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西政法理学初阶第九章: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
根据西政考研指定用书《法理学初阶》付子堂第五版整理所得。
编辑于2021-03-20 16:51:00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学硕考研指定书目整理得,犯罪的法定分类,是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分类。我国刑法分则根据犯罪所侵犯的法益性质。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学硕考研指定书目整理得,范围以及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单位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处罚等内容做了论述。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学硕考研指定书目整理得,排除犯罪事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似乎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情况。也称违法性阻却事由或正当化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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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学硕考研指定书目整理得,犯罪的法定分类,是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分类。我国刑法分则根据犯罪所侵犯的法益性质。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学硕考研指定书目整理得,范围以及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单位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处罚等内容做了论述。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学硕考研指定书目整理得,排除犯罪事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似乎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情况。也称违法性阻却事由或正当化事由。
第 九 章 法 律 意 识 和 法 律 行 为
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释义: ①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是指人们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心理体验、价值评价等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 ②法律意识是法律观点和法律观念(法治观念)的合称。法律观点泛指: ;法律观念也称法制观念。 ③法律意识的概念不同于法律知识,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只能说明其对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了解程度以及对法律条文的熟悉状情况。对法律的培养是一项综合工程,并非仅仅以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来衡量。所以不能说法律知识掌握越多,法律意识就越强,而不具有法律知识的人就往往没有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结构
从意识主体的角度:1.个人法律意识 2.社会法律意识
根据法律意识产生的法律依据:1.宪法意识 2.民法意识 3.刑法意识等
根据法律运行的几个环节:1.立法意识 2.司法意识 3.守法意识 4.护法意识等
根据法律意识的社会政治意义以及它们与法律制度的关系:1.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 2.不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
从人的认识过程的角度:1. 法律心理 2.法律观念 3.法律思想体系
法律心理
含义:是低级阶段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感性阶段。
特点: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表面的、直观的、感性的认识和情绪,是对法律现象的自发的、不系统的反映形式。
分类:①积极法律心理,反映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和支持 ②消极法律心理,表现为人们对法律的某种淡漠 ③破坏性法律心理,表明人们对现行法律的反感、厌恶与抵触情绪。
法律观念
含义:是指介于感性和理性阶段之间一种特有的法律意识反映阶段。
特点:法律观念既包括人们对法律的零散的、偶然的和感性的认识,也包括一些系统的、必然的和理性的认识。
法律思想体系
含义:是高级阶段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理性阶段。
特点:表现为系统化,理论化的法律思想观点和学说,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自觉地反映形式,在整个法律意识中处于主导地位。
法律意识作用
1.人们的一切法律活动都是在一定法律意识的支配下进行的,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为加强法制建设建设提供必要的思想和心理条件。
2.法律意识是法律创立和完善的重要思想依据。法律意识对法律创立和完善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①法律意识对国家法律的创立和完善提出指导思想
②法律意识能够为国家提供关于哪些法律关系需进行法律调整的认识
③法律意识能够为国家法律创立和完善提出各种类型的行为规则模式
3.法律意识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和遵守法律也有着重要作用。
①国家公务人员法律意识的高低,决定着他们对法律精神实质的理解程度,并将直接关系到对案件处理的正确与否
②某种特殊条件下,法律意识还被当做法律某种特殊表现形式直接适用
③法律必须内化为人们的普遍的法律意识,渗透于人们的心理之中,当人们普遍尊重遵守法律时,法律威信就能得以确立。
4.中国要走向法治国家,建立和健全法律体系非常重要,在全体公民中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同样重要。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释义:①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马克思 ②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和属性,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是德国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胡果所创造)
法律行为结构
内在意志方面:法律行为有一个内在的、主观的领域,包括动机、目的和认知能力等要素。
外在表现方面:法律行为外在的客观表现为行动、手段和效果等要素。
从我国法律看,行为或指单纯的身体外部举动,即非基于意识和意志支配的行为;或者指意识或意识的外部举动,意识是行为的必备要素;有时还指客观上的作为和不作为,即在特定情况下,没有外部举动的身体静止也是行为。
法律行为分类
根据行为与法律的要求是否一致
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要求的行为。
中性行为:是指介于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之间,虽没有得到法律的允许又没有受到法律的禁止,而处于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外,无法以现行法律规定进行评价的行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公民个人一般不对自己的中性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而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一般应对自己的中性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行为人具体行为方式的不同
积极法律行为: ①积极法律行为就是行为人以积极的、直接对客体发生作用的方式进行的活动表现为一定的动作或者系列动作,能够引起客体内容或性质的变化。 ②法律规定的积极义务要求人们做出一定行为。
消极法律行为: ①消极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消极的、间接对客体发生作用的方式进行的活动表现为不做出一定的动作,保持客体不变或者允许不阻止客体发生变化。 ②法律规定的消极义务仅指人们作出一定行为。
根据法律行为的效力对象和生效范围
抽象法律行为:是针对未来发生的不特定事项而做出的、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
具体法律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就特定的具体事项而做出的、只有一次性法律效力的行为。
一般情况,抽象法律行为的主体是有权制定规范的组织,公民个人只能是具体法律行为的主体,而不可能成为抽象法律行为的主体。
根据行为的主体情况
个体行为:是由自然人个人的意志和意识所支配并由自己直接做出的行为。
群体行为:是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有组织的,基于某种共同意志或追求所做出的趋向一致的行为。
法律对行为的激励机制
法律的外附激励:外附激励方式既包括赞许、奖赏等正激励,又包括压力、约束等负激励。
法律的内滋激励:内滋激励属于主体自身产生的发自内心的自觉精神力量,如认同感和义务感。
法律的公平激励:亚里士多德——公平就是比例,不公平就是违反了比例,出现了多或少。亚当斯——公平是平衡稳定状态,个人对所得报酬是否满意不是看绝对值而是看相对值,每一个人把自己的报酬与贡献比率同他人的比率做比较,比率相等则认为公平而努力工作。
法律的期望激励:法律在一定意义代表着社会的某种期望。(期望理论由美国心理学家弗洛姆于1964年在《工作与激励》一书中提出,这一理论认为效价及目标对于满足个人需要的价值越高,激发力量即推动人去追求目标的力量强度也大。正的效价和大的期望,对个人行为有着增力的作用,相反,负的效价和小的期望对个人行为则有减力作用)
法律的挫折激励:挫折可分为外因性挫折和内因性挫折(法学家关注挫折理论,一是为了阻碍不正当行为目标的实现,使有不正当行为的人蒙受必要的挫折;二是为了用法律调控防止或减少正当的行为遭遇挫折,并且当挫折发生后在法律上加以补偿或救济。)
法理学 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