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考柏浪涛⑧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经济犯罪
这是一篇关于9、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经济犯罪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经济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知识点详细且全面 ,帮助大家理解和记忆,提高学习效率,贴合考试要点,希望对大家有用!
编辑于2024-06-12 09:07:15张进德,上海政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诉讼法教研室主任。研究领域为诉讼法学与司法制度。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2001),法学硕士(2004),法学博士(2010)。主要社会兼职有:司法部调解理论研究与人才培训基地(上海)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日报社《中国法治蓝皮书》编委会委员,兼职律师,任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国内资深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师。入选首批“上海青年法学法律人才库”,曾获“上海市育才奖”、上海政法学院“校长奖.
公司法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公司法,是指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以及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涉及公司的所有法律、法规,如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
法考 | 刑事诉讼法 | 刑事诉讼法概述,本思维导图的主题是刑事诉讼法概述,包含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尊重和保障人权、基本理念、刑事诉讼价值、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构造等知识点。内容详细、贴合考试要点,欢迎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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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进德,上海政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诉讼法教研室主任。研究领域为诉讼法学与司法制度。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2001),法学硕士(2004),法学博士(2010)。主要社会兼职有:司法部调解理论研究与人才培训基地(上海)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日报社《中国法治蓝皮书》编委会委员,兼职律师,任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国内资深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师。入选首批“上海青年法学法律人才库”,曾获“上海市育才奖”、上海政法学院“校长奖.
公司法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公司法,是指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以及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涉及公司的所有法律、法规,如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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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经济犯罪
I.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 114、115条的罪名
114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遂
115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得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或者死刑
既遂
兜底罪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与新增罪名混合考
高空抛物罪
妨害安全驾驶罪
情节轻微,适用本罪 情节严重到放火罪程度, 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 交通肇事罪
成立条件
实害结果: 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
过失犯罪三条件
过失行为
实害结果
因果关系
入罪情形:
一死三重伤
一重伤+其他严重情节
酒驾
毒驾
无证驾驶
严重超载
肇事后逃逸
只能用一次
如果 肇事后逃逸被用作实害结果,作为本罪成立条件,就不能再作为本罪的法定刑生个条件(肇事后逃逸,处3—7年有期),否则就属于重复评价、重复处罚
重点:因逃逸致人死亡
子主题
因果关系
肇事后逃逸
二因一果
撞成重伤
不救助
标注
A. 司机将甲撞死,乙重伤, 后逃逸,乙失血过多死亡
因逃逸致人死亡不用在入罪,而用在了情节加重
二因一果
乙的死亡结果用在哪?
从前往后看,谁需要用给谁
先看撞的行为是否成立交通肇事罪: 1死,成立交肇,
此时死亡结果不需要用在交肇的成立条件,用在后面的逃逸不救助
用在逃逸不救助,此时有因果关系,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结论:成立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定刑升格条件之二)
B. 司机将乙撞重伤, 后逃逸,乙失血过多死亡
逃逸用在了入罪,死亡结果用在了加重情节
二因一果
乙的死亡结果用在哪?
从前往后看,谁需要用给谁
先看撞的行为是否成立交通肇事罪: 1重伤+加重情节(逃逸)=成立交肇
此时死亡结果不需要用在交肇的成立条件,用在后面的逃逸不救助
用在逃逸不救助,此时有因果关系,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结论:成立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定刑升格条件之二)
C. 司机将乙撞轻伤, 后逃逸,乙失血过多死亡
因逃逸致人死亡,用在了入罪
乙的死亡结果用在哪?
从前往后看,谁需要用给谁
先看撞的行为是否成立交通肇事罪: 1轻伤+逃逸致人死亡=成立交肇
此时,因为逃逸致人死亡,已经用在了入罪,就不能再用在加重情节
结论:成立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定刑升格条件之二)
三因一果
一撞+逃逸+二撞
1||| 一撞司机导致重伤
2||| 一撞司机逃逸不救
已经成立交肇
死亡结果用在哪?
从前往后看,谁需要用给谁
先看撞的行为是否成立交通肇事罪: 1重伤+逃逸=成立交肇
此时死亡结果不需要用在交肇的成立条件,用在后面加重条件(逃逸)
此时有因果关系,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结论:成立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定刑升格条件之二)
3||| 最后二撞司机撞死 (不异常的介入因素)
客观上有因果关系
主观上
有过失
过失致人死亡
无过失
意外事件
4||| 难点:无法查明死亡时间
分析可能的死亡时间
死的越早,对大家越有利
一撞当场死
对一撞司机定,肇事后逃逸
一撞逃逸致死
二撞撞死
二撞司机无罪
因其无故意,如果是故意毁坏尸体, 则定 盗窃、侮辱、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共犯问题
共同过失肇事
监督过失
女朋友借车给醉酒男友,男友酒驾撞死人,
男友构成交肇罪
女朋友也构成交肇罪(监督过失)
不能是帮助犯
指挥过失
2020年考过,女朋友让醉酒男友送她回家
男友构成交肇罪
女朋友也构成交肇罪(指挥过失)
不能是教唆犯
指使逃逸
难点:司法解释, 四种人构成交肇共犯
车主
单位领导
乘车人
承包人
按理说交肇罪是过失犯罪,没有承继共犯,但司法解释是特别
男友开车撞死1人,重伤一人,欲救助, 路过女友让其赶紧跑路,伤者死亡
男友构成交肇罪
女朋友构成
窝藏包庇罪
遗弃罪的教唆犯
竞合择重
不能是交肇共犯,撞死时已经入罪
三、 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罪
刑修十一
133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身份),在行驶的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修是以)
提示:按照先行司法解释,上述行为也可以构成以危险犯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最低3年以上有期,二新增设的犯罪法定刑最高兴是1年有期,因此根据罪行向使用原则,新增设的罪行危害程度,应当低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者属于性质相同,程度不同的未接关系。
II. 经济犯罪
一、 药品犯罪是年度重点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行为犯
刑修十一:增设“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提供假药犯罪”增设第141条第2款:"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加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即,这种新闻给按照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主体身份问题
一般主体(谁都可以):生产、销售
有偿
特殊主体(医生):提供
有偿
销售、提供假药罪
无偿
提供假药罪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结果犯
主体身份问题
一般主体(谁都可以):生产、销售
有偿
特殊主体(医生):提供
有偿
销售、提供劣药罪
无偿
提供劣药罪
妨害药品管理秩序犯罪
结果犯
142条之一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处三年以下有期或者拘役,并处、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3-7年有期,并处罚金
因为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所以药神不入此罪
入罪情形
1||| 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2||| 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3||| 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4||| 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二、 走私罪
走私有两种含义
国家允许进出口物品,偷逃海关关税二进出口。是海关领域的逃税罪,与普通逃税是法条竞合关系。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违反海关制度实施进出口。兜底罪名,“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
做题步骤
先看货物是否允许
走私的含义是什么
再看是进口还是出口
国家允许进出口的货物: 偷逃关税
走私 普通货物、物品罪
代购奶粉、手机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 侵犯海关制度
走私国家 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双向禁止
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和材料罪; 走私假币罪、 走私淫秽物品罪
单向禁止
只禁止出口:
好东西不出去
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
只禁止进口:走私废物罪
坏东西不进来
包容评价
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可以包容为一般禁止进出口的货物。
走私武器罪,可以包容评价为走私禁止国家进出口货物物品罪
当走私进口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可以包容评价为普通货物、物品
认识错误
入股欧式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则只能在主客观相一致的范围内认定故意、既遂。此时就需要勇当上述包容评价的思维
例:甲以为自己走私的事假币,实际上走私的事淫秽物品。假币、淫秽物品均属于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所以可以认定为走私国家机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罪。
司法解释
弹头弹壳问题。
走私能够适用的弹头、蛋壳,定走私弹药罪
走私报废、无法组装适用的弹头、弹壳,但不属于废物,定走私货物、物品罪
走私被鉴定为废物的弹头、蛋壳,定走私废物罪
仿真枪问题。
走私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仿真枪,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走私的仿真枪经过鉴定为枪支,定走私武器罪
仿真枪的定刑
主客观真枪:走私武器最
主客观仿真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客观上真枪主观上玩具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三、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务,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处5年以下有期拘役,数额巨大,处5年以上有期,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经济往来种,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164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与公司、企业、其他认为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3年以下有期拘役,并处罚金。巨额较大,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并处罚金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与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乙财物,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最,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166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单处罚金;只是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处3-7年有期、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向自己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此时也触犯了贪污罪,贪污罪是财产犯罪,非法占有目的,不要求为自己,也包括为他人,相当于用公家钱送给了亲友,贪污罪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想象竞合!
四、 破坏金融红管理秩序罪
(1) 货币犯罪
使用假币罪与出售假币罪的区分标准:使用假币罪中,交易对方不知是假币;出售假币罪中,交易对方知道是假币。例如,甲隐瞒真相,使用假人民币向乙兑换真美元,构成使用假币罪(同时初犯诈骗罪)。犹如,甲告知乙,自己用5W假币兑换1000真美元,乙答应并成交。甲构成出售假币罪,乙构成购买假币罪
使命假币罪常与诈骗罪想象竞合
共犯转化抢劫的问题:甲乙去修车,使用假币后欲离去,甲开车到门口被老板追上,甲随即将其撞致重伤,此时:甲一人构成转换抢劫。乙因为没有参与行为,没有参与意识,不构成转换抢劫。同时,由于其使用假币行为不会导致受害人处于危险状态,因此也不存在作为义务。对甲定事后转化型抢劫,对乙定使用假币罪
普通骗
李四欲用1W购买张三10W假币,回家后发现,10W假币仅上下两张是假币/是冥币,其他是白纸
张三诈骗罪,不构成使用假币罪(未遂),因为假币不存在
李四无罪,不构成购买假币罪(未遂),因为假币不存在,属于不能犯
购买假币罪要构成未遂,要有购买到假币的危险性、可能性
相互骗
李四欲用1W购买张三10W假币,回家后发现,10W假币仅上下两张是假币/是冥币,其他是白纸。张三最后发现,李四的1W也是假币。
张三诈骗罪李四对张三构成诈骗罪,用一堆白纸,冒充10W假币,去骗李四的真币,结果到手是1W假币。对李四的真币,也是未遂。
李四对张三
构成诈骗罪,用1W假币,冒充1W真币,然后想骗张三10W假币,是未遂,想骗假币,结果是一堆白纸。
构成使用假币罪
想象竞合择一重
罪数:
出售、运输的同时又使用,数罪并罚
唯一吸收:持有假币罪,不持有,怎么出售、运输呢
购买后又使用,只定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
(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P2P暴雷
满足4条件,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1.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非法性
2.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公开性
3.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 给付回报
利诱性
4.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公众性
5. 区别非法吸收资金罪,不是一回事,非法吸收资金罪是一个较大的概念, 非吸资金要求吸收资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 非吸存款要求吸收资金,用于非法发放贷款
存款性
(3) 洗钱罪
191条
为掩饰、隐瞒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所得以及其产生的收益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以及其产生的收益,处5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处5-10年有期,并处罚金。
今年大概率考: 自洗钱行为(并罚)
刑修十一
张三盗窃小芳1W,交给李四,告知是盗窃所得,请求帮忙保管,洗钱
李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张三:只构成盗窃罪,对于其对李四的请求, 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
盗窃 非洗钱罪上游犯罪
张三贩毒所得1W,交给李四,告知 是贩毒所得,请求帮忙保管,洗钱
李四:洗钱罪
本来:张三只构成贩毒罪,对于其对李四的请求, 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
现在:刑修十一,立法者认为这是自洗钱行为, 也要定洗钱罪,与上游犯罪并罚
此时,要求对张三也构成洗钱罪,上下游均定
黑毒恐私贪破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
(四)跨境转移财产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以及其收益的来源及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主管、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钱款规定处罚
1、七种上游犯罪具体范围
1||| 毒品犯罪,分则6章-7节
2|||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主体实施的各种犯罪:绑架、抢劫等等。因此,虽然刑法未明文规定侵犯财产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新番财产罪,依然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3||| 恐怖活动罪,原理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相同
4||| 走私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三章-2节所规定的全部走私犯罪
5||| 贪污贿赂犯罪,包括挪用公款罪
6|||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三章-4节所规定犯罪。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就是该节罪名。
7||| 金融诈骗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三章、 第五节所规定的的犯罪
注意1,三个纯正自然人犯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如果单位事实该三罪,按照单位领导个人构成该三罪论处犯罪所得,属于洗钱罪对象
不包括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罪,不属于合同诈骗罪
2、上游犯罪的确认
上游犯罪事实的确认,只要求在事实证据上确认,不需要经过法院判决有罪才算确认。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是查证属实,不影响对洗钱罪的审判。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责,也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3、上游犯罪的认识错误
洗钱罪的对象是其中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洗钱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这是其中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人只要认识到这其中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就具有洗钱罪的故意。即使行为人在这其中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范围内产生对象认识错误,也不影响洗钱罪故意的成立。
例如:行为人将上游毒品犯罪所得,误认为是贪污犯罪所得而实施洗钱行为的,不影响洗钱罪的成立。
4、本罪与上游犯罪的帮助犯的区分:事先有无通谋。有,则属于上游犯罪的帮助犯;没有,则是洗钱罪
5、对“自洗钱行为”,阿钊洗钱罪处罚。刑修11之前,自己实施上游犯罪,然后自己洗钱,根据期待可能性原理,属于不可发的事后行为。按照刑修11的规定,对这种自洗钱行为,也应按照洗钱罪处罚。
提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依然遵守期待可能性原理,即,行为人实施上游犯罪后,实施掩饰、隐瞒行为(销赃),属于不可罚事后行为
(4) 骗取贷款罪 (本来想还+重大损失)→结果犯
区分贷款诈骗罪
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
韭菜没钱,还不起房贷,但还想买房, 即使资料是假的,钱及时还上,也不入罪
这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1)行为方式:本罪惩罚的是取得贷款的手段的欺骗性
1||| 本罪主观上不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就构成相应的金融诈骗罪。 如果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片区银行贷款,成立贷款诈骗罪
2||| 手段的欺骗性,是指欺骗了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如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知道真相仍然房贷,则行为人不构成本罪。此时,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2)行为主体:本罪不是身份犯,并未直接取得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据的人,也能构成本罪
如:甲为了取得银行贷款,请乙提供担保,乙提供虚假担保。甲不知情,银行因受骗,而发放贷款。乙独立构成本罪。
(3)成立条件:该罪的成立条件,根据刑修十一, 只有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才成立本罪。若手段是欺骗,但银行没有重大损失,不构成本罪。
五、 金融诈骗罪
1. 一、信用卡诈骗罪
196条
下列情形,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处5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并处2W-20W罚金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
此处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依照本法264条(盗窃罪)规定定罪处罚
(一)使用行为
信用卡的范围。根据立法解释,本罪的“信用卡”既包括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也包括无透支功能的储蓄卡、借记卡。所以本罪的“信用卡”就是银行卡。
储蓄卡被盗刷,被害人是卡主
可透支的信用卡被盗刷,直接被害人是发卡银行
使用方式。非法使用银行卡的方式有两种
对人使用,在柜台取款,在商场前台刷卡消费。
对机器使用,在ATM机上取款,在自动售货机购物
成立信用卡诈骗罪的前提,是成立诈骗罪。而成立诈骗罪的前提,是欺骗的对象,只能是有意思自治能力的人。机器没有意思自治能力,不能成为诈骗罪的对象。因此,在机器上非法使用,应构成盗窃罪。对人非法使用,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这是按照与原理分析。
但是司法解释认为,这种原理分析过于复杂, 一刀切的做题观点:无论对人、对及其适用,均定信用卡诈骗罪。
(二)非法取得行为+使用行为
1. 他人的真卡(非法取得行为+冒用他人信用卡)
非法取得他人真卡
盗窃
抢夺
诈骗....3.
(1) 非法取得行为的地位
甲盗窃(普通方式)或诈骗到乙的银行卡,卡中有5000余额,甲是否盗窃或诈骗到数额较大(5000元)财物?由于银行卡是实名制,有密码,能挂失,甲盗窃、诈骗到该卡,并不能排他的控制支配卡中资金,并不能对卡中资金建立自己的占有,因此,不等于盗窃或诈骗到价值数额较大的财务。而盗窃罪、诈骗罪的对象,要求是价值数额较大的财务。因此,甲不构成盗窃罪、诈骗罪。
结论:银行卡本身属于价值数额不大,但值得刑法优先保护的财物。即,一般财产犯罪的最迷茫和,不保护银行卡本身,只有两种罪名保护。
具言之
普通盗窃、诈骗、侵占、盗窃、抢夺银行卡,不构成犯罪
抢劫、特殊盗窃才入罪:抢劫、盗窃
入户盗窃
多次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
扒窃
对于银行卡而言,一般非法取得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只有非法使用了银行卡,出分了卡里的资金,才构成犯罪。
(2) 非法取得行为的种类
种类一
诈骗、侵占、抢夺、敲诈勒索 卡→信诈
结论: 诈骗、侵占、抢夺、敲诈勒索+对人机使用=信用卡诈骗罪
仅前行为,不入罪,必须以对人机使用而激活
例
甲捡取乙遗失银行卡,背面有密码,甲在ATM机取款,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乙出国,让甲保管银行卡,背面有密码。甲擅自去商场刷卡消费。甲构成西用卡诈骗罪
种类二
普通盗窃 卡 →盗窃
结论:普通盗窃+(对人机)使用+盗窃罪
刑法196-3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以盗窃罪论处。首先,普通盗窃信用卡行为本身不构成盗窃罪,只有使用才构成犯罪。其次,按照原理,对机器使用,本身就要定盗窃罪。对此,196条-3结论是定盗窃罪。就此而言,该规定是注意规定。按照原理,对人使用,骗人,原本应定信用卡诈骗罪,但是196-3结论是盗窃罪,这意味着,将信用卡诈骗罪拟制为盗窃罪,属于法律拟制。
种类三
抢劫 卡→抢劫
结论:抢劫+(对人机)使用=抢劫罪。抢劫信用卡,即使不使用,也应当定抢劫罪,如果使用,根据司法解释,无论对人机使用,都一律定抢劫罪
例如:甲抢劫到乙的银行卡,逼迫乙说出密码,然后再ATM机上取走1W元。甲构成抢劫罪,数额按照1W计算。
(3) 冒用行为的受害人
冒用行为的受害人,是合法持卡人。冒用行为的行为人,是合法持卡人以外的人,并且以违法持卡人的意志为前提。合法持卡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合法申领到信用卡的持卡人。
情形案例:甲进场打工,老板要求甲提供银行卡以便发工资。甲没有银行卡,也忘记带身份证,便找到老乡乙,用乙的身份者办理了银行卡,存钱后让老乡乙保管,但未告知密码。乙随后去银行挂失,补卡,将钱取出,并拒不归还给甲。
结论:
乙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乙是合法持有人,其行为不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乙也没有欺骗银行人员。
乙构成侵占罪。这是因为,该资金属于甲让乙代为保管的资金。乙拒不返还,构成侵占罪。
此外,如果甲没有让乙保管该卡,而是自己保管,乙随后去银行挂失,补卡,将钱取出,并拒不归还给甲,仍然是侵占罪,因为银行的登记信息是乙,乙仍然是合法的持卡人,不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
2. 伪造、骗领的假卡(伪造、骗领+适用伪造或骗领的信用卡)
非法取得他人假卡
伪造假卡又使用
伪造信用卡
定伪造金融票证罪
对人机使用
定信用卡诈骗罪
→
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一般定信用卡诈骗罪
甲在ATM机上安读卡器, 读取卡主信息 →窃取信用卡信息罪
复制卡 →伪造金融票证罪
持复制卡对人机使用 →信用卡诈骗罪
三罪属于牵连关系,最终定信用卡诈骗罪
假身份骗领信用卡又使用
虚假身份骗领信用卡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对人机使用
定信用卡诈骗罪
→
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一般定信用卡诈骗罪
甲用假身份骗领 可透支信用卡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持此信用卡对人机使用 →信用卡诈骗罪
两罪属于牵连关系,最终定信用卡诈骗罪
3. 总结命题的套路
套路一:判断非法取得行为的性质
例一:甲搬家后尚未退房,让乙打扫,乙捡到甲银行卡,猜出密码,去ATM体现1W。由于甲还在占有自己的卡,乙的捡拾不属于侵占遗忘物,属于盗窃卡的行为, 故适用“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以盗窃罪论处”
先看取得行为:盗窃
后看是否对人机使用:盗窃
例二:甲在ATM机取款时,多次操作失败,排队在后面的乙主动“帮忙”,趁甲不注意,将甲银行卡调包,拿到甲的卡后到商场消费。乙不属于诈骗卡,而属于盗窃卡并使用,定盗窃罪。
套路二:共犯平台与认识错误
甲盗窃丙的卡,然后对乙谎称:“这是我的卡,帮我去取点钱”,乙不知情而去取款。乙无罪,甲没有亲自试用,而是让不知情的乙使用,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没考过
乙无罪
甲是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甲盗窃丙的卡,然后对乙谎称,这是捡来的卡,并和乙共同持卡在商场消费5000元(对收银小姐姐)。
乙的这种认识错误不重要,因为乙至少认识到这是他人的卡,自己在非法使用,对人冒用,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实行犯。
甲也对人冒用该卡,与乙一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实行犯,同时根据法律拟制,对甲定盗窃罪的实行犯
甲盗窃丙的卡,然后对乙谎称:“这是捡来的卡,你去买点东西”,乙遂在商场刷此卡消费3W商品
乙的这种认识错误不重要,因为乙至少认识到这是他人的卡,自己在非法使用,对人冒用,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实行犯。
甲首先可以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教唆犯(指示),帮助犯(提供卡) 同时根据法律拟制,对甲定盗窃罪(见者正犯),甲没有亲自使用
甲没有亲自使用,因此不是盗窃罪的直接实行犯。 也不是盗窃罪的教唆犯、帮助犯, 因为乙不可能构成盗窃罪的实行犯,乙构成的事信用卡诈骗罪。
改:甲盗窃而来卡,谎称捡来,让乙帮忙取钱
考过了
乙:信诈(实行犯)
乙至少知道是捡来的卡
甲
信诈共犯:教唆犯、信诈帮助犯
盗窃
并罚
(三)恶意透支
含义: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该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
具言之
1. 行为主体:合法的持卡人。这里是指以自己真实身份申请信用卡的持卡人,受害人是发卡银行
2. 卡的范围:仅限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不包括借记卡,储蓄卡。
3. 恶意透支:是指再透支时就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透支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当时具有归还意思,就不属于恶意透支。
4. 客观处罚条件: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超3个月不归还
原理:实施完恶意透支,就会初犯信用卡诈骗罪,但是立法者为了缩小打击面,给行为人一个机会(穷人),及时还款。如果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还不归还,则启动刑罚处罚,该规定性质类似于逃税罪第四款规定的处罚阻却事由。
(四)信用卡信息资料
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然后使用,按照正常原理,对人使用,对信用卡诈骗罪。
以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对人即使用=信用卡诈骗罪
注意
司法解释
必须是非法方式获取
获取的是信用卡信息资料
一刀切:信诈
牵连犯
窃取、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构成窃取、收买信用卡信息罪(177-1),对人机使用定信用卡诈骗罪,前后行为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一般最终定信用卡诈骗罪。
例一
甲盗窃乙信用卡资料,通过网银,将乙账户资金划到自己账户。按正常原理,这是盗窃,但是根据司法解释,属于信用卡诈骗罪
必须是非法方式获取:盗窃√
获取的是信用卡信息资料√
例二
丁侵入银行系统,将刘某存折中的5W元转到自己账户。对丁以盗窃罪论处
存折非司法解释
必须是非法方式获取:盗窃√
获取的是信用卡信息资料X
例三
乙在工行领取U盾,大厅经理甲(非国家工作人员)在假意知道乙如何使用U盾时,偷换了乙的U盾,欺骗乙:U盾需要一周后使用。乙轻信。次日,甲使用乙的U盾将乙的网银账户内5W转入自己账户。甲盗窃乙的U盾是信用卡资料,并划走资金,按照司法解释,定信用卡诈骗罪
必须是非法方式获取:盗窃√
获取的是信用卡信息资料X
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按照一般原理:盗窃
例四
甲盗窃乙的身份证、卡号、密码,持身份者冒充乙去挂失。由于甲能够准确提供身份者、卡号、密码,银行柜员丙信以为真。甲并没有要求丙为其补办,而是直接将卡中资金取现、转账。甲欺骗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未适用司法解释时,就按照一般原理,骗人:信用卡诈骗罪
例五
乙讯问甲,自己的信用卡卡号、密码的数字是否吉祥,甲得知乙的信用卡卡号、密码。次日,通过网银,将乙卡中资金划到自己卡上。由于甲没有使用非法方式获取乙的信用卡信息资料,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对此,按照正常原理处理,甲构成盗窃罪。
必须是非法方式获取:X
获取的是信用卡信息资料√
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按照一般原理:盗窃
(五)网络支付信息资料
支付宝等金融产品,需具体分析
支付宝账户内余额、微信钱包
该资金不属于银行卡账户,该资金账户信息资料,不属于信用卡资料,因此不需要适用2009司法解释。对此,按照正常原理处理,就需要区分对人、对机器
对人:诈骗罪,不存在利用信用卡的问题,因此也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对机器、网络:不存在欺骗人的问题,构成盗窃罪
甲盗窃乙的手机,后破解了乙手机上支付宝账户的支付密码,将乙支付宝内余额1万转入自己账户。甲盗窃手机构成盗窃罪,支付宝转账也是盗窃罪。
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账户
支付宝的信息资料能够打开绑定的银行卡账户,那么此时的支付宝信息资料(支付宝支付密码)就等于是所绑定银行卡的信息资料(银行支付密码)。此时,使用支付宝,就是使用银行卡账户,适用09年司法解释,用非法方式获取银行卡信息资料,无论人机,一律定信用卡诈骗罪,
例如:甲盗窃乙的手机,后破解了手机上的支付宝支付密码,但是发现余额没钱,但是乙的支付宝绑定了乙的一个银行卡账户,该账户里有1W元。于是,甲就用支付密码,将银行卡中1W转到自己账户。
甲的行为对象,是乙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
该支付密码此时就属于银行卡信息资料。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蚂蚁花白
多数观点认为,虽然花白的透支服务,类似信用卡,但是再法律性质上,不同于信用卡。因此,花白资料不属于信用卡信息资料,按正常处理,
甲偷到乙的手机,猜出手机上支付宝密码,适用花白购物3W。 甲对人使用,构成普通诈骗罪。 由于花白不属于信用卡,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蚂蚁借呗
借呗与花呗不同,前者将出借款项打入行为人账户;花白将出借款项(垫付款)打入商家账户。借呗的服务中,不存在信用卡的问题,同样不适用09年司法解释,按照正常原理处理。
甲偷到乙的手机,猜出手机上支付宝密码,适用借呗,申请贷款3W。甲冒用乙的借呗账户,欺骗借呗公司,构成诈骗罪。同时由于洁白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因此甲构成贷款诈骗罪。
实体卡总结
冒用真卡
对人机使用
侵占、诈骗、抢夺、敲诈
信用卡诈骗罪
盗窃
盗窃罪
抢夺
抢劫罪
使用假卡
对人机使用
伪造信用卡
伪造金融票证罪
信用卡诈骗罪(牵连犯)
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信用卡诈骗罪(牵连犯)
信用卡信息总结
信用卡信息资料罪
一切非法方式
窃取、收买信用卡信息罪
对人机(网络)使用
信用卡诈骗罪(牵连犯)
网络支付信息资料
支付宝账户余额、微信钱包
对人使用(商家购物)
诈骗罪
对机器(网络)使用
不存在欺骗人,如盗划资金
盗窃罪
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 信息资料,属于信用卡信息资料
对人机(网络)使用
信用卡诈骗罪
蚂蚁花白、京东白条
对人使用(在商家透支消费)
诈骗罪
蚂蚁借呗、京东金条
欺骗贷款公司贷款
贷款诈骗罪
2. 贷款诈骗罪
193
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拘役、2-20万罚金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具言之
行为结构: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骗行为 ▼ 金融机构人员陷入错误认识 ▼ 基于认识错误发放贷款 ▼ 行为人取得贷款并据为己有
行为主体
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事实贷款诈骗的,以领导个人贷款诈骗罪论处
甲公司实施贷款诈骗,诈骗所得500W,银行职员乙为其洗钱,甲公司领导个人构成贷款诈骗罪,乙构成洗钱罪
主观要有非法占有目的
行为人开始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合法取得贷款后,又产生非法占有目的,此时如果仅仅实施了转移、隐藏贷款行为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也不构成诈骗罪,也不构成侵占罪(自己无法侵占已经属于自己的东西),以民事案件处理
此时如果采取欺骗方法, 使金融机构免除了其还本付息义务的,成立诈骗罪(骗取财产性利益。)
贷款诈骗罪
与高利转贷罪的区分
,前者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有着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有转贷牟利的目的
与骗取贷款罪区分
相似点:贷款时,都使用了欺骗手段
区分:前者有非法占有目的,后者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虚假担保问题
使用虚假担保骗取贷款, 构成贷款诈骗罪。
甲诈骗乙的汽车,然后谎称是自己的汽车,作为质押物提供给银行,带着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向银行贷款,然后跑路。
银行的质押物,是诈骗而来,不是合格的质押物,是虚假担保,虚假担保还是要定贷款诈骗罪
甲对乙构成诈骗罪,
甲对银行构成贷款诈骗罪,并罚,
甲正常借用乙的汽车,借到手后,又谎称是自己的汽车,作为质押物提供给银行,带着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向银行贷款,然后跑路。甲对乙构成侵占罪,对银行构成贷款诈骗罪。
银行的质押物,是诈骗而来,不是合格的质押物,是虚假担保,虚假担保还是要定贷款诈骗罪
甲对乙构成侵占罪
甲对银行构成贷款诈骗罪,并罚,
甲欺骗乙,让乙将其汽车作为质押物,带着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向银行贷到款,然后跑路。甲对乙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的对象是财产性利益(担保物权); 对银行构成贷款诈骗罪,并罚。
难点
乙有没有损失?
有,甲本身就不像还款,让乙的财产处于危险情形
银行有没有损失?
有,甲一开始就不想还款,质押物是犯罪工具,银行对此质押物,难以正常行使质押权,银行也有损失的危险性,刑法统一认为:银行有损失。不可能非要等到银行与被质押人纠纷结果再去判断。
即,只要质押物有瑕疵,且被隐瞒,那么银行就有损失,行为人就是贷款诈骗罪。——张明楷
甲对乙构成诈骗罪或 合同诈骗罪
甲对银行构成贷款诈骗罪,诈骗对象是财产性利益(担保物权),并罚,
共犯与身份犯
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其管理信贷的职务便利,以假冒他人名义或者虚构姓名等额方式,骗取本单位贷款归个人占有,定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
普通公民与银行工作人员勾结,需分情形讨论
普通公民甲欲银行的丙(部门审核员、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欺骗分管领导乙(贷款最终决定者),使其产生认识错误,并核准贷款。
甲同时触犯,贷款诈骗罪的实行犯,与贪污罪的帮助犯,竞合择重
丙同时触犯贪污罪的实行犯,贷款诈骗罪的帮助犯,今个这种
普通公民甲与银行的乙(领导,贷款最终决定者、国家工作人员勾结),欺骗下级部门审核人员丙,丙被骗后,将甲提供的虚假材料给乙,乙批准贷款。虽然丙被骗,但丙不是被处分人,因此,
甲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乙构成贪污罪的实行犯,甲构成贪污罪的帮助犯。
六、 危害税收征管罪
是指票面记载事项与实际事项不符, 具体包括四种情况
为他人虚开
为自己虚开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介绍他人虚开发票
1、本罪是危险犯、 不是实害犯
本罪是危险犯,不是实害犯,成立本罪不要求实际使国家税款遭受损失,只要求具有遭受损失的危险即可。
本罪是短缩的而行为犯(间接目的犯)
目的一、行为一是虚开发票
目的二、行为二是用虚开的发票抵扣税款进行逃税
行为二不要求实施,但是必须有目的二,因为只有具有目的二,虚开行为,才具有使国家顺款遭受损失的危险。但是如果实施了行为二,也不再另行定罪。
模型
目的一:虚开目的
目的二:逃税目的
行为一:虚开行为
带目的出票就既遂
行为二:逃税行为
是否真正逃税成功不重要
例
甲乙双方,以共同的数额相互为对方虚开增值税发票,并且已经按规定缴纳税款。此时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与现实危险,不如醉
目的1√,目的2X,行为1√→不如醉
甲为了虚增公司业绩,所需开增值税专票没有抵扣联的,不入本罪
抵扣联是企业按照税法的规定在支付了上一道环节的增值税以后,在本单位或企业生产阶段可以抵扣的原始凭证。在向税务机关税务申报时,尤其是计算进项税额时,没有抵扣联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2、根据刑法210条
盗窃专票,定盗窃罪。
骗取专票,定诈骗
3、本罪可以本包容评价为虚开发票罪
虚开专票
虚开普票
七、 侵犯知识产权罪
1||| 侵犯著作权罪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性、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文字作品、音乐、没数、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未经著作权人或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技术措施的。 即:破坏加密措施(破密行为本身入罪)
2||| 侵犯商业秘密罪
现为情节犯
原理:以前定结果犯,难以认定
新增: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3||| 加入服务商标作为保护范围
八、 扰乱市场秩序罪
非法经营罪
放高利贷可构成非法经营罪。
区分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职员
经常性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
情节严重
年利率超36%
催收非法债务罪
一放一收均犯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情形:上市公司给律师行贿,律师提供虚假文件,助其上市
旧结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新结论:受贿+本罪,属于牵连犯,择一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