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企业破产法
本图适用于2020年法考备考,根据郄鹏恩老师课程绘制而来,如果21年公司法有新的变化,请一定要根据最新变化来自己修改或完善此图。
编辑于2021-01-08 19:32:49企业破产法
总则
适用范围
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间的转换关系
时间:受理后,宣告前
破产清算申请
受理
清产核资
破产宣告
破产清算
企业注销
重整、和解申请
受理
重整、和解
失败
破产原因
到期不还+资不抵债
到期不还+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钱没了,人没了,强执不能,长期亏损、扭亏无望
不支持的抗辩破产的异议理由
连带责任人未丧失清偿能力
未预先缴纳诉讼费
拒不提交财产状况说明
申请和受理
申请
申请人
债务人
重整、和解、清算
无资格要求
到期不还+资不抵债/偿付能力缺失
债权人
重整、清算
给付内容/可执行/已到期
提交到期不还的证据
不能要求债权人证明资不抵债/偿付额能力缺失
债务人7日内提出异议
出资人
重整
10%以上股东
受理后宣告前
清算人
清算
无资格要求
不能不提出/拖延提出,提出时不可提重整/和解
撤回
法院受理破产前申请人可撤回
接收
费用
未预先缴纳诉讼费不作为理由
受理
受理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指定管理人
受理时同时指定管理人
法定义务
个别清偿无效
受理破产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债务人已经具备破产原因,实施对个别债权的清偿,违反了对债权人公平清偿的基本原则,而且断送了企业可能被重整而挽救的而机会
对管理人为给付
给付错误的给付义务不免除
待履行合同的处理
定义:均未履行或均未履行完毕
管理人决定权:有权决定继续履行/解除,并通知对方
推定解除
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收到30日内未答复
继续履行,对方要求提供担保而不提供
对方权利保护
解除/推定解除
定性为破产债权
向管理人申报
继续履行
定性为共益债务
保全措施应解除
个别保全措施要解除
执行程序应中止
针对债务人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受理前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中止
接管人接管后恢复
破产程序开始后的争议解决
有仲裁按仲裁,无仲裁由受理破产的法院统一管辖
破产受理前已受理的仍由原受理法院审理
专业性强的无管辖能力的,可指定管辖或提审
管理人
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监督
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破产债权
破产受理之前/个别债权人利益/按破产清偿顺位按比例清偿/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
共益债务
破产受理之后/所有债权人共同利益/用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不保护利息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随时清偿
外部关系:破产费用优先清偿
内部关系:按比例清偿
不足时提请终结破产程序
债务人财产
范围
债务人财产范围的划定标准是标的物财产权利的归属,只要归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及权益均可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取回权
一般取回权
概念
管理人接管的:不属于债务人财产返还请求权
对方可取回
取回权1:合法占有
包括租赁
行使时间
议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
期限后:应承担延迟行使费用
情形:
第三人善意取得
破产受理前:无权处分+善意取得
赔偿责任: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受理后:第三人善意取得
赔偿责任:共益债务
第三人已支付价款但未取得
破产受理前:无权处分+第三人善意,未取得
第三人损失: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受理后:第三人未能善意取得
第三人损失:共益债务
债务人占有物损毁/灭失,获得保险金
能与债务人财产区分的:权利人可主张取回保险金/取回代偿物
不能区分/不足以弥补:
受理前损毁/灭失
普通破产债权
受理后损毁/灭失
共益债务
取回权2:基于所有权保留买卖协议
所有权保留,债务人尚未获得所有权的财产
对方可取回
行使时间
议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
期限后:应承担延迟行使费用
一方当事人破产: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
买方支付价款或履行其他合同义务,卖方交货
管理人决定解除
卖方取回标的物,已经收过部分价款的,应退回
过于复杂,后期填充
出卖人取回权
承运途中+债务人未付清全部价款
所有权保留于卖方,不属于债务人财产,卖方可行使取回权
管理人支付价款的,债务人取得,可请求交付
行使取回权但未能实现
即使被非法交付给买方,卖方仍可主张向管理人取回
未及时行使的
交付后出卖人不能取回
破产债权
追回权
管理人对企业管理层
出现破产原因时,董监高的非正常收入:
1绩效奖金→返还 2普遍拖欠职工工资下获得的工资性收入→返还 3其他非正常→返还
因返还形成的债权:
平均工资部分:作为拖欠的职工工资清偿
高于平均工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
侵占的财产追回后:不得作为债权申报
非法收入追回无救济
管理人对出资人未缴出资
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
不受出资期限限制 无诉讼时效抗辩
归入债务人财产
撤销权
可撤销的欺诈破产行为 破产前的交易
受理前1年内
1无偿转让 2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 3提供担保 4提前清偿 5放弃债权
推定恶意
无偿转、低价让、新担保、提前还、弃债权
双方应依法返还
作为共益债务
可撤销的个别清偿行为
条件(缺一不可)
受理前6个月
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
例外
优质债权不撤销
抵押物价值≥担保债权的债权额(对其他债权人并无影响,因为物权优先于债权受偿,先实现担保债权会及时停止利息计算,若撤销则会产生变卖后依旧要足额偿还担保物权,以及计算到受理时的利息,此对其他债权人不利)
法定清偿不撤销
因公权力介入执行而为的清偿有效(进入法院账户内还未交付给债权人的,在受理破产后应归还给债务人)
维系运营支出不撤销
为维系“生命”必需的清偿有效
总结
受理后到期的债务,债务人于受理前一年内清偿的→提前清偿,可撤销
受理前到期的债务定性为到期还债
受理前6个月
正常还债不撤销
受理近6个月,无破产原因
正常还债不撤销
受理近6个月,有破产原因
可撤销的个别清偿
按阶段总结
①前1年~前6个月:重病阶段
清偿已到期债务:有效
清偿未到期债务:
受理前到期:有效
受理后到期:可撤销(太着急)
②前6个月~受理日:垂死阶段
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均可撤销
清偿已到期债务:可撤销,5种例外:
1设定担保物权的债务清偿 (超出担保物财产价值部分无效) 2诉讼、仲裁、执行程序 3水费、电费 4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 5使财产受益
抵销权
破产受理前所负债务,可抵消
受理后取得的债权,不得抵消
种类不同、附期限/附条件:均可抵消
破产较宽松
异议不予支持:
1尚未到期 2种类/品质不同
破产抵消权只能由债权人提出
民法抵消要求种类/品质相同 任何一方均有权行使
不得抵消情形(无效)
1股东欠债务人出资额与债务人欠股东的债禁止抵销(股东出资义务不可抵消) 2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禁止抵销 3恶意对债务人负担新的债权或债务的,禁止抵销
总结:如果本不符合抵销条件,为了抵销而创造条件,损人不利己不可抵销
债权申报
可申报的债权
待定债权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连带债务中的债权保护
债务人破产,保证人的债权申报
保证人的现实求偿权可申报债权
保证人的将来求偿权也可申报债权,但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保证人破产,债权人的债权申报
债权人可向保证人申报债权
保证人不得以主债务未到期或自己享有先诉抗辩权来拒绝接受申报
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可向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追偿
连带债务中,债务人、保证人均破产,债权人的债权申报
债权人可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全额申报债权
债权人在债务人、保证人的破产程序中分别受偿,彼此不影响,但受偿额不能超出债权总额
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可追偿
不必作为债权申报的内容
无需申报
职工债权
不作为破产债权认定
罚金、罚款、违约金
参加债权人会议费用:差旅费等
逾期申报
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已分配的不再补充分配
受理破产前有关司法费用的处理
强制清算费、执行费用→破产费用
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破产债权清偿
债务人被受理后破产后的新借款保护
属于共益债务
不可优于担保物权受偿
可设定抵押
债权异议
对谁有异议,谁是被告
债权有异议
管理人解释或调整
异议者接受
按合意修订债权表
异议者不接受
争议裁决
有仲裁约定
仲裁
无仲裁约定
诉讼
管理人拒绝解释或调整
债权人的知情权
有权查阅/请求法院决定
保密义务
债权人会议
召集
第一次由法院召集:债权申报期满15日内
之后由1/4以上债权人向会议主席提议召开:提前15日通知已知债权人
会议决议:人数过半+债权总额过半
另有规定除外:重整、和解2/3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无表决权
除非法院为其临时确定债权额
应有职工+公会代表参加
债权人会议决议被撤销
债权人书面申请,部分问题部分撤,全部问题全部撤
债权人委员会
是否设立:债权人会议决定
成员:由债权人代表+1名职工/工会代表组成,不得超过9人
职权
管理人(管前管后)
接管财产、调查财产状况,制作报告,管理/处分财产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有权进行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
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报告法院)
债权人会议(管中间)
通过:管理人制定的变价/分配方案
决定:继续/停止营业
监督:管理人
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
债权人委员会
处理财产重大处分
1管理人制作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
2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3实施前报告给债权人委员会或法院
4实施、监督、纠错
实施中债权人委员会认为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方案
债权人委员会要求管理人改正
管理人拒不改正,债权人委员会请求法院作出决定
法院也认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方案,责令管理人停止处分行为
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或提交债权人会议重新表决通过后实施
重整
重整原因及启动
2+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性
债务人/10%股东
重整期间营业保护
重整期间营业保护特别规定P111
提出申请期间→
重整期间 从裁定受理重整起→法院批准:重整程序终止
宣告破产
执行重整计划
↑重整期间划分 1重整计划提交阶段(6+3个月);2计划通过阶段(无期限)
重整期间:
担保权:暂定行使
取回权:限制,需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营业:债务人申请,可在管理人监督下,管理财产&营业事务
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不得转让股权,除非法院同意
可借新款:公益债务
终止重整程序 期间结束
裁定终止重整程序+恢复经营
裁定中止+宣告破产
1未按期提出草案 2未通过批准 3欺诈、恶意 4不执行,利害关系人申请
计划制订和生效
重整计划提交&通过
计划内容 6+3个月提交
债权问题
经营方案
执行方案
计划通过阶段
1召集债权人会议
2分组对重整计划表决
1有担保的债权(优质债权)
2职工工资
3税款
4普通债权
3组内表决
人数过半+债权总额2/3以上:通过
4通过重整计划
1/2/3/4各表决组均通过
先协商,在不伤害该组的前提下修改重整计划,再表决一次,若仍未通过+计划符合法定情形,法院裁定强行批准该计划
5法院批准重整
计划执行
由债务人执行
管理人监督
按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保持减免,不再承担
执行不能:终止
1不执行,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破产
2法裁定停止执行:
所有承诺失去效力
清偿仍有效
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和自己所受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和解
和解申请及执行
申请:债务人
和解协议成立&生效
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力,不受和解协议影响
达成协议条件:人数过半+无担保债权总额2/3以上
不分组
执行不能
与重整完全一样
破产清算
别除权
破产人(宣告后):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标的物不足以清偿的部分:普通破产债权参加集体清偿
别除权:不参加集体清偿程序(个别排他,另一条线,不排序)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于别除权
变价和分配
破产清偿顺序
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公益债务
职工债权
董监高按平均工资算
税款
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程序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