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CPA经济法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根据东奥注册会计师2020经济法第二章整理笔记,内容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诉讼时效制度。
编辑于2020-11-28 12:03:54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民事法律行为分类
定义
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分类
有效行为
无效行为
可撤销行为
效力待定行为
分类一
单方行为
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 eg.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债务的免除、订立遗嘱
赠与合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借贷是双方法律行为
双方行为
两个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
多方行为
三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分类二
负担行为
义务人相对于权利人承担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
作为or不作为
eg.租赁合同、买卖合同
处分行为
直接导致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不需要义务人积极履行给付义务
典型:物权变动(所有权转让)
分类三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分类四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分类五
主民事法律行为
从民事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eg.抛弃动产、设立遗嘱
表示完成时生效
遗嘱行为、抛弃动产等单方面是法律行为,属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但并非所有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都属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撤销权的行使、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有相对人+无相对人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eg.授予代理权、行使解除权
对话的意思表示
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
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进入该系统时生效
相对人未指定系统——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另有约定时,按照其约定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公告发布时生效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
法律规定
当事人约定
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
只有这三种情况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对意思表示的解释
有相对人
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
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实质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形式要件
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
口头形式
其他形式
推定形式
当事人通过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使得他人可推定其意思表示
沉默形式
行为人以消极的不作为代替意思表示
法律规定
当事人约定
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
仅这三种情况下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自始无效
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当然无效
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确认,该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无效
绝对无效
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当事人通过一定行为消除无效原因,使之有效,不是对其的补正,而是消灭旧的民事法律行为,建立新的民事法律行为
种类
无民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
恶意串通无效
虚假的意思表示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但该项执行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如果合同的标的物是 违法标的物,不存在 可撤销的问题,直接 无效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法律效力不同
可撤销: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
无效:自始无效
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
可撤销: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
无效: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动宣告其无效
行为效果不同
可撤销:可以选择是否撤销,一经撤销则视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撤销后才自始无效)
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行使时间不同
可撤销:时间有限
无效:无时间限制
种类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无论是趁人之危还是趁人之傻,都是显失公平
在合同成立时是公平的,后因为形式变化,导致不公平的,不属于显失公平,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处理
胁迫
违背真实意愿
对象:相对人/相对人的亲友
客体: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
欺诈
一方欺诈
第三方欺诈,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
撤销权的消灭
解释: ①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依撤销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需相对人同意 ②撤销权应依诉行使,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权有存续时间,该存续时间为除斥期间
重大误解
双方当事人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起3个月内
显失公平
受损害方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起1年内
胁迫
受欺诈方
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
欺诈
受胁迫方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内
①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②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直接有效
纯获利
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
效力待定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或同意后有效
相对人的催告权
善意恶意均可
相对人可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做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相对人的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无权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效力待定
情形
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
代理权终止
相对人的催告权
1个月,未追认视为拒绝追认
相对人的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注
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都可行使催告权,只有相对人善意才可行使撤销权
追认权在性质上属形成权,被代理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转化为有效合同; 撤销权属形成权,催告权不属于形成权
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民事法律行为中设定的义务的,视为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
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就其受到的损失请求行为人赔偿,但赔偿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所获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表见代理——直接有效
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否则是无权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代理的
情形
被代理人对相对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权与无权代理人,但实际未授权
无权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该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相对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附条件和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条件,当事人阻止条件发生,视为条件已成就,促使条件发生,视为条件不成就
注
条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也可以是人的行为
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
条件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不是法定的
条件必须合法
法定的生效条件不属于 eg.交付定金之日生效
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自期限截止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注
所附的条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
所附的期限可以是一个确定的期限,也可是个不确定的期限,但该日期必然会到来
代理制度
代理的概念
定义: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eg.订立遗嘱、结婚
代理与行纪的区别
行纪:行纪人接受他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的行为 eg.拍卖公司(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为;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
行纪的法律后果由行纪人自己承担,但可通过其他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转给委托人;而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行纪必须有偿;代理可有偿也可无偿
代理与传达的区别
传达的任务是忠实传递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传达人自己不进行意思表示,传达人不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可以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身份行为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不能代理,但身份行为可以借助传达人传递意思表示
委托代理
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
委托授权为不要式行为,既可书面,也可口头或其他方式授权
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仅凭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授权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但授权行为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既可以向代理人进行,也可以向相对人进行,二者效力相同(eg.甲向B说明了A有代理权)
法人组织,执行工作的人员,职权范围内以法人或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法人组织发生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代理权的滥用
区分无权代理
自己代理
双方代理
恶意串通
连带责任
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
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消灭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只是让债务人产生抗辩权
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不丧失起诉权)
债权人起诉,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人民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主动适用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没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做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断、中止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不适用诉讼时效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未登记的动产适用诉讼时效 已登记的动产不适用诉讼时效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eg.重大误解3个月的撤销权
区别
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eg.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
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诉讼时效
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应当主动审查
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届满只是让债务人取得抗辩权,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诉讼时效的种类和起算
诉讼时效的种类
最长诉讼时效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但不适用中止、中断 普通诉讼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适用中止、中断
普通诉讼时效
3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进出口技术合同争议,4年
最长诉讼时效
20年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
无民或限民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自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算
未成年人遭性侵,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算
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自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约定有履行期限的致癌的请求权,自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分期履行,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未约定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依照合同法规定的,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
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力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算
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自权利人知道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国家赔偿自赔偿请求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算,但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诉讼时效中止
中止事由
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
不可抗力
无民或限民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丧失代理权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
中止时间
自中止时效原因消失之日起满6个月
诉讼时效中断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直接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签字盖章,或能证明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
对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被授权的主体 对方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本人、同住的完人亲属或被授权的主体
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到达或应当到达对方
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或当事人约定从对方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
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在国家级或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所在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
权利人对同一债券中的部分债券主张权利,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除外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义务人做出 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 等承诺或者行为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一方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口头起诉,从起诉之日起中断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报案或控告,请求保护其权利,自报案或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不立案、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申请支付令
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被通知参加诉讼
在诉讼中主张抵消
其他情形
对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一人发生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人也发生中断效力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起诉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晒无人的债权均发生中断效力
A欠B,C欠A,B向C代位起诉
债权人转让,从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