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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学生的拿手好货,我之后将会慢慢更新其他科目。
编辑于2021-03-29 06:31:47民法总则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
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
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事实引起,经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自然人
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法人
中国法人、外国法人
非法人组织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分公司
国家
内容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物
行为,也称给付
智力成果
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分类
自然事实
事件
法律行为(民事行为)(合法)
事实行为
民事权利的概念与分类
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的分类
依民事权力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
财产权
人身权
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
支配权:是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请求权:是特定人的请求特定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
形成权:是以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够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
抗辩权:谁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力。(先诉抗辩权、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以民事权利的效力分为为标准
绝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不特定人的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
相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仅为特定人的权利(债权)
以民事权利的相互依存关系为标准
主权利:是不依赖其他权利为条件而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权利
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公力救济
私力救济
自卫行为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自助行为
第三章 自然人
自然人概述
自然人的住所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视为经常居住地,但往医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而然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自然人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应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以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应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遗产中为其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年龄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除此之外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或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概念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的条件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
两年从自然人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自然人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则其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有关机关决定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经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包括近亲属以及与其有民事权利义务的人,如债权、债务人
需经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公告期三个月
法律后果
设立财产代管人
宣告死亡
概念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的条件
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
一般情况下下落不明满四年
意外事件中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满两年
自然人在意外事件中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不受两年时间的限制,可立即申请
需要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对同一自然人有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需要法院做出宣告
死亡公告期一年、意外事件三个月
法律后果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条件
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
经法院作出撤销宣告
监护
概念
监护是指民法上所规定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
监护的类型
法定监护
意定监护
遗嘱监护
指定监护
撤销监护人的情形
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
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义务
第四章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法人
概念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特征
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拥有独立的财产
具有独立性,可以以自己的民义参加民事活动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成立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法人应当以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法律,行政机关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分类
营利法人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非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学理上的分类
公法人和私法人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公益法人、营利法人、中间法人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人可以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
法人变更、终止和清算
法人变更的类型
法人合并
吸收合并
新设合并
法人分立
新设分立
派生分立
法人终止
原因
法人解散
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法人合并或分立
法人的权利机构决议解散
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法被宣告破产
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非法人组织
概念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特征
非法人组织必须依法设立
非法人组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非法人组织也可能具有自己的财产
非法人组织不能独立承担责任
分类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有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
至少由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合伙
合伙是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根据合伙协议设立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人对外一般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组织,或者依法承担有限责任
入伙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如果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
退伙人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分配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际的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法律事实中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本质要素
民事法律行为须合乎法律
民事法律行为以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
分类
是否应当是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为根据
单方行为
一方(抛弃所有权、立遗嘱)
双方行为
双方(合同)
多方行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合伙合同)
以成立是否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
要式法律行为
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形式实施的法律行为(办理等级、保证、抵押、定金)
不要式法律行为
不拘于形式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
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
诺成性法律行为
双方达成一致即可
实践性法律行为
双方达成一致之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方可成立
以民事行为有无对价为标准
有偿法律行为
(买卖、租赁)
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赠予、无偿保管合同、保证)
法律行为相互间的主从关系
主法律行为
从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否以原因的存在为有效要件
无因行为
有因行为
意思表示
明示
默示
推定
沉默
对话方式
非对话方式
无相对人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和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成立要件
当事人
意思表示
标的
标的的确定和可能
无效民事行为
自始无效、绝对无效、当然无效
类型
无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虚假的意思表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全部无效是指整个民事法律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概念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民事行为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情形
基于重大误解
因欺诈
胁迫
胁迫
显失公平
撤销权消灭的情形
当时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人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
赔偿损失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概念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生不明确,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者无效的民事行为
类型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30日内予以追认
无权代理行为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30日内予以追认
附条件民事行为和附期限民事行为
附条件民事行为
以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与否,作为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条件的民事行为
停止条件
解除条件
积极条件
消极条件
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行为是指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民事行为
始期
终期
确定期限
不确定期限
第六章 代理
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特征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活动
代理的对象必须是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的法律后果属于被代理人
类型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本代理
复代理
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自己代理
双方代理
恶意串通
无权代理
概念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代理权的消灭
委托代理的终止原因
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被代理人死亡或终止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项完成时终止
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法定代理终止的原因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法律规定其他情形
表见代理
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有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行为
构成要件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有事相对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由被代理人公章的空白合同、介绍信
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不构成表见代理的行为
行为人伪造他人公章,合同收货授权委托书等
假冒他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的公章合同书或授权委托书等遗失、被盗或与行为人有特定职务关系已经终止,并且已经以合理的方式公告或通知,相对人应当知悉的
第七章 时效和期限
时效
概念
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类型
取得时效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持续不行使权利而导致其请求国家给予保护的权利归属消灭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诉讼时效的效力
义务人获得时效抗辩权
实体权利不消失
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三年
长期诉讼时效期间
二十年
诉讼时效中止
不可抗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员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员控制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时间
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使用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法定事由发生在最后六个月之前延续到最后六个月内的,诉讼时效中止,也从最后六个月开始
诉讼时效中断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期限
概念
期间事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时间即可分为期日与期间
种类
约定期限
法定期限
指定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