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3年CPA《税法》学霸整理思维导图
这是一篇关于2023年CPA《税法》学霸整理思维导图,包含所有基础阶段知识点,知识框架,核心记忆公式、记忆口诀。有重点记号标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编辑于2023-11-10 16:00:14税法
1.税法总论
概念
“税收”
本质上体现“分配关系”
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利”
具有“无偿性”“强制性”
体现了“平等性”
“税法”
税法是税收制度的核心内容
具有“义务性”法规和“综合性法规”两个特点
“税收法律关系”
构成
主体
“征纳双方”
客体
“征税对象”
内容
“权利义务”,是税法的灵魂
“税法基本原则”
①税收法定原则
②税收公平原则(横向)
“同收入同税赋”“禁止不公平对待”
③税收效率原则
④实质课税原则(纵向)
“根据客观事实,真实负担能力”
3个“税收”,1个“实质”
“税法适用原则”
①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法规,冲突时低级“无效”
②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③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④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可以打破法律效力等级的限制
⑤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⑥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税法要素
①纳税义务人:直接富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代扣代缴义务人:支付收入、收取费用时有义务代扣代缴,工资个人所得税
代收代缴义务人:收取商品或劳务收入有义务代收代缴,京东国际支付税费
②征税对象
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
计税依据(税基):计算征税对象应税款的“数量依据”“量”
从价计征
从量计征
③税目
是课税对象的“范围”“广度”
④税率
“尺度”,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
⑤纳税环节
⑥纳税期限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期限
缴库期限
⑦纳税地点
⑧减税免税
⑨罚则和附则
税收立法权及立法机关
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制定“法律”
“税名”+“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印花税法》
②“国务院(全国人大授权立法)”
制定“暂行条例”
“增”,“消”,“土”,“房”。“城(镇)”,“关”
“税名”+“暂行条例”
③“国务院”
制定“行政法规”,用来解释上一级的“法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很少
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制定“部门规章”,用来解释上一级“暂行条例”
机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⑥“地方政府”
制定“税收地方规章”
法律→暂行条例,下一级解释上一级
税收收入划分
地方政府固定收入(排除法):
中央政府固定收入:
①消费税+②车辆购置税
③关税+④船舶吨税+⑤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进口一辆小汽车自用”
共享收入:
“三大”
“增”
“五五开”
“海关征收归中央”
“企”
“六四开”
“铁、银、海、油”归中央
“个”
“六四开”
“三小”
“资”
“海洋、石油”归中央
“城”
“铁、银、保”归中央
“印”
“证券”归中央
涉税专业服务项目
纳税申报代理
一般税务咨询
专业税务顾问
税收策划(合法)
涉税鉴证
纳税情况审查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
其他
2.增值税法
征税范围
①“销售”或“进口”货物(13%)
②“销售”劳务(13%)
“加工”货物
“修理修配”货物
Tips:不包括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劳务
③“销售”服务
服务类型:“交,邮,电,建,金,现,生”
9%税率:“交,邮,基,建,租卖不动”
①交通运输服务(9%)
(1)出租车公司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的“份子钱”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2)“承租、期租”属于“水路运输服务”(配备人员)
(3)“湿租”属于“航空运输服务”(配备人员)
(4)“管道运输服务”
(5)逾期票证收入:已售票但(未提供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
特殊项目
(1)舱位承保业务:硕哥(托运人)→德邦(承包方)→SF(发包方)
“全部价款”
(2)舱位互换业务:
“换出”,“全部价款”
(3)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承运人身份”
②邮政服务(9%)
(1)除“邮政银行”外
(2)“邮政代理”属于邮政服务
③电信服务
(1)基础电信服务(9%)
①通话,企业租“带宽”、“波长”
(2)增值电信服务(6%)
①“个人家庭使用”,如短信、彩信、数据流量、个人宽带
②“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
④建筑服务(9%)
(1)工程
(2)安装
固定电话、宽带、有线电视、水电燃气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扩容费”
(3)修缮
针对“不动产”的修护、加固、养护
(4)装饰
装修,物业提供的装修
(5)建筑施工设备(配备人员)
⑤金融服务(6%)
(1)贷款服务(无论是否是金融机构)
“保本”,“保底”,“利息性质”
②融资性售后回租
承租方(卖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出租方(买方)收取的利息属于“贷款服务”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3)保险(保费)
(4)金融商品转让
条件:“上市”“交易”“流通”
①“股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②“理财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③“货物期货”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Tips:除“买卖股票”属于“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外,其他企业“投资收益/即股息红利”不缴纳增值税
⑥现代服务(除租赁外6%)
“物(流),研(发),租(赁),鉴(证),信(息),文(化),商(务),广(播)”
(4)物流辅助服务
①“收派服务”
②“航空服务”不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
①“工程勘察勘探”
②“技术要求高”
(5)租赁
①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3%)
②不动产租赁服务(9%)
广告位出租业务,看广告位于“动产”还是“不动产”上
车辆停放、道路通行服务,按“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税
(6)鉴证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
①“广告、会议展览”
②“广告代理”属于广告服务
(8)商务辅助服务
①拍卖行手续费或佣金属于“经纪代理服务”
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属于“现代服务-经纪代理服务”
(7)广播影视服务
①制作、发行、播映,不含广告
(9)其他现代服务
①退票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
②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维护保养服务”,“电梯”
⑦生活服务(6%)
①“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旅游娱乐”、“餐饮住宿”
②“游览场所内”经营的索道、电瓶车等
③“现场制作食品”含外卖
④“植物养护”
④销售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外→6%)
①转让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
②特许权使用权
③土地使用权税率9%
④“软件产品”按照“货物范畴”
⑤销售不动产(9%)
建筑物一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征收增值税的条件(四项)
1.“境内”的判定
一般性规定:
“双境内之一”
①销售行为发生在“境内”
②销售或购买一方在“境内”
③“不动产”在境内
“不”属于境内的情形:
卖方在“境外”+应税行为“完全在境外”
2.属于征税范围
3.为他人提供
4.有偿提供(含非货币对价)
特殊征税项目
①罚没物品:
上缴财政的不属于征税范围,再销售缴税
②自产创新药:
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征税范围
③单用途预付卡和多用途预付卡:
发卡方收取的“手续费、服务费”缴税
充值、预售资金不缴纳增值税(不得开专票)
特约商户缴纳增值税
④财政补贴收入
判断是否“与收入或数量挂钩”,则缴纳增值税
⑤不属于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1)行政事业性收费
(2)单位→员工→提供劳务
(3)员工→单位→提供劳务
(4)“存款利息”
(5)“保险赔款”
(6)“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7)“资产重组时,资产、负债、劳动力一并转让的”
(8)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出售”行为
特殊征税行为
①视同销售
(1)委托“代销”
(2)销售“代销品”
(3)“异地”机构之间“移送”用于销售
各地税源平衡
(4)”自+委货物“ 用于→“集福,个消”
(视同销售)没有“增值额”,“链条终止”
(5)“购进货物”用于“集福,个消”
“不得抵扣进项”
(6)“自+委+购进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赠)送”
(视同销售)人为“补链条”,“继续流转”
(7)“无偿销售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视同销售,但以“公益为目的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双“公”除外
自、委、购的“货物”对外无偿赠送,需要视同销售(特例),只有“目标脱贫地区”除外
确定销售价格顺序:① 自己均→②他人均→③组价
②混合销售行为
“同一项销售行为”=“货物”+“服务”,关键词“同时”
应按“主业”征税
特殊规定: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分别核算。
③兼营行为
“不同税率的”“多项销售行为”,为分别核算的,“从高计征”
纳税义务人
①单位
②个人
个体工商户
其他个人(自然人)
①一般纳税人
①以谁的名义经营、承担法律责任,谁就是纳税人
②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销售应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应当登记的情形”
“差额不扣,偶发不计”
①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
②年应税销售额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稽查查补、纳税评估调整
③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适用差额征税)的纳税人,应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④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年应税销售额
“可以登记”
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不得登记”
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其他个人
登记时效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
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照销售额按照“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自行选择)
②小规模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非“双境外”情形,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人为扣缴义务人
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方法(税率)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当期进项-(上期)留底税额”
当期进项大于销售的部分,即为“留抵税额”
“价税分离”=价税合计金额÷(1+适用税率)
“销售额”默认不含税
“购买方支付的价款”默认含税
特殊: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
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
“只有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才可以抵进项(一般仅专票可抵)”
“简易计税方法,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可抵扣进项税”
“销售环节,无论开专票、普票、还是不开票,均需要缴纳增值税”
税率
13%
销售货物、劳务
有形动产租赁
9%
“交,邮,基,建,租卖不动”
“粮、民、文、农”
粮食
挂面(9%)vs淀粉(13%)
巴氏奶(9%)vs其他奶(13%)
植物油、食用盐
居民燃气煤炭制品
文化(图书等)
化肥、饲料、农机(不含农机零部件)农膜
6%
转让补充耕地指标,适用6%税率
“垃圾相关”
产生货物
归属委托方,加工服务(13%)
归属受托方,现代服务(6%)
不产货物
现代服务(6%)
零税率
“销项税为0,进项税可抵”
①“出口货物”
②“国,航,研,合,设,广,软;电路,信息,业,离,转”
①国际运输服务:
①国际运输服务,谁适用零税率?
①③境内→境外,“出租方适用”
②境内(出租方)→境内(承租方)→境外,“承租方适用”
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中
“实际承运人”适用“零税率”
“经营者”适用“免税”
②航天运输服务
向境外销售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
③研发服务
④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⑤设计服务
⑥广播影视
“不含播映”(含金量低)
⑦软件服务
⑧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⑨信息系统服务
10.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11.立案服务外包业务
12.转让技术
征收率
3%、5%、0.5%
1%
“销项税额”的计算
“是否含税的判断”
含税表达
①零售价格
②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
③价外费用(各种名目)
④包装物押金
不含税表达
销售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或价款)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金额
销售额中包含项目
销售额=价款+价外费用(不含税)+价内税
“价外费用”默认含税,且“税率跟货物走”
销售额中"不含项目"
①增值税销项
②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及行政事业性收费
④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⑤“代垫运费”:承运人(SF)发票开给购买方(个人),且纳税人(天猫)将该发票转交给购买方(个人)。
⑥“代办”保险费,“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购税”
“代收转付性质”
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折扣销售(商业折扣)(先折扣)
“有条件”
①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
②(金额栏)上分别注明
实物折扣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
事后折扣,可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
销售折扣(现金折扣)
不得扣除
销售折让(质量不合格等原因)
可以扣除
以旧换新
普通货物:不得扣除旧货的收购价格
“金银首饰”可按“实际收取的”(即差额)“不含税”价款征收(要做价税分离)
还本销售
不得扣除还本支出(实际为融资性质)
以物易物
“购销两条线”不得扣减
⭐️包装物押金
“白酒,其他酒,取得交;啤酒,黄酒,消费税(不交)”
“单独核算”“价税分离”
①一般包装物押金(含啤酒、黄酒)
“合同期限”与“一年”比较孰早,“逾期时缴纳”
②酒类包装物押金(白酒、其他酒)
“取得时缴纳”
⭐️视同销售方式销售额的确认
“按顺序”
①自己+同期同类+平均价格
②他人+同期同类+平均价格
③组成计税价格
公式①: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 × (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默认用10%
注意题目信息
⭐️⭐️“差额征税”
⭐️一般计税方法
⭐️①金融商品转让
计算销售额时可以“扣除买价”,扣完“价税分离”
判断一般纳税人标准时“差额不扣”
盈亏可以相抵。负差可以结转下一个纳税期“不得跨年结转”
金融商品买入价核算方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
“买入价”特殊规定
①IPO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发行价
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③解禁流通的限售股对外转让“破发”的:实际成本价
⭐️⭐️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房地产项目
可以扣“地价”
包括拆迁补偿费、土地前期开发费用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
③经纪代理服务
代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④航空运输企业
民航发展基金(机场建设费)
代收其他航空公司客票
⑤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
扣除境内或境外的机票结算款
⑥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
扣除支付给承运方的运费
⑦旅游服务
可以扣“吃、住、行、签、票、团”
⑧融资租赁
①支付的借款利息
②发行债券利息
③车辆购置税
“占融资租赁公司指标”
⑨融资性售后回租
①支付的借款利息
②发行债券利息
“实质上是融资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置抵债的不动产
可以扣“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按法院判决)
⭐️⭐️简易计税方法
①“建筑服务”+“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
②“转让不动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时
③“劳务派遣”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时
扣除凭证要求
一般为发票
扣除项目为“向政府支付费用(如房地产企业扣除的地价)”需“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建不简,房一般”
“进项税额”的计算
可以抵扣的情形
凭票抵扣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③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④代扣代缴增值税时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⑤⭐️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⑥⭐️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一般农产品抵扣
①凭票抵扣
①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购买当期)按票上载明税额(9%)
(生产领用当期)用于生产、销售、加工13%税率货物的,允许加抵1%
②计算抵扣
①农产品销售发票
②农产品收购发票
③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收购一般农产品
(购买当期)进项税额=买价×基本扣除率9%
(生产领用当期)用于生产、销售、加工13%税率货物的,允许加抵1%
⭐️收购烟叶
(购买当期)进项税额=(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烟叶税)×基本扣除率9%
(生产领用当期)用于生产、销售、加工13%税率货物的,允许加抵1%
特殊: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税政策”的蔬菜鲜活肉蛋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③核定扣除政策范围:
“奶,酒,油”
方法“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
收费公路通行、国内旅客运输
①收费公路通行服务、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凭证:①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政策:发票上注明税额(凭票抵扣)
②收费公路通行服务
凭证:
②桥、闸通行费发票
政策:发票上注明金额÷(1+5%)×5%
③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条件:
(1)需注明旅客身份信息
(2)仅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劳务派遣员工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凭证:
③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政策:(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不含民航发展基金
④铁路车票
政策:票面金额÷(1+9%)×9%
⑤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政策:票面金额÷(1+3%)×3%
其他规定
①整体资产转让后的进项税,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②财产保险服务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
实物赔付,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现金赔付,不得抵扣进项
⭐️⭐️⭐️不得抵扣的情形
购进用于“简、免、福、人”
①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特许经营权等)无论用于什么项目,均可抵扣进项税额
②固定资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包括租入的固、不动产)“兼用全可抵,专用不能抵”
③除固定资产、不动产、无形资产以外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兼用于一般计税、简易计税或免税项目而无法划分的,按比例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用“销售额比例”
“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一般认为是能计算清楚的”
“非正常损失”
“管理不善”“人为”
“货物相关”
①货物及耗用的货物
②相关劳务
③相关交通运输服务
“不动产相关”
①不动产及耗用的货物
②设计服务
③建筑服务
“生产过程中的正常损耗可以抵扣”
“贷、餐、民、娱”
“购进的”这四类,即“利息、餐费、洗衣费、ktv”
“接受”贷款服务,支付的“手续费”也不可抵扣
“不合规”
票不合规,或核算不健全
“进项税额转出”需要在当期转出
“成本”默认不含税
①能准确确定进项税额的
按税额转出
②无法准确确定进项税的
按“实际成本”乘税率计算转出额
③已抵扣进项税的固定、不动、无形
按“净值”×适用税率
已抵扣进项税额ד净值率”
“平销返利”
山姆收厂家的钱,默认含税,价税分离再计算税额就可以
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本质上是减免税”“游离于正常当期应纳税额计算之外,额外给予的抵减”
“(邮、电、现)/生”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①(邮、电、现)→10%→5%
②(生)→15%→10%
计算
①本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本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5%,10%,15%)如例题利算出→“+4”
②本期“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即本期进项税转出影响的加计抵减额)=如例题计算出→进项税转出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1”
③上期结转的加计抵减额“上期算出来没用完”→“不影响销-进,该怎么算怎么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底税额
上期留底税额本质上是“没抵完的进项税”“真金白银花出去的钱”“退税后不需要计入收入”
⭐️⭐️“增值税留底退税政策”
适用范围
小微企业(⭐️不区分行业均适用)
制造业等“六行业”
批发和零售等“七行业”
政策适用条件
纳税信用等级为A或B级
(严重)退税前36个月未“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次严重)退税前36个月未“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2次以上”
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判断行业时(前12个月相关行业销售额占比超过50%):
销售额包括插补税额,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计算依据
“2019年3月31日”
①存量留抵税额(一锤子买卖,一次性退)
(清零前)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vs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取孰低!!!!!
(清零后)=0
②增量留抵税额(月月退)
(清零前)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vs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新增加部分△
(清零后)=当期留抵税额
举例
①②算完以后,要乘③“进项构成比例”!!!!
(①专票+②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票+③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④解缴税款完税凭证)/全部进项税额
就这四类票
①专票(含机动车统一发票,电子专用发票)
②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票
③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④解缴税款完税凭证
专票+1普票(收费公路通行费)+2种凭证(海关+代扣代缴)
分子分母都不考虑“进项税额转出”
出口免抵退优先
和即征即退、先征后返政策冲突
简易计税
计算
①适用范围:小规模+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②价税分离,用征收率
tips:因销售折让、退回给购买方的销售额,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
征收率和适用情形
小规模纳税人(默认):3%
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默认):3%
县级水利电力
自产的“沙、土、石”
沙土石连续生产的“砖、瓦、灰”
生物制品
自产自来水
自产混凝土
寄售业
典当业
没啥进项
“公、仓、装、派,漫、影、文体”
①公共运输服务
②仓储服务
③装卸搬运服务、
④收派服务
⑤动漫相关服务
⑥电影放映服务
⑦文化体育服务
⑧“斯尔、包、供”
甲供工程(混合销售特例):销售自产的设备、活动板房、钢结构件,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其中安装服务应按甲供工程服务选择“简易计税”
“不动产老项目”
“再生资源”
适用3%征收率,减按2%征收(一般纳税人、小规模均适用)
计算: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适用情形:
①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
②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减按2%不得开专票,放弃减税可开票
③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
减按2%不得开专票
适用5%征收率
“不、劳、人”
一般纳税人
劳务派遣服务
“可以选择采用简易计税”
如果选择简易计税,必须“差额征税”
“差额”为“工资社保公积金”
人力资源外包公司
“当地产老项目”:2016年4月30日之前
小规模纳税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销售自建或者取得的不动产
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非个人出租住房)
个人(个体户或其他个人)出租住房,5%→1.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
劳务派遣服务
①可以选择以“全部的销售额按3%征收率”计算
②也可以选择以“扣除工资社保福利公积金”后的差额,按5%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适用0.5%征收率(一般纳税人,小规模均适用)
二手车经销商销售二手小汽车
公式: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0.5%)×0.5%
可以开专票,可以抵进项
简易计税-差额征税的情形
①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一般纳税人“清包工”“甲供工程”
可扣除“分包款”
征收率:“3%”
②物业公司收取自来水水费
可扣除“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
征收率:“3%”
③劳务派遣服务
①可以选择以“全部的销售额按3%征收率”计算
②也可以选择以“扣除工资社保福利公积金”后的差额,按5%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④转让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
可扣除“不动产购置或取得原价”
征收率:“5%”
⭐️⭐️⭐️特定应税应为的增值税计征办法
①“建筑服务”+“跨县市区”+“预缴”
逻辑:
step①:外地(建筑发生地)预缴
step②:机构所在地“申报”正常算
step③:实际缴纳时扣减已预缴部分
计算:
(一般)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
“预缴”:差额(允许扣除分包款)
“申报”:全额(9%)
计算公式: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分包款)÷(1+9%)×2%
(简易)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
“预缴”:差额(允许扣除分包款)
“申报”:差额(3%)
计算公式: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分包款)÷(1+3%)×3%
情形:甲供、清包
即“税源”全部分配给服务发生地
建筑+简易,用“差(预)”“差(申)”
建筑+一般,用“差(预)”“全(申)”
②“转让不动产”+“异地”+“预缴”
计算:
(取得)的:
计税依据
“预缴”:
差额(允许扣购买原价),(不区分一般还是简易)
“申报”:
“(一般)计税方法”:全额(9%)
“(简易)计税方法”:差额(5%)
即“税源”全部分配给不动产坐落地
计算公式:
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原价)÷(1+5%)×5%
只有“转让不动产”价税分离用5%
(自建)的:
计税依据
“预缴”:
全额
“申报”:
全额(5%)
计算公式:
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取得+简易,用“差(预)”“差(申)”
取得+一般,用“差(预)”“全(申)”
自建+出租,用“全(预)”“全(申)”
③“出租不动产”+“异地”+“预缴”
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此规定
计算:
(一般)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
“预缴”:
全额
“申报”:
全额(9%)
计算公式:
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3%
(简易)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
“预缴”:
全额
“申报”:
全额(5%)
计算公式:
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特殊优惠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
公式: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其他个人出租“住房”
无需预缴
自建+出租,用“全(预)”“全(申)”
④“房开企业”+“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
申报会延后(交房时)
计算:
(一般)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
“预缴”:
全额
“申报”:
差额(扣地价,其中地价当期可扣部分需要按:已销售面积/可供销售面积分摊)(9%)
计算公式:
预缴税款=预收款÷(1+9%)×3%
(简易)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
“预缴”:
全额
“申报”:
全额(5%)
计算公式:
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房开+简易,用“全(预)”“全(申)”
房开+一般,用“全(预)”“差(申)”
口诀:
建筑+简易,用“差(预)”“差(申)”
建筑+一般,用“差(预)”“全(申)”
取得+简易,用“差(预)”“差(申)”
取得+一般,用“差(预)”“全(申)”
自建+出租,用“全(预)”“全(申)”
房开+简易,用“全(预)”“全(申)”
房开+一般,用“全(预)”“差(申)”
预征率
建2(一般)3(简易)
租3(一般)5(简易)
房3(不区分)转5(不区分)
表格总结
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
“地级市级”分行、支行进行“预征预缴”
“省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
⭐️⭐️进口环节增值税
征税范围及纳税人
申报进入中国海关境内的货物
纳税人:收货人,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个人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购买进口商品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电商”“物流”“平台”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税率:
与境内增值税税率一致
小规模纳税人进口货物税率也适用境内增值税税率
计税依据
“进口环节”组成计税价格
进口组价=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1+关税税率%)+(消费税!!!!)
关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可以构成内销环节的进项(取得凭证)
征管规定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报关进口的当天
纳税义务发生地点:报关地海关
期限:自海关填发《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规定
计税依据:实际交易价格
优惠:每年限额内,增/消70%,关税0
限额:
单次:5000
年度:26000
出口增值税的免抵退
“免抵退”中的“免”代表0税率:不仅适用0税率→还可以抵进项→抵不完的还可以退
具体规定
①免、抵、退
采购(进项)→(出口+内销)→全部的进项可以先去抵内销→剩余部分可以退(实质也是留抵税额)
情形:
(生产)企业
自产+视同自产+自行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
自行提供“0”税率额应税服务和无形资产
(外贸)企业
自行提供“0”税率额应税服务
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
②免、退
采购(进项)→全用于出口→全退
情形:
(外贸)企业
“外购”货物、劳务
“外购”服务,出口
③免
情形:其他单位、个人
退税率
一般情况下,退税率=征税率
简易计税购进的,购进多少退多少
“免抵退”的计算
退什么?留抵的进项税
全退吗?尺度之内
退完对留抵税额的影响?留抵税额会减少
步骤
①整理内销,进项
②算“剔税”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FOB价-免税/保税原材料)×(征%-退%)
③算“留抵”
销-(进-剔税)-上期留抵
④算“尺度”
当期免抵退税=(FOB价-免税/保税原材料)×退%
⑤与留抵比较取“小”
留抵税额>尺度,则退尺度,剩余部分继续留抵
留抵税额<尺度,则退留抵,差额为“已抵内销环节销项的部分”→“免抵税额”
出口增值税免税政策
货物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软件产品
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来料加工适用免税
免税货物
服务
“内→外”
选择①零税率
口诀。。。
选择②免税
排除法
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的经营者,实际承运人适用零税率,经营者适用免税
税收优惠
免税货物
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教育的“进口”仪器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援助的物资(没有外国企业)
残疾人“组织”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用品(自然人)(包括车)
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蔬菜,鲜活肉蛋奶
粗清洗包装的蔬菜免征
蔬菜罐头征收
饲料、制种、肥料
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免征
货物期货保税交割业务
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无偿捐赠→目标脱贫地区→免征增值税
①用于一般公益:需要视同销售
②双公除外说的是“服务”
免税服务
①生活医疗养老教育文化类
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收入
学历教育的学校
职高、技校,由学校自办的企业“现代”“生活”服务取得收入
文化体育场所“第一道门票收入”
宗教活动的门票
社区的养老、服务
②非经营性活动的收入
福彩体彩“发行”
财政补贴收入,与销售收入“不挂钩”的
③农业、资源、技术和国际货代
国际货代
农业相关
动物诊疗机构正常缴税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境内)
(境外)适用“零税率”
④学生、残疾人、军队、随军家属
⑤金融保险担保类
利息收入
国家助学贷款
国债和地方政府债
“统借统还业务”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税。高于上述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
再保险产品
境外/香港市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blablabla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权
⑥住房土地资源类
土地出让金
个人转让住房
不满两年
全额征税
满两年
北上广深:
普通住房:免税
非普通住房:差额征税
其他地区
免税
⑦个人和家庭类
个人转让著作权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小规模纳税人“免税规定”以及增值税起征点
①免税情形
23年1月1日起,月销售额10万,或季度30万,免征增值税
22年月销售额15万,季度45万,免征增值税
②免税销售额判断
①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但扣除本期发生的“(仅!!)不动产”未超过10万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但“卖房子”的收入要交增值税
②“差额可扣”
与小规模判断不一样
③未达到标准,无需预缴
④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可在租赁期内平摊,平摊后未达到标准的,免税
“享受免税不得开专票”
“小规模”“适用3%项目”“减免税”“超过标准”
22年4月1日-年底:适用3%的,免税
23年1月1日-年底:适用3%的(含预征率),减按1%
增值税退税政策
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先按13%征收,再退超过3%的部分
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
一般纳税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实际税负”=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当期提供应税服务收取的不含税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安置残疾人“即征即退”
每月应退增值税额,按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
“资源综合利用”的“即征即退”
境内收购再生资源,取得发票
建台账
不属于高污染高风险
不为C级、D级
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3年内必须自己用
其他退税免税政策
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免税商品
免得是增值税、消费税
要进行纳税申报
混合经营-按规则
开普票
外国驻华使馆人员
合理自用的生活用品
不适用
机器设备、金融服务
非合理自用的
小额的,麻烦,不免
销售额含税价18万,除买车租房外
向外交部礼宾司申请退税
境外旅客购物退税政策
条件:
太少(未达到500)
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
离境日90日
管理规定
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的,可以选择
兼营的,按规定分别处理
放弃免税,书面提交备案生命,次月起缴纳;全部销售额均放弃,36个月不得再次申请免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般规定:
③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发生应税行为
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任何情况下,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②进口货物:
“报关”进口当天
具体规定:
销售货物
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同一般规定
除代销以外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货物移送的当天
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目前已经没了):
①托收手续已办理
②货物已经发货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
①“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
②“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②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货物满180天(没卖出去的情况)
⭐️⭐️“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
①“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的当天
②无书面合同或者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预售货款”方式销售(货物):
①货物发出的当天
②大型设备(工期超过12个月):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当天
预收款方式→货物
其他应税行为
⭐️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
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预收款方式→租赁
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
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
转让完成或权属变更的当天
⭐️纳税期限
1、3、5、10、15
1个月或者1个季度
期满之日起15日内
既是申报日
也是纳税日
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
银、财、2信
进口货物的
自海关填发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
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
(总)机构所在地
总分机构不在同市的,分别纳税
非固定业户:
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
进口货物:
报关地
扣缴义务人:
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
纳税申报
增值税与附加税费整合申报
增值税发票管理
联次:
发票联
抵扣联
购买方
记账联
销售方
一般纳税人不得开具专票的情形: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销售“免税”货物
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适用“免税”规定的
小规模可以开专票,但自行开具专票的,税务局不再为其代开发票
异常增值税凭证
税控设备丢失、被盗
非正常户
稽核比对发现“不符”
经大数据分析发现涉嫌虚开等违规行为
失联和走逃企业
3.消费税
概念
一般环节:“生、委、进”
生产(依据为生产并往外销售的情况)
委托加工
进口(交给海关)
“或”的关系,实质上是一个“源头”环节
特殊环节(批发、零售)
特殊环节的“销售方”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税目&税率
①烟
包括:卷烟、烟丝、雪茄烟、电子烟
“烟叶”不属于销售费征税范围
①“卷烟”
计征方式:复合计征(1/2)
分类:
甲类:
每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卷烟
乙类:
每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
环节:
“生”“委”“进”
“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复合计征)
11%+加0.005元/支(11%从价+0.5分钱一支,1元一条,250元一箱)
②电子烟
范围:
①特殊:代加工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的企业(委托方缴纳销售费)
②特殊: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烟弹、烟具单独或组合均属于征税范围
环节:
“生”“进”
“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从价计征)
11%从价
兼营:
电子烟代加工业务销售额,需要分别核算
单位换算:
一盒20支,一条10盒,一箱250条
②酒
①白酒
计征方式:复合计征(2/2)
②黄酒
计征方式:从量计征(1/3)
③啤酒
计征方式:从量计征(2/3)
分类:
甲类:
“每吨”出厂价(不含税,含包装物及包装物(不含塑料箱子)押金)3000元以上
乙类:
“每吨”出厂价(不含税,含包装物及包装物(不含塑料箱子)押金)3000元以下
④其他酒
以蒸馏酒或酒精为酒基
38度以上→白酒;
38度以下→其他酒;
以发酵酒为酒基
20度以上→白酒
20度以下→其他酒
葡萄酒→其他酒
料酒、酒精均不属于征税范围
单位换算:
③高档化妆品
舞台、戏剧、影视化妆用的,不属于征税范围
香水属于征税范围
④贵重首饰&珠宝玉石
①“金,银,铂,钻”
含镶嵌饰品(属于征税范围)
金条金币具有投资价值的(不属于首饰,不征收消费税)
征税环节:仅在“零售”环节纳税
税率:5%
②宝石、珍珠、珊瑚等(含人造宝石,宝石坯)
⑤鞭炮、烟火
体育用的,不属于征税范围
⑥成品油
子类:
汽油
含铅不含铅,甲醇,乙醇汽油均缴纳
柴油
生物柴油一般情况下也属于征收范围(除非满足特定条件)
石脑油
溶剂油
橡胶填充油、溶剂油原料
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属于征税范围,暂不征收
润滑油
变压器油、导热油等绝缘油不属于润滑油,也不属于征税范围
燃料油
⑦小汽车
征税范围:
①乘用车(不超过9座)
②中轻型商用客车(10-23座(含))
“大型”客车,大货车等均不属于征税范围
⭐️超豪华小汽车
标准(不含增值税130万元以上)
“零售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
生、委、进环节按一般征税范围政策缴纳
“加征环节”税率:10%
特殊:
“电动汽车”不征收消费税
沙滩车、卡丁车、雪地车、高尔夫车等均不属于征税范围
⑧摩托车
气缸排量250ml以上的
⑨高尔夫球及球具
跟高尔夫运动直接相关的属于征税范围(含球包,不含帽子衣服等)
高档手表
每支不含税1万以上
①①游艇
无动力艇和帆艇不征收消费税
非“娱乐”性质的不征收(如交通轮渡)
①②木质一次性筷子
“木质”+“一次性”
未经打磨倒角的,也属于
①③实木地板
实木+实木复合
①④电池
铅蓄电池征收
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免税)、太阳能电池(免税)
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免税
①⑤涂料
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的免税
征税环节&计征方式
①从量定额
“黄,啤,油”
“生、委、进”
②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白酒”
“生、委、进”
“卷烟”
“生、委、进”
“批发”环节加征一道
11%+1元/条
③从价定率(特殊)
超豪华小汽车
“生、委、进”
“零售环节”加征一道
10%
“金银铂钻”
“仅零售环节”征收
5%
带料加工=委托加工政策
以旧换新→差额征税(按实际收到)
电子烟
“生+ 进”
“批发环节”加征一道
11%
表格总结
计算
①生产销售环节
①从价计征
价外税vs价内税
价外税=100(价)+13(增值税)
价内税=100(价=会计上计的收入),其中包含15消费税(会计上在“税金及附加”中减除)
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
销售额:
包括: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税合计金额需要进行价税分离换算
不包括:
代收转付
⭐️包装物押金
“白酒其他酒取得交,啤酒黄酒消费税(不交)”
“单独核算”“价税分离”
(1)连同包装物销售:
并入销售额中征收
(2)单独收取的包装物押金
①一般包装物押金(不含啤酒、黄酒)
“合同期限”与“一年”比较孰早,“逾期时缴纳”
②酒类包装物押金(白酒、其他酒)
“取得时缴纳”
啤酒黄酒从量计征,包装物押金只用于啤酒分级时计入销售额
从量计征
公式:应纳税额=销售数量×消费税税率(单位税额)
销售数量的确认方法:
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的,为移送使用数量
委托加工的,为收回数量
进口的,为进口数量
复合计征
公式:应纳税额=从价+从量
一定要注意单位统一
适用:
卷烟
白酒
品牌使用费,默认为价外费用
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或经销商对外销售
“非独立→按门市”
“电子烟→按代销”
②⭐️⭐️⭐️自产自用情形
①自产→自用
→用于连续生产
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纳税
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移送时”“征收消费税”,但“不征收增值税”
→其他(视同销售)
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馈赠(增值税视同销售)、赞助、职工福利(增值税视同销售)、个人消费(增值税视同销售)、奖励等方面(消耗)时,在“移送”时缴纳消费税
⭐️⭐️⭐️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投,抵”在“移送”时缴纳消费税(视同销售)
按最高价格
②计税依据
一般规定:
顺序:
①自己同期同类平均(数量的加权平均,不是单价的简单的平均)
②组成计税价格(“①自用组价”)
从价计税
公式=(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复合计税(卷烟、白酒)
公式=(成本+利润+从量税)÷(1-消费税税率)
从量计税
直接按“移送数量”定额
特殊:
“换,投,抵”用最高
表格总结
卷烟和白酒出产环节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③委托加工情形
定义: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料加工的行为
注意假委托,真自产
代收代缴消费税
委托方是纳税人
有补缴税款的责任,如果受托方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则补缴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
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如用于连续生产),按照受托方代收代缴规定中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受托方是代收代缴义务人(“个人”除外)
没有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对受托方处以“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情形:
一般情形: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理由是控制“源头”
受托方是“个人”的除外
电子烟:没有代收代缴规定,谁拥有“商标”,谁缴纳消费税
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顺序:
①“受托方”的“同期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
② 组成计税价格(②“委加组价”)
从价计征
公式=(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复合计征
公式=(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材料成本和加工费如果是含税价,需要做价税分离
①“成本”→默认不含税
②含税加工费→价税分离时用13%!!!!!!
③辅料成本→计入加工费中!!!!!
④⭐️委托加工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后续处理
①委托加工收回后“对外出售”
“平价出售”→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按顺序):
出售时不缴纳消费税
“加价出售”→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按顺序):
正常交,已缴纳的允许扣除(没有范围限制)
②委托加工收回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八大类”允许扣除
原因①:这八类消费品本身制造环节就需要分工协作
原因②:国家鼓励此八类消费品的制造销售
“两车一艇,电表涂酒,外购葡萄酒是叛徒”
其他情形不允许扣除
④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
向“报关地”海关申报,不是机构所在地
计税依据:“③进口组价”
从价计税
公式=(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
公式=(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从量定额
无需组价,直接按海关核定数量计算
⑤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已纳消费税不得夸环节扣除”
可以扣除的情形
“外购(含进口)+委托加工收回”→“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已税“烟丝”连续生产“卷烟”
已税高档化妆品连续生产
已税“珠宝玉石”连续生产
如果委托加工收回后生产“金银铂钻首饰”,则生产环节不再缴纳消费税,而在“金银铂钻首饰”最终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且不得抵扣上产环节已纳消费税。
已税鞭炮、焰火连续生产
已税高尔夫杆头、杆身和握把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已税木质一次性筷子连续生产
已税实木地板
已税各类油连续生产成品油
“外购”葡萄酒连续生产的应税葡萄酒
不得扣除的消费品口诀:“两车一艇,电表涂酒”,排除法
计算
允许扣除的已纳消费税按照“当期生产领用的数量”计算扣除
①“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当期准予扣除的买价×税率
“倒挤买价”
当期准予扣除的“买价/成本”←(当期领用=期初+购进-期末)”
②“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代收代缴税款的扣除
“倒挤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税款=期初委托加工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已纳税款-期末库存委托加工已纳税款
⑥消费税出口退税
免税并退:
外贸企业
“已经缴纳过消费税的情形”
外贸企业购进消费品直接出口
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
“外购的”
免税但不退税
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
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自产应税消费品
“生产完了直接出口,还没缴纳”
不免税也不退税
一般商贸企业
一般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
征收管理
征税环节(复)
生产、进口
所有应税消费品(除金银铂钻外)、电子烟
委托加工收回
符合条件的委托加工行为,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受托方为个人的除外)
移送(视同销售)
自产自用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其他
批发
卷烟(加征),电子烟(加征)
零售
金银铂钻(仅)
超豪华小汽车(加征)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同增值税”
委托加工
纳税人提货/收回的当天
纳税期限
“同增值税”
纳税地点
“机构所在地”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需要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向“受托方”机构所在地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外地销售的,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4.城建税法&烟叶税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性质是附加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含查补税款)为计税依据。同时征收
负有两税委托代征、代收代缴、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在扣缴两税时,也同时缴纳城建税,按照“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城建税税率执行(被代扣代缴的委托人,其被代扣代缴的两稅,不计入城建税计税依据)
预缴的,按预缴地税率
采用差别比例税率
7%
市区
5%
县城、镇
1%
不在市、县城、镇的
“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进口货物、服务、无形资产”的情形,不征收城建税
“出口退税,不退城建税”
“免抵要交”+“留抵可扣”
①出口免抵退(跟“尺度”相关的城建税都要缴纳城建税)
应退税额(出口不退,城建税要正常缴纳)
免抵税额(增值税可以抵内销进项,但出口涉及城建税不退,所以已经免抵的增值税应当计算缴纳城建税)
“在税务机关批准免抵税额的下一个申报期计入计税依据”
⭐️增值税留抵税额不论是退税,还是留抵以后期间抵扣,结果上都会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减除(保持税基一致)
从收到留抵税额之日起的下一个申报期从计税依据中减除
特殊规定:
滞纳金、罚款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先征后返、即征即退退还的两稅,不退还城建税
税收优惠
实物黄金交易
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六税两费”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性质是附加“费用”,与城建税计税依据完全一致
计征比率
教育费附加:3%
地方教育附加:2%
(简)烟叶税法
计税依据: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
“买方缴纳①”
范围:晾晒烟叶、烤烟叶
计税依据: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烟叶收购价款×(1+10%)
价外补贴统一按10%计算
税率:20%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购烟叶的当日
纳税期限:按月计征,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
纳税地点:烟叶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
5.关税法&船舶吨税法
关税
征税对象:准许进出境货物和物品
纳税义务人:
收货人
发货人
物品的所有人/推定为所有人
进口税则为四栏税率,出口税则为一栏税率
税率
进口关税税率
最惠国税率
“最惠国”待遇
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
协定税率
“区域性贸易协定”
特惠税率
“特殊关税优惠”
普通税率
无优惠国
原产地不明的
暂定税率
配额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
税率的适用
基本原则: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出口之日的税率
进口转关
指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之日
出口转关
起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出口之日
集中申报的
每次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
(货物到达前先申报的)
“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
(后报的)
“货运工具申报进境之日”
违法违规
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的税率
违反规定时间不能确定的,按海关发现之日的税率
已申报并放行的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租赁货物。已申报并方形的暂时进出境货物
海关接受“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时
关税完税价格
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包括“货、运、保”
①货物的货价(“出口国的离岸价格”)
②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保险费(加运保费之后就是CIF到岸价)
③按照规定应计入关税完税价格的调整项目
确定价格方法
“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海关估价方法”
特殊项目
应当计入
①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即“购货佣金”不计入完税价格
“购货佣金”与购买货物没有直接关系
“中介费、经纪费”等第三方的与购货有关的要计入完税价格
②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包装材料、包装劳务费
④与该货物有关的零部件、设计、制图等费用
⑤与该货物销售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
⑥与该货物销售有关的,任何的“附加收益”
不得计入
“进口后”发生的费用(保修除外,应当计入)
①“起卸后”发生的运输费、保险费
②境内复制进口货物发生的费用
③境内外技术培训、考察费用
④为购买进口货物融资发生的费用
计算
运费
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无法确定的,海关审查确定
飞机、船自身动力进境的,不再计算运费
保险费
①实际支付的
②无法确定的→(货价+运费)×3‰(千分之三)
邮包进口
按邮费
海关估价方法
经过价格磋商后,按先后“顺序”:
①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②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大约同时:前后45日
③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境内内销价格倒扣
④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材料价格累加
特殊情形
运往境外修理:修理费+物料费
运往境外加工:加工费+物料费+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已审定的租金(利息要计入),留购的按留购价格
需要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监管年限
船舶、飞机:8年
机动车:6年
其他货物:3年
补税计算依据: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原进口时价格×(1-已使用月份数/监管月份数)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装载前”计入
(略)
海关估价方法,没有“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税(主要):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从量税:原油、啤酒、胶卷
复合税:录像机xx等
滑准税:一种特殊的“从价税”,与价格波动曲线变动方向相反
税收优惠
法定减免税
①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②没有商业价值
③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不含外国企业)无偿赠送的
④途中必需的
⑤损失的
⑥损坏的(酌情减免)
⑦外交
特定减免
①科教用品
②残疾人专用品
③慈善捐赠物资
④重大技术装备
暂时免税
“在缴纳保证金或提供相应担保的条件下,6个月复运出境或进境”
展会、文化体育交流活动、新闻报道、教学科研、相关的车辆
货样
乘装货物的容器
征收管理
纳税申报
进口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
出口货物:装货的24小时以前
缴纳期限: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
特殊规定: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
申报地点:货物进出境地海关
征管措施
“补1,追3(加征滞纳金),退1(纳税人发现的,加退活期利息)”
强制执行
关税的强制措施(两项)
征收滞纳金(万分之五,按日征收,同税收滞纳金)
强制征收
“3个月仍未缴纳,同“强制执行措施””
①强制扣缴
②变价抵缴
补征和追征
补征(纳税人无过错):期限1年内
追征(有过错)
期限3年内
并从放行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退还
期限1年
进口货物退出境
出口货物退入境
纳税争议的处理
同“税务行政复议”
(简)船舶吨税
境外港口→境内港口的应税船舶
税率
优惠税率
中国国籍应税船舶
最惠国待遇的应税船舶
普通税率
计算
计税依据
净吨位(从量)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期限匹配)=船舶净吨位×定额税率(期限匹配)
期限:1年,90天,30天
拖船、非机动驳船“减半征收”
“拖、驳减半”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千瓦折合净吨位0.67换算
税收优惠
应纳税额50元以下的船舶
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农业”捕捞、养殖渔船
避难、修理、改造xx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军警”
“外交”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进入港口的当日
缴纳期限
15日
9.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
车船税(简)
“拥有车船”的单位或个人(财产税)
“每年都交”
纳税义务人
所有人或管理人(受益原则)
征税范围
包括“专用作业车,专用机械”“所有摩托车”“船”
“比车辆购置税范围大”
特殊:
①征税范围不包括“拖拉机”“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
②单位内部场所的车辆,要缴纳
③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港澳台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跨境出租船舶
看国籍,外国籍不征收;中国籍征收
计算:
从量计征+可以按月份分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月”)
年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单位税额
计税单位
乘用车(按发动机排量)→每辆
所以纯电、燃料电池不在征税范围
客车→每辆
范围包括纯电动商用客车(可以免税)
货车→整备质量每吨
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整备质量每吨
摩托车→每辆
机动船舶→净吨位
游艇→每米
特殊:
“拖、驳、挂”减半
拖船换算:1千瓦=0.67吨
退税:
“按月”+“当月”
盗抢退货(当月)退,失而复得(当月)缴
税收优惠
农业(捕捞养殖)
军警
消防
外交
!!!!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1.6升以下的,轻型,中型
!!!!新能源车船,免征
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在征税范围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当月
纳税地点
车辆登记地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保险公司)
不需要登记的→跟人
车辆购置税
“就征一次”
“境内”+“购置”+“自用”
“买方交”(车购、契税、烟叶税)(印花税买卖都交)
征税范围(窄)
车购税范围>消费税范围
境内购置(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并自用
①汽车(含新能源车,有免税规定)、②有轨电车、③汽车挂车、④排气量超过150ml的摩托车
计算
税率:
10%
计税依据:
①购买自用
“买价(不含增值税)”
就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不含税金额
乱七八糟的“代”费用,不计入计税依据
②进口自用
进口组价=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看情况,即是否是应税消费品)
③自产自用
自己同期同类平均
④受赠/获奖/其他(拍卖、抵债、走私、罚没)自用
按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
已办理减免税的车辆的“补税规定”
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情形发生之日
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10%)×10%-已纳税额
按年取整计算,不满1年不算
税收优惠
外交、军警、
消防
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公共汽电车辆
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现汇+1辆+国产
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
新能源汽车免税
在目录里面的
征收管理
纳税地点
如果需要登记的,跟车(车辆登记地)
如果不需要登记
跟人
跟机构
纳税环节
办理登记之前
纳税期限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般规定
发票日期
购买自用
发票日期
进口自用
进口凭证日期
赠与获奖
合同生效日期
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起60日内
退税规定
“使用满1年,少退10%”
⭐️⭐️印花税法
“合同,权属转移书据,资金账簿,证券”
纳税义务人
①(境内)应税凭证
①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权利义务双方)
②委托贷款方式,为受托人(银行)和借款人
③拍卖成交的,“签订合同的买方卖方”
④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出让方”征收
卖方交
证券登记结算结构代收代缴
②(境外)应税凭证(境外书立+境内使用)
①标的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坐落在境内
②标的为股权的,该股权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
所在地在哪
③标的为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技术使用权
④标的为服务
双境外的(同增值税)除外
不属于征税范围的项目
法律文书
补偿安置房地产
总分公司签订的“执行计划”
税目、税率、计税依据
合同类
口诀一:
“借,融(万0.5)买,承,建,运,技(万3)”
“租,保,仓,财,证,千1”
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金额”
借款合同(“万分之0.5”,不含利息的本金)
仅“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之间
委托借款的,受托人与借款人缴纳
融资租赁合同(“万分之0.5”,租金)
买卖合同(“万3”,价款)
企业之间的“订货单等单据”
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书立的购售电合同,缴纳
不征收
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缴纳
“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不缴纳
承揽合同(“万3”,报酬)
加工、定做、修理修缮,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万3”,价款)
工程勘察、设计、承包合同
运输合同(“万3”,运输费用)
货运合同(“不包括”管道运输、客运)
多式联运的
统一结算的→按全程运费
分程结算的→分程运费
技术合同(“万3”,价款/报酬/使用费)
不征收:
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属于产权转移数据)
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合同
“强调没权属的”
租赁合同(“千1”,租金)
保管合同(“千1”,保管费)
仓储合同(“千1”,仓储费)
计税依据均“不含”标的物价值
财产保险合同(“千1”,仓储费)
不征收:
不包括再保险、人身保险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
口诀二:
“营25,无3,房地股是万5”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万5”,价款)
土地使用权、房地产“转让合同”(“万5”,价款)
含“商品房买卖合同”
不包括: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
股权转让书据(“万5”,价款)
按“实缴出资权益的转移价款”缴纳税款
“房、地、股,是万五”
(无形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转让书据(“万3”,价款)
营业账簿和证券交易
营业账簿(“万25”,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增资“增的部分”
证券交易(“千1”,成交价格)
特殊规定
①合同书据未列明金额的,按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市价
②同一应税凭证有两项金额的,分别算,未分的,从高
③同一书据涉及两方纳税人的,未列明金额,平摊
④应税合同列明金额,与实际结算不一致的,不改合同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
⑤已税的合同金额发生调整的
改合同的
多退少补
⑥应税凭证为外币的,按书立当日的汇率折算计税依据
⑦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不予退税
⑧多贴的印花,不予退税
⭐️税收优惠
法定:
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外交
军警
农业相关
包括农业保险合同
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公益赠与
非营利医疗机构
电子商务
其他免税:
托运单据
征订凭证
军事
抢险救灾
不良资产
融资性售后回租,出售卖出不都征税
住房相关:
个人出租、承租住房;
个人销售或者购买签订的合同
廉租、经济适用、改造安置、公祖房、学生公寓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
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新成立企业,原已贴花部分不在贴花;
合并或分立成立的新企业,原已贴花部分不再贴花;
改制变更执行主题的,原已贴花部分不再贴花;
“涉及到增资的,要贴花”“新增的、变动的贴”
(补)六税两费优惠
2022.1.1~2024.12.31
①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
②六税:资、城、印、房、地、耕
③两费:教育费附加、城镇教育附加
④省级政府决定,幅度50%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
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资金账簿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书立凭证的当日
纳税期限:季/年终了起15日
没有“月度”缴纳
证券交易: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纳税期限:按周解缴,每周终了起5日内
纳税地点
纳税人为单位的
机构所在地
纳税人为个人的
书立地或纳税人居住地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
有代理人的,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没有代理人的,自行申报地点:
资产交付地
境内服务提供方或者接收方所在地
书立人所在地
不动产产权转移的
不动产所在地
缴纳方式
粘贴印花税票,或则开具其他完税凭证的方式
6.资源税&环境保护税
资源税
纳税义务人
“进口不征”
“出口不免不退(要征)”
自产自用情形(视同销售)
“同消费税”
其他自用情形
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移送环节交)
税目
①能源矿产
①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②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
只有天然气增值税税率9%,其他均为13%
③煤,包括原煤和洗选煤
④煤层气
⑤铀钍
⑥油页岩,油砂,天然沥青,石煤
⑦地热
②金属矿产
黑色金属
有色金属
③非金属矿产
矿物类
岩石类
宝玉石类
④水气矿产
二氧化碳气
矿泉水
⑤盐
天然卤水
税率
从价征收
省级提出,报同级民大常委会决定,国务院备案
原矿和洗选矿分别计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
没有换算的问题了
计算
一般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不含增值税,需要做价税分离
符合条件的运杂费用“扣减”
销售额中含“符合条件的运杂费”时,可以扣减。另外支付的,不可以扣减
从坑口或加工地,到车站/码头的运输费用(合格票据)
(按新政策)资源税不对价外费用征税
视同销售销售额
顺序
①自己同期同类平均
②他人同期同类平均
(只适用于连续加工非应税产品)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售价-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
③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外购已税资源产品时购进金额的扣减
①直接扣除(外购金额或数量)
买原+自采原→卖原
买洗选+自产洗选→卖洗选
②计算扣除
买原+自采原→卖洗选
原理:(选)税额-(原)税额
公式一:准予扣减的购进金额=外购原矿的购进金额×(原矿税率/选矿税率)
公式二:准予扣减的购进原矿已缴资源税=选矿金额×选矿税率-外购原矿×原矿税率
“原×原÷选”
税收优惠
免征
开采原油,运输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层气
减征
(减20%)低丰度
(减30%)高,三,深 + 衰,页岩
(减40%)稠,高凝
低2稠4衰他3
征收管理
纳税地点:资源开采或者海盐的生产地
不征水资源税的情形:农村、家、养、水利、安全、抗旱
水资源税从量计征
环境保护税
纳税义务人
“直接排放”
不属于直接排放的(不征税)
①向集中处理厂所排放
②符合国家地方和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排放“固体废物”
③达到省级政府标准的,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对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
税目
“从量计征”
①大气污染物
不包括二氧化碳
②水污染物
③固体废物
④噪声
只包括工业噪声
税率
省级政府提出,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报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备案
计算
大气&水污染物
(计税依据)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谁用税额
大气污染物(前三)
水污染物
一类(前五)
二类(前三)
污染当量数=排放量÷当量值
一般采用“监测数据法”
如果不能监测,则采用“抽样测算法”
养殖场→“畜禽养殖数量”
医院→床位数量
固体废物
计税依据:固体废物排放量=当期产生量-当期综合利用量-当期贮存量-当期处置量
噪声
只针对超标的分贝数征收
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计征
排放量的确定顺序
①有监测设备按设备
②没有设备→检测机构
③计算方法
④抽样测试
违规行为:按产生量
税收优惠
暂免征税
农业(不包括规模化养殖)
机动车辆等流动污染物
“处理厂再排放的”不超标,免税
“综合利用”
减征(简)
浓度低于30%,减按75%
浓度低于50%,减按50%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排放”当日
纳税地点
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
7.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小)
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一次性征收”
耕地占用税、契税,均不会影响“税金及附加”,不影响会计利润;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入“税金及附加”,影响会计利润;
纳税人
经批准占用:建设用地人
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的:实际用地人
征税范围(耕地):
菜地
园地(经济作物)
林地
草地
农田水利用地/设施
养殖水面
渔业滩涂
占用上述用地用于“农业生产服务的,不征税”
计算:
税率:
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适当提高税额,最高补得超过50%
占用基本农田的,应按照适用税额的150%征收
计税依据:
按实际占用的面积
“一次性征收”
税收优惠
免税:
“非经营自用”
“军警”
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有限制)
“农村”新建住宅
⭐️减征
“交通设施”(含水利工程)
减按每平方米2元
农村居民(新建减半,搬迁免税)
自建自用住宅:减半征收
搬迁新建:免征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经批准
占用耕地:“收到”手续的当日
改变用途:“收到”批准文件的当日
未经批准
有关部门“认定”的
挖损、污染
有关部门“认定”的
申报缴纳期限:纳税义务发生日起30日内
关联:特殊缴税期限
(7天)土地增值税
(30天)耕地占用税
(60天)车购税
(90天或登记前)契税
退税
“3,,2,,1”
挖损,3年内复垦
临时用地,2年之内复垦的
施工项目&勘察,1年内复垦
城镇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满1年后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年一交”
纳税义务人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包括农村)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一般情形:“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拥有使用权的单位个人不在所在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
未确定使用权或有争议的:实际使用人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承租人
计算
税率
“从量计征”
省级人民政府调整,降低最低30%
计税依据:
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确定方法:
①测定面积
②证书面积
③申报→调整
“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
①有证的按证
②没证的按“垂直投影面积”
减半征收
应纳税额:
“全年”应纳税额
不足一年的要按时间分摊
税收优惠
法定减免税(非经营自用)
国家机关、团体、军队自用
事业单位自用
宗教寺庙、公园自用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带“公共用地”
“农业”
“非盈利性机构”自用
“国家拨付资金”和“企业办的”幼儿园、学校自用
民办的,政府自主决定
“免税单位征用”→免税
改造安置住房
支持重点产业(石油、电力、煤矿、港口铁路、盐业等)
“专业生产”用地:石油、钻探、盐场
“厂区外”免征:煤矿铁路专用线,向社会开放,未隔离的
“厂区内”正常征税
物流企业,减半征收
省级决定
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
(集体和个人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
征收管理
按年计算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购置商品房(交付)、存量房(按证)、出租出借房产(按合同)、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按合同)、新征用非耕地:
“次月起”
房产税也可以用
纳税人征用的“耕地”
自批准征用日起满1年开始纳税
纳税地点:房地产所在地
8.房产税法&契税法&土地增值税
房产税
纳税义务人:
“产权所有人”,“占有”,“收益”
特殊:
产权归国家:经营管理单位
产权属集体和个人:集体和个人
产权出典的:承典人
无租使用:受益人
产权不明&有纠纷:实际使用人
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含农村
“房子的概念”:有屋面+有墙
游泳池不算房子
临时棚→属于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
计算
税率
从价计征(自营自用)
税率=1.2%
期限:“计算出来的是全年税额”
从租计征(用于出租)
税率
一般情形
12%
①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②企事业单位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
4%
期限:“计算出来的税额是与租金期限相同”
⭐️⭐️约定“免租期”的,免租期内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余值从价计征”缴纳房产税
步骤:
①判断计征方式
②考虑时间分摊问题
从价计征必要时要按月分摊
一年内分段计算房产税:
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
“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
扣除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房产原始包括:
①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
①宗地容积率=房产建筑面积÷占地面积
②宗地容积率<0.5的,按照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地价
②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
更换(大额)的,把新的加进来,旧的减除出去
经常更换的零配件,不用考虑
③改扩建的,需要增加
特殊情形:
①投资联营的房产
(真投资)投资者参与分红,承担风险的
“被投资企业”从价计征
(假投资)收取固定费用,不承担经营风险
“出租方”从租计征
②融资租赁的房产
由“承租人”自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按房产余值“从价计征”
③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
“经营管理人或代管人”自营的从价,出租的从租
④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
自用的与地上建筑相连的地下建筑
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
自用的独立地下建筑
工业用途
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原值”
商业和其他用途
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原值”
出租的,无论是否独立
从租计征
步骤:
①确定房产原值
注意包含地价款和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
地下建筑判断是否独立,独立的按行业分;
②找题目给出的“减除比例”
③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全年应纳税额”
④看清纳税义务发生事件,将全年应纳税额分摊到需要缴纳房产税的对应月份
从租计征
“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租金收入包括货币和实物收入
⭐️⭐️约定“免租期”的,免租期内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余值从价计征”缴纳房产税
注意:
①注意价税分离
②注意计税方式是一般计税方法9%,还是简易计税方法5%
税收优惠:
一般优惠政策(非经营自用):
国家机关,团体,军队
宗教、公园
附设的建筑,征收
国家拨付事业经费的:学校、医院、幼儿园xxx
居民住房免征
出租的房产不属于住房
毁损
“停用后”免征
大修
“停用半年以上的”免征
建筑工地工棚:施工期间免税,没拆交付的征收
公租房、廉租房、公有住房免税
暂时性优惠(简)
大型民用客机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加征等机构自用
征管规定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购置商品房(交付)、存量房(按证)、出租出借房产(按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商品房+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
“次月起”
与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致
⭐️将原有房产(原免税的)用于生产经营
从生产经营之月起(当月)
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从租计征的情况下,如果收到了跨年租金,按年分摊
纳税地点
房地产所在地
(补)六税两费优惠
2022.1.1~2024.12.31
①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
②六税:资、城、印、房、地、耕
③两费:教育费附加、城镇教育附加
④省级政府决定,幅度50%
契税法
“是否发生权属转移”+“权属承受方(买方)”
烟叶税也是买方交
纳税义务人
承受方
征税范围
土地使用权“出让”
国家出让
土地出让金为计税依据
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土地使用权“转让”
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这俩不交契税)
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以房产抵债、实物交换房屋、以房产投资、入股
视同房屋买卖,产权承受方缴纳
自有房产投入个人独资企业的,不缴纳
赠与、获奖
受赠人缴纳(书面合同,并办理登记)
共有、判决等情况导致权属转移的
承受方缴纳
计算
税率(3~5%)
税率优惠(表格总结)
⭐️⭐️计税依据
①土地使用权出让: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交给政府的各类经济利益)
②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
包括作价入股、抵债、交换等情形
承受已装修房屋的,装修费用应计入总价款
③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④划转、奖励方式:
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格依法核定价格
⑤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
支付差价的一方(即实际买方)
“以差额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价的一方交契税
⑥划拨方式的,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
土地使用权人缴纳
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
⑦划拨方式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
划拨土地性质未改变的:
计税依据:转移合同成交价格(原房地产的钱)
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
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房地产的钱
⑧转让房屋附属设施
同单元门的,计税依据为总价款
不同单元的,单独计税(转移合同价款)
税收优惠
非经营自用(简)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非营利性的徐晓、医疗
办公、教学、医疗、科研
军事,养老等
第一次购买共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安置住房等
外交
婚姻关系,离婚
法定继承
农业→四荒
个人购买住房优惠
暂时性优惠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
省级政府决定
“新承受权属的”
企业改制重组优惠
企业改制的,过去的股东必须存续,占比75%以上
资产划转的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
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
全资子公司之间
同一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一人有限公司之间
企业破产的
债权人承受房地产权属的,免税
非债券人承受权属的
安置全部职工签三年,免
安置超过30%职工签三年的,减半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签订转移合同的当日
纳税期限
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不需办理权属登记的,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
法院判决
改变土地房屋用途
改变土地性质、适用条件等
纳税地点
退税
权属登记前,可以申请退税;已登记的,不得退税
其他
完税凭证开具
办理权属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完税凭证
土地增值税法
①权属发生转移+②卖方交
纳税义务人
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或个人
征税范围
转让房地产(不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特殊:
房地产抵押
抵押期间不征土增,如发生权属转移,则缴纳
房地产的交换
单位之间互换房地产,要缴纳
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不缴纳
合作建房
建成后转让,缴纳
建成后分房自用的,不缴纳
不征收:
房地产继承
符合条件的赠与(其他情形缴纳):
赠与亲属,承担直接赡养义务的人
公益性赠与
出租
代建房
重新评估
计算
公式: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速算扣除系数
增值额=应税收入-扣除项目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100%
需要算:①应税收入;②扣除项目
税率:
50%→100%→200%→超
30%→40%→50%→60%
0→5%→15%→35%
收入
一般规定
全部价款及相关经济利益
全额开票的,按开票;没全额开票的,按合同全部金额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价税分离
“必须按差额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倒算扣减不含税金额”
(房企)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
非直接销售时的收入(视同销售)
缴纳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己开发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工、偿债、换取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权属转移的”
①本企业同地区、同年度,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高
②核定评估价
不缴纳情形:房开企业将部分产品转为自用或用于出租(未发生权属转移)
①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不列入收入)
②也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配比原则
扣除项目
特殊比例(只有这两项有影响):
(项目1)地价
开发了其中一半,计算地价款时×按50%(开发比例),同时也要×90%(销售比例)
(项目2)开发成本
(开发一半的基础上)建成后销售了90%,另外10%尚未销售
收入按90%,成本也按90%(销售比例)
(项目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①地价款
出让金
地价款
②有关费用
登记费、过户手续费
③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
(不得扣)“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项目2)房地产开发成本
“盖房子需要支付的成本”
①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拆迁费,“补偿费”
②前期工程费
三通一平,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
③建筑安装工程费
销售已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可以计入开发成本
房开企业扣留施工企业的质量保证金
如果施工企业已开具发票的,可以扣
如果施工企业未开具发票的,不可以扣
④基础设施费
小区内的道路、供水电、排洪、排污等
⑤工农配套设施费
停车场、会所、变电站、幼儿园、等
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可以扣除
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的,可以扣除
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可以扣除+正常计算收入”
⑥开发间接费用
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费用
工资、职工福利费、办公、修理、摊销等费用
房开企业的预提费用,不得扣除
(项目3)房地产开发费用
“计算扣除”
(公式一)①能按项目分摊+②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
项目3=利息+(项目1+项目2)×5%
利息不能超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超了的不得抵扣
罚息也不得抵扣
(公式二)不能同时满足①+②的
项目3=(项目1+项目2)×10%
如果都用的自有资金的,也用上面的公式
(项目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包括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
CPA特殊: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不允许在此项目中扣除
②地方教育附加是否可以扣,怎么扣,看题目条件要求
一般项目4是直接给的,为了避免争议
(项目5)加计扣除项目
(仅适用于房开企业)
加计扣除金额=(项目1+项目2)×20%
(项目6)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仅适用于转让旧房/存量房地产的情形)
(项目1)地价款
按题目条件,给了就算(实际支付,有凭据)
(项目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不能取得评估价格的
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如能提供完税凭证,则可以在项目4中扣除
但不能作为评估价格中加计5%的基数
能取得评估价的,契税不用管(项目4不用加契税)
(项目6)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
能取得评估价格的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评估价格必须经过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不能取得评估价格
能提供发票的,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扣除
公式:评估价格=发票金额×(1+年分数×5%)
只有年分数需要算
满12个月算1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算1年;
“房开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土地增值税→房开企业销售房地产预售时,土地增值税要“预缴”,之后再清算
清算条件
“应当清算”
“全部”竣工,售完的
“整体转让”
“卖地”的
“税务机关可以要求清算”
卖了85%(销售/可售)比例以上
“卖+转”(绝大部分都卖了)为自用达到85%的
“卖了满三年”
“注销”
“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
清算后“剩下的一部分5%”
单位面积的扣除项目金额=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95%部分)÷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5%的面积×单位面积的扣除项目金额
税收优惠(简)
增值率不超过20%的
普通标准住宅,免征
改造安置住房,免征
公租房,免征
国家征用收回
城市规划征用收回
个人销售住房,免税
整体改制、投资入股、分立合并,免征(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
征收管理
纳税地点
房地产坐落地
纳税期限
土增→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
耕占→30日
契税→①之前②90日
车购→60日
土地增值税的预征
东部省份不低于2%
中部&东北地区不低于1.5%
西部地区不低于1%
10.企业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
概念
①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交企业所得税
②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
分类:
①居民企业
①在中国境内成立
②在外国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②非居民企业
“非居①”:在外国成立,实际管理机构也在外国,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机构、场所”→广义
“非居②”:在外国成立,实际挂历机构也在外国,也没有境内机构。或取所得与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征税对象和税率
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如清算所得)
不同类型企业的征税对象和税率
居民企业
全球所得
非居民企业
非居①
境内+境外与机构有关的所得(自己赚的全球所得)
征收参照进居民企业
税率→25%
非居②:没有机构+有机构但所得与机构场所无关系的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20%→减征按10%
征收方式:“源泉扣缴”
小型微利企业
20%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其他行业(海南贸易港、西部大开发)或地域性税率
15%
⭐️所得来源的确定
积极性所得
①销售货物所得,
②提供劳务所得,
③转让动产所得,
按照(交易、转让)发生地
资本性所得
④不动产转让的,
不动产所在地
⑤权益性投资资产(股权)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⑥股息、红利等权益投资所得
“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⑦利、租、特
“负担利租特”企业所在地
按源头所在地
⭐️⭐️⭐️应纳税所得额
间接法√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税法口径”→“纳税调整”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会计口径→调整为税法口径→税会差异
会计利润总额有可能需要调整(错误→正确)
①城建税,两个附加
②房产税
③城镇土地使用税
④印花税
⑤车船税
影响会计利润
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购税、关税,不影响会计利润
①收入总额
货币形式vs非货币形式
货币:包括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债务的豁免
非货币:包括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
收入端原则:公允价值原则
①收入的确认
①销售货物收入
“只有涉及到跨期收入时,才需要考虑本条政策”
不同的:
托收承付
(企)办理托收手续时
(增)①办妥手续+②发货
委托代销
(企)收到代销清单时
(增)①收到代销清单或,②部分货全部货款,③发出货物满180天
相同的:
预收款方式
在发出商品时
所受商品需要安装检验
安装和检验完毕时
分期收款方式
约定的收款日期
产品分成方式
分得产品日期
②折扣折让方式下收入确定
⭐️商业折扣(增:折扣销售)
增: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可以按折扣后金额确认销售额
企: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认为收入额
⭐️现金折扣(增:销售折扣)
企=增:收入额不得扣除现金折扣;
销售折让/销售退回
企=增:可以冲减当期收入额;
买一赠一:
增:视同销售
企:不属于捐赠,将总销售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比例分摊
③其他销售方式下收入的确定:
①售后回购
一般情况按售价确认收入,认会计处理结果(实质重于形式)
⭐️②以旧换新
“购销分开,没有金银首饰的特殊规定”
②提供劳务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
③转让财产收入
转让其他财产(简)
⭐️转让股权财产
收入确认时点:
“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
股权转让所得:
转让收入,扣除取得成本
⭐️撤资的情形下,处理不同
⭐️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或分配的金额;
⭐️转让的情形下,处置净所得就是售价-成本,跟留存收益无关;
④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①⭐️确认收入时点→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
②⭐️投资人持有股权赚取的溢价形成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不作为股息红利确认收入,投资人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不得调增取得成本而少交税/历史成本)
符合条件时,有免税规定
“有纳税调整事项”
⑤利、租、特
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
⭐️租赁期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此种情况增值税,按收到预收款的时间,确认销售额
特许权使用费
分期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会计是全责发生制均匀分摊,税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此项会产生税会差异。
合同约定应付费用时间
⑥接受捐赠货物,货款和增值税都会计入营业外收入,进入利润总额;
⑦其他收入
资产溢余收入、预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做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汇兑收益等。
⭐️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补贴
(企)
“算收入的情况下”
(挂钩的)按照货物、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取得的
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
(不挂钩的)与数量、金额无关的
在实际取得收入时确认收入
(增)
挂钩的→缴纳增值税
不挂钩的→不缴纳增值税
②处置资产收入的确定(视同销售)
原则是“判断对内?还是对外?移送处置”
对内(不确认收入,不视同销售):
“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
将资产用于连续生产的;
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性能;
改变资产用途;
将资产在总、分机构之间移送;
对外(确认收入,视同销售):
“资产权属已经改变”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用于交际应酬;
用于职工福利;
用于股息分配;
用于对外捐赠;
“捐赠、赞助、广告、样品”会计上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确认收入;税法上视同销售,产生税会差异。
⭐️⭐️⭐️税会差异=(+)视同销售收入(公允)(-)视同销售成本-其他=“零”(即,无需调整)
⭐️⭐️⭐️但是视同销售收入→会计入销售(营业)收入→会影响扣除三项经费
③⭐️特殊事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定性为资产转让收入(先卖再买)”
所得的确认:
非货币性转让所得=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评估价)-计税基础
收入的确认时点:
(同股权转让)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
⭐️递延纳税政策:
可以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转让所得”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完成投资后双方各自取得的东西)的计税基础:
“取得的东西未来再转让的时候需要减掉的→计税成本”
①投资方取得的股权
原计税成本(2亿)+每年(分期)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调整;
②被投资方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
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投资后5年内转让或收回投资
停止递延纳税,按转让或收回时点的(收入-计税基础)
⭐️接受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
⭐️接受政府划入资产
①县级以上政府将国有资产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
作为国家资本金,不计入收入总额;
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指定专门用途”,“按规定进行管理”(符合三项条件的)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
除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政府划入资产;
计入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接受股东划入资产
两项条件(同时满足)
①合同明确约定作为资本金;
②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
“不计入收入总额”
不同时满足两项条件
计入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母公司划入子公司资产”会计上计入资本公积(权益性交易)会产生“税会差异”
计税基础
政府给的政府说的算
股东给的→公允价值
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
①企业转让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处理
①⭐️⭐️⭐️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带持有的限售股
正常缴纳
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不能确定原值的→按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③法院判决、裁定情况
不征税
④混合性投资和永续债的企业所得税
混合型投资
符合“混合型投资业务”→实质“按债务投资处理”
①“债务处理方式”→出借方收利息、贷款方利息费用扣除;
条件:不可免除交付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永续债
适用“股息、红利”政策
②“股息红利处理”→收钱一方免税(视为股息红利),付钱一方不得扣除(视为分配)
适用“利息”政策
①“债务处理方式”→出借方收利息、贷款方利息费用扣除;
⑤⭐️可转换债券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
持有期间:
债务处理方式(债)
转换时点:
①应收未收利息,作为当前的利息收入(所得额)申报纳税;
②转换后股权计税基础=该债券购买价+应收未收利息+相关税费
③交过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计入计税基础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
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行政事业费、政府性基金”
企业按规定“代收代缴”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条件:
①“拨付文件”
企业能够提供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单独管理”
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管理办法或管理要求;
③“单独核算”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
特:
①增值税出口退税、留抵退税款不计入收入总额,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一般要交企业所得税;但⭐️⭐️⭐️“软件行业收到的即征即退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①⭐️⭐️国债利息收入
①国债利息收入,包括到期前转让国债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②转让或到期兑付取得的价款,减除(成本)、(持有期间的利息)后,转让收益应当缴税;
②⭐️⭐️⭐️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
①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
②非居一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
特:
持有上市公司股权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收取的股息红利)正常缴税;
非居二适用“源泉扣缴”
非营利组织,取得的“非盈利性”活动收入
登记(民政局)
两个非盈利
税前扣除原则和范围
原则:
确定性原则(预提费用不得扣除)
范围:
①成本
增值税如果不得抵扣,会计上计入成本费用或营业外支出,则企业所得税上允许扣除;
②费用
预提费用不得扣除(全额调整)
③税金
①可扣除税种
会计利润总额有可能需要调整(错误→正确)
①城建税,两个附加
②房产税
③城镇土地使用税
④印花税
⑤车船税
影响会计利润
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购税、关税,不影响会计利润
②计入资产成本随折旧/摊销税前扣除税种
车购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进口关税、烟叶税
②会计上计入资产成本,随摊销和折旧在未来期间扣除;(CPA不太涉及)
③不可在税前扣除的税种
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资产负债表内部变动)
企业所得税(在利润总额下面一条)
③不会造成税会差异;
④损失
扣除“净损失”
⑤其他支出
原则:参照会计准则
注:
①费用化支出可以在当期直接扣除,资本化支出应当在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后分期扣除;
②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费用或资产,不得扣除费用/对应的折旧摊销额;
③各扣除项目不得重复扣除;
④各项扣除应取得合法的扣除凭证(未取得发票的不得扣除)
⭐️⭐️⭐️扣除项目及标准
工资、薪金支出
①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据实扣除;
①合理指有制度
②据实是指按实际发放的金额
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次年5月31日)前已经向员工发放的叫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扣除
②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离退休
①性质属于“工资薪金”的
“计入工资薪金总额”,据实扣除
②性质属于“职工福利费”的
计入职工福利费,按限额扣除
③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
①“直接支付”给员工
①性质属于“工资薪金”的
“计入工资薪金总额”,据实扣除
②性质属于“职工福利费”的
计入职工福利费,按限额扣除
②“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
作为劳务费支出,不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股权激励计划支出
①立即可以行权的
无需调整
②需要经过“等待期的”
等待期:
税:不得扣
会:每年确认成本费用
调:纳税调增
实际行权时:
税:可以扣
扣除金额=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员工支付的价格
属于“工资薪金总额”
会:0
调:纳税调减
⭐️⭐️三项经费
“工资薪金总额”为基数
①职工福利费
14%
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②工会经费
2%
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③职工教育经费
8%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据实扣除”
保险费
“四险一金”
准予扣除
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工资薪金的5%以内,准予扣除
人身安全保险费
特殊工种,准予扣除
商业保险费
不得扣除
财产保险费
准予扣除
借款费用和利息费用
借款费用
资本化的,应资本化
应计入资产成本,当期不得扣除,分期扣除
费用化的
据实扣除
利息费用
金融企业存款利息、同业拆借、企业经批准发行的债券利息
据实扣除
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费用
据实扣除
向“非金融企业借款”
向非关联方
(只有利率限制)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
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
不得扣除
向“关联方”借款
(利率限制)
不超过的,准予扣除
(本金限制)债资比(资本弱化)
关联方贷款金额÷资本金→不得超过2:1
关联方对你投资1000万,最多找股东借款2000万;
⭐️⭐️业务招待费
①限额(取孰低)
①实际发生额的60%
②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②税vs会调整
其他:
①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其从被投资单位取得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作为销售营业收入计算扣除。
②筹建期间,可以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
⭐️⭐️⭐️销售(营业)收入:
①⭐️主营业务收入(会计口径)
②⭐️其他营业收入(会计口径)
③⭐️视同销售收入(税法口径)
⭐️⭐️广+宣费
①限额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
特:
“化、医、饮”,30%
①化妆品制造销售
②医药制造
③饮料(不含酒)制造
可以无限期结转
②税vs会调整
涉及到上年结转:
其他:
①烟草行业广宣费不得扣除;
②筹建期间,可以按实际发生据实扣除;
⭐️⭐️⭐️公益性捐赠支出
①“通过公益性~~政府部门用于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①公益性捐赠
⭐️⭐️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部分
⭐️超出部分,未来3年内结转
②目标脱贫地区捐赠
据实扣除
②未“通过~~”,直接捐赠的情况
不得税前扣除
税vs会调整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一般企业
中介服务合同确认收入的5%
保险企业
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额后的18%
电信企业
企业收入总额的5%
特:
除委托个人代理人外,以现金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IPO支付给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不得将手续费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租赁费
经营租赁方式
可以扣除“租赁费”
融资租赁方式
租入房”固定资产“,租入方扣折旧;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仅限金融企业)
”风险资产变动额的1%“
其他扣除项目:
资产损失
”当期发生的净损失“准予扣除
资产的费用、折旧、摊销
①转让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准予扣除
按税法规定的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准予扣除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用于环境保护的准予扣除,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跨国企业“,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违约金“、”诉讼费用“、”民事主体之间的赔偿“准予扣除
汇兑损失:
准予扣除
劳动保护费
准予扣除
维简费支出
准予扣除
棚户区改造支出
准予扣除
其他在会计已确认的支出
参照会计
⭐️⭐️税前扣除凭证的要求
特点:
真实性:
合法性:
关联型:
⭐️分类:
①内部凭证:
“工资”
②外部凭证:
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具体要求:
当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扣除凭证,2022年的→最晚2023年5.31前
①境内发生的支出
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①如果对方已办理税务登记,必须要发票
②如果对方无须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代开发票、内部凭证都可以(可以不要发票);
不属于应税项目
①对方为单位→其他外部凭证;
②对方为个人→内部凭证;
“工资”“违约金”“赔偿金”“现金折扣”
②境外发生额支出
“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完税凭证”
换开、补开
①当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扣除凭证,2022年的→最晚2023年5.31前
②补开时,对方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替代材料可以取代发票
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材料”
②合同或协议;
③非现金方式付款凭证;
③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局发现的,60日内换开、补开;
追补扣除
(可以更正)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期限不得超过5年;
分摊支出的扣除
①可分摊方式,企业应以发票、分割单(属于外部凭证)作为扣除凭证;
不得扣除的项目
①(即税后分红)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⑥赞助支出;
⑦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⑧“总分之间利租特+管”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②(在利润总额之后)企业所得税
预缴所得税的情况
不需要做税会调整;
应纳税额再减;
③税收滞纳金;
④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
⑤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⑨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替员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
⭐️亏损弥补
一般规定:
亏损弥补基本期限“5年”
①指“税法口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
②最长向后可以结转5年;
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特殊企业延长弥补期限:
①“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年发生的亏损,可以向后最长弥补10年”
②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也可以延长10年;
其他规定:
①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
可以经营之日当年一次性扣除
也可以选择作为长期待摊费用
②以前年度纳税情况的调整,应当追溯到当年的亏损
资产的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
计税基础
基本与会计规定一致;
融资租赁:
合同“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发生的相关费用
盘盈的固定资产:
“重置完全价值”
其他形式取得:
“公允价值”
改建的固定资产:
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折旧的范围
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①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②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③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不在账上
④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⑤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⑥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⑦其他
折旧方法
起止时间:
次月开始,次月结束
折旧方法:
直线法
加速法:
缩短折旧年限
加速折旧方法
⭐️⭐️折旧最低年限:
“房,飞,器,运,电”
“2,,1,,5,,4,,3”
“最低年限”→“最高限额”
其他税会调整:
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全额调整;
②按照税法允许一次性扣除的,会产生“税会差异”
固定资产改扩建:
推到重置:
“旧并入新”
单纯改建:
“新并入旧”
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①直线法计算折旧
②年限:
林木类:10年;
畜类:3年;
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①直线法摊销
②年限:
①一般不得低于10年
②合同里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规定或者约定;
③软件,最短可以为2年(含)
③不得摊销扣除的无形资产:
①自行开发的支出已经扣过了的;
②自创商誉;
③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长期待摊费用:
项目:
①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②(经营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两种改建支出
③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
①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计税基础50%以上;
②修理后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
大修理(两条件同时满足)
各种修理支出的扣除规定:
存货的税务处理
成本计算方法:
先进先出
加权平均
个别计价
“不能使用后进先出法”
⭐️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投资资产的处理:
成本的确定(计税基础)
现金方式:购买价款
其他方式:公允价值+相关税费
成本的扣除:
对外投资期间,不得扣除;
转让或处置时,准予扣除;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不得调整投资方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为投资损失”
交易性金融资产
初始确认上的交易费用,会计上记到投资收益的借方,税法不认;
公允价值变动,税法不认;
⭐️⭐️⭐️投资方撤资、减资的处理:
①相当于“初始投资成本的”部分
视为“收回投资成本”
不征税;
②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归属与投资方的部分
视同“股息、红利所得”
“符合条件的”→免税;
③其余部分
视同“转让所得”
按规定征税;
其他规定:
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
计税基础
有发票按发票
没有发票按合同
年限:
按剩余年限;
文物、艺术品资产
按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持有期间不得扣除;
资产损失的扣除规定
①扣除的是“净损失”
②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损失
坏账损失,不是对方不还,就可以扣除的;
固定资产盘亏,可以扣除;
存货损失
增值税的非正常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可以扣除;
不需要调整
资产损失程序
“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资产损失应当在实际发生且会计已做损失处理的年度扣除;追补的,要追溯到当年扣除;
追补扣除不得超过5年;
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以后年度又收回的,不用跨年度;
税收优惠
特定项目减免优惠
农、林、牧、渔
免税的:
③中药材的种植;
⑧远洋捕捞;
减半征收的:
“花、茶、饮、香、养”
①花卉、茶、其他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种植;
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技术转让免税和减半征收
“技术转让所得”=收入-成本-税费
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转让所得”=收入-成本-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
“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的
免税
“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的
减半征收
税vs会调整
技术转让收入/成本的特:
①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等收入允许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②技术转让成本指转让的“无形资产净值”
登记要求:
境内的,→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登记;
境外的,→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登记;
⭐️⭐️除外情形:
100%持股的关联方之间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税收优惠;
技术转让所得减半征收优惠,不得与“高新技术企业的15%优惠”同时享受
特殊行业/项目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三免三减半”
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开始享受;
⭐️⭐️“环保”“节能”“安生”
①项目定期减税
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开始,享受“三免三减半”
②⭐️⭐️“税额抵免”
条件:
①买了
②实际使用
③5年内不得转让、出租;
抵扣:
①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
②可以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电网新建项目”
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
特殊类型企业的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
税率:15%
资质期限:一般为3年;
到期前重新认定前,预缴是按15%;
认定条件:
成立1年以上;
科研人员:10%
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研发费用占收入比例
收入小于5000万
5%
收入小于2亿
4%
收入大于2亿
3%
收入比例
近一年不低于60%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税率:15%
⭐️⭐️小型微利企业
“2023年1月1日有新政”
①税率:20%
②⭐️⭐️认定条件:
“3,,3,,5”
①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口径)不超过300万元;
②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
①包括签合同的,也包括劳务派遣的用工人数;
②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两个指标应当按平均值(先季度平均,再年度平均);
③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③ ⭐️⭐️应纳税所得额减征规定:
①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减按12.5%计税
实际税负率=2.5%
②超过100万单不超过300万元部分
减按25%计税
实际税负率=5%
征管规定:
①查账/核定均可享受;
②预缴时也可以享受;
创投企业优惠
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投资额70%在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投企业(投资企业甲)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不完的可以以后年度结转。
⭐️非居二优惠
税率:10%
如果有“税收协定”,应当用税收协定的税率,如5%,7%
优惠规定:
“源泉扣缴”
免税项目:
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利息);
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利息);
⭐️加计扣除&减计收入
减计收入类优惠
①《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为原料,生产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产品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2023年1月1日后,有新政策
基本政策:
一般企业:
按照研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
或按形成无形资产成本175%摊销扣除
⭐️⭐️⭐️制造业企业:
100%/200%摊销扣除
⭐️⭐️⭐️科技型中小企业:
100%/200%摊销扣除
科技型中小企业、制造业企业优惠
“烟草、住宿、批发零售、房地产、租赁和商务服务、娱乐业”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烟、住、批,房、租、商);
“一般企业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即,四季度)期间,加计扣除75%的→调整至100%”
按实际发生(能核算清楚的)
不能核算清楚的
有费用化、有资本化的情况:
可以加计扣除的范围:
①人员人工费用
包括研发人员的股权激励支出;
②直接投入费用
直接形成产品并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③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用
④摊销费用(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
⑤新产品、新工艺、新药、勘探开发现场试验费等(特殊费用)
⑥⭐️⭐️⭐️其他相关费用(间接性的)
包含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
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扣除
委托“境内外部机构”
按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外部机构”
“两个限额,取孰低”
①实际发生额的80%;
②境内研发费用2/3;
境外的部分符合条件可以扣除
预缴时的加计扣除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企业“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
20220101起,企业出资给,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
国家设立的、民办非营利性;
⭐️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
可以100%加计扣除;
⭐安置残疾员工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费用,
按照支付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提示:
⭐️⭐️⭐️支付的残疾人员工资,允许计入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加计扣除额),作为三项经费基数;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一次性税前扣除
⭐️⭐️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
固定资产范围:除房屋、建筑物之外的器具和设备;
具体规定
单位价值≤500万
一次性扣除;
单位价值>500万
一般行业企业:
正常折旧扣除;
⭐️⭐️中小型企业:
最低年限3年的(电子产品)
一次性扣除
最低年限10、4、5年的(除房屋建筑物外)
50%当年一次性扣除;
其余50%剩余年限内折旧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
⭐️⭐️⭐️四季度开始无论金额多少,均可一次性扣除;
⭐️加速折旧政策
适用行业:
①制造业企业;
②信息、软件、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加速方法:
①缩短折旧年限→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60%;
②采取加速折旧办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其他特殊行业、地区的税收优惠
①铁路债券利息:
减半征收;
②西部大开发:
15%税率;
⭐️⭐️基础设施行业→“两免三减半”,可以两者同时享受;
③海南自由贸易港:
“实质性运营”
15%税率;
特定行业(旅游、现代服务、高新技术产业)+控股20%+境外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免税
固定资产税前扣除:
同一般规定;
④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
线宽小于130纳米→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两免三减半”
线宽小于65纳米→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五免五减半”
线宽小于28纳米→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十年免税”
国家鼓励的设计、封装等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免税,后续10%”
⑤⭐️证券投资基金
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简)
信托性质的基金;
应纳税额的计算:
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
无账可查的;
未按照规定按期申报的;
收入明显偏低的;
核定征收办法:
①收入能查实→核定应税所得率;
②收入不能查实,但有成本费用的→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倒算出应税收入;
③什么都查不到的→直接核定税额;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实验区企业的核定征收:
统一按照4%确定;
非居①的核定征收:
参照居民企业(税率用25%);
⭐️⭐️非居②“源泉扣缴”
针对“来源于中国的”所得
税率:10%
应纳税所得额:
①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全额(不得扣除任何项目)”
②利、租、特使用费所得:
“全额(不得扣除任何项目)”
③财产转让所得:
允许扣除“财产金额(计税基础)”
征收管理:
居民企业:
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企业登记注册地;注册地在境外的,按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非居①→机构所在地
非居②→扣缴人所在
纳税期限与申报:
基本规定:
预缴→分月或分季度预缴,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预缴申报表;
汇算清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即531之前);
特:
如果年度中间终止经营,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在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非居②源泉扣缴:
①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②在每次支付时,或者到期应支付时(⭐️⭐️指按照权责发生制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时)
③⭐️⭐️⭐️代扣代缴7日之内缴入国库;
“汇总缴纳”
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要汇总
子公司有法人资格,不汇总缴纳;
二级分公司就地“预缴”
不适用“汇总缴纳”的情形:
①大型国有企业
②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当年不参与分摊,设立后的第2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不参与分摊;
总分机构分摊:
50%总机构缴纳;
50%由分级机构分摊:
营业收入0.35
职工薪酬0.35
资产总额0.3
合伙企业:
顺序:协议约定→协商解决→实缴出资比例→平均分配;
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盈利;
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
只要持股达到10%
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①一般性税务处理
原则:
确认所得;
收入=公允价值为基础
组织形式变更
确认清算收入→缴税
债务重组
确认所得→缴税
股权收购、资产收购
公允价值基础→确认收入→缴税
企业合并
公允价值→清算所得→缴税
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
企业分立
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分立企业不得结转弥补;
②特殊性税务处理
⭐️⭐️⭐️适用条件:
“合理目的”
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两个比例”
①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不得低于50%;
②收购、合并、分立的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两个12个月”
①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②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原则:
①不确认所得/损失
②收入=原有计税基础
处理方式:
“对于股权支付部分”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①债务重组业务;
②债转股业务;
不确认所
③股权收购;
原有计税基础;
④资产收购;
原有计税基础;
⑤企业合并;
原有计税基础;
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可以由在合并企业在限额内予以弥补;
⑥企业分立;
原有计税基础;
分立前企业的亏损,在限额内可以互相结转弥补;
企业重组涉及到计算:
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材料
总结:
11.个人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及征税范围
纳税义务人
范围:
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户
分类:
①居民个人
①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②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日历年度)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
②非居民个人
①没有住所,又不居住的个人;
②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在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
住所→习惯性居住地
征税范围
①综合所得
“功,劳,特,稿”,“按年计征”
①工资薪金
因任职受雇取得(不在这家公司,就拿不到的收入)
①公司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分红,属于工资薪金;
②出租车公司(车归公司所有),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收入 ,属于工资薪金;
③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公务用车、通信补贴收入,属于工资薪金;
④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属于工资薪金;
不属于工资薪金: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补贴、津贴、副食品补贴;
③托儿补助费;
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⑤外国留学生取得的各种补贴
②劳务报酬
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得;
医疗、法律、讲学、翻译、审稿等
三类特殊:
①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对“非雇员”给与培训、旅游活动等,以“全额”,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
②独立董事,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
③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③稿酬
必须是“出版”、“发表”
①对不以图书、报刊出版发表的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②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所得的个人,按“稿酬”征税;
④特许权使用费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的,“脑力的”
①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特许权使用费”项目征税;
②经营所得
“按年计征”
范围:
①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
②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③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保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其他类型经营所得:
①个人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的所得;
②个体出租车(车归驾驶员的)运营取得所得;
③律师个人兴办律师事务所取得所得的;
特殊:
①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按各自所属类型征税;
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为本人或家庭成员支付与经营无关的支出(如购车购房),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进行的利润分配。按照“经营所得”征税;
老板买车买房→看公司形式
③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按次计征”
①国债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银行存款利息→免税;
②除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外的企业(如有限责任公司)老板买车买房→按“股息红利”征税;
③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
老板买车买房的征税总结:
④财产租赁所得
“按月租金收入(次)”
①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房屋)、机器设备、车船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②个人取得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征税范围;
⑤财产转让所得
“按次计征”
①⭐️⭐️⭐️股票转让: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量化资产:
①不拥有所有权,仅作为分红依据的
取得时→不征收
参与分配时→按股息、红利征收;
②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
取得时→暂缓征收;
转让时→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
⑥偶然所得
“按次计征”
①企业股权或资产收购时,购买方支付的“不竞争款项”,按照偶然所得计征;
②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偶然所得计征;
③无偿取得房屋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缴税;
赠与配偶、亲属、抚养关系的、法定继承人的,不征个人所得税;
④企业赠送“礼品”的个人所得税
(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
代金券不征税;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无论支付地点在哪,均来源于中国境内”
①(工、劳、稿)因任职受雇履约等提供劳务所得:
②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人在境内;
③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取得的所得:
④(特)许可各种特许权而取得的所得:
财产租赁、特许权在境内使用;
vs企税规定:
负担、支付所得企业所在地;
⑤转让不动产取得的所得:
不动产坐落在境内;
⑥利、股、红所得
分配/支付方在中国境内的;
计征方式:
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
劳稿特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税率:
综合所得总结:
适用月度表情形:
①居民个人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
②“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稿特所得;
③“年金按月领取”;
①⭐️年度综合所得税率表(题目给出):
③月度综合所得税率表(仅限三种情形,提供给出)
④⭐️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题目给出):
经营所得适用;
②⭐️三级超额累进预扣率表(要背):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中“劳务报酬所得”在预扣预缴时适用;
⭐️⭐️⭐️综合所得
⭐️⭐️⭐️综合所得“年度”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全年应纳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汇总收入额:
①(工)全年工资薪金收入
→100%
②(劳)全年劳务报酬收入
→80%
③(特)全年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0%
④(稿)全年稿酬收入
→70%×80%=56%
扣除项目:
(生计费)-60000
(社保公积金)-专项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
⭐️⭐️只看符合条件有几个月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扣除项目:
①专项扣除:
即个人实际缴付的“三险一金”
②⭐️⭐️⭐️专项附加扣除:
2个教育、2个住房、婴儿/老人/大病
①3岁以下婴儿照护
时限: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前的一个月;
(可以分别扣)可以一方扣100%,也可以分别扣50%;
(人头数)每个婴幼儿,1000元;
②子女教育
时限:满3周岁的当月开始;
学前教育(不一定非得入学),学历教育(要入学),最老到博士生
(可以分别扣)可以一方扣100%,也可以分别扣50%;
(人头数)每个婴幼儿,1000元;
③继续教育
①学历继续教育
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继续教育;
最长不超过48个月;
接受本科及以下的学历,可以选择由父母扣除;
每月400元;
②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取得证书当年扣除;
3600元定额扣除;
④住房贷款利息
①首套房贷款利息支出;
②开始还款当月,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③(不得分别扣除)可以选择一方扣除,⭐️但不得选择50%分别扣(除非是婚前各有一套房,各扣各的);
每月1000元定额扣除
⑤住房租金
②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发生租金支出;
③自租赁期开始的当月;
④(不得分别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
①扣除标准
直辖市、省会、计划单列市:每月1500;
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1100;
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800;
只能二选一扣除;
⑥赡养老人
①年满60周岁的父母,或隔代祖父母;
②年满60周岁当月开始扣除;
“不按人头”
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定额扣除;
非独生子女:分摊每月2000额度,没人最多不超过1000
可以由老人指定分摊(优先)
⑦大病医疗
①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
②纳税人可以选择自己或者其配偶扣除;
③未成年子女的医药费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扣除;
④大病医疗仅限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自行申报扣除;
个人自付15000后,最高扣限额80000(扣满需要花9.5万);
③其他扣除
①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企税中,补充养老保险部分)个人缴付的部分,按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可以扣除;
②⭐️商业健康保险
必须是税优型健康保险
自购买产品的“次月”扣除
200元/月
③⭐️⭐️⭐️个人养老金
12000/年以内限额扣除(孰低)
①个人向账户缴费,在限额内扣除;
②投资环节账户收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③领取时,按“工资薪金”项目,不计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税;
⭐️⭐️⭐️综合所得“预扣预缴”应纳税额
①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的计算
“累计预扣法”
累计预扣缴应纳税所得额
(+)累计收入
(-)累计减除费用(生计费)
①一般情况
⭐️⭐️5000×(当年截止本月,在本单位,任职受雇月份数)
②⭐️⭐️“一个纳税年度”,“首次”,取得工资薪金
⭐️⭐️5000×(当年截止本月,的月份数)
③⭐️⭐️“收入低”,上一年度在同一单位,且工资薪金(含奖金,不扣任何费用)不超过6万元的
⭐️⭐️从1月起直接按6万元计算(无需扣缴)
(-)累计专项扣除
(-)累计专项附加扣除
⭐️⭐️(该员工在本单位,截止当前月份,符合政策条件的扣除金额)
(-)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本期应预扣缴税额
“查年表”
(+)(累计预扣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累计已预扣缴税额
②劳、稿、特预扣预缴的计算
计算方法:
①劳务报酬所得
“2,3,4,,0,,2,,7”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②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应纳税所得额:
两种特殊:
①学生实习取得的劳务报酬:
定性为“劳务报酬所得”,采用累计预扣法
②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
性质为“劳务报酬所得”,采用累计预扣法
①与工资薪金的累计预扣方法一致;
②生计费一致=5000/月;
③也适用综合所得年度表;
④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额所得额=收入×(1-20%)-收入×(1-20%)×25%-相关税费-5000元/月=累计收入×0.8×0.75-[税费]-5000元×月份数;
收入打八折,再次基础上再扣除25%展业成本和税费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月度表)
①不需要合并缴纳;
②所有项目都用月度表(第一种!)
(工资薪金收入-5000)×扣除率-速算扣除数
(劳、特每次收入)×(1-20%)×税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每次收入)×(1-20%)×70%×税率-速算扣除数
⭐️经营所得(与企税基本一致)
概念:
⭐️也会存在税会差异(应纳税所得额也是税法口径)
⭐️费用减除:没有综合所得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生计费、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额:
①收入总额→与企税一致
②成本、费用、其他支出
①工资薪金、保险费、三项经费
②其他各项支出→与企税规定一致
√借款费用和利息支出
√业务招待费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公益性捐赠
应纳税所得额×30%
⭐️研发费用
10万元以下的仪器装置费用直接扣除
单台在10万以上的不得直接扣除;
√损失:净损失
⭐️其他:摊位费、协会会费
与企税不一致之处:
①业主本人工资支出→不得扣除;
②业主本人补充养老保险→社平3倍为基数,5%限额扣除
③三项经费中员工培训费:
员工教育经费:2.5%
工会经费:2%
职工福利费:14%
老陈:(三项经费)社平3倍,按比例扣除
总结
③不得扣除的项目:
√个人所得税
√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等
√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赞助;
⭐️(专用的)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支出;
⭐️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
④⭐️(个体工商户)个人家庭和生产经营混用的费用
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⑤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应税所得:
按其他相关项目缴税
⑥⭐️个体工商户优惠: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
用100%的计算结果-50%的计算结果倒算;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纳税额:
①投资者本人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②⭐️⭐️投资者及家庭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的,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家庭支出,不允许扣除;
③私车公用情况,税务局核定;
④准备金不得扣除;
核定征收:
可以核定征收的情形:
无账可查
与企税规定基本一致;
⭐️个独企业设立投资公司的,一律适用查账征收;
⭐️⭐️财产租赁所得
⭐️税率:
比例税率20%
⭐️⭐️⭐️个人按照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所得,10%
⭐️增值税、房产税、个税出租房产总结:
计算:
①每次(月)收入跟4000比:
收入“按没减之前的金额与4000比”
≤4000,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
>4000,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②⭐️准予扣除的项目:
①税费:
不含增值税,包括房产税、基金、教育费附加;
②转租租金:
向“一房东支付的租金”可以扣除;
③修缮费用:
800为限,扣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
④费用减除:
跟4000比,4000以下扣800,超过4000扣20%;
⭐️财产转让所得
①比例税率20%
②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含合理税费)
转让住房的:
⭐️合理费用:
手续费、公证费可以扣除(据实);
商品房购置时的税费→在原值项目中扣除;
①⭐️⭐️⭐️装修费用可以扣除
商品房不得超过房屋原值的10%
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不得超过房屋原值的15%
②按揭贷款利息可以扣除(据实);
转让股权的:
征税范围:
“发生权属转移”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出让股权的;
扣缴义务人→受让股权的(公司/自然人);
5个工作日内要向税务机关报告
股权转让收入
①违约金、补偿金
②对赌协议/可变对价
应当核定的情形:
无账可查;
⭐️⭐️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明显偏低:
①股权价格低于净资产的;
②股权低于初始投资成本的;
⑤无偿让渡股权股份;
满足正当理由:
政策受到重大影响;
亲属、抚养赡养人;
企业员工,且不能对外转让;
股权原值的确认:
现金出资方式:购买时的价款+合理税费;
多次取得统一被投资企业股权:
加权平均法;
转让债权/债权
“加权平均法”
购置债权,再主张债权取得收入的,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税;
财产原值,打包债权部分主张的,按原账面原值比例计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
①税率:20%
②无任何减除费用;
⭐️⭐️⭐️差别化征免规定
⭐️⭐️⭐️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取得股息、红利所得:
①持有期限超过1年的,免征;
②持有“不超过1年”,但大于1一个月的,50%征收;
③持有“不超过1个月”,全额征税;
个人取得取得“非上市公司”股息红利,20%正常征收;
总结:
公益性捐赠扣除政策
①公益性捐赠必须通过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②捐赠金额不超过各个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减了各种扣除项目后的),30%的部分;
③⭐️⭐️⭐️查表是用“扣除了公益性捐赠之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去查表!!!
综合所得预扣预缴时的扣除;
公益性捐赠金额的确定:
①货币性资产→实际捐赠金额
②股权、房产→财产原值
③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市场价格
一般性规定:
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0%
②在其他分类中扣除的,为“当月”应纳税所得额的30%
顺序可以自由选择;
在综合所得中扣除:
工资、薪金所得
预扣预缴、汇算清缴均可扣除;
劳、稿、特
⭐️⭐️⭐️预扣预缴时不得扣除,汇算清缴可以扣除;
经营所得中的扣除
预扣预缴、汇算清缴均可扣除;
核定征收的不得扣除;
分类所得中的扣除
可以追补扣除
已经代扣,尚未解缴的,可以退还;
已经代扣,已经解缴的,可以90日内提交申请追补扣除;
非居民的扣除
可以扣除,按月30%
(新)⭐️⭐️⭐️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红、教、老、少、科、基”
(红)对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教)对各类教育事业的捐赠;
(老)对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少)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科)对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用于研发的捐赠;
(基)对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等单位的公益性捐赠;
其他征管:
需要票,没有票,按转账记录,90天之内补票
⭐️收入是外币的,按照纳税申报期的上个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
税收优惠: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①津贴、补助
(军人/事业单位/国家干部)
生育津贴
工伤保险待遇
国家级高级专家返聘
⭐️企业和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允许扣除。领取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法律援助补贴,免税
②金融保险手续费额类
⭐️保险赔款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居民储蓄存款利息免征;
③农业类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农业收入的;
青苗补偿费
④政府奖金类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解放军军以上单位、外国组织办法的奖金(奖学金)
⭐️奖励见义勇为的;
⭐️举报违法犯罪的;
⑤拆迁与住房类
⭐️拆迁补偿款
⭐️⭐️个人转让“满5唯1”即,自用达5年并且是唯一的住房
⭐️⭐️个人换购住房的退税政策
①(即出售房产需要交税的情况)出售自有现住房,并在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
②新房价格大于旧房价格的,全额退税;新房价格小于旧房价格的,按价格比例退税
⑥⭐️⭐️⭐️股权投资类
转让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免征;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20%缴税;
股息红利
⭐️⭐️⭐️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取得股息、红利所得:
①持有期限超过1年的,免征;
②持有“不超过1年”,但大于1一个月的,50%征收;
③持有“不超过1个月”,全额征税;
个人取得取得“非上市公司”股息红利,20%正常征收;
⑦中奖类
⭐️单张有奖发票所得≤800元的,免征;单张有奖发票>800元的,应按“偶然所得”征收;
⭐️购买福彩、体彩的≤1万元,免征;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税;
⑧国际往来和外交类
减征个人所得税项目
⭐️⭐️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
远洋船员,一年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减半征收;
应纳税额“特殊问题”
⭐️⭐️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月度表):
①定性:工资薪金所得
②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税;
步骤:
①全部奖金收入÷12;
②⭐️⭐️⭐️月度表中找税率;
③奖金“全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提示:
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用一次之后,其他的奖金都并入到综合所得;
期限:在23年12月31日之前;
任职、受雇、退休有关所得:
(一)⭐️⭐️⭐️个人取得股票期权
①授予时→不征税;
②行权时→征税:
定性:工资薪金
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市场价-取得股票支付的价格)×股票数量
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计税①
“用年度表”查表,找速算扣除数;
③持有期间,股息红利
→按股息红利规定;
④转让:
行权后转让:
A股上市公司股票→免征;
行权日前转让:
直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
(二)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
③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计税;
⭐️⭐️限制性股票:
收入用股票市价平均值;减除成本按比例扣除
(平均收入-平均成本份额)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市价+本批次解禁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三)股权激励的递延纳税
①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变现能力差
⭐️取得时纳税,递延到转让时征税;
在转让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
②上市公司股票激励
⭐️自期权行权、解禁或者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
(四)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
①一般规定(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的情况):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
②个人股东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非上市情况),在不超过5个年度内分期纳税,并报税务机关备案;
(五)⭐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
①企业破产的;
①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免征;
②单纯解除劳动合同的:
①(免征部分)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
免征;
②(征收部分)超过3被数额的部分
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计税(年度税率表)③;
③(可以扣除)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比例缴纳的公积金:
单独计税时准予扣除;
(六)提前退休的
①一次性拿到的钱÷提前退休的年数;
②上一步结果-6万生计费;
③上一步结果,查年度表,简速算扣除数;
④⭐️⭐️⭐️上一步结果,×提前退休年数;
先算一年的,再×年数
(七)⭐️⭐️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按月领取的,按月度表)
单位缴费部分:
企税:5%限额扣除;
个税:计入账户时,暂不缴纳;
个人缴费部分:
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限额内,允许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年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账户时
暂不缴纳
达到法定年龄领取时
①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计税⑤;
②⭐️⭐️⭐️按月领取的→按月度表;
③按年领取的→按年度表;
个人对外投资的特殊规定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①性质:财产转让所得
②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资产原值-合理税费;
③分期纳税→5年内分期缴纳(可以不平均)
④收入确认时点:资产转让,且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
(二)个人从证券投资基金取得所得:
①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
②基金分配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利息、买卖股票价差收入:
暂不征收
③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股息、红利,企业债券利息收入:
没有上市公司的差额征免规定;
①利息、股息、红利→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按20%税率代扣代缴;
④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转让企业债券差价收入
属于财产转让所得
(三)沪港通、深港通以及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
①买卖股票/基金份额,差价所得
(无论方向)均免税;
②股票/基金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内地→投香港
H股(中国企业):
由H股公司按20%税率代扣代缴;
非H股(外国公司):
由“中证登”按20%税率代扣代缴;
香港基金:
由香港基金在内地代理人20%代扣代缴;
香港→投内地
A股:
由A股公司10%代扣代缴
⭐️⭐️转让股权vs股息红利总结:
个税:
企税:
股息、红利所得:
上市公司:
免税(除外:持有上市公司股权不足1年的)
非上市公司:
免税;
股权转让所得:
(无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征税;
(四)新三板挂牌公司的个税规定:
①持有期间取得股息红利:
适用股息红利差别化征免规定;
②转让时取得的转让所得:
原始股:按财产转让所得20%征税;
非原始股:免;
个人赠与房产、取得拍卖收入的特殊规定
(一)房屋无偿赠与
一般规定:
①受赠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
②应纳税所得额=房屋价值-相关税费(特殊)
不征税的三种:
①配偶、父母、子女等亲属;
②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
③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
(二)取得拍卖收入
定性:财产转让所得
所得额=收入-原值-合理税费
原值的确定:
外部购买→支付价款;
拍卖行拍得→拍卖实际支付价款;
祖传收藏→收藏费用;
获赠取得→受赠相关税费
⭐️⭐️不能提供原值凭证时:
①按转让收入额的3%(计算结果是税额);
②经认定为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的2%征收
企业在促销活动中向个人赠送礼品的特殊规定:
不征税:
①折扣折让;
②赠品、赠话费;
③积分反馈礼品;
④优惠券;
征税:
向本单位以外的人,赠送礼品
对消费达一定程度的顾客基于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
按偶然所得;
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的个税规定(简):
具体规则:
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看“人”是否在境内,不看支付方;
对于非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所得;
总结:
非居民个人
不满90天,只对境内取得,境内支付的收入征税;
不满183天,只对境内取得征税;
居民个人
不满6年,对境外取得,境外支付的免税;
满6年,全都征税;
担任董监高的,无论是否在境内工作,只要是有境内“雇主支付的”均要交税;
特定群体、机构组织、职业特殊规定:
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扣减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最高可上浮20%
大学生就业创业证,同退役士兵
国际组织、驻华使馆和新闻机构雇员
国际组织、驻华使馆中工作的“中方雇员”
外国驻华新闻机构的中、外籍雇员
按规定缴纳
仅在国际组织、驻华使馆工作的,外籍雇员
暂不征收
⭐️合伙创投企业、天使投资个人
①股权方式+直接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
②满2年,按投资额的70%,从“经营所得”扣除;
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扣除
境外所得的界定:
与境内所得规定相反;
基本免抵规则:
(境内+境外)合并应纳税额-抵免境外已纳税额(限额)
具体规定:
①境外个税需要已实缴;
②抵免限额→需要计算出来
③抵免方式:分国分项
A国抵免限额=①综合抵免限额+②经营抵免限额+③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④抵免限额:
①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
境内外合并综合所得应纳税额×(该国综合所得收入额÷(境内+境外的全部收入额))
③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
④来源于某一国全部所得的抵免限额:
征管规定:
纳税年度不一样的,以境外所得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作为我国的纳税年度;
不得抵免的:
①境外税法错缴、错征;
②按税收协定的不征税境外所得;
③追加的滞纳金、罚款;
④收到税收返还的;
境外所得纳税申报
申报时间: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征收管理: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支付人;
适用范围:除“经营所得”之外;
自行申报纳税
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
⭐️时间:
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地点: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
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取得经营所得
⭐️时间:
⭐️预缴: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
⭐️汇算清缴:次年3月31日前;
⭐️地点:
经营所在地;
扣缴义务人未代扣代缴
⭐️时间:
次年6月30日前;
取得境外所得
时间地点,同综合所得;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情形:
需要补税:
无需办理:
①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
②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
必须办理:
年收入超过12万,且补税金额超过400元;
需要退税:
看是否申请办理;
无需补税,无须退税:
预扣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的;
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享受的:
(只能汇算清缴时扣除)大病医疗支出;
各类扣除项目;
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
办理方式:
自行办理
通过任职受雇单位代为办理
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几个人
总结
12.国际税收及征收管理
概述:
税收管辖权
属地原则
地域管辖权
属人原则
居民管辖权
公民管辖权
国际重复征税
法律性
经济性
税制性
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
经合组织范本(发达国家有利)
侧重居民管辖权
联合国范本(发展中国家有利)
侧重属地管辖权
⭐️典型条款(中新协定为蓝本):
①税收居民
缔约国一方居民→是在缔约国负有全面纳税义务的人;
②个人以外的企业存在双重居民身份时:
按“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居民
①个人存在双重居民身份时,判断顺序:
①(永)久性住所
②(重)要利益中心
③(习)惯性居所
④(国)籍
②⭐️⭐️常设机构
概念:
特点:
实质(物理)存在;
相对固定的;
营业活动通过该场所进行;
表现形式:
多种多样;
根据税收协定,缔约国企业在中国取得的利润,中国没有征税权;除非,该外国居民企业在中国的营业活动构成“常设机构”;
⭐️构成常设机构的特殊情况:
①建筑工地、建筑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该工程活动持续6个月以上;
②劳务(包括各种服务)活动
从事劳务活动在中国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
⭐️代理人常设机构判定:
“洋买办”的情况
①认定为常设机构→专门代理国外企业,经常使用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②不认定为常设机构→独立代理人的情形,即专业代理机构,同时代理多国企业;
⭐️不认定常设机构的情形:
准备性,辅助性固定场所
仓储
展览
采购
信息收集
母子公司情形下的判断:
(1)母公司投资→子公司(控制关系),不必然被认定为常设机构;
①如果母公司派人员到子公司“为母公司工作”时,按一般规则判断;
③独立个人劳务
(一般)新加坡人独立个人劳务取得所得,应在新加坡征税;除非满足二条件之一,中国征税:
①新加坡人在中国从事个人独立劳务,有固定场所的;
②新加坡人在任何12个月中,在中国停留连续或累计达到183天;
④非独立个人劳务
(一般)新加坡居民在中国任职受雇,可以在中国征税;除非同时满足三条件,仅在新加坡征税:
①在任何12个月在中国停留不超过183天;
②该报酬不是由中方雇主支付的;
③该报酬也不得是由新加坡公司通过中方的常设机构支付的;
工资由新加坡公司,在新加坡支付;
国际税收协定管理:
“受益所有人”
A要符合收益所有人(申请人),才能享受税收协定优惠;
不利于认定“受益所有人”的条件:
①申请人有义务,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50%以上支付给第三国居民;
②申请人不构成实质经营活动(A公司是壳公司情况)
③缔约国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
④(过手)存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数额、利率和签订时间方面相近的其他贷款或存款合同;
可以认定“受益所有人”的条件:
股东为申请人所属国家(新加坡)的居民;
(直接认定)政府、上市公司、居民个人
开具收益所有人证明:县级税务机关
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非居①
需要税务登记,也需要注销;
参照居民企业;
⭐️非居②承保工程,提供劳务
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
应扣缴企业所得税=含税价÷(1+增值税%)×10%
增值税:
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即价款为含税价
有经营机构的,并自行核算的,要扣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没有经营机构的,不征附加税;
股息、红利,利租特
股息红利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无需扣缴增值税(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也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①股息、红利所得:
应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对外支付的股息、红利所得×10%(或协定税率)
②利租特:
对外支付的利租特金额÷(1+6%或13%)×10%(或协定税率)
扣缴义务人:
①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②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③自扣缴义务发生7日内解缴税款
未按约定日期支付时:
延期付款时
①已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
必须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代扣代缴(531之前);
②计入资产成本的
也需要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代扣代缴
提前付款
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
股息、红利
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
财产转让所得
分期收取的款项,可以先视为“回本”,成本收回后,计算扣减款
应扣未扣税款:
①需要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②扣缴义务人处以50%~3倍罚款;
已扣未缴:
找扣缴义务人;
⭐️境外投资者在投资的“递延纳税”政策:
“直接投资”条件
增资;
新设;
收购;
收购上市公司除外;
现金股利,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
中国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付汇的税收管理:
⭐️需要进行税务备案:
①向境外单笔支付5万美元以上;
无需备案的情形:
①国内公司在国外经营必须支出的费用;
②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③外汇制定银行或者财务公司对外融资;
④境内证券机构对外支付收益;
⑤因私支付外汇;
⑥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在投资;
非经营支付外汇;
⭐️⭐️⭐️境外所得的税收管理
(一)境外所得税的抵免
概念:
中国居民企业对外投资(内投→外)
情形:
范围:
√居民企业
非居①
均适用抵免政策
原则:
纳税人是居民企业本人的,是“直接抵免”;纳税人不是居民企业本人的,是“间接抵免”
⭐️⭐️抵免方法:
(A直接抵免)企业来源于境外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C直接抵免)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等“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B间接抵免)境外企业针对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中,由我国企业间接负担的部分;
抵免限额:
(一)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
1.还原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
“税前概念”
=税后利润+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额 (包括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即分红的情况)
2.“调整”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
(1)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
为多国投资发生的“共同支出”
分配比例:
①资产比例
②收入比例
③员工工资支出比例
(2)分支机构亏损弥补的规定
①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
②⭐️⭐实际亏损vs非实际亏损;
假亏(非实际亏损,相加>0)→向后无限期结转;
真亏(实际亏损,相加<0)
真亏部分→向后5年结转;
假亏部分→无限期结转;
举例:
(3)被动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租金、特许权、财产转让
允许扣除国内发生的合理相关成本(简):
(二)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1.境外所得税税额
(1)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2)不得作为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
错缴、错正;
不应征收的税款;
利息、滞纳金、罚款;
返还或补偿的税款;
对照图:
2.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直接抵免部分”
A
C
刀/1
3.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间接抵免部分”
B
△
境外最多抵5层;
判断条件:
第1层:
境内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2-5层
①单一上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
②且,由该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规定持股方式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居民企业直接持有≥20%
或,⭐️⭐️⭐️间接持有总计≥20%
⭐️⭐️⭐️间接负担税额计算:
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上一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
=(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
即,(△+/2)
×(本层企业向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的税后利润额)
即,分配比例×持股比例
⭐️⭐️⭐️简化:间接负担的税额=(△+/2)×分配比例×持股比例
举例
4.税收饶让时允许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
(三)抵免限额
计算:
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境外全部应纳税说的额️️×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
⭐️⭐️⭐️需要考虑持股比例
税率:
一般企业:
25%
高新技术企业:
15%
实际地面税额:
(直接抵免+间接抵免所得税税额)>抵免限额时,实际抵免额为→抵免限额
超过的部分在次年开始的连续5年内结转抵补;
(直接抵免+间接抵免所得税税额)<抵免限额时,实际抵免额为→据实抵免
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境内+境外所得应纳税总额)-(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优惠税额)-境外所得抵免额
总结:
(二)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
BEPS→Base erosior profit shifting
实质:税收要与实际经济活动和价值创造相匹配;
影响:消除双重不征税;
简
一般反避税
调整方法:
①重新定性;
②否定交易方的存在,视为同一实体;
③重新定性、重新分配;
④其他合理方法;
间接转让财产
重新定性该交易→视为直接转让中国企业股权;
集团内部转让→安全港原则;
特别纳税调整
(一)⭐️⭐️转让定价
关联方之间做交易,价格不公允;
①⭐️需要进行关联申报
关联方认定:
①股权关联
持股比例25%以上
②资金借贷关联
①资金借贷金额实收资本50%以上
②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
③特许权使用关联
没有特许权,经营不了
④购销经营关联
购买,销售等由另一方控制;
⑤董事高管关联
⑥亲属关联
⭐️同期资料
①主体文档
①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控制该企业的公司所属集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②年度关联交易超过10亿元
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
②本地文档
“有2,金无1,其他4”
①有形资产转让,超过2亿元;
②金融资产、无形资产转让超过1亿;
③其他关联交易,超过4000万;
次年的6.30之前准备完毕;
③特殊事项文档
①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②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次年的6.30之前准备完毕;
豁免情形:
⭐️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
⭐️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
⭐️⭐️转让定价方法
①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公允)非关联之间相同或类似的价格,参照对比;
②再销售价格法;
采购是从关联方采购的,卖出去的价格减非关联方的毛利,倒减
简单加工、包装、贸易类
③成本加成法;
成本+非关联方利润
有形资产买卖,租金,资金融通,借贷,等
④交易净利润法:
参照可比的净利润指标
不拥有重大价值无形资产的关联方之间,不适用“资金融通”
⑤利润分割法:
各参与方高度整合,难以难度评估的情形;
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
调查和调整方法:
可选用:
算数平均法;
加权平均法;
四份位法;
调查分析核心:
收益与风险是否匹配;
调整:
需逐年测试调整;
按不低于中位值调整;
还原或抵销隐匿交易;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没有导致国家税收减少,原则上不做特别纳税调整;
无形资产相关调查调整:
价值贡献、功能风险与收益相匹配原则;
①没有做贡献的,不参与分配;
②仅提供资金的,仅能获得资金成本回报;
特许权使用费
①贡献,风险,收益相匹配;
②在境外成立公司,仅因融资上市活动产生的附带利益,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得税前扣除(全额调整)
劳务交易相关的调差调整:
“非收益劳务”,不得税前扣除,全额调整
仅因为“在集团”中,被逼承担的劳务费;
(二)成本分摊协议
兄弟姐妹共同分摊某种成本
①只要参加了成本分摊协议,就不需另行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②30日报送;
③加入方→要做出合理对价;
④退出方→可以获得合理补偿;
⑤参与方变更→做出相应调整;
⑥协议终止→已有协议成果做出合理分配;
分摊成本不得税前扣除(简):
①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②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③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④未按规定备案或准备同期资料;
⑤经营期限少于20年;
(三)受控外国企业
规定:
①视同分配,缴纳所得税;
豁免:
①非低税率国家
②经营活动
③利润低于500万
(四)资本弱化
即,企业所得税关联方债资比规定
⭐️⭐️豁免情形:
如企业能够提供相关资料,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实际税率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可以不符合债资比2::1的要求;
特别纳税调整程序:
重点关注的企业:
①关联交易金额较大,类型较多;
②长期亏损,微利、跳跃性盈利;
③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
④利润水平与风险不匹配,收益与成本不匹配;
⑤与低税率国家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⑥未按规定申报或准备同期材料;
⭐️预约定价安排
一般“跨境关联交易”与税务部门提前的安排;
适用期间:
送达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5个年度的关联交易;
主体:
前3个年度,每年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以上的;
阶段:
①预备会谈
②谈签意向
③分析评估
评估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④正式申请
⑤协商签署
⑥监控执行
采用:四分位法确定价格或者利润水平
如果实际结果偏离,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到“中位值”
期满后,自动失效
⭐️⭐️简易程序:
①前3个年度,每年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以上的;
②加三个条件之一:
1.已提交前3个年度符合规定的同期资料;
2.前10个年度内层执行预约定价安排,且执行结果符合安排要求;
3.前10个年度内,曾收到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整并结案的;
税务机关分析评估→90日内告知是否受理;
同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级税务机关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不适用简易程序;
优先受理:
①同期资料完备合理,披露充分;
②企业纳税信用级别为A;
③曾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④预约定价安排满期,申请续期;
国际税收协作:
税收情报交换:
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
情报交换在税收协定生效执行后,进行;
可以交换签订前的,情报;
范围:
国家范围应当为,已签订税收协定,并已生效的国家;
主要为具有所得性质的税种;
对象为协议双方的居民;
效力:
可以作为税收违法行为的依据;
保密:
秘密(10年)→机密→绝密
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
经合组织发布;
由协议和报告表组成;
金融机构按年→向主管部门报送;
税务主管当局之间交换;
15年我国实行;
其他国际税收合作:
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议:
“贸易协定”
东盟发起;
文本由二十章组成:
1.初始定义
2.货物贸易
3.原产地规则
4.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
5.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6.标准、技术规范和合格评定程序
7.贸易救济;
8.服务贸易
贸易相关
9.自然人移动;
10.投资;
11.知识产权;
其他
12.电子商务;
13.竞争;
14.中小企业;
15.经济与技术合作;
16.政府采购;
17.一般条款与例外;
18-20略
13.税收征管法
适用范围:
海关征收的关税、船舶吨税,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适用《征管法》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也不适用《征管法》
⭐️税务登记管理:
负有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也需要办理登记
不需要办理登记的:
国家机关;
个人;
流动性农村小商贩;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
包括:
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
统计登记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保登记证;
其他需办理的情况/扣缴义务人办理:
“30日内”
变更/注销税务登记:
变更→30日内
注销→15日内
企业搬家→改变注册地的:
变更了主管税务机关:
①先在所在地办理注销登记;
②30日内,在迁入地办理税务登记;
没变更的税务机关:
变更登记,即可;
简易注销程序条件:
①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②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即罚款的;
③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一般注销程序的“承诺制”容缺办理(条件):
1.信誉好;
纳税信用级别为A、B;
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M;
省级以上引进的;
2.规模小;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非正常状态的纳税人,需要先解除非正常状态;
停业、复业登记。
适用范围仅限,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非正常户
①纳税人连续3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申报;
②欠税的非正常户,税务机关要追征税款及滞纳金;
③认罚并补办纳税申报的,征管系统自动解除其非正常状态;
账簿、凭证和发票管理:
⭐️账簿、凭证管理:
①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15日内设置;
②代扣代缴义务人→10日内设置;
③财务会计制度→15日内报告;
④账、证、表保存期限→10年;
发票管理:
印制:
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企业;
其他发票→由省级税务局指定;
领用:
异地领用发票的,可以要求企业担保或提供1万保证金;
开具:
一般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
特殊: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虚开发票:
“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发票存根联、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的,不需要事前实地查验;
纳税申报管理:
对象: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都需要申报;
没有应纳税款的,也要申报;
享受减免的,也要申报;
申报方式:
①直接申报
②邮寄申报
③数据电文
实行定期定额个体户,可以简易申报、简并征期
⭐️延期纳税申报:
批准层级:
县级以上;
流程:
书面申请;
应当在原纳税期间内,预缴税款;
只能延期申报交“表”
税款征收的原则:
(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开具)开付收据或清单:
①完税凭证
②收据
③清单
税款优先原则:
①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②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③纳税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有担保债权(抵押权、质权)
税收征收方式:
查账征收;
查定;
查验;
定期定额;
委托代征;
⭐️税收征收制度:
1.税额核定征收:
情形:
“无账可查”
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核定方法:
参照当地同行业同比;
成本加成方法;
按照耗用推算;
2.减免税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无权擅自做出减免税决定;
减免税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3.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必须有法定义务;
不履行义务,给出发;
税款由纳税人补缴;
⭐️⭐️4.延期纳税制度:
两种困难:
①不可抗力;
②当期货币在扣除“工资、社保”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审批层级:
⭐️省级以上;
延期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延期处理:
不额外缴纳“滞纳金”
5.税收调整制度
即,特别纳税调整(关联交易)
“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追溯期限:
一般3年,特殊(10万以上)10年
6.欠税清缴制度
①责令限期缴纳(不超过15日)
②责令缴纳的→同时滞纳金
⭐️金额:
日,万分之五
⭐️起止时间:
自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
滞纳金可以强制执行
可以先缴纳欠税,再缴纳滞纳金;
⭐️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
1.税收保全措施:
时点:
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
或,责令限期缴纳的期限之内
情形/程序:
进入保全措施之前,依次出现下列情形:
“有根据,提前缴,有迹象,要担保”
①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②责令提前缴纳税款;
③有明显转移、隐匿财产迹象;
④责令提供纳税担保,但纳税人不提供的;
税收保全措施的实施:
①县级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②书面通知冻结银行存款;
③扣押、查封纳税人财产;
期限:
6个月;
终止→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立即解除;
2.强制执行措施:
时点:
责令限期缴纳之后;
适用情形:
1.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2.应减持“告诫在先”原则;
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
①县级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②从起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中“扣缴”税款
③依法“拍卖、变卖”税款;
特殊财产:
①生活必须(1处)住房和用品;
②单价5000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税款的退还和追征:
税款追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失误
一般3年;
特殊5年;
税务机关责任:
3年内追征,不得加收滞纳金;
偷逃抗骗税
无限期追征,加收滞纳金
税款退还:
多缴税款的:
税务机关发现→立即退还;
纳税人自解缴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要求退还,并加算同期存款利息;
破产/清算的征管:
①向管理人申报所欠税款(包括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②所欠税款→按“欠缴税款”申报;
③所欠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普通破产债权”申报
④破产期间内,该缴税缴税,该申报申报;
⑤破产期间内,管理人可以处理上述事项,但“以企业名义”
⭐️纳税担保:
概念:
方式:
保证
抵押
质押
担保范围:
税款、滞纳金、费用;
但×不包括罚款;
适用情形:
1.“税收保全措施之前的”→“有迹象,要担保的情形”
2.“欠税出境”→要跑的
3.争议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纳税保证:
(税务局认可的条件下)保证人→保证
不得作为保证人:
1.国家机关、学校等事业单位;
2.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3.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
4.之一:
1.偷逃抗骗,被追究法律责任“未满2年的”
2.已立案处理或被立案侦查的;
3.纳税信誉等级C级以下的;
4.未在所在地登记,或没有住所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
6.与纳税人存在担保关系的;
7.有欠税行为的;
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
违反保证的责任:
与纳税人同样的处理方法;
纳税抵押/质押:
抵押:
可以处置财产;
不可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土地使用权;
3.公益为目的的;
4.所有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5.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质押:
转移占有;
动产质押+权利质押
处置财产
税务检查:
职责:
①查账、资料、报表;
③可以实地检查;
④可以询问、责成检查;
⑤可以到机场码头邮政的查账全;
⑥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存款账户(企业),查嫌疑人的账户存款的(要上一级,即省级);
⑦必须出示检查证+税务检查通知书;
法律责任:
1.违反税务管理(登记+申报):
不办理税务登记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税务登记相关的其他事项:
违反纳税申报和报送相关事项的:
处罚
如为按期限办理登记、设置保管账簿、报送备查等等
①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②情节严重的,2000-10000元罚款;
2.违反申报、缴纳税款的:
②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纳税款的:
③已扣缴税款,但未缴纳的:
处罚
不缴或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④应扣税款,但未扣缴的;
不缴或少缴税款的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偷逃抗骗相关处罚:
①逃避缴纳税款
虚假账簿,不缴纳
②逃避追缴欠税
做完申报,但一直不交
处罚
追缴税款
50%~5倍罚款
③抗税
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
④骗取出口退税
处罚
追缴税款
1倍~5倍罚款
4.其他违法事项:
②非法印制发票:
并处1万~5万罚款;
纳税信用管理:
①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组织实施;
1.纳税信用管理对象(纳入管理范畴):
查账/核定征收;
新设立的企业(首次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
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评价年度内k);
2.评价周期和结果:
周期:一个纳税年度;
×不参本期评价:
①新设立的企业(首次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
②“未结案的”,违法立案、依法查处等;
3.评估方法:
①年度评价指标得分(扣分方式)
②直接判级(被直接判为D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4.纳税信用级别:
A
⭐️不得评为A级的:
1.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2.上一评价年度为D级的;
3.非正常户→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4.不能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材料的;
B
C
D
直接判级,或扣分至40分以下;
⑨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M
①未发生失信行为;
②当年新设立的企业;
③评价年度,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评价指导分70分以上的企业;
5.纳税信用评估结果的调整应用:
①动态调整;
②分级分类服务和管理;
6.纳税信用修复
①未办理纳税申报的
补办即可;
②未按期缴纳税款/滞纳金
60日内,足额补缴
③非正常户状态:
履行相应义务,并解除非正常户状态;
④直接被判为D级的纳税人(包括上一年就是D,今年仍保留的)
申请修复之前,连续12个月没有失信行为;
⑤由于因连坐责任人设立的公司被判为D级的
申请修复前,连续6个月没有失信行为;
7.其他管理规定:
①非正常户信用修复1年内只能申请1次;
②适用“首违不罚”的,相关记录×不纳入信用评价;
④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修复之前适用的税收政策×不做追溯调整;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范围
①(逃税→逃避缴纳税款)不缴/少缴税款100万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少缴税款占当年“各税种总额10%”以上的;
②(欠税→逃避追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的;
③(抗税+骗税)无标准→直接公布;
④(虚开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能抵进项,退税的其他发票的→无标准,直接公布;
虚开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金额400万以上的
公布程序:
1.确认为失信主体
2.送达失信主体确定文书
3.信息公布:
次月15日内;
4.公布期限:
3年,期满停止公布
其他:
1.缴清税款不公布:
“逃税+欠税”,在公布前缴清税、罚、滞的,不予公布;
其他:
不适用电子文书的:
1.税务处理决定书;
2.税务处罚决定书
3.税收保全
4.税收强制执行
5.阻止出境
6.税务稽查过程中
7.税务行政复议;
14.税务行政处罚/复议
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法律,各式各样的
国务院
行政法规,除“人身自由”外的各种
⭐️国家税务总局
规章,罚款、批评、警告
一般不超过10万元;
涉及人身安全、国家金融安全的,20万;
税务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没收财务违法所得;
⭐️停止出口退税权;
税务行政处罚-管辖: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管辖;
税务行政处罚-主体: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
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关不得实施处罚;
“税务所”可以实施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当场处罚”
处罚标准:
公民:50元以下
法人:1000元以下
⭐️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执行程序
⭐️⭐️听证程序
①应当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税务处罚决定不生效;
条件:
公民:2千以上;
法人:1万以上
申请:
收到告知书内3日内提出听证;
税务机关收到要求后,15日内举行;
举行:
由税务机关,指定“与本案调查人员”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税务机关负责人决定;
应当公开举行(商业秘密,国家秘密除外)
中止:
证据存疑;
终止:
①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视为放弃听证;
②放弃申辩权利,退出听证会;
③违反秩序,导致听证无法进行;
听证笔录:
需要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拒绝签字或盖章的,仍然留存附卷;
听证费用由税务机关负担;
税务行政处罚-执行:
①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缴纳罚款;
到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罚款的3%
②2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不当场事后难追缴的,可以当场收缴;
税务行政处罚-行使规则:
行政处罚裁量权
裁量基准→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
裁量适用:
(首违不罚)“首次+轻微+主动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处罚:
①轻微+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②不满14岁;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
从轻或减轻:
①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②受他人胁迫;
③有立功表现;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与两次以上“(仅)罚款”的行政处罚;
“5年内”未发现的,不予处罚;
⭐️⭐️⭐️“首违不罚”制度
①首次发生+轻微+改正+在清单中:
②清单:
1.申报、报送
2.(含扣缴义务人)设置、账簿
3.(含扣缴义务人)验证、换证手续
4.发票相关的违规+且没有违法所得;
税务行政复议-概念
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税务行政复议作为“必须前置程序的情形”
“征税问题”
非征税问题→可议可诉
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1.⭐️征税行为:
①确认“税法要素”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
②征收+滞纳金;
③“代”扣缴义务人各种代扣代缴义务;
其他都是“非征税行为”
非征税问题→可议可诉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
申请人→纳税人
合伙企业→以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参加复议;
股份企业→股东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以企业名义申请;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申请
被申请人→税务机关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复议机关
一般情形→“找爸爸原则”
同级复议情形:
①国家税务总局
②仅对加罚不服的;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时限: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对于“征税行为”
①复议前置原则: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后才可以提起税务行政诉讼;
②纳税前置原则: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先行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
其他:
复议和诉讼不得同时进行;
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如果材料不齐全,5天内通知补材料
“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
除外:
①被申请认为需要停止;
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
③法律规定停止;
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税务行政复议-审查
审查和听证:
复议机构在受理后7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10日内书面答复;
重大、复杂案件→听证方式审理;
中止vs终止
都有可能:
公民死亡、放弃权利、尚未确认权利
只能中止:
不可抗力、需确认、未审结
只能终结:
撤回、和解、一案两告
和解vs调节
和解:
①书面和解协议;
②达成和解后终结;
调解:
范围:
①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
②行政赔偿、奖励;
钱多钱少
和解和调解一般只能选一个;
复议决定:
时限
60日+30
延长由复议机关负责人决定;
决定类型:
①维持:
儿子没毛病
②要求履行:
儿子不作为
③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决定:
儿子错了
可以责令儿子重新作出决定(不得再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决定);
④驳回
儿子没有责任职权
税务行政诉讼
概念:
主体:人民法院
被告:税务机关
一般只作出“合法性”审查;
必须是“征税行为”
②不适用调解原则;
③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④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海关,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⑤高级人民法院,管全国
⑥一般地域管辖→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经过复议的,复议机关变更原具体行为的,由原告选:
最初机关所在地
复议机关所在地
⑦对复议决定不符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