
种类相同
相加原则:不得超过48个月
处分程序
初步调查
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暂停职务
立案
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同意
进一步调查
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职、退休
可以辞去领导职务
听取陈述/申辩
讨论决定
领导成员集体讨论绝决定
书面形式,作出之日起生效
主动交代+有效避免/挽回损失:应当减轻处分
通知
决定作出即生效,书面通知本人
处分解除
解除条件
开除以外
有悔改表现,且未再发生违纪行为
期满后
自动解除
解除后,晋升职务、级别、工资不受原处分影响 例外:降级/撤职,不恢复原级别、职务
申诉
定期考核:不称职可申诉,基本称职不可申诉
申诉不停止执行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 条例
立项
1国务院下属部门有权报请 2国务院法制机构拟定立法工作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建议 3国务院法制机构拟定立法工作计划,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起草
主体:国务院一个部门/几个部门/法制机构(司法部),具体负责起草
程序
上
报国务院决定
下
应当将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除非国务院决定不公布
专业性强的,可以吸收专家,也可委托专家起草
左右
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结果: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共同签署
审查
不同意见应当协调,较大争议的重要立法事项, 1.司法部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评估(背锅), 2.充分协调不能一致意见,司法部/起草部门应报国务院领导协调
送审稿存在基本条件尚不成熟/存在较大争议/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缓办/退回起草部门
决定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大事开会)
国务院传阅审批(小事传批)
公布
总理签署公布
国务院令
载体
1国务院公布(为准) 2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3全国范围报纸
施行
公布后30日后实行
例外:当即公布,当即实行
备案
公布后30日内:国务院办公厅(秘书)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解释
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 /出现新的情况
申请:国务院各部门/省级政府
解释:国务院
公布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
效力:与行政法规同等效力
具体应用问题
申请:省级政府法制机/ 国务院有关部门法制机构
解释:国务院法制机构
行政规章制定程序
政治方面的配套规章,应及时报告党中央/同级党委 其他重大,报同级党委
行政法规:政治、重大,都报党中央
制定机关:国务院部门、省政府、地级市政府
行政法规;只有国务院
名称:办法、规定、令
行政法规:条例/办法/规定
立项公布
国务院部门部委首长签署/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起草
一个部门/几个部门共同/法制机构/组织
专业性较强:可委托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
共同起草:共同签署,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
审查
部门内设法制机构审查 说明:审议单位(法制机构)/起草单位
审稿存在较大分歧/涉及较大利益/普遍关注:可以举行听证会
决定
部门规章
部委会议/委员会会议
地方政府规章
全体会议/常务会议
规章无传批
行政法规:大事开会,小事传批
文本公布
部门规章
国务院公报或部门公报 中国法制信息网 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
地方政府规章
本级政府公报 中国法制信息网 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
备案
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报请备案:公布起30日内
行政法规:国务院办公厅
规章监督程序
认为部门规章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可向国务院提出审查建议
国务院提出处理意见
或向该部门/政府
对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收取费用
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 规章/地方性法规无权规定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起诉受案范围
概念
判断标准 具体行政行为 排除非具体
特定性
抽象行政行为
行为的内容
特定时间段内确定人
面向未来可否反复适用(反复适用的是抽象)
处分性
暴力侵权行为
没有机关意志
属于事实行为,可申请国家赔偿
行政指导行为
建议
区别于假指导(具体行政行为)
调解
不强制(想听就听不听拉倒)
重复处理行为
没有带来新的义务
过程性行政行为
决定书:决定罚款——可诉 告知书:拟做出罚款——不可诉
外部性
内部行为(体制)
内部申诉
内外看身份
体检不合格取消录用:外部
试用期后取消录用:内部
行政性
国家行为
仲裁行为
行政协助司法执行
刑事司法行为
客观看授权,主观看目的
法律授权:必须是《刑诉》的明确授权
行为目的:行为目的究竟是侦查还是滥用行政职权
行政合同
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但可受案
抽象行政行为
可附带受案
行政复议期间,诉讼不予受理
行政行为分类
授益/负担
羁束/裁量
授益/负担
要式/不要式
口头传唤是不要式
作为/不作为
成立&效力
成立时间 起诉期的起点
作为
送达
不作为
积极
拒绝时
消极
法定期限:届满
无法定期限:2个月
紧急情况:当场成立
效力
拘束力
行政机关&当事人:都必须遵守 其他国家机关&社会成员必须尊重
确定力
不再争议、不得更改
有限救济
执行力
强制
违法要素
主体违法
事实依据违法
适用法律依据违法
违反法定程序
明显不合理(质变为违法)
显失公正/滥用职权/畸轻畸重
单独任何一个都叫违法
无效/撤销/废止
无效
明显重大违法
无行政主体资格
无法律依据
内容不可能实施
利害关系人可在任何时候主张无效 有权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无效
请求确认2015.5.1之前行政行为无效:不予立案 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
有权机关:行政机关自身、法院、被越权机关
可撤销
一般违法
实体法
撤销前合法有效 撤销后溯及既往失效
程序法
利害关系人在起诉期(6个月)/提起复议期(60天)向有关机关申请撤销 复议: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本级人民政府
可获得赔偿(但是自作孽不可获得赔偿)
废止
行为合法,情况变化
废止之日丧失效力
造成损失:给予必要补偿
其他原因:死亡/解散/事实已消失
常见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不作为
行政许可法
概念和种类
概念
特征
内外看身份(体制内对体制外)
相关概念区别
内部审批——行政机关对人事财务外事等审批、对重要计划等
行政确认——没有赋权性(户籍登记、婚姻登记、机动车登记等)、责任性、溯及力
交通事故认定属于确认,但认定可复议
行政许可的种类
法律分类
一般许可,形式审查1名以上;实质审查2民以上
特许
自然资源、公共资源
采用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来决定
认可(人)
对象是自然人、法人;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
核准(物)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等
经过检测、检验;2人以上
登记
企业登记、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
变更登记属于行政确认
附期限许可和不附期限许可
延期:许可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申请(另有规定的除外) 届满前决定是否准予延续,逾期未作视为准予。(区别第一次,第一次是拒绝)
有无数量限制
有数量限制:先到先得(矿产等优中选优)
是否可转让,采矿证可以
许可的设定
第十三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第十六条 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设定和具体规定的区别:从无到有;从粗到细
具体规定
设定权
经常性许可:可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
临时性许可
国务院决定(全国性)
尚未制定法律 有必要 及时(无时间限制)制定法律or行政规章
省规章(地方性)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规章、地法规 确需立即 满1年要继续,提本级人大及常制定地法规
限制:不得设国统一确定资格资质的 不得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 不得限制外地生产经营服务商品进入本地
所有地方法规规章都不可
规定权
不增设、不抵触上位法(增加了上位法的许可条件)
行政许可设定的程序
起草
应听取意见
评价
设定机关定期评估
实施机关适时评价
立法后评估:公民可提出意见/建议
停止实施 个别地方没必要
实体条件
有关经济事物的行政许可
程序条件
省级政府经国务院批准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被授权组织,对象为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获得行政主体资格
授权依据:法律、法规
规章不是授权依据
被委托机关,对象为其他行政机关,没有主体资格,委托后应公告,
便民措施
一个机关一个许可
多个机关多个许可 (均为可以,not应当)
集中许可(所有权转移,承担责任)国务院批准、省政府决定
联合许可(所有权不转)本级政府组织,许可大厅
统一许可(并联式审批,所有权不转)本级政府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not主观重点)
申请
格式文本:不得收费(无例外)
无规定不必亲自到场
受理
材料不符合要求:当场/5日内一次告知补正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收到材料日视为受理
材料补正告知书不可诉
审查
实质内容:需2名以上工作人员
决定
书面决定:准予许可决定公开(许可法中无口头) 期限:20+10(经批准);统一/联合集中办理:45+15
例外: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不予许可的决定不公开
无地域限制的全国有效
决定10日内颁发:许可证、印章/标签
不是所有许可都颁发许可证
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 《行政许可法》46-48
范围
依职权 重大公共利益
应向社会公告
依申请 重大私人利益
程序
5207:告知听证权5日内申请; 20日内组织听证;7日前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回避:主持人
听证笔录:交参与人确认无误,签字/盖章 是决定的唯一依据
应当公开
听证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许可的实施存在违法
责令改正
限期
资源利用特许
市场准入特许
立即
重要核准事项:特种设备
吊销许可证
许可后实施活动:严重违法行为
许可获得过程中违法:撤销 (许可法69条)
理由: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滥用、越权、违法、不具有资格等(应赔偿) 欺骗贿赂(不赔偿)既遂3年禁,未遂1年
区别吊销——事后违法 区别注销——程序性动作 “咔嚓一下” 撤销、撤回、吊销、过期、当事人死亡均需注销
法律效力:撤销前有效,撤销后溯及既往无效
发现公共利益变化,需要废止 (已合法取得)
许可的撤回与补偿
补偿程序:先找行政机关,不予答复再复议诉讼
补偿标准
实际损失标准(普通类许可)=成本+一定的合理的利润
实际投入标准(特许)=投入(成本)
当事人无法继续从事许可活动 证不能用了(包括吊销、撤销、撤回)
注销
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的收费
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格式文本绝对禁止) 法律/行政法规(不包括地方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全部上缴国库 不得截留、挪用、私分
行政处罚法
概念和种类
概念(争取记) 不属于行政处罚的滞纳金(行政强制执行)、收费行为(行政征收)、责令限期改正(类似于修复原状,行政强制措施)、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行政命令)、取消学籍、取缔
种类
警告
不公开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直接用于违法活动的财物,且属于本人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限期整改是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区分扣押许可证
行政拘留
其他种类
《治安管理处罚法》
责令限期离境(附加刑,不得单独适用)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得设定
设定和具体规定
设定权
法律:各种
行政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
地方性法规:除限制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杀死法人)、其他种类的处罚(特别法创造的)
部门规章:可设定警告、一定数量罚款(<国务院规定上限)
地方规章:可设定警告、一定数量罚款(<省人常规定上限)
规定权:具体规定,可以在设定的行为、种类、幅度内作出规定
实施机关
自行实施:行为发生地(实施地+结果地)管辖
集中实施(城管):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授权的省政府可决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国家垂直领导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本部门行使
授权实施
委托实施
实施程序
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的调查 (37条)
执法人数:不得少于2人,出示证件
证据登记保存
条件: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程序: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期限: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审核(38条):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审核(17年修改)
初次从事需过法考,老人老办法
决定(39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复杂的集体决定),决定书需要载明XXX
送达
在场:当面送达
不在场:7日内送达
简易程序 (处罚法33、34)
条件
一般罚 公民50元以下、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武林(50)打回在千年(1000)古刹少林寺召开
治安罚:对公民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一清二白,事实清楚,200以下
程序
一人执法
当场处罚、当场送达
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听证程序
告知+申请=听证
条件(应当告知)
一般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其他也可以告知听证
拘留属于可以听证
吊责大款
治安罚:吊销许可证、2000以上罚款
时限(依申请):3日内、7日前
不管三七二十一
回避、公开、代理、笔录、费用都和许可一样
公开不公开都是法定的,不能视情况
处罚听证笔录没有案卷排他效力
费用行政机关承担
实施规则
不处罚情形
无行政责任能力:小孩(14),精神病
情节轻微,及时纠正
处罚时效(29条)
期限:2年内未被发现(若已经被立案了则无时效),治安处罚6个月
起止时间: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继续or连续从终了之日
一事不再罚(24条)不得给与两次以上罚款
折抵制度(28条):行政拘留折抵拘役、有期;罚款折抵罚金
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
主体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公安派出所:警告/500元以下罚款
伍佰真有派
实施程序
调查
传唤
1对象:违法行为人 2可以口头(仅传唤) 3应告知原因&依据 4不接受可强制传唤
询问
1对象:违法人、证人、受害人 2不得超过8小时,可能拘留的不超过24小时 3询问不满16的违法人,应通知父母/监护人到场 4笔录上签名:警察&被询问人(公安机关无需盖章)
检查
检察员不少于2人 原则:出示工作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证明 确有必要:仅出示工作证 检查公民住所:必须有有县级以上公安检查证明
扣押
案件无关不得扣押 善意取得不得扣押
决定
证据
听证
简易程序
期限
30+30重大复杂
送达
当场交付,或2日内
决定拘留:通知家属
有被害人:应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害人
调解
不能强制执行,可民事诉讼
实体规则
不处罚
同行政处罚 6个月
从轻/减轻
从重
处罚的执行
罚金:罚执分离,15日内交银行;强制执行按日加处3%的执行罚
拘留:不超过20日,不执行、暂缓执行条件
行政强制法
概念和种类
行政强制执行
现有基础决定,当事人不履行;永久性
许可证:暂扣是处罚,扣押是措施
间接强制执行
主体:所有行政机关
执行罚
滞纳金/加处罚款 仅限金钱给付义务
避免天价滞纳金:
1告知义务
2数额上限
不得超过给付数额
3期限上限
超过30日+催告不履行:只能拍卖/划拨
代履行
适用:有义务+催告仍不履行,导致危害交通安全/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
主体:行政机关自己/无利害关系第三人
催告:代履行3日前再次催告当事人
收费:按成本合理确定,当事人承担
立即代履行:情况紧急
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程序规则
主体
有直接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公安局、国安局
送达拘留所
人身
税务局
海关
划拨存款
财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拆除违规建筑
拆房
责令拆是行政处罚
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除以上5种以外:质监局、环保局、土地局等 只能申请法院执行
拍卖权是普遍权利
条件:山穷水尽疑无路,扣的货物抵罚款
1.当事人不复议、不起诉、催告也不履行 (山穷水尽)可以拍卖抵扣罚款
2.查封、扣押必须发生在处罚之前/只能是罚款/只能是拍卖,不能是变卖、划拨
一般程序
步骤
①书面催告:执行前最后通牒
催告为阶段性,不可诉
催告期间若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财物,可以做出强制执行决定
②申辩:当事人的权利
③执行
一般程序2个例外
山穷水尽时的拍卖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
需公告,当事人不诉讼&不复议&不拆除,才可强制拆除(6个月)
强制执行特殊规则
执行协议
约定分阶段履行
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可减免罚款/滞纳金
当事人不履行协议: 恢复强制执行
人性化执行 比例原则
不得在夜间/法定节假日执行,情况紧急除外
不得对居民采用停止供水、供电、供热、燃气(工厂可以)
中止执行:确有困难、第三人有理由、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执行终结:人、标的、执行根据没了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非诉执行) (非重点but难点)
条件
主体条件:无直接强制权以及均可的(税务海关)
时间条件:不复议、不诉讼、不履行,期满后3个月可以 权利人也可申请,自行政机关申请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
程序条件:催告,催告后10日
管辖:申请机关所在地基层法院,or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申请
受理:5日内,15日可申请上级复议
审查 (行政庭)
书面审查:形式上书面审查,符合的7日内裁定执行
听取意见方式审查:明显违法的转入实质审查,听取意见,30日内裁定
紧急情况:可申请立即执行,院长批准裁定后5日内
费用:合理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行政强制措施
无基础决定、直接动用强制力量;暂时性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务
扣押财物
冻结存款、汇款
其他
设定
行政强制执行:一律法律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N
行政法规:N-限制人身、冻结、其他法律保留
地法规:查封、扣押
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无
具体设定:不得抵触上位法所规定的对象、条件、种类
实施主体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18-33条)
一般程序
报批
原则:事前经负责人批准
紧急情况:先强制后补办 负责人不同意:立即解除
财产类:24小时内报告+补办
人身类强制措施:立即补办
表明身份
2名以上执法资格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通知当事人到场
告知
理由、依据、权利
听取当事人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
当事人&执法人员共同签名 拒不签名:笔录中说明;拒不到场:请见证人签名
行政强制无听证(来不及)
复议:申请/职权,条件:重大复杂
查封、扣押程序
不适用对象
1案件无关、2善意第三人的、3生活必须、4重复查封
实施程序
当场交付:决定书&清单,一式两份双方保存(名称、印章和日期)
2名以上执法人员
实施期限
30+30情况复杂+负责人批准
保管&费用
行政机关承担损害赔偿(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追偿)
强制措施不收费,强制执行可收费
冻结程序
实施主体
仅法律规定的机关/组织
对象
违法涉及的金额相当的存款/汇款
不得重复
实施程序
机关负责人批准→2名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只做笔录,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金融机构:应立即冻结,不得拖延,不得扎起冻结前向当事人透漏
冻结决定书:3日内送达当事人
期限
30+30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对比
行政争议法总论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上级
自由选择
所有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调解不是
直接诉讼:诉讼期6个月
复议后诉讼:诉讼期15天
司法终局
省部级具体行政行为
原省部级复议 自我纠错
国务院裁决
终局不可诉
行政诉讼
直接诉讼
复议前置
侵犯自然资源权利案件
已经取得+给了别人(收归国有不算)
纳税争议案件
交不交、谁来交、交多少、怎么交
在复议前置的行政诉讼中,若复议机关不作为,只能选择告复议机关的不作为行为,不可以去诉原行为
例外:处罚/强制/反倾销税(自由选择)
禁止集中/限制集中-《反垄断法》
复议终局
省级政府的自然资源终局裁决
已经取得+给了别人+省级政府+特定法律规范
外国人/境外人员-限制人身自由《出入境管理法》
行政诉讼参加人
被告
直接起诉,被告资格确认
1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机关、 4派出机关
5被撤销的
继续行驶职权的行政机关
无法继续行使:以所属人民政府(垂直领导的以上一级)
6临时组建机关-组建机关 7共同行为-诉讼共同被告(不同意追加列为第三人),复议直接追加为被申请人 8假共同通行为:行政主体-被告,非行政主体-第三人 9经批准的行政行为:诉讼看名义,复议被告是上级 10内设机构-所属机关; 派出机构-自己的名义(种类越权时为其所属机关)
11开发区管理机构
国务院、省政府设立的
管理机构/职能部门可独立做被告
非国务院、省政府设立
管理机构
非国务院、省政府设立,未取得授权
设立该机构的地方政府
12房屋征收补偿行为
征收部门为被告(委托不影响)
告错了:法院通知变更被告 拒绝变更:驳回起诉
复议后再起诉,被告的确定
复议不作为后再起诉(未实质审理过)
自主选择权:原机关/复议机关
申请复议无证但理由不作为:直接主管人/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 经责令扔不受理造成严重后果:降级、撤职、开除
复议改变后再起诉(改变行为结果)
被告:复议机关
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不属于改变,司法解释视为维持
复议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负责从新作出决定
原机关为第三人,可能被判决恢复原决定
复议维持后再起诉(审过且结果没变)
共同被告:原机关+复议机关 (只诉其中一个,法院必须追加另一个)
重复处理不属于
共同承担举证责任
申请人多项申请:部分维持、部分改变 共同被告
复议不改变处理结果, 只改变法律依据: 属于维持
原告
概念
公民/法人/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不能為了他人的利益
行政诉讼只能是“民告官”
原告资格判断
直接对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相关人员:
亲属关系(包括配偶)无原告资格
1侵权关系的受害人
3物权关系
相邻关系:受行政行为侵害人
农村土地使用权人
所有权人
4公平竞争关系
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使其陷入不利竞争关系
5合同关系(需要判断)
1行政行为时需要判断合同另一方的利益+2只能告政府
有民诉,没行政;没民诉,有行政
组织的原告资格
1合伙组织
合伙企业:以登记字号为原告
未登记营业执照:合伙人列为共同原告
2个体工商户
无字号:以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
有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
3非营利法人
出资人、设立人:可以自己的名义
4业主共有利益
业主委员会:涉及共有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业主委员会不起诉:面积过半/户数过半的业主可以起诉
5股份制企业内部机构
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可以企业的名义
6投资人(中小股东≈3)
中外合资企业:各方均可以以投资人自己的名义
7非国有企业法人资格消亡
企业可以自己的名义
借尸还魂
法定代表人可以自己的名义
曲线救国
原告资格的转移
原告死亡/中止,依法自然转移 诉讼中转移:中止90天未确定承受人,终结诉讼
自然人
继承资格地位,非代理人
法人/其他组织
共同诉讼
类型
必要共同
同一个行政行为,不可分割
夫妻超生
普通共同
同类行政行为+当事人同意
追加共同被告
告漏了
1通知原告追加
2不同意追加,应当追加为第三人
追加共同原告
应当做为原告而未起诉
1同意追加:列为共同原告
2不同意追加,愿意放弃权利:可不参加
3不同意追加,不肯放弃权利:应追加为第三人
第三人
概念
行政诉讼第三人都是有独三
确认
原告型第三人 “民”均为原告型
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与原告区别:未起诉)
与原告利益相反
直接追加
与原告利益一致
先考虑共同原告 不同意再追加
与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第三人
被告型第三人 “官”
与被诉行为有法律利害关系
共同署名的非行政主体 狐假虎威假共同
只能列为第三人
起诉时遗漏的行政主体
通知追加被告 拒绝追加列为第三人
与处理结果有法律利害关系
两个机关行政行为互相矛盾
非被告是第三人
复议改变后再起诉:复议机关被告
原机关第三人(实践一般不敢来)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地位:有独立的诉讼利益
时间:被告诉讼程序已开始,一审判决以前
途径:申请/通知
应当通知
同一个行政行为
可以通知
同一类行政行为
诉讼代表人/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表人
原告10人以上
代表2-5人
复议按旧法1-5
指定期内推选,推选不出:法院指定
诉讼代理人
法定
无行为能力、监护关系
委托
1-2名
范围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近亲属、工作人员
所在社区、单位、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条件太多,考题一般不能
方式
授权委托书
一般不能口头
可口头委托近亲属:被限制人身自由,先起诉后补充委托证明
行政诉讼管辖
一般原理
概念
先确定被告
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
中级法院
级别高
国务院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
性质特
海关
证券交易所
有涉外
涉外、港、澳、台
高级法院
最高法院
级别就低原则:原行政机关&复议机关共同被告时,以原机关确定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一般
原告就被告原则
特殊
不动产案件
行政行为导致 不动产物权变动 罚款不算
不动产所在地
登记的
登记所在地
未登记
实际所在地
经复议案件
无论结果维持(包括不予受理)/改变:即可向原机关所在地,也可向复议机关所在地(便利原告)
限制人身自由案件
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基于同一事实,关了的人诉关了的强制措施原告(被关的人)/被告所在地 拘留不适用
原告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技术流: 1st 被告 2nd 级别:中级→基层 3rd 地域:不动产→复议/限制自由→被告所在地
管辖恒定原则
以起诉时为准
跨区域管辖
经最高院批准,高级法院确定:法院可跨行政区域管辖,又称交叉异地管辖
共同管辖
不考
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移转管辖
管辖权异议
不考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
不予受案范围
1内部行政行为、2国家行为; 3刑事司法行为(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不能假借刑事侦查之名干预经济纠纷(可行政诉讼) 4行政机关的调解(柔性)/仲裁(民事诉讼) 5不具有强制力、6重复处理(驳回申诉,没有任何改变)
7过程性行政行为:告知、听证,不予受理 例外:导致许可程序对主体事实终止
8法定有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
国务院复议
省级政府:自然资源权复议决定
签证、外国人居留决定
9行政协助执行行为(非自己的意思表示):若扩大了执行范围-违法执行,可受案
10信访行为
11特别法规定的其他
劳动监察指令书
信息公开的不受案
告知更改补充的要求行为/告知应按法律法规办理
拒绝提供已公开出版的刊物
拒绝制作、搜集、汇总、分析、加工政府信息
应当公开未公开,不先申请直接起诉的
行政合同可受案
概念
民告官(官可以强制执行) 非具体行政行为(双方自愿、有偿协议)
种类
特许经营协议
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协议
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附带受案
审查:抽象搭具体的便车,必须有关联性: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对抽象行政行为不可以直接起诉
对象:仅其他规范性文件(红头文件),国务院制定的红头文件除外
申请时间:一审开庭前(庭审中需正当理由)
管辖:具体行政行为做出机关决定
程序
可能不合法,应当听取文件制定机关意见
应当准许机关申请出庭
不理的不能阻止法院审查
申请结果
规范性文件不合法:1.【不适用】不做依据(不能判无效)
2.【提建议】向制定机关提出建议:裁判生效3个月内,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出修改/废止司法建议 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向主办机关/共同上一级 收到司法建议的机关:60日内书面答复 情况紧急的:法院可建议制定机关/上一级立即停止 3.【告领导】可抄送制定机关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备案机关
复议:能管就管,不管再转
法院审查权监督制度
法院判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生效后报送上一级法院备案
涉及国务院部门制定的:应当层报至最高人民法院 涉及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应层报至高级人民法院 (省政府不包括下属部门)
行政诉讼程序
起诉&受理
起诉
一般条件
1有原告资格、2被告明确、3有具体诉讼请求&事实依据、4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管辖
5不构成重复起诉(一事不再理)
重复起诉:1当事人相同、2标的相同、3诉讼请求相同/后诉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程序条件
复议前置的,直接起诉不予受理
时间条件
超过起诉期限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期限不存在中止/中断 只有扣除/延长:不可抗力时间不计算
诉作为
知道:行政行为起6个月 知事实不知诉权:6个月且1年内 全不知:6个月且行为作出5年内(不动产20年)
诉不作为
无履行期:申请2个月后可起诉,期限6个月 情况紧急:当时便可
复议后起诉
复议作为
15日内
复议不作为
60日复议期限届满起15日内
起诉方式:起诉状,书写困难可口头
受理
审查&处理
一律接受起诉状
登记立案
不予立案
可上诉
先予立案
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接收,7日内决定
7日仍不能决定,先予立案
指导、释明、补正
一次性全面告知
拒绝补正/扔不符合: 退回诉状&记录在册
坚持起诉:裁定不予立案,载明理由(2018新增)
救济途径
上诉
不予立案裁定不服,上一级法院
投诉
不收诉状/受了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向上级法院
责令改正,对责任人给与处分
飞跃起诉
不立案,又不裁定,向上一级法院起诉
应当立案,也可指定下级
审理程序
一审
普通程序
审理前准备
合议庭:3人以上单数
提交起诉状5日内:副本发被告
答辩期:被告收到15日内 交证据&答辩状/管辖权异议
5日内:答辩状交原告
诉状写的不专业,对方会放松警惕
送达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正当理由除外→赔偿请求可在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
开庭前3天,通知出庭
传票只对当事人,其他人是通知书(证人)
庭审程序
审理对象
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一审:诉什么,审什么,判什么
审理方式
言辞审理(开庭)
原则公开审理
例外: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绝对不/商业秘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
拒绝陈述视为放弃权利,承担不利后果
当事人恶意串通:裁定驳回/判决驳回(民诉只能判驳)
审理期限
6个月
公告/鉴定/调解期间/中止/ 管辖异议/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起诉状内容欠缺:补正后次日起算
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
协定简易
一审,各方同意
法定简易
一审,事实清楚、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具体:①行政行为当场作出、②款额2000元以下、③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不适用:发回重审、审判监督再审
要求
一人独任
期限45日
可口头通知、传唤
判决书不能口头
举证期限法院定,也可经协商一致并经法院批准,不得超15日
转换普通程序
审理过程发现不适用简易
裁定转普通
审理期限自立案起算
与民诉简易程序区别: 仅3,其他一样
1民诉只能由基层法院,行政无要求
2民诉审理期限3个月,行政45天
3民诉原则当庭宣判,行政没规定
二审
原告、被告、第三人有权上诉
上诉期
一审判决书送达15日内
一审裁定书送达10日内
原审法院程序
收到上诉状5日内:副本发送其他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收到副本:15日内交答辩状
原审法院收到答辩状:5日内副本送上诉人
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答辩状:5日内案卷&证据报送二审法院
审理
方式:没有新事实/证据/理由:可以不开庭(书面审)
当事人没有申请开庭审理的资格
对象:二审对原审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限制
只是审查合法性,不审合理性
期限:收到上诉状起3个月内终审判决
审判监督
与民诉无差别
行政诉讼审理中的特殊制度
撤诉
1改
被告主动改/法院建议改
视为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1根据原告请求履行职责 2采取补救、补偿措施 3行政裁决案件: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的和解
改的时间
一审、二审、再审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法院可以准许,但涉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2撤
原告真实意思
3裁
条件:被诉行为改变/不违法/书面告知法院/第三人无异议
结果:准予撤诉/不予撤诉
不能即时/一次性履行: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中止审理
被告改变行政行为:新的行为不诉不理,旧的行为不撤就得继续审
视为撤诉
1传唤不来
2未经许可中途退庭
3不交受理费
后果:同一事实&理由重新起诉,不予立案
未交费按撤诉的,缴费后可以立案
撤诉裁定有错误:可以申请再审(审判监督程序)
缺席判决
被告不来
条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
后果
公告
向监察机关/被告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依据
庭前交换没争议的除外
原告
申请撤诉不予准许,未经许可中途退庭
诉讼保全&先予执行
同民诉
可怜的人申请可怜的钱(不必提供担保)
国家赔偿款不属于
必须是书面申请
不服可申请司法复议一次(原告双方都有)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诉讼终结
同民诉
调解
行政案件原则不适用调解
调解范围:行政赔偿/补偿/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行为
调解协议
达成协议应制作调解书
生效:双方签收
具有处分性&强制执行力
公开
过程不公开
当事人同意除外
结果不公开
必要公开除外
未达成协议:及时判决
调解协议不能成为判决依据(有调没判,有判没调)
法院准许,第三人可来,有必要可通知
行政行为停止执行
原则不停止
例外情形:1被告认为需要,2原告/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认为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停止不会损害公共利益,3法院认为执行会造成公共利益重大损害的
行政首长出庭
正职、副职、分管负责人
应当出庭: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 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法院书面建议出庭的
行政首长出庭:可另行委托2名诉讼代理人
不能出庭:提交情况说明,盖章/签字 法院可向上一级/监察机关提司法建议
领导不来照审不误
领导必须来
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但是工作人员可以是实际干活的
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着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可以视为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
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排除
排除妨害强制措施
1训诫
2责令具结悔过
3罚款
4拘留
需院长批准 可以合并适用 同一妨害行为不得连续适用
回避制度
同民诉
与其他诉讼交叉案件
与刑事
具有相关性:中止,等刑事案件审结
无相关性:继续审理
与民事
合并审理
前提
依申请,可以一并;仲裁应当一并审理
1仅限5个可能与民事纠纷关联的:许可、登记、征收、征用、裁决 2一审开庭前提出,法庭调查中需正当理由 3行政案件未超期 4行政纠纷、民事纠纷均可独立立案并属于同一法院管辖
行政/民事:应当分别裁判
可以分别上诉
行政/民事应分别裁判,可分别上诉
上诉:应把全部案件一并移送二审法院 二审发现未上诉部分错误:再审
分别审理
应当分别立案:当事人未要求合并
唯一例外:行政裁决一定是合并立合并审合并判 因为裁决的政/民无法拆分
法院认为不宜合并
一案必须以另一案为前提:中止,等另一案审结 民事VS行政:谁为前提谁优先审
行政诉讼证据
特点
与民诉区别:不利被告,偏向原告
有证在先
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经办人签名/盖章的收据
概念&要求
同民诉
原件
复印件、抄录的:应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误并盖章
证据种类
同民诉
视听资料:应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
声音资料应附文字记录
证人证言:证人签名,应附有身份证复印件 证人作证开销:败诉方承担
原告或第三人对被告证据有异议,可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非作为证人)
鉴定意见:鉴定人签名+鉴定部门盖章
原告/第三人证明被告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 举证期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应予准许
勘验笔录:法院制作
应当出示法院证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当事人/亲属应到场:拒不到场不影响勘验进行,应在勘验笔录中说明
现场笔录:行政机关制作
时间、地点、事件,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 拒绝/不能签名:注明原因,可由其他在场人员签名
涉外证据: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
书证
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非原件必须盖章
物证
可以是照片/种类物一部分
外文证据
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举证责任
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不提供视为没有
例外:第三人可代为举证
复议维持:原机关&复议机关共同承担
特定情况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1起诉时的符合起诉条件证据材料: 1民身份/利害关系、2官明确、3有事实、4受管辖
2不作为案件:证明自己提出过申请
3赔偿补偿案件:证明损害结果
例外:被告原因导致无法举证,被告承担
房屋强制拆除:未超出市场价值的符合生活常理的赔偿
损失无法认定:举证责任方申请鉴定 无法认定:运用逻辑推理/生活经验/生活常识
举证期限
被告
收到起诉状副本15日内
正当理由可在期内申请延期
原告
高庭前/法院指定交换证据清单之日
逾期提供:责令说明理由 无理由/不成立: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证据补充
被告
原则:禁止
例外:原告/第三人提出新证据,经法院允许,可补充
当时的证据证明当时的主张
原告
原则:可以
例外:被告能证明是故意的“证据突袭”,直接不作为定案依据
证据调取&责令提交
证据调取
依职权(主动)
涉及他人合法权益 程序性事项
依申请(被动)
原告/第三人(被告不能)不能自行收集的
时间:举证期限内
不予调取:可复议一次
责令提交证据
主动责令
涉及他人合法权益
申请责令
申请人:原告/第三人(被告不能)
费用:申请人预付,败诉方承担
对质辨认&核实
原则:一切证据均应在法庭出示,经庭审质证
例外:证据交换没有争议的,无需再质证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不予质证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公开质证
到庭接受询问
法院可要求当事人本人/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到庭接受询问,可要求签署保证书
审核认定
内容:证据的
真实性
1证据形成的原因,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时间) 3是否为原物、原件,4提供人与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
关联性
合法性
有瑕疵的证据 行政>刑诉>民诉 行政法证据最严格
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没效力)
非法手段 超期 缺乏证据自身属性
不能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片面效力,可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
只能用行政行为当时的证据 不能事后诉讼中补充
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一发手机和补充的证据,可以作为法院认定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效力弱)
未成年: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证言 亲属的有利证言/不利关系的不利证言 经改动,当事人不认可的证据
证据力大小的判断
同民诉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
法律、法规
依据:必须适用
规章
参照:斟酌&鉴定后选择适用
不得抵触上位法
其他规范性文件
参考:随意
行政诉讼的裁判&执行
一审判决
行政行为合法
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不存在:合法判决/维持判决
违法
作为
能撤销就撤销
重大明显违法:1实施主体不具有资格、2行政行为没有依据、3行政行为不可能实施、4其他重大明显违法情形
不能撤销的:确认违法+赔偿补救。情形:
撤销危及公共利益
已被撤销/改变
内容不可撤:限制人身自由已执行完毕/保护善意第三人
程序轻微违法(处理期限、通知/送达等):对原告不产生实体影响
无效行政行为(无资格/无依据/无可能)→确认无效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其他行为涉及款额有误可撤可变
可撤可变(变更仅此2适用)
变更:原则不能加重,有相反诉讼请求除外
不作为
能作为就作为
履行判决、给付判决
尚需被告调查/裁量:判决重新作出处理
知道做啥,履行给付,不知做啥,重新处理
不能作为(再作为已经没有意义):确认违法
特别说明
撤销判决特殊适用
撤销判决:部分撤销/全部撤销
重做判决:判决重新作出行为
被告不得就同一理由做出基本相同的行为(违反程序撤销的除外)
否则强制执行
撤销判决/确认无效 的转换
原告申请撤销,法院认为无效
判无效(直接升级)
原告认为无效,法院认为可撤销
经释明原告同意撤销
继续审理判决
经释明原告拒绝变更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可撤销期限已过,裁定驳回起诉
撤销判决&复议决定
复议改变违法的:撤销复议决定,同时
责令复议机关重做
判决恢复原行政机关的法律效力
原机关可为第三人的原因
复议维持:应对原/复议机关一并判决
撤销原/复议决定:可判原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判原机关履行职责/给付义务:应同时撤销复议决定
原行为合法,复议违法
确认复议违法/撤销复议决定+驳回原告对原机关行为的诉讼请求
原行为不符合复议/起诉条件
裁定一并驳回
原行为合法,复议合法
驳回原告诉求
变更判决特殊适用
不得对当事人作出更不利的决定
除非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诉讼请求相反
对行政程序中未处罚的人,法院不得直接判处处罚
确认违法/无效特殊适用
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
原告遗漏赔偿请求,法院不能主动判决
经释明,原告请求解决赔偿争议
调解,调解不成一并判决
告知另诉
宣判
公开不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判
法院判决后,产生既判力
国家机关不得再重新确定
二审判决
和民诉基本一致
唯一不同:一审判决遗漏了赔偿请求
二审认为不应赔偿(欺软):驳回
二审认为应当赔偿(怕硬):调解
调解不成:就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是一审法院遗漏,如果是一审当事人没有提:调解不成告知另诉
如果遗漏了普通诉讼请求
调解不成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
裁定&决定
类似民法,极少考
执行
执行机关
执行措施
原告败诉
同民诉
被告败诉,行政机关不履行判决:
归还罚款/给付款额:通知银行从行政机关划拨
规定期限内不履行:机关负责人按日处罚款(50~100)
将拒绝履行的情况公告
向检查机关/机关上一级提司法建议
社会影响恶劣的:可对责任人拘留
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期限2年
行政公益诉讼
官告官
以检察建议为起诉前提
行政复议
受案范围
同行政诉讼一致
参加人&复议机关
申请人
同行政诉讼原告
被申请人
经批准的行政行为:批准机关(看名义)
派出/内设机构:
看名义
例外:派出所以自己的名义种类越权(拘留)-公安局被申请(小祸自己扛,大祸爹来挡)
共同行为"告漏了"
不用通知,直接将遗漏的行政主体追加为共同被申请人
第三人
复议终结前,经申请/复议机关决定,参加复议
行政复议不存在:“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的义务,可以通知
复议机关
两个上级机关
被申请人:政府工作部门
复议机关:同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
一个上级机关
被申请人
省级以下政府
复议:上级人民政府
国家垂直领导机关
复议:上级主管部门
海关、金融、外汇、国安、税务局
政府派出机关
复议:设立该机关的政府
被授权组织
复议:管理机关
自己作为复议机关
省部级机关
特别情况特别处理
被撤销机关职权继承机关
复议:继承机关上级
多个行政机关
复议:共同上一级
派出机构
复议: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同级政府
代理人&代表人
复议代理人
授权委托书:1-2人
特殊情况可口头(仅公民,法人只能书面)
复议代表人
超过5人,选1-5名代表
(诉讼:10以上选2-5)
诉讼二五一十 复议一五得五
复议程序
一般程序
申请:60日(法律可延长),作为案件自知道/不作为自期满(60日)
受理:5日内决定
不受理:向上级机关继续申请
责令限期/直接受理
审理:2名以上复议人员(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复议不开庭:书面审/听证(需要调取证据)
重大复杂可听证依申请人(原告)申请/依职权 被申请人(被告)不能申请
审理对象
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决定:自申请60日(法律可规定更短)+30(复杂+批准)
延长申请期限 缩短决定期限 都是高效便民
特别程序
撤回申请
复议决定作出前,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行政复议终止
撤回后不得再重复申请(同一事实&理由),除非违背真实意思表示
可以起诉(非复议前置&未过期)
原具体行政行为改变
不影响审理
复议中和解
复议中调解
可调解:有自由裁量权的赔偿/补偿、处罚
调解书:加盖复议机关印章
经双方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书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根据
未达成:应作出复议决定
处罚一般是可调的,许可一般是不可调的
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复议不停止执行
四种可停止情形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 复议机关认为需要 申请人申请,复议机关同意 法律规定
中止&终结
中止
不可抗力:中止
原因消除:恢复审理
自然人死亡,中止等待继承人
满60日没找到继承人:终止
终止
转为刑事案件:终结
复议行转刑:终结
诉讼行转刑:中止
证据&法律适用
证据
同行政诉讼,不能事后补充
举证期限有不同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副本:10日内提交证据&书面答复
法律适用
比诉讼更宽
行政复议决定
决定
决定类型
被申请人胜
维持决定
驳回决定
申请人胜
撤销决定
变更决定
履行决定
确认违法
和一审判决的区别
1行政行为合法,复议主要是维持决定(诉讼:判决驳回)
2驳回决定的情形:
申请不履行职责,复议认为没有职责/已经履行
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复议受理条件
3变更决定
复议中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均:可撤/可变 理由:1明显不当,2法律依据错误,3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诉讼的变更仅限: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款额有误
不应变更:原行为程序违法、越权→应撤销/确认违法
未履行法定程序,直接变更,剥夺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不利决定禁止原则:在申请人的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决定
4行政赔偿
条件:涉及罚款、费用、财产
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附带性
范围:仅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的除外)
审查结果:有权处理自己处理,无权处理:转送有权机关
能管就管,不能管再转
复议的执行
被申请人不履行
复议机关/上级:责令限期
申请人不履行不起诉
维持决定:原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改变决定:复议机关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无权:只能申请法院执行
指导&监督
复议意见书
针对行政机关个别问题
复议建议书
法律、法规等普遍性问题
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总论
概念
责任主体是国家,不是机关
审查对象:合法性+合理性(行政诉讼仅审查合法性)
归责原则
过错归责
事实行为
未尽合理义务,有过错,要赔
无过错造成损失:行政补偿
结果归责
错捕、错判
逮捕、判决(无罪):不看事中看事后,没罪关了就要赔,关了多久赔多久
拘留:违法刑事拘留,适用违法归责 超期拘留,适用结果归责
违法归责
其他违法
违法刑事拘留
构成要件
同民法侵权
例外:限制人身自由,发生公民死亡/丧失行为能力后果,举证责任:因果关系倒置
行政赔偿
概念
行政赔偿诉讼是独立的诉讼类型,与行政诉讼并列,同时提出:应当分别立案/审理,可以合并
范围
侵犯人身权
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
侵犯财产权
不作为
确定赔偿数额时,应考虑:不履行/拖延在损害发生过程中起的作用
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
请求人≈原告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侵权人≈被告
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承担赔偿义务(按份责任)
派出机构没有独立的经费来源,永远不会成为赔偿义务机关 派出所均由所属公安机关赔偿
原告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和行政机关的违法共同造成的,应当依据有无因果关系及作用力的大小,确定行政机关相应的赔偿责任
程序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并提起(可以搭便车)
赔偿请求应在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不是判决前)
单独提出赔偿请求
1提出申请:知道2年内
2先行处理(谁赔找谁)
满意:执行
不满意: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受理事实行为)
一审3个月,二审2个月
追偿的概念&条件
司法赔偿
概念
范围
刑事
人身自由权
违法拘留
违反刑事诉讼法
合法拘留+超期+无罪=赔
错捕、错判
没罪关了(实际羁押)就要赔
有罪关了也白关
例外:免罪(未成年/精神病/显时特告死):免罪关了分前后,赔后不赔前(判决生效)
财产权
违法查冻扣 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决财产
民事、行政司法赔偿
可挽回的损失:可以执行回转
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
请求人
公民死亡,继承人&扶养关系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法人/其他组织
义务机关
原则:谁做(执行)谁赔
例外:赔偿义务机关后置原则,谁最后作有罪决定,谁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非法院的程序
申请:自知道2年内
可以口头
先行处理(谁赔找谁)
收到申请2个月内决定
决定不陪:应书面告知理由
上一级司法机关复议 (赔/不陪起30日内)
收到申请2个月内决定
上一级司法机关的同级法院赔委会决定 (赔/不陪起30日内)
收到申请3个月内决定
特殊案件院长批准:+3个月
赔偿委员会处理程序 司法赔偿非诉讼救济
1申请书一式四份 2申请人可以委托律师,被申请人不能(只能委托自身工作人员) 3赔委会:3人以上单数 4不公开审理 5书面审,可调查取证,有争议应采用质证审理方式 (申请人/赔偿义务机关申请不公开质证,经同意可不公开) 6举证责任:赔偿请求人,被羁押期间死亡/丧失能力,赔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7决定期3+3(院长批准), 8协调:可以组织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数额进行协商 9赔偿决定书:法院盖章
赔偿义务机关为法院的程序
1先行处理
收到申请2个月内决定
2上级法院赔委会决定
收到申请3个月内决定+3(院长批准)
赔偿委员会重新处理程序
类似再审
本级赔委会重审
本院院长决定
上级法院指令
上级赔委会重审
赔偿请求人向上级人民法院赔委会申诉
上级检要求
司法追偿程序
仅1暴力侵权、2违法使用武器致伤/致死、3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国家赔偿方式、标准、费用
方式、标准的含义
作出赔偿决定:应充分听取请求人的意见 可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数额依照规定协商
国家赔偿不存在确认违法(已取消)
侵犯人身的赔偿方式&计算标准
人身自由
按日:按赔偿决定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身体伤害
医疗费、护理费(护理期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
死亡
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总额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20倍
扶养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1-4级伤残)
残疾赔偿金
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0-20倍
扶养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5-10级伤残)
残疾赔偿金
5-6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10倍 7-10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倍以下
不发放扶养无劳动能力人生活费
赔偿必要费用: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
精神损害
关了/打了才要赔,伤害轻了还不赔
侵害财产权
只赔偿直接损失
例外时赔间接损失
合法存款(罚金):按约定利息
贷款:还应支付贷款利息
行政、刑事司法赔偿:拍卖多少赔多少,变卖按差额赔偿 违法拍卖也要赔差额
侵犯财产的赔偿方式&计算标准
能返还就返还→能复原就复原→实在不行才赔钱
费用的支付
来源:财政预算
支付
1请求权人提出申请 2义务机关7日内向财政部门(第三方)提出申请 3财政部门15日内支付赔偿金
申请国家赔偿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