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CAP消费税思维导图
要参加CPA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朋友们看过来!跟着这一份思维导图复习吧!下图包括消费税的概念及特点、纳税义务人与税目和税率、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和征收管理五大类的相关知识点。
编辑于2019-05-26 15:38:40消费税
消费税
消费税概念
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
特殊作用:是国家贯彻消费政策、引导消费结构从而引导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
特点
(一)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目前列举15项
(二)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一般生产、委托加工、进口
(三)平均税率水平比较高且税负差异大:1%-56%
(四)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从价、从量、复合
纳税义务人与税目、税率
纳税义务人
一般规定
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委托加工环节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委托方,扣缴义务人是受托方
特殊规定
1.批发卷烟的单位;
2.零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单位和个人;
3.零售超豪华小汽车的单位、进口自用超豪华小汽车的单位及人员
纳税环节
单一纳税环节
一般情况
1.一般:生产销售、生产自用
2.视为生产行为:
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非生产企业)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1)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特殊情况
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首饰仅限于:
1.金银首饰: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2.钻石及钻石饰品
3.铂金首饰
双纳税环节
卷烟——批发环节加征
1.正常缴纳消费税: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
2.加征消费税——批发环节
只有卷烟(不包括雪茄烟、烟丝)在批发环节加征消费税,复合计税11%+250元/箱
应纳消费税=销售额(不含增值税)×11%+销售数量×250元/箱
3.批发环节消费税的纳税人: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超豪华小轿车——零售环节加征
1.正常缴纳消费税:生产、进口环节
2.加征消费税——零售环节(自2016年12月1日起,在零售环节加征10%的消费税)
超豪华小汽车是指:每辆不含增值税零售价格≧130万元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应纳消费税=不含增值税零售价格×10%
1.经销商销售给消费者:
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10%
2.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
应纳税额=生产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生产环节税率+10%)
消费税税目
1. 烟
1.卷烟(包括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和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及个人生产的卷烟)
(1)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征消费税
(2)批发环节加征消费税
2.雪茄烟
3.烟丝
2. 酒
包括白酒、黄酒、啤酒(含果啤)、其他酒
酒精、调味料酒不是应税消费品
啤酒的分类:甲类啤酒(250元/吨)、乙类啤酒(220元/吨) 单位税额差别;划分标准3000元/吨,含包装物及押金,不含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押金
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适用高税额)(250元/吨)
葡萄酒消费税适用“其他酒”子目(10%)。
配制酒中:区分其它酒(10%)与白酒(20%+0.5元/500克)
3. 高档化妆品
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或15元/片及以上)
4.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5%)
其他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10%)在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缴纳消费税;
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5. 鞭炮、焰火
不包括: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6. 成品油
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7个子目。
航空煤油暂缓征收: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
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
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淮
7. 小汽车:小轿车、中轻型商用客车、超豪华小汽车
包括
用于各类乘用车(最多9座)
中轻型商用客车(10-23座)
改装车:排量小于1.5(含)的乘用车底盘改装改制的
不包括
(1)电动汽车
(2)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
(3)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座位10~23座(含)以下的商用客车
8. 摩托车
包括2轮和3轮
不包括:(1)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ml的三轮摩托车 (2)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
9. 高尔夫球及球具
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杆头、杆身和握把)、高尔夫球包(袋)
10. 高档手表
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11. 游艇
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12. 木制一次性筷子(木材为原料、一次性使用)
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13. 实木地板(木材为原料):
包括:各种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用于装饰墙壁、天棚侧端面的实木装饰板、未经涂饰的素板。
14. 电池(2015年2月1日起,4%)
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铅蓄电池和其他电池。
免征消费税的电池:对无汞原电池、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全钒液流电池
15. 涂料(2015年2月1日起,4%)
免征消费税的涂料: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C)含量低于420克/升
税率
比例税率
适用于大多数应税消费品,税率从1%至56%
定额税率
只适用于啤酒、黄酒、成品油
复合计税
白酒、卷烟实行定额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
卷烟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
定额
150元/箱 0.6元/条 0.003元/支
比例
56%(每条价格≥70元) 36%(每条价格<70元)
批发
定额
1元/条 250元/箱
比例
11%
白酒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
定额
每斤0.5元(吨、公斤)
比例
20%
从高适用税率征收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从高适用税率。
2.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即使分别核算也从高税率)
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一般规定
销售额
销售额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全部价款中包含消费税税额,但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应税消费品的计税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含消费税。
包装物
(1)包装物连同产品销售——包装物纳消费税。
(2)只是收取押金(酒类产品除外),且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率征收消费税。
(3)包装物既作价随同产品销售,又收取押金。
(4)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销售数量规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的进口数量。
从价从量复合计算方法(高频命题)
适用范围:复合计税只适用于白酒、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销售额的特殊规定
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最高销售价格计税
有规定
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
同时缴纳的增值税无此规定,按平均价格计税
计税价格的核定
卷烟
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核定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适用批发毛利率)
按照核定计税价格与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孰高原则确定计税销售额。
白酒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
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
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按照核定计税价格与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孰高原则确定计税销售额。
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金银首饰销售额的确定
只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有: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不能分别核算
在生产环节销售的(10%)
在零售环节销售的(5%)
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6%)
销售业务
1.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
销售额全额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
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
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4.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销售金银首饰
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
应纳税额的计算
生产销售环节
直接对外销售
自产自用
1.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缴消费税
2.用于其它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缴消费税
①本企业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③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②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
3计税依据
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
无同类消费品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从价定率征收
从量定额征收
消费税:从量征收与售价或组价无关;
增值税:需组价时,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按增值税法中规定的10%确定,组价中应含消费税税金。
复合计税办法征收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消费品
属于
子主题
不属于
①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②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③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缴纳
1.受托方加工完毕向委托方交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
如果受托方是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2.如果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应补交税款
(1)已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
(2)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组价计税(委托加工业务的组价)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
受托方代收代缴
1.应按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售价计算纳税;
2.没有同类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从价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含运费)+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复合
从价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
1.直接出售(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不再缴纳消费税;
2.加价出售(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缴纳消费税,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进口应税消费品
从价定率办法计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从量定额办法计税
按海关核定的进口数量征消费税
复合办法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额)÷(1-消费税比例税率)
已纳消费税扣除
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扣税范围
不能扣除
酒(葡萄酒例外)、小汽车、摩托车、高档手表、游艇、电池、涂料
准予扣除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外购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
扣税计算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当期购进-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买价均不含增值税)
扣税环节
(1)对于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已纳消费税不得扣除;
(2)对于双环节纳税的卷烟、超豪华小汽车,已纳消费税不得扣除。
外购应税消费品后销售
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化妆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税款抵扣
与外购已税相同,除(摩托车可抵扣)
消费税出口退税
范围
1.出口免税并退税
(1)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
(2)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
2.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1)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
(2)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的其他企业(指一般商贸企业)
计算
1.从价定率
计税依据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金额。
应退消费税=购进出口货物金额×消费税税率
2.从量定额
应退消费税=购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计征
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分别确定。
征收管理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
(同增值税基本一致。)
1.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 : 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预收货款结算方式: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业务,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
6.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 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复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的当月申报缴纳消费税。
出口业务中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子主题
子主题
消费税中3个组价:
1.生产环节:组价=成本×(1+消费税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2.委托加工环节:组价=(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3.进口环节:组价=(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委托加工业务中双方税务处理总结
押金种类 收取时,未逾期 逾期时 一般应税消费品的包装物押金 不缴增值税、不缴消费税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押金需换算为不含税价 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不再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除啤酒、黄酒外) (押金需换算为不含税价) 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 不缴增值税,不缴消费税 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因为从量征收)
三种计税方法 计税公式 1.从价定率计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计税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啤酒、黄酒、成品油) 3.复合计税(白酒、卷烟)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