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共有权思维导图
这是一篇民法物权编里的共有权思维导图,包含共有权概述、共同共有、准共有等。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编辑于2023-11-04 20:01:26共有权
共有权概述
共有权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 共有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所共同享有的所有权。民法典确认共有权的概念,第297条前段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
特征
1.共有权的主体具有非单一性
2.共有物的所有权具有单一性
3.共有权的内容具有双重性(对外绝对,对内相对)
4.共有权具有意志或目的的共同性
共有权的分类
按份共有:数个所有人对一项财产按照既定的份额,享有权利,负担义务。在按份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尽管所有权是一个,但是各个共有人的权利是分为份额的,权利的份额是既定的。
共同共有: 对一项财产数个所有人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只要共有关系不解除,这种关系就永远不能分出份额
准共有: 共有的权利不是所有权,而是他物权和知识产权
共有关系的发生和消灭
发生: 指共有关系基于何种事实行为而发生(1.当事人的意志,协议共有 2.法律的直接规定,法定共有 3.财产的性质,强制共有 4.共同行为,取得共有 5.原来的共同关系,共有债权 6.不动产相邻,如地役权)
消灭
一般原因: 凡消灭所有权的一般关系,都可以消灭共有权
特殊原因: 1.婚姻关系消灭, 2.家庭关系解体, 3.合伙散伙, 4.共同继承人分割遗产, 5.共有财产归共有一人所有, 6.终止共有关系的协议, 7.共有人提出分割共有物的请求, 8.约定共有关系存续期限已经届满, 9.共有权利存续期限届满,(8和9注意区分,后者是权利本身期限届满) 10.共有的财产权利已经实现, 11.设置该财产权的目的已经实现
有关于财产分割的特别规则: 1.约定不得分割共有财产的 2.虽有约定但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 3.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可以请求,共同共有需共有基础丧失或重大理由) 4.造成损害的赔偿
共有财产的分割
原则:1.法律,2.约定,3.平等协商团结和睦,4.保存和发挥物的效用
方式:1.事物分割 2.变价分割3.作价补偿
效力: 共有财产分割后,共有关系归于消灭共有人各自取得其所分的部分的所有权
按份共有
概述
概念和特征
概念: 亦称分别共有、通常共有,共有的基本类型,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按照应有部分,共同享有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关系。
特征: 1.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按份额享有不同的权利 2.各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依据其不同的份额确定 3.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财产的全部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 1.成立原因不同 2.标的物不同 3.权利的享有不同(是否以份额为限) 4.存续的期限不同(按份共有本质为暂时关系,可以=随时终止) 5.分割的限制不同(共同不行,按份原则上可以)
按份共有的产生
特点: 意志原因和法律原因
具体原因: 1.共同购置 2.共同投资 3.其他约定(继承人约定按份继承、夫妻约定) 4.按份共有亦可依法定的事实而发生(如动产混合、附合) 5.共有关系不明确的推定按份共有(推定的按份共有)
应有部分
意义:共有中的应有部分,是按份共有区别于共同共有的基本特征。应有部分,是指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所有权所享有的权利的比例,或者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所有权“分量”上的应享部分。
应有部分的确定:民法典309条。 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存在应有部分者,即为按份共有,否则就是共同共有。
不动产共有份额的登记:不动产都要登记,先载明所有权性质是按份共有,然后登记刚有人的数量和姓名,最后必须载明份额
内部关系
共有财产的使用收益(依份额)
共有财产的处分: 1、部分共有人处分自己的份额与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2、全体共有人处分全部共有财产
共有财产的管理:《民法典》第300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1、约定管理 2、共同管理(保存、改良、利用)
共有费用的承担:是指因保存,改良或者利用共有财产的行为而支付的费用。管理费用也包括其他负担,如因共有物致害他人而因支付的损害赔偿金 《民法典》第302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 共有人共同负担。
外部关系
对第三人的权利:1、行使全部所有权的请 2、共有财产的物上请求 3、份额让与权 4、设定他物权 5、确认请求权 6、诉讼时效中断请求权 7、共同债权清偿请求权
对第三人的义务:
按份共有人对外承担义务,分为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
其基本规则是:因共有物产生的对第三人的义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债务是否可以分割来决定。该债务如果是可分割债务,由各共有人按其应有份额分担;如果是不可分割债务,则由各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按份共有关系终止和共有物分割
分割共有财产的请求权,亦称解除共有关系请求权,或者分割请求权,是指在按份共有关系中,共有人享有的提出终止共有关系,分割共有财产的权利。
按份共有关系的消灭:1、共有物灭失 2、共有物归共有人中一人所有 3、共有人之间终止共有关系的协议
按份共有财产的分割:只有上述3才涉及,1.2不涉及
共同共有
概述
概念:也称为公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基于某种共同关系,对同一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 《民法典》第29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特征: 1.共同共有依据共同关系而发生 2.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中不分份额 3.共同共有人平等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连带权利,承担连带义务
性质:不分割的共有权
共同共有的发生
事实基础: 1.夫妻关系 2.家庭关系 3.合伙经营的收益 4.共同继承遗产 5.其他发生共同共有的事实
法律原因
共同共有发生的事实
权利义务关系
一般类容: 1.权利义务由法律或者约定决定 2.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平等 3.行使权利应当协商一致 4.共有财产状况保持义务 5.费用平均分担 6.债务连带负担
权利: 1.共同的使用收益权 2.共有财产的部分处分权 3.物上追及权 4.设置共有物物上权的权利 5.代表权 6.管理权 7.优先购买权
义务: 1.对共有物进行维修、保管、改良义务 2.不得分割共有财产的义务 3.对所欠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4.共有物造成他人损害及各共有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义务 5.为部分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后果承担义务
共同共有关系的终止和分割
终止
共同共有关系基于产生共同共有的共同关系的消灭而终止
事由: 1.共有财产被转让或灭失 2.合伙散伙 3.婚姻关系消灭 4.家庭关系解体 5.共同继承人分割遗产 6.共有关系的协议终止
分割
民法典1066条 【共有物分割的原则】分割共同共有财产的共同原则,是协商原则。无论是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同财产,还是合伙财产、共同继承财产,在分割时都应当贯彻协商原则,只要协商一致,不违背法律的强行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都应当承认其有效。
准共有
概述
概念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共同享有权利的共有。
特征
1.准共有的权利是基于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
2.准共有适用共有的基本原理
3.准共有有先适用关于该权利立法的特别规定
类型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特许物权
知识产权
发生及其效力
发生
原始
依法,批准,登记,合意
继受
转让,继承
效力
准共有发生以后,基本的权利是发生准共有的权利义务关系
准共有的终止及分割
关系的消灭
1.准共有人协商一致终止
2.期限已经届满
3.部分准共有人要求分割
分割
1.财产如果是共同准共有,应当平均分割
2.是按份共有的,应当按照份额进行分割
3.准共有基于共有的财产权利消灭而终止以后,因该种财产权利已终止,所以不发生分割权利的后果,只发生分割因该项权利的存续而取得的财产利益的后果
准共有基于财产权利消灭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