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注会经济法: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根据2021年东奥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课程第五章整理,内容包括:合伙企业的类型、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事物执行等。
编辑于2021-01-21 18:12:47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类型
普通合伙企业
特征:所有
所有的合伙人对所有的企业债务均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无限:先企业后个人,企业不够个人兜底 连带:可找任意一人要全部;内部分担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征:先看债务再找人
一般债务
同普通合伙
特殊债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应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 其他合伙人以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瞎折腾的人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
特征:先找人再确定责任
有限合伙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和一个有限合伙
债务承担
普通合伙应当承担无限连带
有限合伙以出资额为限
特殊情况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
只有普通合伙人才能代表企业
该有限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责任
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合伙人
两个以上没上限
可以是自然人(完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国有独资公司、国企、上市公司、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普通合伙,可以有限合伙
出资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 只有普通合伙可以劳务出资
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交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关于评估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
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2选1
劳务
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协议中载明
1选1
企业名称
应标明
合伙协议
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修改或补充协议
先约定后法定
约定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企业的财产
构成
认缴的出资额(并非实际缴纳)
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公共积累资金、未分配的盈余、合伙企业债权、合伙企业取得的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财产权利
其他财产
eg.接受的赠与财产
性质
独立性
合伙企业财产所有权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人享有的是财产份额
合伙人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转让
对内
之间转让,应通知其他人
对外
先约定后法定
约定
一致同意
同等条件的优先购买权
约定
法定优先
出质
法律强制不能约定
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同意行为无效,对善意第三人也无效,损失由行为人承担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形式
无论出资多少,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
执行
一般情况
全体共同执行
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
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
执行事务的应定期报告
由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对外代表权
只有执行事务的人才能代表,别人不行
监督权
不执行事务的人有权监督
查阅账簿权
合伙人有权查阅
撤销委托权
受委托的合伙人不按协议或规定执行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撤销该委托
异议权
只有执行事务的人才有异议权 不执行事务的人没有异议权
提出异议,暂停执行该事务
发生争议的解决
按约定
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重大事项的决议办法
先约定后法定
改变名称
改变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处分不动产
不包括动产
转让或处分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担保
聘任合伙企业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先约定后法定
除约定外,全体一致同意,可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
聘请以外的人,属于非合伙人,无需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被聘任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
过意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
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先看约定,没有再协商,不行按比例,比例不知道平均分配
不得约定
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普通合伙企业不得 优先合伙企业可以
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对外代表的权利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关知识点: ①合伙人在清算前转移债务,企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普通合伙人以份额出质,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可对抗善意第三人,该合伙人赔偿
企业的债务清偿
先企业后个人
法定!必须!
合伙人对外无限连带,内部追偿
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债权人不可
合伙人与企业无关的债务,债权人不可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合伙人与企业无关的债务,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企业的权利
债权人不能自行接管或直接变卖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债权人可以
合伙人可以以其从企业中分取的收益清偿
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的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转让,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削减该合伙人相应的份额
法院强制执行用份额抵债务
入伙
先约定后法定
新合伙人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新入伙与原合伙有同等权利
新入伙对入伙前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
必考
自愿退伙
协议退伙
前提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
情形
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通知退伙
前提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
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
提前30日通知
同时满足
强制退伙
当然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自然人死亡;法人或组织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宣告破产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合伙人丧失约定资格
普通合伙丧失能力,应当退伙;有限合伙丧失能力,无需退伙 普通合伙无人限人,经一致同意可转为有限合伙,未一致同意应当退伙 有限合伙无人限人不得要求退伙
合伙人的全部份额被强制执行
除名
书面通知,接到通知之日生效 有异议,自接到之日起30日内起诉
经一致同意
未履行出资义务
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当行为
故意搞事儿
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财产继承
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合伙企业应当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份额
继承人愿意成为合伙人
有限合伙
不管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均自动成为合伙人
普通合伙
完人
合伙协议约定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取得条件条件
否则返还份额
无人或限人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成为有限合伙人,企业转为有限合伙
全体合伙人未一致同意,应当退还份额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eg.侓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普通债务
全体无限连带
特定债务
对外
一个或数个,故意或重大过失,应承担无限连带
其他合伙人以份额为限承担
对内
搞事儿的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对内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风险防范
应当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和职业保险
1+1,不是2选1
职业风险基金,企业从经营收益中提取相应比例的资金,用于偿付合伙人职业活动造成的债务。职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
有限合伙企业
设立
2~50人,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和一个有限合伙 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
国有独资、国企、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成为有限合伙
不得以劳务出资
应标明有限合伙,应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名称以及任教的出资额
未按约定足额缴纳出资
承担补缴义务
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事务执行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事务,不得对外代表企业
强制规定,不得约定
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区分普通合伙一致同意
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意见
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务等财务资料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
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利润分配
有限合伙不得把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另有约定除外
先约定后法定
普通合伙不得把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损失
强制规定,不得约定
交易
有限合伙
看约定
法定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
普通合伙
可以交易
约定可以交易
全体一致同意可以交易
否则不可以交易
竞争
有限合伙
看约定
可以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普通合伙
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出质与转让
出质
约定
可以出质
普通合伙需一致同意,未经同意行为无效,对第三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外转让
可以转让,提前30日通知
普通合伙:先约定,后一致同意
债务清偿
合伙企业中的收益或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选1
入伙与退伙
入伙
入伙前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
退伙
退货前的债务以退伙时取回的财产为限
合伙人性质的转变
有限转为普通,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转为有限,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解散与清算
解散事由
法定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达成或无法实现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清算人
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15日内,指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15日内未确定,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债权申报期限
清算人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财产清偿顺序
支付清算费用
职工工资、社会保险、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债务
民事赔偿优先
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应先承担民事责任
法定事项与约定事项
法定
普通合伙人出质,需全体一致同意
普通合伙人不得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
普通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给部分人或部分人承担全部亏损
国有独资、国企、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不得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事务不得代表企业
先约定后法定
6+4
除有约定外,应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可以与本企业交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合作与本企业相竞争
有限合伙可以出质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除有约定外
兜底
未约定法律也无规定,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总结2
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6+4)
先约定后法定
重大事项(6)
改变名称
改变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处分不动产
转让或处分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担保
聘任合伙企业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4
新合伙人入伙
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份额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转变
修改补充协议
总结1
竞争
普通
法定不得
有限
约定
可以
交易
普通
约定或一致同意
不得交易
有限
约定
可以
出质
普通
法定一致同意
有限
约定
可以
对外
普通
约定
法定一致同意
有限
约定可以+法定30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