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利益即个别化的个体利益,或每一社会成员的利益;普遍性个体利益,因为它是每一个个体都具有的利益。
公共利益包括普遍性个体利益与公民共同体的利益及即集体利益,表现为社会利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有时可作为公共利益的一种特殊形态,但一般只是单个人利益的相加,在法律上其实也是一种私人利益。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 法律强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体现为个人本位的法律观。
社会主义法律历来强调私人利益对社会利益的依赖和服从,当个人权利的行使危及社会利益时,必须确认和贯彻“社会利益优于私人利益”的原则。
法律不应当或者只关注公共利益,或者只倾向于保护私人利益,而应当努力在两者之间寻找最佳结合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