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西政考研 法理学进阶第三章 法律与利益
根据西政考研指定用书《法理学进阶》付子堂第五版整理总结所得,方便记忆以及后期复习。可导出wps打印成A3纸张进行记忆。
提示: 本内容由社区用户上传并分享。平台不对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知识产权归属及是否侵害第三方权利进行事前审核或保证。本内容可能包含受版权保护的图片、字体或其他第三方素材,使用前请自行确认授权范围。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学硕考研指定书目整理得,犯罪的法定分类,是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分类。我国刑法分则根据犯罪所侵犯的法益性质。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学硕考研指定书目整理得,范围以及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单位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处罚等内容做了论述。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学硕考研指定书目整理得,排除犯罪事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似乎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情况。也称违法性阻却事由或正当化事由。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安全教育的重要性
法理
刑法总则
民法分论
个人日常活动安排思维导图
西游记主要人物性格分析
17种头脑风暴法
马克思主义原理
如何令自己更快乐
头脑风暴法四个原则
第 三 章 法 律 与 利 益
利 益 与 法 律 概 说
概念:利益就是受客观规律制约的,为了满足生存和发展而产生的,人们对于一定的现象的各种客观需求。
各学派对利益的表述
亚里士多德: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法律的任务是为自由公民的共同利益服务。
乌尔比安:提出的著名的公、私法划分理论,也是以利益为标准的。
格劳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也从另一角度定义国际法。
爱尔维修(法)
1.较早的系统论述了利益规律问题
2.他说:“如同物质世界为运动规律所支配,精神世界为利益规律所统治;河水不会向河源倒流,人们不会逆着利益的浪头走。”
3.爱尔维修从其利益规律理论出发,论述了依法治国问题,要求对掌握权力的人加以法律的约束,使之从对“权力之爱”转变为“为大多数人的幸福”和公众服务。
4.他提出一种“合理的利己主义”,作为社会生活的基础,利益是社会生活中唯一、普遍起作用的社会发展动力和社会矛盾根源。
边沁(英)
1.提出法律一般的和最终的目的,不过是整个社会的最大利益而已。
2.提倡个人利益第一
耶林(德)
1.继承了边沁的功利主义传统
2.不着重强调个人利益,而强调社会利益或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结合,力求平衡个人原则与功利原则。
3.被称为新功利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和早期社会法学派的代表。
4.他的“社会利益”说直接构成了利益法学的思想渊源。
马克思认为:从某一阶级的共同利益中产生的要求,只有通过下述方法才能完成,即由这一阶级夺取政权,并用法律的形式赋予这些要求以普遍的效力。这样,利益和法律就被紧密的联系起来。
赫克(德)
1.法律不仅是一个逻辑结构,而且是各种利益的平衡。
2.形成独立的新学派——利益法学派
3.法律要求规范着利益斗争,法律的最高任务是平衡利益。
庞德(美)
1.认为法律的功能在于调节、调和与调解各种错杂和冲突的利益。
2.对利益作了门捷列夫元素周期表式的详细分类,把利益分为三大类: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
法 律 的 利 益 调 控 机 制
法律对社会的控制离不开对利益的调整,而法律对利益的调整机制主要又是通过:
1.将利益要求转化为一定权利(权利主张、自由、特权、权力),并把它们及相对的义务归诸于法律主体。
2.通过设置权利和义务的补救方法——惩罚、赔偿等来实现。
具体而言,法律对利益的调整机制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表达利益要求
1.“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
2.法律是为适应利益调节的需要而产生的,法律的变化和发展根源于利益关系的变化和发展,归根到底源于人们利益要求的变化和发展。
3.法律并不创造或发明利益,而只是对于社会中的利关系加以选择,对特定的利益与承认或者拒绝。这种选择表现在两个方面:利益主体与利益内容。
二、平衡利益冲突
1.所谓利益冲突,就是利益主体基于利益差别和利益矛盾而产生的利益纠纷和利益争夺。
2.法律的利益平衡功能表现为,对各种利益重要性作出估价或衡量以及为协调利益冲突提供标准。
3.法律对利益关系的协调,对利益冲突的平衡一般是通过某些基本原则规定和制度设计体现的。
三、重整利益格局
1.卢梭曾经论证过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发展阶段,私有制的出现把人类分为穷人和富人,这是人类社会不平等的第一阶段,第二阶段是国家和法律的出现。
2.卢梭所赋予新的、合理的法律——社会契约的功能,乃是把不平等的格局加以重整,使每个人的利益得到实现。
3.人类历史上革命或改良其实都是对立格局的调整或重新安排(如:公有制和非公有制改革)。所谓“变法”无不是改变既存利益格局,法律正是在立格局不断被打破和重整过程中向前发展的。
法 律 对 利 益 关 系 的 处 理
一、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
私人利益即个别化的个体利益,或每一社会成员的利益;普遍性个体利益,因为它是每一个个体都具有的利益。
公共利益包括普遍性个体利益与公民共同体的利益及即集体利益,表现为社会利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有时可作为公共利益的一种特殊形态,但一般只是单个人利益的相加,在法律上其实也是一种私人利益。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 法律强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体现为个人本位的法律观。
社会主义法律历来强调私人利益对社会利益的依赖和服从,当个人权利的行使危及社会利益时,必须确认和贯彻“社会利益优于私人利益”的原则。
法律不应当或者只关注公共利益,或者只倾向于保护私人利益,而应当努力在两者之间寻找最佳结合点。
二、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关系
一方面,不能为了所谓长远利益而无条件的牺牲眼前的短期利益。
另一方面,更不能使短期利益损害长远利益。
为了处理好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关系, 要求立法主体要有长远的眼光,高瞻远瞩,不仅有能力评估和比较共时性的诸种利益,并且能够分析和判断历时性的利益态势,从而根据社会生活中各种利益的现状及发展趋向审时度势,立足当前,着眼未来,选择最佳的利益格局,确定最佳的另一方案,求得最佳的法律效果。
三、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关系
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分别是人类历史活动的物质动力和精神动力。
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往往可以相互转化,因而有时可以对精神损害进行物质赔偿,然而,物质赔偿却不能或者不能完全代替精神上的补偿,这就是民法及刑法上法律责任中规定“赔礼道歉”的法理根据。
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 国家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就是国家作为法律主体所追求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
四、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
整体和局部是相对而言的。
我国进行市场经济建设,要求调动地方积极性,实施一定程度的地方自治,并为此采取了一系列法律律措施,然而同时又要求打破地方封锁,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以保证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相应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就必须使国家整体利益与地方或部门局部利益很好的相互协调。
法理学进阶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