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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3-11-10 16:03:36经济法
1.基本概念
概念和特征
法属于社会规范(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约束人的行为)
法是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法律的实施主要依赖于社会主体的自觉遵守和执行。
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1)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 委员会, 负责全面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
(2)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司法部。
(3)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全面 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
(4)全面依法治 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5)坚持依法治国 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 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6)“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更加健全, 基本建成法治 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确定为到2035年我国发展的总体目标之一;
(7)报告从以下四方面提出重点要求:第一,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第二, 扎实推进依法行政;第 三, 严格公正司法;第四, 加快建设法治社会。
(8)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 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 成部分, 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9)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10)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1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全面依 法治国的总抓手。
(12)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 国家。
(⭐️)法律规范(“表”)
概念
法律规范是法律构成的基本单位, 其概念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具体规定主体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关系
法律规范在“法律条文(“里”)”中
法律条文的内容除了法律规范还 可能包含其他法律要素, 如法律原则
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不是一一对应的
法律条文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
分类
(给权利)授权性规范
“可以做什么”
(给义务)义务性规范
命令性规范
“应当、必须”
禁止性规范
“不得、禁止”
(不得调整)强行性规范
(留活儿口)任意性规范
(内容确定)确定性规范
(不确定)非确定性规范
委任性规范(由某主体制定)
准用性规范(使用其他规范)
(⭐️)法律渊源(按层级分类,“你算老几”)
我国判例不属于法律渊源
①宪法
根本大法
②法律
基本法律
制定机构:全国人大
调整“普遍性社会关系”
一般法律
制定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
调整“某一方面社会关系”
③法规
行政法规
制定机构:国务院
关键词《XX条例》
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④规章
部门规章
制定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关键词《XX办法》
地方政府规章
制定机构:地方人民政府
⑤司法解释
制定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不同于“立法解释”
⑥国际条约和协定
(⭐️)法律体系(按领域分类,“你管啥事”)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刑法
行政法
民商法
民法
商法
知识产权法
经济法
社会法
程序法
(⭐️⭐️)法律关系
构成要素
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种类:
自然人(一个人)
组织(一群人)
法人
营利法人“公司”
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特别法人“各类机关”
非法人组织(合伙企业)
国家(一堆人)
“权利能力”
“资格”
自然人权利能力“与生俱来,人人平等”
法人权利能力“同生共死”
“行为能力”
“能力”
行为能力必须以权利能力为前提
①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①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①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有效”
②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③独立实施其他行为“效力待定”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变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①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有效”
②独立实施“无效”
②法人的行为能力
超越经营范围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法人
通常情况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有效”
违反限制、禁止规定“无效”
客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物
广义(包含货币、有价证券)
行为
作为行为
不作为行为
人格利益
智力成果
科学著作、文学作品、专利商标
内容:“权利”与“义务”
法律关系的类型
绝对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①行为(人能决定)
(1)法律行为“用张嘴的”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要求行为人具有行为能力
(2)事实行为“不用张嘴的”
“创作行为”
一般不受行为人行为能力影响
②事件(人不能决定)
(1)人的出生和死亡
(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3)时间的经过
2.民事法律制度
(⭐️)民事法律行为特征
①民事法律行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
②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①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赠与、卖卖)、婚姻
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决议
②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双方互负义务)
“卖卖合同”
无偿民事法律行为(一方承担义务)
“赠与合同”
③
要是民事法律行为
票据行为、融资租赁合同等
不要是民事法律行为
④
主法律行为
从法律行为
⑤
负担行为
合同行为
处分行为
物权行为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就是行为人将其内心想要产生、 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 “意思”通过他人可以获知的方式“表示”出来。
方式
①
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
合同书
数据电文
②
可以明示
可以默示
推定形式
默示形式
法律规定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当事人约定
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
类型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对话方式作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非对话方式作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债务免除、授予代理权,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但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数据电文形式作出
相对人指定,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未指定,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时生效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完成时生效
“遗嘱行为”,“抛弃动产”属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原理:“无须到达相对人”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①生效
②无效
无效事由
“无能力”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假情意”②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坏蛋”
“损利益”③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坏蛋,1傻蛋”
“违法纪”④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效力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但可能发生其他法律后果
①自始无效
一经作出即无效
②当然无效
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该行为当然无效
③绝对无效
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行为进行补正
③可撤销
可撤销事由
①重大误解
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 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
但是,基于交易习惯不构成重大误解的“除外”。比如古玩。
②欺诈(“1坏蛋,1傻蛋”)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 致使当事人 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
③胁迫
以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为要挟,迫使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
胁迫可以来自合同关系当事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④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显失公平”的判断时点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
效力
在撤销前“先生效”
①如果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溯及至行为开始时无效
②如果撤销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该行为终局有效
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由撤销权人行使
撤销权人可以选择是否行使撤销权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干预撤销权的行使
单方法律行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①欺诈和胁迫只能由受损害方行使撤销权
②诉讼或者仲裁,仅凭当事人的通知不能达到行使撤销权的效果
行使期限
“90日”“1年”“知道或应当知道”“胁迫行为终止”
行使撤销权最长期间为行为日起5年。
④效力待定
事由
①(熊孩子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非纯获利益,与年龄智力情况不相适应)
②(狭义的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以及在代理权终止后实施代理行为的情况
效力
先“不生效”
①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追认意思表示生效后,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生效
②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则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无效
追认的实施
追认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有相对人意思表示
追认主体:“熊孩子”法定代理人,“无权代理”被代理人
追认期间: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30日”内予以追认
默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在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拥有撤销权,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0<P<1
不得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条件与行为性质相违背的,如法定抵消
条件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的,如结婚、离婚等身份行为
可以作为法律行为条件的情况
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仅指当事人约定的条件
条件必须合法
条件是可能发生的事实
所附条件不可能发生,当事人约定为“生效条件的”,应当认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
所附条件不可能发生,当事人约定为“解除条件的”,应当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未附条件”
条件成就的判断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P=1
(⭐️)代理法律制度
代理关系
①被代理人(小于)与代理人(陈硕)之间的“代理权关系”
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
②代理人(陈硕)与第三人(忠哥)之间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
①可以代理实施的行为“必须”含有意思表示
②代理人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的要求:
代理人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意思表示
代理人应“独立”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
③适用范围上,身份行为应由本人实施,“不得代理”,如结婚,遗嘱
③被代理人(小于)与第三人(忠哥)之间承受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关系
代理行为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自应“由被代理人本人承受”
代理与委托的区别
委托:由一方为他方处理事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委托是代理的一种基础关系
委托如果含有意思表示,可以构成代理
委托可以以委托人名义活动,也可以自己的名义活动
代理与行纪的区别
“证券公司替客户买卖股票”
行纪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效果先由行纪人承受,然后通过其他法律关系转给委托人
行纪为有偿行为,代理有偿无偿都可以
代理与传达
传达人只负责“传递意思表示”
传达人不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
身份行为可以借助传达人传递意思表示
(⭐️⭐️)委托代理
“代理权授予行为”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当事人行为能力
委托人、受托人均需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授权的形式
不要是行为,可以书面,可以口头
“职务代理”以法人或者法人组织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代理权的滥用
自己代理
效力待定
双方代理
效力待定
恶意串通
无效
狭义的无权代理
类型
无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效力
在无权代理导致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情况下,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民事法律行为中设定的义务的,视为追认(合同事实履行)
如被代理人未予确认,相对人因此遭受损失
相对人善意(对无权代理不知情):有权请求行为人(无权代理人)履行债务或就其收到的损害请求赔偿
相对人恶意(对无权代理知情):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无权代理之表见代理
构成要件
①代理人无代理权
②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
③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④相对人基于这种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法律行为
“表现上看起来像”
效力
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即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发生法律关
(⭐️)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的法律意义
①诉讼时效届满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时间的经过”
②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债权人实体权利,只是让债务人产生“抗辩权”
①债权人还能告
②债务人必须主动闹
债务人必须自己主张抗辩
③法院假装不知道
④债务人还了不能要
⭐️种类与起算
普通诉讼时效
起算: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
有请求权受到侵害的事实
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请求权受到侵害
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义务人
三个条件都满足时
长度:3年
最长诉讼时效
起算:权利被侵害
长度:20年
特殊类型债权诉讼时效
附条件/期限,约定/未约定履行期限,请求他人不作为,“推后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防止债务人利用漏洞逃废债务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关的诉讼时效
无、限制行为能力人对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
法定代理终止之日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赔偿请求权
受害人年满18周岁
(新)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第三方侵害的赔偿请求权
自其法定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请求权受到侵害
⭐️⭐️⭐️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中止”
“客观的”“偶然情况”导致“暂停”
“非不为也,实不能也”
事由(偶然客观因素):
条件: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到最后6个月时已经消除,则“不发生中止”
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起中止时效期间,直至该障碍消除(重新计算6个月)
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等
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④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⑤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中断”
“已积极主张”“法律目的实现”“诉讼时效的根本”
“债权人催账”“债务人认账”均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事由(主观因素):
“权利人请求了”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权利人对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
“事情闹大了”
“当事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或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情形
“债务人认账了”
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包括“变相承认”分期、部分、延期、提供担保、提供偿债计划
效果
①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
②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如果中断是时间点,从改时间点重新计算
如果中断是一个程序(诉讼),则诉讼时效自诉讼程序终结时重新计算
“止可续(6个月),断从头(3年)”
强制性和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
原则上,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但“不”包括下列情形
“物权,三费,排妨碍,投资,存款,企业债”
①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②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③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④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⑤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⑥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期请求权
“诉讼时效”vs“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如撤销权)“形成权”
“诉讼时效”届满,实体权利不消灭,义务人获得抗辩权
3.物权法律制度
总则
基础概念
物
特性
客体-物 > 物权-物
①有体性
“不属于”物权法中的“物”
行为
是债权的客体
权利
可以质押
智力成果
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②可支配性
不能支配
不需要支配“无用的”
③在人的身体之外
未脱离人体的器官
脱离人体后可能称为物
物的种类
不动产
①房屋
②土地
③海域
④林木
动产
不动产之外的物
禁止流通
国家所有、国有土地
限制流通物
文物、黄金、药品
自由流通物
可替代物
不可替代物
消耗物
粮食、金钱(借款合同→一次使用→转移所有权)
非消耗物
可分物
不可分物
“更改性质”“减损价值”
主物
从物
原物
孳息物
天然孳息
①一般由原物的所有权人取得
②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农民伯伯种粮食)
法定孳息
租赁合同、存款利息
有约定按约定
“原物产生新物”→孳息
物权
内容
占有
使用
收益
收取天然孳息、法定孳息
处分
特点
支配性
排他性
绝对性
物权的分类
独立物权(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
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
从物权(从属于其他权利)
担保物权
地役权
动产物权
不动产物权
自物权(所有权)
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物权法基本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物权公示原则”
“客体特定原则”-“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即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完整的物权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的内容
物权取得
原始取得
“物权取得非自他人之手继受而来”
①对无主物的先占
②依自己所有权而取得原物孳息
③通过建造取得房屋所有权
继受取得
物权的消灭
绝对消灭
物本身不复存在
相对消灭
物权转让
物权的变更
⭐️⭐️物权变动的“原因”
法律行为
物权行为
订立合同(负担行为)→交付(处分行为)
问①物权行为vs债权行为
债权行为:不会直接引起积极财产(物权)的减少,却会使得消极财产(义务)增加
物权行为:“直接导致物权变动”“处分行为”
问②行为生效是否以行为人拥有标的物处分权为必要
债权行为:
债权行为无处分权之要求(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亦可有效)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够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物权行为:
出让人须对标的物具有处分权
无处分权而转让他人物权“无权处分”。无权处分实施的物权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问③在同一物上,数个法律行为是否兼容
债权行为:
债权行为因其仅使当事人负担义务,而不涉及物权变动,故可以反复作出,在同一标的物上成立的多个买卖合同均可有效
物权行为:
物权只能转让一次
非法律行为
①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成就
②法律规定
继承→继承开始
③公法行为
法院、仲裁机构文书;政府征收→法律文书、征收决定生效
法律文书并不一定直接导致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的“公示”
“公示”在物权法上的效力:物权应以法定方式公之于外,即“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具有“物权推定”效力
①“动产”的公示方式是“占有”,占有人被推定为动产所有权人
②“不动产”的公示方式是“登记”,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及其所有的权利被推定为真实
①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
①“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特殊动产)"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①“车、船、航”物权变动时点是“交付”,但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②“车、船、航”属于“特殊动产”无法直接根据“占有”判断物权所属
注③“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冲突时“物权”胜出
注④主张权利谁胜出:①第三人是否善意 ②是否已登记
②交付替代
现实交付
替代交付
简易交付(“提前占了,不用还了”)
指示交付(“你找他去拿”)
占有改定(“再借我用一用”)
②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①首次登记-“从无到有”
②转移登记-“从你到我”
即发生“主体”变化
不动产的赠与、互换、作价出资、继承、遗赠
不动产本身的分割(包括共有物分割)、合并,以及不动产权利人的合并、分立;
共有人增加或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
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
③变更登记-“从小变大”
即发生“主体”以外的变化
权利人的姓名、名称、号码
不动产的坐落、用途等
⭐️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肉烂在锅里)
⭐️共有性质发生变更(共同共有<>份额共有)
抵押担保的范围、 主债权数额、 债务履行期限、 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 以及最高 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最高债权额、 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
④注销登记-“从有到无”
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从错到对”
⑤更正登记
“权利人(小三)、利害关系人(原配)”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⑥异议登记
(申请人申请更正登记之后)若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时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⑦预告登记
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情形
预购商品房
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二手房也适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效果
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行为不发生效力
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特例:
(合同生效时设立)
(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分则
所有权
类型
国家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
2007年明确
⭐️⭐️⭐️共有
分类
①按份共有
⭐️⭐️共有份额的判断:
有约定按约定
没约定按出资额
出资额不能确定的“等额”
②共同共有
“蜜中调油”
共有人对其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是否对共有形式有约定
有约定,按约定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看是否有家庭关系
是--共同共有
否--按份共有
共有物的管理(改造修缮)
“小同大异”
①一般事项:
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②特殊事项(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
!!!!按份共有:应当经(2/3以上)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共同共有: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相关债务的承担
“外同内异”
①对外:
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连带债务(花样要钱)
②对内:
按份共有:
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对外承担债务的共有人所承担的债务超出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共同共有:
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无论各自承担多少,共同共有人之间不能相互追偿
共有物的分割
分割的决定
约定不得分割共有财产的,按约定。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按份共有: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共同共有: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如离婚)、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才可以请求分割
分割的操作
可以分割且不会减损价值的,应予实物分割
难以分割或因分割将减损价值的,应当予以折价或拍卖
共有物的处分
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应当经2/3以上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共有人违反上述规则转让共有物的,构成无权处分,其结果是无权行为效力待定。但债权行为(合同)的效力不受此影响。
共有份额的转让
“只有按份共有才谈得上共有份额的转让”
“按份共有人对其享有的份额有处分自由。其转让份额无须其他共有人同意”
“当按份共有人对外转让其共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①优先购买权的前提
“对外”“转让”
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且协商不成时,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形式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死亡时,共有人之外的人通过继承、遗赠取得该份额共有人的份额,其他共有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②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通知
期限
“有约定,按约定”
“没约定,有通知,且载明”
“没约定,有通知,未载明”
“没约定,没通知”
没通知,能知情
其他共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
没通知,不知情
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
⭐️⭐️⭐️所有权取得-善意取得
“法律行为”才可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保障社会交易效率”
构成条件
①“受让人善意”
判断时机:交付动产时
如果受让人在交付后得知转让人没有处分权,则不影响受让人的善意
② “以市价转让”
③“转让合同有效,且物已交付”
④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
善意取得的效果
善意取得属于原始取得(权利不来自于前手)
善意受让人取得物权
“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条件:“善意”“市价”“登记”
不构成受让人善意的情形:
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司法裁定不动产权利限制
受让人知道xx情形
“共有”情况下的善意取得
step①:共有人构成无权处分的,处分行为效力待定
step②:如受让人满足“善意取得条件”,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限制物权”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如质权(效果:转质)
⭐️所有权取得-特殊方式
“拾得遗失物”
拾得遗失物
③拾得人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
④享有报酬请求权
②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
①遗失物依然属于原所有权人,拾得人不能通过拾得行为取得遗失物所有权
认领公告1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处分遗失物的法律后果
①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②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特例: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合作和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权利人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添附”
附和
动产附和于不动产:
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所有权
动产附和于动产:
附和之动产,有可视为主物者,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所有权
附和动产,非毁损不能分离或分离须费过巨者,各动产所有人“共有合成物”
混合
适用动产混合之规则
加工
通过一项或数项材料加工或改造而形成新物之人,只要加工或改造的价值不明显低于材料价值,即取得新物所有权
“先占”
用益物权(“使用”“收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
合同生效时成立,(登记时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
合同生效时成立,(登记时对抗)善意第三人
建设用地使用权
取得
(一级市场)从无到有
①不要钱的:无偿划拨
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不得划拨取得
②要钱的:有偿出让(招、拍、挂)
工商,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以及️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应当采用“公开方式”招标
(二级市场)从有到有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要式”
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出让地转让条件
对价付讫: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开发到位:
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生→熟)
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产权清晰:
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划拨地转让条件
①转用审批
②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生效:自登记时设立
期限
无偿划拨方式取得:
除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有偿出让方式取得:
70
居住用地
50
工业,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综合
40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转移取得: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续期:
住宅:
70年届满,自动续期(只有住宅自动续期)
其他:
应当至迟于届满前1年(即提前1年)申请续期;
除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的,应于批准;
按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终止:
经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
集体土地的建设使用
①农田
永久基本农田→国务院批准
以外的农用地转用
市、县人民政府
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所有权人(集体)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由单位或个人使用
集体组织2/3以上同意(特别决议多数)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可以“再流转”
宅基地使用权
(新)居住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
概念:
①为担保债务的履行,
②“债务人”或者“第三者”
③不转移财产占有,
④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
⑤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⑥债权人有权通过“折价,拍卖,变卖的方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的标的
①动产
“原则上,动产、不动产均可作为抵押的标的”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本、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动产浮动抵押”
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等
“抵押物是浮动的,可以变化(浮动)”
实现抵押权时,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固定)
情形:
债务届满,债权未实现
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②不动产
可以抵押的不动产
房
建筑物、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并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的土地经营权
海
海域使用权
⭐️⭐️“房地一体原则”
①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
抵押权效力及于土地上已有的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已完成部分
当事人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抵押权效力范围限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部分
抵押权效力,不及于,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的“续建部分以及新增建筑物”
实现抵押权时,应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抵押受限的财产
不得抵押
土地所有权
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地使用权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为“功利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其他工艺设施
抵押受限的财产
“违建”的抵押
直接押违建,无效,但可以补征
地上有违建,有效
划拨地的抵押
①合同有效
②前提:拍卖后先补缴出让金
抵押物的添附(简)
添附物归第三人(壁炉),抵押权效力及于抵押财产的补偿金
添附物归抵押人所有(房),抵押权效力及于添附物
抵押人与第三人因添附成为添附物的共有人(木板→箱子),抵押权及于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抵押的设立
意定/约定担保物权→双方有合同(书面形式)
抵押合同
①形式要求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及时抵押未经登记,抵押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②内容禁止(流押条款无效)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无效,不是合同无效”,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折价、拍卖、变卖)
⭐️⭐️不动产抵押
设立(登记):
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①先签合同(合同效力)
②再进行登记(物权效力)
抵押物登记记载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
(怪老天爷的)不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原因
债权人请求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抵押人已经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可以在补偿金范围内优先受偿
(怪抵押人的)
因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或者其他可规则与抵押人自身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行为仍然有效
⭐️⭐️动产抵押
“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权不转移占有”
(正/支/取,的买受人)以动产抵押的,(无论登记与否)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看抵押的是什么(是否属于正常经营活动)
属于抵押人营业执照明确记载的经营范围,且持续销售同类产品
看买方交易是什么(是否属于正常经营活动)
“不属于”正常经营活动的情形
购买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
购买出卖人的生产设备
订立买卖很痛的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
买受人与出卖人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买受人应当查询抵押登记而未查询的其他情形
不属于“无权处分”,所以不适用善意取得
⭐️⭐️⭐️抵押双方权利义务
①抵押权保全
潜在的风险
抵押人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行为
现实的风险(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
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应的担保
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
②抵押物孳息的收取
一般情况下,抵押权人收取抵押物孳息(抵押不转移占有)
法院将抵押物扣押的,孳息由抵押权人享有
③抵押物的转让
①抵押期间,抵押人有权转让抵押物所有权
②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有权后,抵押权的存续不会因为抵押财产转让而受影响
③(不需要抵押权人的同意)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或提存
④抵押与租赁
“抵押/买卖不破租赁”
在后抵押不破在先租赁: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质权
概念: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均可,
其“动产”或“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
质物不包括“不动产”
质押的标的:
质押的客体只能是动产或者权利,不动产不适用质押
权利质押
质押范围:“基,权,款,票,券,单”
汇票、支票、本票
债券
存款单、仓单、提单
基金份额
股权、专利权、财产权
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账面应收账款
“未来的”收款权
质权的设立
质押合同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流质条款无效
⭐️⭐️动产质权的设立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特:
若当事人约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则质权不生效
动产质权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
⭐️⭐️权利质权的设立
交付/登记
票、单、券等
有实体凭证的
交付凭证时设立
没有实体凭证的
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专利权、应收账款等
登记时设立
质权的双方权利义务
①质权的保全
不能规则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
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担保
出质人不提供,可以拍卖变卖提前清偿或提存
②质权的保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
孳息的收取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③质物的处分
限制质权人(动产)
①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财产损毁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限制→出质人(权利)
理由:“权利人←出质人”
原则上不得转让,但双方协商同意的除外
例如“股票市价波动”
总结:
“原则上不能卖”
“商量好了可以卖”
“卖完了先还钱”
④质权的实现
质权实现中“出质人”的权利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满后及时行使质权
①出质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
①应收账款债务人向质权人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后,又以应收账款不存在或者已经消灭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应收账款债务人未确认应收账款真实性,质权人以应收账款债务人为被告,请求就应收账款有限受偿:
质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办理出质登记时应收账款真实存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质权人不能举证证明应收账款真实存在,仅以已经办理出质登记为由,请求就应收账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应收账款债务人已经向应收账款债权人履行债务,质权人请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C接到B通知要求向其履行债务的通知后,仍然向C履行的除外)
将有的应收账款出质
应收账款设立特定账户
约定/意定担保
抵押&质押总结
⭐️留置权
概念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债权人可以留置
已经合法占有的
“债务人”或“第三人”的
动产
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无须签署担保合同)”
留置权的标的
动产才适用留置,不动产/权利均不适用
①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价值应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②留置财产为不可分物,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形式留置权
留置权可以特约排除留置权
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①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之动产
②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还车后10天后支付费用)
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③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不受该限制”
保管合同
运输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
权利义务
留置物的保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物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冲抵费用
⭐️⭐️留置发生后债务的履行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理由:“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的实现
类似质权
一物多保(综合)
法定担保
⭐️⭐️⭐️担保物权综合
特性:
从属性:
主债权/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自身不能独立存在
“担保物权不能脱离所担保的债权单独转让,所担保的债权转让时,担保物权随之转让”
要办理“转移登记(主体变更)”
不可分性:
①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财产的“全部”行使担保物权;但是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的,如果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④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移时,
担保物的“物上代位”
①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优先受偿。
②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或补偿金
⭐️⭐️⭐️“一物多保”
“先看公示,再看时间;若有留置,它最优先”
①抵押与抵押并存
(先看公示/登记)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②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②抵押与质押并存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③留置与其他物保并存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担保物权的实现
①担保范围
全额担保(主债权、利息、违约金等费用)
②清偿顺序
首先支付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利息→主债权
③诉讼时效
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④抵押权实现的限制
①土>抵
(国家的钱)划拨地的抵押→所得价款首先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②建>抵
建筑工程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最高额担保
动产浮动抵押→抵押物变动
最高额担保→主债权金额变动
“授信”
主债权的确定的情形:
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没有约定期间或约定不明确,抵押群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新的债券不可能发生
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
4.合同法
总则
基础概念
合同定义
民事主体之间
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的协议
⭐️合同的分类
①有名合同vs无名合同
②单务合同vs双务合同
单务(单方面承担义务)
“赠与合同”
合同都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保证合同”也属于单务合同
双务(双方都承担义务)
③诺成合同vs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认定合同成立
实践合同:
①意思表示一致
②实际交付标的物或其他现实给付行为
保管合同、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双方都是自然人)
⭐️合同的相对性
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当事人只能基于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不能向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合同之“生”)合同的订立
包含三个意思表示
①要约邀请(不是必须)
②要约(核心要素)
③承诺(好的)
要约
要约的内容
要约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其内容应当具体确定,
含有当事人名称、姓名、标的、数量、价格等信息
要约的撤回
要约可以撤回,
要约人发出要约后,要约在(意思表示)到达受邀约人时生效,
(即到达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生效之前或同时到达,可以撤回,
要约的撤销
要约生效之后,可以撤销
(即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撤销受到更多的限制(不得撤销的情形)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
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的失效
①要约被拒绝
②要约被依法撤销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为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改变的;
承诺相关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的内容
①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②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权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均构成要约邀请
③“悬赏广告”属于→要约
满足要约条件时→构成要约
商业广告和宣传如果满足要约条件,则构成→要约
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出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这意味着,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承诺
承诺的内容
①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②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③并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的期限
即“报价的期限”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要约失效,
①期限长度
如果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约定承诺期限的: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②期限起点
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起算
承诺的撤回
“承诺只可以撤回,不可以撤销”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即在承诺生效前到达要约人
⭐️⭐️⭐️承诺vs新要约
如果受要约人回复了要约,但要约已经失效,则受要约人的回复无法构成承诺,只能构成新要约。分为两种情况:
①(回复晚了)
“主延新要约,客到成承诺”
①(怪受要约人)受要约人主观上拖延,或者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
②(怪别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可以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该承诺有效;
②(内容变了)
“是否发生实质性变更”
①承诺对要约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原要约相应失效
②要约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一般认为该承诺有效
⭐️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的时间
大部分合同成立的时间标准,承诺生效时成立
民法进一步规定:
“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
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成立
未同时,按最后一方签名、盖章、按指印时间成立
事实合同
①(对于合同书)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成立
合同成立的地点(简)
合同的生效(简)
⭐️格式条款与免责条款的效力
格式条款
指一方当时人为了订立合同重复使用而单方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不允许对方协商变更的条款
法律有特别规定,以保证接受格式合同方的合法权益
①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义务
①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②按照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③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②导致格式条款无效的事由
①一般性导致法律行为无效的事由
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的免除或者减轻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③格式条款的解释
①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字面含义及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③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免责条款
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免责条款,法律上原则上不加干涉
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缔约过失责任
适用缔约过失的情形:
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③当事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④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vs违约责任:
(合同之“存”)合同的履行
解决的问题:
约定不明的;
(一方不地道)及时止损;
越俎代庖
⭐️合同的履行规则
问题①(约定不明的)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则
合同生效后,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额,按照下列规则确定:
①质量要求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合同的目的特定标准
②价款报酬
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
③履行地点
(买卖合同中)卖方所在地认定为合同履行地
④履行期限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应当给与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②电子合同及其履行
电子合同的成立
“提交订单时成立”
电子合同的履行
交付“实物”
收货人签收时间→交付时间
交付“服务”
生成电子凭证中载明的时间
没有载明时间,或与实际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服务时间为准
交付“软件”
能够进入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③中止履行、提前履行、部分履行
中止履行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提前履行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提前履行是借款人的一项法定权利,属于提前履行规则的例外。
部份履行
类似提前履行
⭐️⭐️(及时止损)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①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tips: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同时履行/没有约定履行顺序)。
②先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后履行方)有拒绝对方请求履行的权利
约定:先交钱,后发货→你不交钱,我就不发货
“后方可以主张”
③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约定:先交钱,后发货→我看你不行了,我不发货了
“先方可以主张”
行使事由:
有确切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其他情形
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承担违约责任
行使方式:
“中止履行”,不可以“解除”
①“一停”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②“二看”中止履行后
对方(后履行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先方应当恢复履行
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合同解除的事由),中止履行的一方(先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越俎代庖)合同的保全-代位权、撤销权
“均属于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概念:为了保护一般债权人不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受损害,允许债权人干预债务人处分自己财产行为的法律制度。
①代位权-债权人直接“吃饱”
概念:
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 从权利,
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
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
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行使条件
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债权1)合法, 不属于“赌债”等违法情况。
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2)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影响债权人的 到期债权实现。
“怠于”→不诉不裁
①债务人的懈怠行为是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债 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②如果债务人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催促次债务人履行债务(如狂打电话、 狂发微信, 甚 至威逼利诱), 但没有就此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仍然构成懈怠。
③(双向到期)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债权2)已到期,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债权1)原 则上应到期。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 如果债务人的债权存在风险, 债权人可以行使类似代位权的权利,
①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 影响 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次债务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 从而达到诉讼时效 中断的效果。
②次债务人破产, 债务人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 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 债 权人可以代位向破产管理人申报。
④(“债权2”非属自身)债务人的债权(债权2)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①基于扶养关系、 抚养关系、 赡养关系、 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②劳动报酬、 退休金、 养老金、 抚恤金、 安置费;
③人寿保险、 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行使条件总结:
债权1:
合法
到期
债权2:
非属自身
到期
怠于行使
(程序)代位权诉讼
当事双方
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
原告:债权人
被告:(次债务人!!!!!!)
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具体程序:
在代位权诉讼中, 如果债权人胜诉, 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 且从实现的债权 中优先支付。
在代位权诉讼中, 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 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②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由债务人负担。
①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③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 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②撤销权-把债务人养肥, 以后再吃
行使条件
①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②无偿转让财产, 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③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低卖)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高买)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并且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相对人非善意)
低于70%,高于30%,认定不合理
④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⑤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撤销权
(1年内)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5年内)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诉讼
当时双方
原告:债权人
被告人:债务人
相对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
“强调撤销行为(返还原物),并不是代为行使(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代位权vs撤销权
⭐️特殊类型的债
①按份债务vs连带债务
按份债务
债务人为二人以上, 且债务可分, 各债务人按照份额 各自负担债务的情况。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 视为份额相同。
连带债务
债务人为二人以上, 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 务人履行全部债务。 连带债务的承担“内外有别”:
①(对外花式要钱)就其外部而言, 债权人有权请求任何一个或者几个连带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②就其内部而言, 连带债务人之间可以约定承担债务的份额。 其意义在于如果某连带 债务人超出份额向债权人清偿, 可就实际超额清偿部分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
②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债务
①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 第三人 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
②但是, 根据债务性质、 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 务人履行的除外。(创作)
⭐️情势变更原则
①(重新协商)合同成立后, 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 不属于商业风 险的重大变化, 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 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 重新协商;
②(人民法院)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
③构成情势变更时, 当事人负有重新协商的义务。
④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将变更合同作为首 先考虑的选项,只有在难以维持合同时才能解除合同。
⭐️⭐️合同的担保
合同担保方式
⭐️⭐️⭐️保证
概念
双方当事人
保证人
债权人
“单务合同”
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
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
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 人追偿。
保证人的资格
“可以”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以为保证人
保证人可以为两人以上
“限制”
主债务人不得同时为自身保证人(没有增信)
国家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
工艺为目的的非盈利学校、幼儿园、医疗养老机构不得为保证人
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属于单务合同、 无偿合同(指债权人不给钱)、 诺成合同、 要式合同、 从合同
形式要求:
单独签署书面保证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保含);
“只签字盖章,未亮明身份→保证不成立”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
先榨干债务人,再承担“补充责任”
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榨干之后还没还完)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①⭐️⭐️“先诉抗辩权”
只有“一般保证人才享有”
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
a.债务人下落不明, 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b.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c.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d.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 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 实情况, 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 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 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
①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
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 债权人可以请求 债务人履行债务, 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换言之, 债务人和连带 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承担债务“没有必然的先后顺序” 保证人也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仅起诉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时,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未被告;
保证责任
保证的范围
“全额担保”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是债权人向 保证人行使追索权的期间。 简言之, 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内“采取行动”, 否则可能失去保 证对于债务的担保。
⭐️⭐️保证期间
实质是“留给债权人,决定是否,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间”
①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榨干)
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的确定
起算时点
保证期间一般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期间长度
“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6个月”
保证期间的长度原则上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的,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①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 视为没有约定。
②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 视为约定不明。
③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 中断和延长。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内→采取行动的时点起”
①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从保证人拒 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 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榨完了/补充责任确定)
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从债权人请求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 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承担
①变更主债
主债履行期限
“未经保证人同意”→“不变”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主债其他内容
①减轻债务的,保证人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②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②转让主债债权
“无需保证人同意”
①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即,通知即可/无需保证人同意)
②如,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③转移主债债务
“需要保证人同意”
①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②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多一个还钱的)
⭐️⭐️⭐️一债多保
“一物多保”vs“一债多保”
一物多保:同一物担设立多比担保(担保多笔债务)
一债多保:同一笔债务有多重担保
①(人+人)“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
各保证人约定均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包括仅保证人内部约定比例的情况)
按份共同保证: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的共同保证
②!!!!(人+物)人保与物保并存
“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按推定”
①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②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三人物保和人保→债权人可以选择)
⭐️⭐️定金
概念:
以确保合同履行为目的,
当事人一方
在合同订立前后,
合同履行前
预先交付于另一方的
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
定金的生效
坑①“定金属于实践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成立”
坑②“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定金的法律效力
①定金交付即转移所有权
定金罚则
“实际罚了1倍的定金”
坑③“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物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特:
①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②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坑④“定金罚则不得与违约金同时适用,但可以与损害赔偿等其他违约责任共同适用”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特:
①法律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手续;
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③合同的变更,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仅对变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履行的部分无溯及力
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的条件
①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无需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不知情)
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净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禁止转让的情形:
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基于特定身份、技能而订立的合同,如出版、承揽等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转让的效力:
对债权人:
在全部转让的情况下,原债权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受让人取代债权人地位。
在部分转让情况下,原债权人就转让部分丧失债权。
对受让人: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对债务人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应在转让范围内以受让人为债权人
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比如提出债权无效、诉讼时效已过等事由的抗辩
债务转移
条件:
需要经过债权人同意,债权人未做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效果:
受让人在转移范围内成为新债务人
特:
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
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意定的概括移转
法定的概括移转(合并)
(合同之“亡”合同的终止)
概念:
“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情形:
“事情做完了”
债务已经履行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事情不用做了”
合同解除
债务相互抵消
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债务归于同一人(混同)
依约履行(清偿)导致合同终止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多笔债务时”的清偿顺序
有约定按约定
②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
“已,保,重,先,比”
③未指定的:
已到期的债务;
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缺乏担保或担保较少的债务;
均无担保或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负担相同时,按照到期先后顺序;
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履行;
债务涉及利息和费用时的清偿顺序
费用→利息→主债务
⭐️⭐️提存导致合同终止
概念
非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
导致债务人履行不能,
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保存,
以终止债权债务的行为,
提存相当于一种变相的履行。
提存原因:
①债权人无正常理由拒绝受领;
②债权人下落不明;
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特: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价款;
法律效果:
①提存视为债务已经履行;
⭐️“债务人负通知义务”
②提存物上的利益和风险一并转移;
利益转移:提存期间,标的物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风险转移: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③债权人领取受到限制
期限限制:
5年内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履约的限制:
①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②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抵销导致合同终止
“两清”
法定抵销:
概念:
当事人互负债务,
该债务的标的种类、品质相同的,
任何一方
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
到期债务抵销,
但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条件:
①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②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
③须(主张抵销方的债权)或对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
④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债务
下列债务不可抵销:
①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
②债务性质不能抵销的债务
③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
行使:
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即无须同意,通知即可)
“单方法律行为”
①抵销的通知非要式,书面、口头均可,抵销的效果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②法定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效果:
双方的债权债务于抵销数额内消灭;
抵销的意思表示溯及于得为抵销之时(即达到抵销条件的时点);
约定抵销:
“双方行为”需要协商一致
⭐️⭐️⭐️解除导致合同终止
概念:
指合同有效成立后,
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
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
或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方式,
使得合同关系终止的法律制度
意定解除:
约定解除
订立合同时,约定了合同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协议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事由:
通用事由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等你实现合同目的。该情况下,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均可以行使解除权;
(预期违约)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该情况下,不履行方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不安抗辩权)
(迟延催告)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该情况下,守约方有权解除
(未达目的)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情况下,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特殊事由
①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如不定期的借款合同和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②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③在货运合同中,托运人有单方解除权;
④无偿委托合同和部分有偿委托合同中委托人与受托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解除权的行使:
行使期限: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除斥期间),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行使方式:
通知
当事人一方依法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确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载明期限届满时解除。
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解除应为的效力
起诉
未通知对方,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方式申请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①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中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②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免除与混同导致的合同终止
债务免除
债务混同
(合同之“病”合同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
继续履行/实际履行
概念:
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①金钱之债(各种形式的)一定可以要求继续履行
②非金钱债务,可以要求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为请求履行
⭐️补救措施
当事人的履行不符合约定的,
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大小,
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损害赔偿
概念: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方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
应当对其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方式:
①赔偿损失
“违约责任→可期待利益损失”
①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②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③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②支付违约金
①当事人事前约定,
②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③当事人就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违约金调整:
调增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调减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
③适用定金罚则
4坑
多重损害赔偿方式并用的情形
定金&违约金
“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两者不可同时并用”
定金&赔偿损失
可以并处,两者之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损害赔偿的减少或者免责
过失相抵规则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免责事由
“仅限于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
①自然灾害
②政府行为
③社会异常现象
罢工骚乱
不可抗力的影响
“并非当然免责”
①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不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②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时间发生后,主张一方要履行两个义务:
①及时通知对方相关情况,减轻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②提供有关不可抗力的证明
分则:
⭐️⭐️⭐️买卖合同
概念
双方主体:
买受人(买方)
出卖人(卖方)
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权利义务:
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
买受人支付价款
标的物的交付
时间:
按约定
⭐️地点:
①有约定按约定
②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标的物需要运输
“标的物需要运输”指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
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时点)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标的物不需要运输
双方知道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
不知道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方”订立合同时的营业交付
交付的标准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应当按照预定的包装方式交付;
应当按照约定或习惯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
应当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设定抵押的)
⭐️⭐️特殊情况的处理
多交付标的物的处理(简)
可以接收或拒绝接收多交付的部分
接收的,付价款
拒绝的,应当通知出卖人退回
⭐️⭐️“一物多卖”的交付
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原则上各个买卖合同均属有效
归属:
普通动产
“拿→付→签”
①(先交付的)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
②(都没交付,看谁先付款)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
③(都没交付,也都没付款)成立在线合同的买受人√
特殊动产
“拿→登→签”
①(先交付的)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
②(都没交付,看谁先付款)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
③(都没交付,也都没付款)成立在线合同的买受人√
⭐️⭐️风险负担规则
概念:
风险:
指在买卖合同生效后,
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
导致标的物遭受毁损、灭失的情形
风险负担:
应由谁来负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可归责于一方的事由,适用违约或侵权责任
风险负担的判断
一般情况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以提存的方式履行,提存之后,提存物的风险转由买受人承担
特:
①买受人违约
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未按期交货/买受人未收取→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④出卖人违约
商品质量不达标→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拒收/解除合同→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谁违约,谁负担
②涉及运输
交付承运人→视为交付→买受人承担
③路货买卖
“交付在线,合同成立在后”
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
风险负担&违约责任
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检验期规则
约定检验期限的
①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没有约定检验
发现或者应当发现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及时同时
②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特:
!!!!!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2年的规定;
⭐️买卖合同的解除
法定解除权
特殊:
涉及从物:
主物不符合约定解除合同→解除效力及于从物;
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解除效力“不及于”主物
涉及数物:
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就该物解除合同
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价值明显受损害→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分批交付:
一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就该批解除
一批不符合约定使之后其他各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批及以后解除
一批与其他各批相互依存的→已经交付和未交付均解除
⭐️特种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①分期付款要求买受人至少分3次向出卖人支付
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1/5+催告→全部支付或解除)
③出卖人因上述原因解除合同的,双方应互相返还财产,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标的物使用费
试用买卖合同
可以约定试用期限→未约定/不能确定的→出卖人确定
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也可以拒绝购买
①试用期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未做表示的,视为购买(默示/意思表示)
②买受人如处分了标的物,视为购买
凭样品买卖合同
“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
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及时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仍然符合同种标的物的通常标准。
以招投标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
招标公告→要约邀请
程序:招标、投标、开标、验标、评标、定标
招标公告→要约邀请
投标→要约
开标并验标后,招标人组织评标并定标,定标→承诺
中标后签订书面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
“新房交易”
预售合同的效力
特许经营范围→必须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①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而与买受人订立预售合同的,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的,合同有效(可以补正);
②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合同登记),该登记并非合同生效条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质量差/不给钱/难登记/不交房”
①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的。
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③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④约定或者法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
概念
“仅适用于动产”
财产所有将标的物转移给对方当事人占有,
但仍保留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
待对方当事人支付合同价款或完成特定条件时,
该财产所有权才发生转移
发生“赊销”场合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权利
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超级优先权
⭐️⭐️⭐️租赁合同
概念
双方当事人
出租人
承租人
租赁合同为有偿、双务、诺成合同
合同形式:
①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租赁期限:
原则上由当事人约定;可以是定期,也可以是不定期;
①定期租赁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满,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仍不得超过20年;
②不定期租赁
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默认为不定期租赁:
①!!!!!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②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当事人未订立书面租赁合同,且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③租赁期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物的使用与维修:
使用:
①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①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收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未根据租赁物额形式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收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②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孳息),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维修:
“除另有约定外,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②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①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租金支付
支付租金的时间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①租赁期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②租赁期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特:
“先催告,再解除”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调减租金的事由:
①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后租赁+先买卖)
②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③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租赁物的转租
“合同的相对性”
承租人净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①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物子啊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在后买卖,不破在先租赁”
概要
⭐️租赁合同的解除(复)
①双方均可解除的事由
“不定期租赁”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应当提前通知
②出租人主张解除的事由
①承租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发生“损失的”
②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催告仍未支付的”
③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
③承租人主张解除的事由
①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理由,致使租赁物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时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的特殊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出租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以补正);
出租人出租未经批准的临时建筑的(可以补正);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使用期限的,超过部分无效(可以补正);
⭐️⭐️⭐️房屋租赁中承租人的优先权
① 承租人优先续租权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效力:
②出租人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碍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承租人不得以此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限制:
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比你亲”
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
“拖延症”
出租人通知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具有融资性质的合同
⭐️⭐️借款合同
概念:
双方当事人
借款人(借钱的)
贷款人(出借的)
性质:
一般为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k;
还本付息
利息的确定
原则上由当事人约定
①(没有约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②(约定不明)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不明确,且不能达成协议的
自然人之间借款→视为没有利息
其他情况应按照交易方式、习惯、市场利率鞥因素确定利息
付息的时间(年付)
原则上由当事人约定
①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②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足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还本时间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不定期借款),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逾期、提前、展期
①逾期利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②(法定权利)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③经贷款人同意,可以展期
⭐️⭐️民间借贷的利息
“非持牌金融机构之间”
“禁止砍头息”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民间借贷的利率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LPR)四倍的除外。
互联网借贷平台的法律责任
应仅提供媒介服务
如明示承担担保责任,应承担担保责任
⭐️⭐️⭐️融资租赁合同
概念:
出租人(金主)根据承租人(国航)对出卖人(空客)、租赁物的选择,
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流程:
承租人负有检验标的物的义务
与出租人订立融资租赁合同
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特:
承租人和出卖人可以是同一主体(售后回租)
买卖角度
风险负担: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风险由承租人承担;
标的物检验与受领:
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
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
出卖人未按约定交付,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标的物所有权
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
租赁角度
对租赁物使用性的担保
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约定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原则上出租人不承担。(承租人自己选的)
租赁物的占有、保管和维修
①(与租赁一致)承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②(不同)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这哦啊成第三人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③(不同)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适用租赁物,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融资角度
①租金实质为本息
“先催告→后解除/一次性支付”
②解除应受限制
①承租人未约定支付租金(同上)
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处分的
③(2期或15%)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③期满购回标的
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出租人。
②当事人约定租赁期满,承租人仅需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归承租人所有。
⭐️⭐️⭐️建设工程合同
概念
当事人
发包人(万科)
承包人(南通二建)
发包人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工程监理人,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订立“建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本质上属于”承揽合同“
监理合同本质上属于“委托合同”
行使和内容: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反阴阳合同)采用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就统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合同效力:
无效事由:
(资质问题)①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没资质+超资质);
(资质问题)②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借资质);
(招投标问题)③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没招标)
特: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不按照无效合同处理。
无效合同付款的处理:
①合同无效+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支付工程款
②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
修复后竣工验收合格→可以请求支付工程款
修复后验收不合格→无权请求支付工程款
“总包”“分包”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转包”
①总承包人/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②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自己找的)
×禁止情形:
①“不能自己不干活”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或者肢解后分包
②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③禁止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④禁止分包人再进行分包
资质“挂靠”
出借方与借用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施工期间
对建设工程的检查
发包人可以随时检查
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
单方解除权
发包解除权
承包人违法分包转包的;
承包人解除权
甲供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导致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可以解除合同
⭐️⭐️完工后的主要事项
①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及时进行验收。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哥哥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①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不得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竣工日期有争议的:
①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②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③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
②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啊(优于不动产抵押权)
“先催告→可以折价拍卖优先受偿”
①经催告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其拍卖;
②建设工程有限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行使受到的限制
(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
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欠付工程价款计息
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按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付款时间没有约定的,按下列时间:
已实际交付,为交付日;
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赠与合同
概念:
双方当事人
赠与人
受赠人(接受一方)
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诺成合同。也是双方法律行为。
①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因为受赠人并未就此支付对价。
①但,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赠与可以附义务
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③ !!!!!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这种情况不属于赠与合同的撤销。
⭐️⭐️赠与合同的撤销
任意撤销
“交付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除外:
①公益性质,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法定撤销
“无论赠与财产是否交付,也不局限性质”
“忘恩行为,可行使法定撤销”
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②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期限限制:知道或应当知道忘恩行为之日起1年内
5.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概念
共担风险指的是合伙人共同承担经营风险,这是合伙关系不同于其他合同关系的最关键之处。
分类
合伙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
“没有单独规定普通还是有限合伙的,按普通合伙”
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①“无限责任”→“先企业,后个人”
②“连带责任”→“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有限合伙企业(GP干活+LP金主)
“GP”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LP”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特点:
信用基础:
信用基础取决于普通合伙人的偿付能力。
主体资格:
“不具有法人资格”
①可以以自己名义从事法律行为;
②可以拥有自己的财产;
③ 可以起诉应诉
内部治理:
强制性规范很少,任意性规范较多
适用税项:
合伙企业并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经营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适用的所得税
普通合伙企业
设立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① 应有2个以上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法人组织
②“限、无、国独企,上市、公(益)、社团”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协议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以书面形式订立”
②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③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另有约定的除外
普通合伙企业的出资:
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①实物出资
全体合伙协商
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机构评估
②以劳务出资
强行性规定①: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名称和场所:
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
只能登记1个主要经营场所
⭐️设立登记:
登记事项
“人企名住所”
“型围出资额”
“担责执行合”
备案事项:
排除法
营业执照签发:
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歇业:
合伙企业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财产、份额
⭐️⭐️合伙企业的财产
“认、赚、捐”
①出资是全体合伙人“认缴”财产,非实缴财产;
②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收益;
③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合法接受赠与财产;
财产性质
独立性
合伙人/企业分开
完整性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流转
财产份额的转让
内部转让:
合伙人之间转让,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对外转让:
合伙人对外转让
“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须一致同意”
①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②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财产份额的出质
强行性规定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允许以约定排除)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该行为无效,第三人不可以善意取得;
经营
事务
决议:
“法定一致决”
必须一致同意(出质)
“默认一致决”
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按法律规定
“名范,地点,不动产”
“知产,担保,找外人”
①登记事项变更
②资产负债变化
③外聘管理人员
④ 合伙协议变动;
⑤合伙人变动;
新合伙人入伙
向外转让
性质变更
“任意事项”
“有约定按约定”
“按人头数表决”
(人头数过1/2)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表决”
执行:
①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②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约束:
监督权(“不执行的合伙人有监督权”)
异议权(“执行合伙人可以提出异议”→“人头数过半数表决”)
撤销委托(“其他合伙人可以主张”)
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义务
权利:
投票同等权利
查账权利
⭐️⭐️义务:
普通合伙人禁止行为:
绝对禁止:
强行性规定③: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相对禁止:
“自我交易”
除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批人合伙人以外的人员担任经营管理人员
分配
⭐️⭐️损益分配
“约定”→“协商”→“实缴”→“平分”
①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②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协商决定;
③协商不成的,按实缴比例分配;
④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平分;
强行性规定④: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债务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先企业,后个人”
“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合伙人债务的承担
自有财产
从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
可以强制执行合伙人财产份额
强制执行合伙人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人不买,又不想转让,可以办理退伙
禁止情况:
不得用个人债务抵销企业债务;
不得代为行使;
进/退:
⭐️⭐️入伙
“外部第三人加入”
条件和程序
全体一致同意+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
“自愿退伙”
协议退伙
适用于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的情况;
事由 :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通知退伙
适用于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情况;
“提前30天通知”
“强制退伙”
“当然退伙”
(客观原因)如死亡、不可抗力
事由:
“丧,吊,死,丧,资,行”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普通合伙人要求)
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自然人完全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经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
否则,则退伙
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除名退伙”
(主观原因)有不正当行为
事由: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发生协议约定事由
退伙效果
财产继承:
需要经一致同意
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数个继承人,只能作为一个整体继承份额;
退伙结算
责任承担:
“之前承担(基于其退货前的原因发生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之后不承担”
看发生原因是不是在退伙前发生的
特殊的普通合伙
特殊普通合伙“按事件不同”承担责任不同
职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
①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无限连带责任)
②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合伙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
概念
有限合伙人LP
普通合伙人GP
“必须都有”
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法律另有约定的除外;
“限无国独企,上市公社团”不得担任普通合伙人
名称
出资:
强行性规定⑤: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进行出资
⭐️⭐️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合伙事务的执行: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主内不主外”)
“进退建议定审计”
“查阅担保打官司”
“为本企业提供担保,可以。对外,不可以”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可以自我交易”
“可以从事竞争业务”
⭐️⭐️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与转让的特殊规定:
转让:
可以转让,对内/对外都是提前30天通知
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出质:
可以处置,无须取得其他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损益分配的特殊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不同于普通合伙企业)
强行性规定⑥:有限合伙企业,不允许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或部分合伙人完全不承担亏损;
有限合伙人清偿债务: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
①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②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有限合伙企业进出
入伙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后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退伙
“只有当然退伙”
可以通知转让
也不执行合伙事务
“没有丧失偿债能力、没有丧失行为能力”
承担有限责任,不会承担额外债务
有限合伙人丧失行为能力√
有限合伙人继承人可以依法取得√
“吊死、资行”
退伙后责任承担
对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
以其退伙时退还取回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性质转变
①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视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l
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视为普通合伙人退伙,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除破产之外的原因”导致经营终止
解散情形: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协议约定事由出现;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营业执照被吊销、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清算:
清算人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制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清偿顺序
“费、工、税、债”
剩余分配
注销登记
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
费工税债已清
全体合伙人书面承诺
清算后合伙人责任: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公司法律制度
概念
定义:
公司是
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
公司股东通常承担有限责任;
通常情况下,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盈利性
“是否可以向股东分配”
法人
①公司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地位独立与股东、管理人员和员工
②公司可以拥有自己的财产,可以与他人订立合同,可以起诉应诉;
③(不同于合伙)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
分类:
有限责任公司vs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是为了“交易便利”
设立、出资
设立:
设立登记
⭐️⭐️登记事项:
“人企名,住所”
“型,围,注,法定”
名称
公司类型
经营范围
住所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姓名
股东、发起人的姓名
备案事项:排除法
变更登记:
决议30日内
歇业备案:
最长3年;
①股份公司设立:
“发起人”
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2人以上,200人以下;
200人以上→“公众公司”
200人以内→“非公众公司”
半数以上有住所
签订发起协议
设立方式
①发起设立
“先张罗干起来,再融资”
发起人认购发行的全部股份设立公司;
②募集设立
“先募钱,再发起设立”“原国企改制时设立”
发起人认定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向社会公开募集(不特定对象)或者特定对象募集设立;
“召开创立大会”
发起设立vs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
①公司章程→发起人制定即可;
②实缴出资→发起人在公司设立阶段可以不实缴出资,除非公司属于特殊行业;
③验资→非必须
④注册资本→认缴金额
⑤股本要求→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对外募集股份;
⑥不涉及创立大会
⑦董事监事→由发起人选举
⑧设立登记→由董事会申请设立登记
募集设立:
①公司章程→发起人制订,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②实缴出资→设立阶段需要实缴;
③验资→必须
④注册资本→实缴金额
⭐️⭐️⑤股本要求→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少于股份总数35%
⑥创立大会→必须
⑦董事监事→创立大会选举
⑧设立登记→董事会于创立大会30日内申请设立登记
⭐️募集设立失败情形:
“没人买”
发行股份未募足的;
“没开会”
发行股款足缴后,发起人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
“没谈拢”
创立大会作出不设立公司决议的;
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②有限公司设立
发起人:
“50人以下”
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设立之债
①侵权之债
“不用区分以谁的名义”
对外:
“设立成功”
公司承担;
“设立失败”
“发起人(可以是数人)”承担连带责任;
对内:
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之后→可以找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②合同之债
“有可能在设立阶段,就以公司名义订立合同”
“设立成功”
以发起人名义:
合同相对人可以选择“公司”or“发起人”
以公司名义:
公司承担责任;
“设立失败”
“发起人(可以是数人)”承担连带责任;
出资:
⭐️可以用于出资的财产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均可用于出资
股权、债权也可以用于出资;
⭐️⭐️不可用于出资的财产
劳务
信用
自然人姓名
商誉
不好计量/估值
“劳、信、名、商,特许,担保”
特许经营权
特许→不能转让
设定担保的财产
影响资本稳定
⭐️⭐️出资瑕疵的认定
出资要求:
①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账户;
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动产交付,不动产变更登记)”
瑕疵情形;
①未评估“非货币性财产”
主体:公司、股东、债权人
“缺评估,先补评”
“显著低,未缴足”
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格的,认定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后贬值,不用补”
②“已交付未登记”&“已登记未交付”
“有实无名(已交付未登记),须正名”
①人民法院责令当事人指定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
②在期限内已办理的,股东权利自交付时开始;
“有名无实(已登记未交付),先做实”
在交付之前,不享有股东权利
③ 以划拨地、负有权利负担的财产出资
“地瑕疵,先洗地”
补足土地出让金并办理变更手续
解除“权利负担”
“迟洗地,未缴足”
逾期未办理→认定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④⭐️⭐️以污点财产出资
“投脏钱,卖股权”
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方式处置其股权,不能直接将出资财产从公司抽出;
⑤以“无权处分的财产”出资
公司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条件:①善意/②市价/③交付or登记
√附加条件2: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占有标的物
附加条件1:善意时点判断
⭐️抽逃出资
公司的法人财产权
已出资财产所有权为公司所有;
公司可以占有、使用、受益、处置公司财产;
股东可以获得公司财产的情况
向股东分配利润;
减资、解散清算,向股东分配;
募集设立失败的;
抽逃出资
认定情形:
①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②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③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④其他法律程序认定的;
补①:公司在减资时未通知债权人;
补②:不符合分配利润的条件→直接向股东支付“固定收益,股利”
补③:股东之间转让股权,而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未履行/为全面履行筹资义务、出逃出资的后果
⭐️“同一批股东内部”的违约责任
①应当向公司补足出资
②相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同一批股东对外”的连带责任
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权利限制
①可以限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②⭐️⭐️可以解除股东资格(不得直接解除)
“仅有限”
“全没出”
“先催告”
“股东会”
⭐️不得以诉讼时效抗辩
特殊情况
涉及股权转让
①未履行/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知道的(非善意),出让人、受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②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向出让人追偿;
“助纣为虐”的责任
董、高承担连带责任
⭐️⭐️组织机构(治理)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
股东会:
职权: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
人权:
①“用/开/钱”选举、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并决定其报酬;
②审议批准报告
财权:
“方针”>“计划”>“方案”
①决定经营方针、投资计划
②审议批准年度预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
③各类特别决议事项;
事权:
①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
②修改章程
①股东会的“形式”
①定期会议:
“按公司章程规定”
②临时会议:
可以提议召开的“主体”
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②1/3以上的董事;
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
②股东会的“召开”
第一次会议
出资最多的发起人
之后会议:
顺序:“董”→“监”→“股”
①董事会
主持顺位: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1名;
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开和主持;
②监事会
③⭐️⭐️股东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开和主持;
③股东会的“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④股东会的“决议”
表决权的确定:
①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② 法律允许章程规定表决权不同于出资比例(AB股)
⭐️⭐️通过决议的条件:
①普通决议事项:
半数以上或过半数表决权(股份公司管,有限公司章程约定)
②特别决议事项:
(法定)必须经过2/3表决权以上的股东通过;
“该宪法”
修改公司章程;
“动资本”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生与死”
合并、分立、解散;
“男变女”
(组织形式)一般是有限→股份
董事会/执行董事: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可以设置1名执行董事,不设置董事会
董事会组成
人数:有限责任公司,成员3~13人;
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
职工董事/职工代表
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职工代表;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有,可以没有;
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的职权
人权
⭐️决定聘任/解聘经理,并决定报酬;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财权
决定“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事权
召集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召开
顺位:与股东会相关顺位一致;
董事会的决议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高级管理人员:
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秘;也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其他人员;
经理:
有限公司可以设置经理;
股份公司必须设置经理;
需要列席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
“公司监督机构”
设置和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置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设置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3人;
董、高不得兼职监事
任期:3年;
职工监事:
监事会“应当”有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
职权:
找茬
干事儿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
“权利机构”
“股份公司必须设置股东大会”
职权:
与有限公司基本相同;
形式: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
①每年至少召开1次;
②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出现法定事由(2个月内召开):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或章程要求的2/3时;
②公司末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公司章程固定的其他情形;
召开:
召集和主持,与有限公司基本一致(“股”的情况不同);
“股”
连续“90天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通知:
年会:提前20天召开;
临时:提前15天召开;
⭐️⭐️“临时提案”程序:
资格:
①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
②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②开董事会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
③临时提案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④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中未列明事项作出决定;
决议:
表决权
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一股一份;
有限公司表决由“全部股东”所持表决权
②公司持有的股份,没有表决权;
特殊决议事项:
与有限公司一致;
①改宪法;
②动资本;
③生与死;
④男变女;
串联证券法
①增发;
②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修正;
③重大资产重组
④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担保一笔超资产总额的30%
累计投票制:
适用场景: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
适用条件:
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计投票制;
其他股份公司,可以用,可以不用;
会议记录:
股份公司→“董事”签名
有限公司→“股东”签名
董事会
组成:
5~19人;
任期:3年,连续按可以连任;
职工代表:
可以有,即便是国有主体投资;
决议:
人数过半数
分母:全体董事
会议形式:
每年至少2次会议;
召开前10日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决议:
必须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载明授权范围;
股东大会,代为出席谁都行;
特别责任:
违反法律、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表明异议+记载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异议声明制度)
经理
必须设置经理;
监事会
必须设置监事会;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
上市公司(特):
①⭐️增加的“普通决议事项”
①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②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③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④审议批准部分对外担保行为;
②⭐️增加的“特别决议事项”
①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②重大资产重组;
③“董秘”是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设置)
④ 增设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
①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②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③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概念:
①在公司不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②与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
设置:
①至少1/3位独立董事;
②如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③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职权:
①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②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③ 提议召开董事会;
④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⑤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
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资格:
正面:
董事资格
不存在禁止(董监高)情况
5年以上法律、经济背景
⭐️⭐️禁止任职(负面):
①内部人员(上市公司或附属企业任职或亲属等);
②股东人员(及直系亲属)
①(自然人股东,1%或前10)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股东”
②(股东单位,5%或前5)直接或间接持有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③专业人员
(当下)未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④其他要求
“内部人员”“股东人员”两项“往前看1年”
兼职限制:
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任免/履职要求
任职程序: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董候选人”
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任期:
3年,最长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履职要求:
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应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决议撤换;
免职:
①独董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决议
②提前解除职务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辞职(简):
独董履职保障:
履职协助(简):
知情权:
①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②向独立董事提供资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
中介费用:
由上市公司承担;
“董监高”的资格和义务
⭐️任职资格限制
“小孩”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老赖”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
“违法”
人品不行,没满5年;
(个人违法)执行期满未逾5年;
能力不行,没满3年;
①担任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公司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且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时起未逾3年;
“破产”
能力不行,没满3年;
②担任被清算的公司的董事、经理,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成之日起未逾3年;
涉及其他
①独立董事;
②上市公司收购人;
③管理层收购时的收购人;
如果任上出现任职资格不符的情况,应当解除职务;
⭐️法定义务
①忠实义务(有利益冲突)
“应当以公司或者全体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①董监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② 董高(不包括监事)不得有下列行为,如有(不当得利应当归属公司所有)
①绝对禁止
①挪用公司资金
②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③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④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②相对禁止
“原则上禁止,另有约定除外”
①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给他人提供担保
②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关联交易/自我交易
③竞争业务
③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公司自己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②⭐️勤勉义务(没有利益冲突)
①越权行为
②违法行为
③各种失职行为
⭐️决议的效力
概念
成立
有效
效力瑕疵
不成立
①决议不成立:
指某一决议在事实上从未做出,或者不满足程序要求不构成通过;
事由:
“没开会”
“没表决”
“人数不达标”
“票数不达标”
②决议可撤销:
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不导致决议可撤销”
③决议无效: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
相关诉讼
当事人:
①决议不成立、无效的
“股东、董事、监事”均可作为原告;
②主张决议可撤销的
“股东”可以作为原告(内斗)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撤销;
决议撤销对善意第三人的效果:
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公司对外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的程序
(1)通用规则
①(至少董事会层面决定)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
②且金额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③ 一般担保属于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
(2)向公司股东、实控人提供担保
①必须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②(关联回避)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
③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需要“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对外担保(普通决议事项):
“1、3、5、7+股东/实控/关”
①“总净5”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担保;
②“总总3”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担保;
③“资率7”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④“单净1”
单笔担保额超过~~净资产10%的担保;
⑤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4)上市公司1年内担保金额超过“资产总额”30%的,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特别决议事项);
越权担保
“接受担保一方有查看决议的义务”
①法定代表人的越权担保
相对人善意:担保合同发生效力;
相对人非善意:担保合同不发生效力;
②分支机构越权担保
同上;
⭐️(例外情形)不需审查决议,公司必须就越权担保承担责任(锅甩不掉):
非上市公司:
①“老本行”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②“是亲妈”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③“签字啦”担保合同由单独或共同持有公司2/3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股东的签字同意;
上市公司:
①“老本行”
②“信披啦”
相对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股东会决议通过的信息;
⭐️股东权利
组成:
参与管理权(共益权)
资产收益权(自益权)
利润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
股权质押、转让权;
增资优先认缴权、股权优先认购权(有限公司股东独有)
特殊权利:
①⭐️⭐️查阅权(股东知情权)
①(知情范围)董高有义务依法制作、保存公司资料,未履职造成股东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①查阅/复制vs仅查阅
②记录vs决议
③会计账簿的查阅权限制
②(权利主体、辅助人员)
权利主体:股东(无论持股比例多少)
辅助人员:会计师、律师、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股东在场的前提下)
③权利限制
①保密义务
②目的限制
(仅限于有限公司)
查阅会计账簿的,应当提出书面理由,公司有合理根据“不正当目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①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竞业”
“报信”
“前科”
②⭐️⭐️增资优先认缴权
①增资或发行新股时,原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外部投资者认缴出资或者认购新股权利;
②(仅有限)仅有限公司是法定权利”,认购数额以其“实缴”出资比例为准;
注:
①吸收合并的情况下注册资本增加,原有股东不享有增资优先认缴权;
③外部投资者以特定的非现金资产增资、对员工实施股权激励时,股东因无法满足同等条件无权优先增资;
②股东应当在“形成增资决议过程中”,向公司作出明确且合格的行使增资优先认缴权的意思表示;
④增资优先认缴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无需公司同意;
相对重要
⑤股东可以放弃形式自己的增资认缴权,其他股东并不当然获得放弃的认缴份额;
⑥增资优先认缴权可以在公司原股东之间自由转让,但不得转让给股东之外的人;
③⭐️⭐️⭐️异议回购请求权
⭐️⭐有限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行使事由(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
“小气鬼”
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连续盈利,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
“大变样”
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老不死”
营业期限届满,或者解散事由出现;
条件:
“股东会”
“反对票”
“三大事由”
行事方式:(简)
⭐️⭐️⭐️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
条件:
“股东大会”
“反对票”
⭐️⭐️仅“合并、分立”事由
④利润分配请求权
分配数量
有限公司
按“实缴比例”
股份公司
按“持股比例”
分配时间
“股东会决议之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的”
未规定,或对公超过1年的,应当在1年内;
决议分配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可撤销
⭐️⭐️主要诉讼
①请求利润分配的诉讼
起诉前提:
①股东要提交分配利润的有效决议;
②股东直接诉讼
董高违反法律、章程,损害“股东个人”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③⭐️⭐️股东代表诉讼
概念:
董监高“给公司造成损失”
“公司怠于向违法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
“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有权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
主体:
有限公司:
股东(谁都行);
股份公司: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程序:
“董事违法找监事”
以公司名义找监事
“监事违法找董事”
可以请求董事提请
股东代表诉讼
董监高有下列情形:
“拒”
拒绝提起诉讼;
“拖”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请诉讼;
“急”
情况紧急、不利己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诉讼当事人:
股东直接诉董高,公司为第三人;
一审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相同事由列为共同被告;
利益归属:
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
④解散公司之诉
①谁能够提起: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②可以提起的情况
“公司僵局”
“内耗”“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调解:
“一方退出”
“两方分家→分立”
⭐️⭐️“股东权利”的限制
①⭐️法人人格否认(刺破“公司面纱”)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受法人有限责任保护)
②⭐️关联交易限制
①当特定股东与股东会议决议事项存在利益冲突,该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②“关联交易以程序合法为由抗辩,不成立”
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义务
出资义务;
善意行使股权的义务;
组织清算的义务;
公司股权
有限公司股权
“对内”
“自由转让”
“对外”
“两道关”
①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①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按人头数,还有股权代持)
②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一重保障”
③不同意转让的股东,需要购买出让部分份额;
”留守股东吃亏“的情形
转让事项未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可以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
”接盘股东吃亏“的情形
因上述情形导致股权无法转让造成受让方损失的,可以向出让方请求赔偿;
跑路股东难做人怎么办
可以反悔(不再卖了)
法院强制执行
“有优先购买权”
继承股权的
没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可以排除继承
⭐️⭐️股权代持(显名/隐名)
“股权代持”合同有效
投资权益的归属:归属隐名股东;
隐名股东显名化:
②需要其他股东“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比例不一样)
风险:
幕后大佬风险:
“显名股东擅自处分代持股权”
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善意取得制度”
代持人风险:
“隐名股东埋雷”
实缴小于认缴的情况,债权人要求出资人补足出资的;
股份公司股权
⭐️限售股锁定规则:
“成上一,离职半”
①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③“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年二五,一千股”
④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⑤“董监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嘱、依法分割财产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⑥“董监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转让比例的限制;
⭐️⭐️股份回购
事由:
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
③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合并、分立决议异议,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激)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转)用于可转债
(维)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必须
变化:
①放宽权限
依照章程,或根据股东大会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②设置上线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超过已发行总额的10%
③延长期限
3年内转让或注销;
④公开交易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标的”
其他
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简)
一人有限公司
①股东可以是一个自然人,也可以是一个法人股东;
②自然人股东的情况下,“独子无孙”
③不设置股东会;
④定期审计+推定混同(要求自证,否则连带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
①不设置股东会;
②董事会成员中“应当由职工代表”
③董事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委派;
④监事会必须设置,人数不得少于5人;
⑤不得兼职
公司财务会计(简)
公积金
盈余公积
法定盈余公积:
10%,累计50%以上的,可以不提(可以提)
任意盈余公积
属于利润分配方案(股东会决议)
资本公积
资本溢价;
用途
弥补亏损
资本公积不得用于补亏;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可以转增资本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重大变更
合并程序:
①股东会特别决定事项;
②依法登记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无需清算,但要办理注销登记”
设立登记;
债务承继
分立的,连带承担责任
公司解散和清算
解散事由:
章程规定营业期届满;
股东会决议解散;
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解散公司之诉
清算:
清算义务人:
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
程序:
清偿顺序:
①清算费用
②工
③税
④债
简易程序的适用
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全体股东书面承诺~~~
公示期20日,2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7.证券法律制度
基础知识:
《证券法适用范围》
①股、债、存托凭证
(发行+交易均适用)
②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准证券)
(发行+交易均适用)
③⭐️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发行不适用,交易适用
“发行”即“增资”(无中生有)
“交易”即“上市”(从你到我)
⭐️证券市场结构
整体结构
证券交易所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原新三板中的“精选层”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
基础层
创新层
区域性股权市场
地方设立,国有产权交易一般通过产权交易所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1年9月3日成立
①是中国第一家公司制证券交易所
“营利法人”
②北交所适用“注册制”
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交易所审核,证监会注册
“只可以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特点:
①存量发行人为原“精选层”平移公司;
②新增发行人应当为在新三板“创新层”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公司
③只能向“合格发行人”发行
⭐️⭐️投资者保护制度
①区分“普通”和“专业”投资者
①证券公司的适当性义务:
投资者应当“按照证券公司明示要求提供财产状况等信息”
①未提供的,证券公司应当拒绝其购买
②证券公司违反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②举证责任倒置:
“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由“证券公司举证”;
②⭐️投资者保护机构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即“投服中心”
职能:
⭐️⭐️代理权征集
征集主体:
①(会)上市公司董事会;
②(独)独立董事;
③(东)单独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④(保)投资者保护机构
征集方式
①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与配合;
②(必须无偿)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证券纠纷调解
“发行人”即公司
“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
⭐️⭐️股东派生诉讼/股东代表诉讼
小股东找董监解决不了问题,又不符合独立诉讼条件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行使权利
适用情况:
与“股东代表诉讼”适用情况相同
①董监高违反法律、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
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造成“公司”损失;
案例:
原告资格:
“股东代表诉讼”原资格条件“180天+1%”
①(但必须持股)“持有该公司股份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不受“股东代表诉讼”条件限制
②投资者保护结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先行赔付制度
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控股股东、实控人及相关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先行赔付。赔付后向发行人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证券支持诉讼
(轻度支持)
代表人诉讼
(大力度支持)
⭐️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募集)
概述:
公开(公募)&非公开(私募)
①公开发行:
通过公开出售(增发→换钱)向不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
情形:
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累计超过“200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②非公开发行:
除公开发行的情况外,均属于“非公开发行”
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如果采用此等方式宣传,无论人数多少,均构成“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股票的监督
“核准制”
上交所主板,深交所主板
证监会审核,下发核准批文
“注册制”
上交所科创板(最早)、深交所创业板、北交所
交易所审核,证监会下发注册批文
“教材还是并存”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先发行,再上市”
⭐️条件:
“满足《证券法》+板块条件”
①《证券法》通用标准(简):
②各上市板块首发条件(简):
主板:
成立满3年(有限公司自成立时计算);
3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行为被处罚;
主板/科创板均要满足
发行人注册资本足额缴纳;
发行前股本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
(3年)内业务稳定、人员稳定、实控人未变化;
无形资产占净资产比例不高于20%
经营情况:
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最近3个会计年度,二选一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
(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
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上交所科创板、深交所创业板
成立满3年(有限公司自成立时计算);
3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行为被处罚;
主板/科创板均要满足
(2年)内业务稳定、人员稳定、实控人未变化;
⭐️主要程序:
“核准制”
①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之后,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②证监会受理后,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③证监会核准,并出具相关文件;
④核准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发行股票;
⑤未获核准的,自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申请;
“注册制”
①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之后,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交易所”申报;
②交易所收到申请文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自注册文件受理之日起,对监管、公众负责;
①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即承担法律责任;
③ 发行人应于受理当日进行预披露;
③ 交易所3个月内形成审核意见
④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⑤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1年内有效
⑥交易所不同意,或证监会不予注册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老股转让
“发行”时点,不是“上市”时点
①老股已持有时间在(36个月)以上;
②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
③老股权属清晰;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相关主体的诚信义务
①稳定股价的义务:
文件中提出上市后3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②减持股份的义务:
文件中应当披露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减持时须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1年)2年内(共3年)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股票的承销
“承接销售”
发行人不能自己卖自己的股票,要请承销商来卖;
承销方式
代销:不承担风险
包销:
先买断:
证券公司全部购入
后买断:
剩下的全买断;
承销期限
代销、包销最长不得超过90日;
②采用代销方式的,代销期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加算利息将股款返还认购人;
承销商限制
无论包销还是代销,证券均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预留所代销或包销的证券;
⭐️股票的上市与交易
⭐️股票上市(交易)
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上市”的一般程序
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上市的条件
③(发行后,上市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⑤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大公司),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终止上市“退市”
类型:
主动退市
主动申请
被收购(私有化)
强制退市
重大违法行为
不满足财务指标,交易类强制退市
主动退市:
①上市公司主动申请退市或转市
①“2/3+2/3”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①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②出席的中小股东2/3以上通过,排除董监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
②通过”要约收购“实施的退市(私有化)
向交易所主动终止上市申请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上市公司决议作出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强制退市:
①重大违法行为强制退市
①(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侵害证券市场秩序的,应当被终止上市;
②(五大安全领域)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违法行为,应当被终止上市;
② 因不能满足规定的交易指标等发生的强制退市
股价低于1元
强制退市程序:
加“*ST”
①先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类强制退市除外)”
退市整理期主要适用“强制退市”,交易类除外;
②强制退市公司应进入全国股转系统交易
股票场内交易与结算
股票保管和过户
持有的证券,在上市交易时,全部存管在“中证登”。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方式;
登记、存管、结算的凭证资料,期限不得少于20年;
场内交易
实施主体:
必须是证券交易所会员;不得允许非会员直接参与股票的集中交易;
交易模式:
集中竞价
系统撮合成交;
大宗交易
交易数量和金额非常大;
通过协议转让,公开方式交割;
⭐️⭐️信息披露
概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市公司
及其董监高、股东、实控人
收购人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
重大交易有关人员
破产管理人及其他主体
分类:
强制信息披露vs自愿信息披露
如果在自愿披露的内容出现虚假陈述,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客观信息披露vs主管信息披露
首次信息披露vs持续信息披露
首次信息披露
⭐️招股说明书
内容(简)
招股书的预披露制度:
①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在证券交易所(或证监会)受理后,发行人应当将招股书及其他文件在交易所或证监会网站进行“预先披露”
②预先披露的招股书
①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
②不能含有价格信息
③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招股书中财务数据的要求
①年度(1231)、半年度末(630)、季度末(331、930)为截止日
②(6+3)(引用财务报表有效期):最近一起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最多再延长3个月
③招股说明书(自最后一次签署日期)起6个月内有效;
招股书的签署主体
发行人内部
发行人及全体董监高
发行人股东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控人
中介机构
保荐人等
持续信披披露
⭐️定期报告
⭐️披露的时限
(年度报告):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430之前)
(中期报告):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831之前)
“上市公司”预计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定期报告财务数据的审计
①年度报告中的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②定期报告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上市公司董事会要针对该审计意见做出转向说明
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证监会立案调查
⭐️⭐️⭐️临时报告
容易与“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结合
“重大事件”→触发临时报告(内容)
“实质重于形式”
“可能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构成重大事件”
订立重要合同;
重大损失、违约、债务;
实控人、董监高犯法;
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职;
特:
不仅局限于上市公司自己,还包括如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
发生重大事件后,以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
⭐️⭐️临时披露的时间
①一般情形
“及时”
“3个时间点孰早+2个交易日”
①形成决议时;
②签署协议时;
③董监高知悉时;
④2个交易日内;
②“捂不住的情况”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时间进展的风险因素;
①该重大时间难以保密;
②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③ 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
信息披露的质量要求
“真”“准”“完”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该环节信披要求:
可能“触发强制退市”
赔偿义务:
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等在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同理;
回购义务:
“原则性规定,2023年出台细则”
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等在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应当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公平披露
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境外上市披露的,境内要同步披露
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工作程序:
⭐️定期报告
(编制)经理、财务负责人、董秘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董事会审议;
(送审)董秘负责将编制完成的定期报告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审核)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披露)董秘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临时报告(简)
⭐️⭐️上市公司“董监高”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职责:
无异议的情况:
“董监高”签署书面意见
⭐️⭐️上市公司董监高异议声明制度(有异议的情况)
①提出异议的董监高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
②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③发行人应当披露
④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监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针对“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
“异议+披露+未投赞成票(可以弃权)”
针对“行政责任”的免责条件:
“异议+披露+反对票”
⭐️主要责任归属
“信披董监高”
“临时长经秘”
“财报长经财”
⭐️⭐️股东、实控人信披中的职责:
情形:
①(权益变动)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
②(同业竞争)实控人控制企业从事竞争业务的;
③ (权益限制)股份被判决禁止转让。冻结、质押、托管等;
④ (改头换面)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的;
上市公司股票发行(股权再融资)
概述:
上市公司股票发行的方式:
①配股(老股东)
“增资优先认缴权”
②增发(不特定对象)
③√非公开发行(特定对象)
监管框架
核准制;
注册制;
主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
适用“核准制”
①⭐️通用条件:
“配股/增发/定发”都要满足的条件
①(连续盈利)上市公司连续3年盈利;
②(不是铁公鸡)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③(没有业绩大跳水)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②⭐️(配股)的特殊条件:
①(最多10配3)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②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③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可能会导致“配股失败”(未达到70%)
③ (增发)特殊条件:
①权益净利率(ROE)最近3个会计年度平均不低于6%;
②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③发行价格不低于(前20个交易日,或前1个交易日,取MIN!!!!)股票均价;
④⭐️⭐️⭐️非公开发行(定增)股票:
发行对象:
基础规则:“数量不超过35名”
①以金融产品认购非公司发行股票的特殊规则:
①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1个发行对象”
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②(三类特殊对象)三类特别的认购主体:
“亲爸”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后爸”
通过认购本次发行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人;
“金主”
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外战略投资者;
发行定价:
(最多打八折)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
主要程序:
一般程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特别决议)→保荐人保荐→证监会核准→承销商承销;
特:
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均属原前10名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①自核准之日起,应当12个月内发行证券;
⭐️⭐️股票限售:
①“三类特殊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②其他投资者(6个月);
募集资金使用:
①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
②不得用于投资买卖有价证券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③应当存储于专项账户;
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
⭐️注册程序:
①董事会决议:
①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应当将引入战略投资者的事项作为单独议案,每名战略投资者单独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②董事会决议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日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
②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①“特别决议”: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权应当单独计票;
②“关联回避”:
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③“战投单议”:
对引入战略投资者议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就每名战略投资者单独表决;
④“提供便利”:
上市公司就发行证券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⑤⭐️⭐️“小额,快速,定增”
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②快速)向特定对象(③定增)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①小额)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③保荐人保荐
④证券交易所审核
⑤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⑥发行人在注册决定有效期(作出之日起1年内)自主选择发行时点发行
⭐️⭐优先股的发行与交易
主体资格:
①可以发行:
①上市公司
②非上市公众股公司(即新三板公司)
②可以公开发行:
上市公司
优先股的概念:
财产权方面:
按照约定的票面利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
公司应当以现金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
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表决权方面:
表决权限制: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
除外:
直接相关:
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发行优先股;
影响偿付:
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形式;
(2/3+2/3)出席会议普通股股东的2/3,另外优先股股东2/3以上通过;
表决权的恢复:
“累计3,连续2”
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股份享有普通股同样的表决权
⭐️⭐️优先股的发行条件:
①(双50%规定)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②(有偿付能力)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1年的股息;
③ (连续盈利)最近3个会计年度应当连续盈利
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公司章程中必须规定以下事项:
①固定股息
采取固定股息率
②强制分配
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③差额累积
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
④剩余不分
优先股股东按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上市公司收购
概述
定义:
“别人收购上市公司”
①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
② 或通过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方式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
③导致其获得或可能获得对该公司实际控制权的行为
重要概念:
①上市公司收购人
意图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称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
②一致行动人
概念:
“合并计算”
5%门槛(大股东)
披露
30%门槛(控制)
要约
①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②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
判定:
①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
②股权投资关系:
母子公司
兄弟公司
亲戚(重大影响)
③基于个人关系:
一套人马,两个牌子
④融资关系:
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⑤其他:
存在合伙、合作、联营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③实际控制人
概念:
①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②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③投资者可以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④对公司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收购上市公司的收购人(负面)条件:
①负有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
②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
③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④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
上市公司收购中,有关当事人的义务:
被收购“董监高”义务:
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
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
董事会做出决策及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
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管理层收购的特殊规定:
上市公司董监高、员工,拟对本公司进行收购或者通过间接收购取得本公司控制权的:
①该上市公司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以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或者超过1/2;
③公司应当聘请有资质中介机构评估;
④本次收购应当经董事会作出决议,且取得2/3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前,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出具专业意见,独立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应当一并予以公告;
⑤(非特别决议+关联股东排除)应经出席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⑥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或者最近3年由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不得收购本公司
收购人的锁定义务:
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8个月内不得转让;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18个月的限制;
上市公司收购的支付方式:
可以用现金、证券、其他支付方式;
⭐️⭐️⭐️权益变动披露
触发条件:
“优先股要剔除”
(一)“散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上市公司:
①首次达到5%
T+3信披、T+3缓行
①信披:
①向证券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
②通知上市公司;
③予以公告;
②缓行:
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②(上市公司大股东)达到5%之后的变动:
±5%:T+3信披,3+3缓行;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1%:T+1只信披,不缓行
③违规后果:
违反上述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形式表决权;(36个月+超过比例部分)
(二)“协议”通过协议转让收购上市公司:
①首次达到/超过5%:
①可以达到或者超过5%;
②在“协议达成之日起3日内”履行披露义务;
不是股权交割日
②达到5%之后的变动:
±5%:T+3信披、3+3缓行;
权益变动披露的内容: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简权)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权)
判断方式:
不是第一大股东或实控人,且,5%≤持股比例<20%,可以简权,其他均为详权
内容:
通用内容;
详权→需要额外有“后续计划”内容
具体项目:
你是谁?
你咋来的?
我认识你吗?
⭐️你想干嘛?
上市公司收购的主要方式
(一)⭐️⭐️⭐️协议收购
概念:
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之间,
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完成控制权转移,
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低于5%;
特:
①过渡期安排
“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
①收购人:
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董事会;
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
②被收购公司:
①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②不得发行股份、重大购买、出售资产、重大投资、与收购人的关联交易,但收购人为挽救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境的上市公司除外;
②出让股份之控股股东的义务
①调查并披露收购人的重要情况
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诚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并在其权益变动报告书(详权)中披露有关调查情况;
②妥善处理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二)⭐️间接收购
结构:
间接收购当中,收购人也应当:
①在拥有权益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未超30%时,履行权益预警披露义务;
②在引发强制要约收购时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
“一般间接收购会触发强制要约制度”
(三)⭐️要约收购
概念:
目的:
买方:
找不到卖家
持股成本太高
卖方:
散户被动接受,容易被割韭菜
定义:
①投资者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
②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全部股份的要约”,即“全面要约”;
③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即“部分要约”
④要约收购可以由收购人主动发出,部分情况下,触发“强制要约”
⭐️⭐️⭐️强制要约及其豁免
触发情形:
“满30%+散买”
全面要约,或部分要约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
“一笔超过30%”
协议收购“一笔过”
超过30%的部分,改以要约方式进行,则可以发出部分要约;
否则,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不符合前述规定情形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间接收购“一笔过”
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不能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在30日内减持至30%或30%以下
通过间接收购,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人预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前述30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并自减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豁免)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①同一控制
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②解危纾困
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③定增重组
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 ,
①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②(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
③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④爬行增持
达到或超过30%,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停一年),每12个月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⑤自由增持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⑥被动增持
⭐️⭐️⭐️要约收购的一般程序
1.提示性公告
(1)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2)收购人自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起60日内,未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收购人应当在期满后次一个工作日通知被收购公司,并与公告;此后每30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3)收购人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计划的,应当公告原因;自公告之日期12个月内,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2.⭐️⭐️⭐️收购要约
(1)收购要约的内容
收购比例:
无论是自愿要约还是强制要约,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要约期限: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收购价格:
①(原来买过)收购人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②(跟市价比)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6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股价被操纵、要约价格是否合理等情况;
如果低了打报告
公平性:
①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应当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②上市公司发行不同种类股份的(如普通股与优先股),收购人可以针对不同种类的股份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
(2)收购要约的撤销与变更
撤销:
公告之后,即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变更:
①(能变)收购要约的承诺期内,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并通知被收购公司;
②(不得向不利于卖方的角度变化)收购要约的变更不得存在:降低收购价格、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额、缩短收购期限;
③ 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3)要约收购中收购人的义务
①(不得卖出)收购人在作出公告后至收购期限届满前,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②(不得采取其他方式买入)收购人在作出公告后至收购期限届满前,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4)⭐️⭐️要约收购中“董事会”的义务
①⭐️(对股东负责)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对要约条件进行分析,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
①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20日内”,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同时抄报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并与公告。
②收购人对收购要约条件做出重大变更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董事会即独立财务顾问,就要约条件的变更情况作出补充意见,并予以报告、公告;
②在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约收购完成前,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通过各类方式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③⭐️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5)预受要约
“后悔药”→被收购公司股东同意接受要约的初步意思表示,在要约收购期限内不可撤回之前不构成承诺;
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6)要约期满
①收购期限届满,预受要约股份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全部人的同等比例)。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举例:
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节点:
概念: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
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
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重组”
买、卖、其他各类行为;
“重大”
达到“50%”
总资产、总营收(50%)
净资产(至少:5000万/50%)
“特殊的重大资产重组”→“重组上市”
“36个月内,各类交易、安排,与控制权变更认定为特殊重大资产重”
达到“100%”
总资产、总营收、净资产、股本;
业务根本变化(实质大于形式)
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
“特殊的重大资产重组”条件:
符合单独的信披要求,符合《重组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即满足IPO条件)
(“于氏植发”)借壳上市
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内部决议
信息披露:
“重大资产重组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变化,属于重大信息,应当按时披露”
①在披露之前,资产重组的各方参与方都应当严格保密;
②“捂不住”的情况,及时披露
⭐️⭐️⭐️内部决议:
决议类型:
属于上市公司→两项特殊的“特别决议事项之一”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关联方回避: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与本公司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达成默契,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应当回避表决;
中小投资保护:
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
除上市公司“董监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不是2/3+2/3,只是单独计票并披露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与定增的区别是“定增换钱,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是换资产”
⭐️⭐️发行股份的定价
①(最多9折)上市公司发行看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
②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三选一)
⭐️⭐️发行股份的锁定
“定增规则的一倍“
①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②下列情形,⭐️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亲爸”
控股股东、实控人或其关联人
“后爸”
发行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股份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倒爷”
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定增vs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证监会核准:
①构成“特殊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应经证监会核准;
教材观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也需要证监会核准;
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交易
公司债券的“发行”
发行一般规定:
条款:
债券;
可转债;
发行方式:
公开发行(公募)
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大公募)
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小公募)
非公开发行(私募)
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
通用条件(大、小公募)
①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② 发行人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类似优先股发行条件
③募集资金用途
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
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
④不存在情况(简)
大公募特殊条件:
“3,15,250”,“36,3,100”
①发行人最近3年无债务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②发行人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1年利息的1.5倍;
③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规模不少于250亿元;
④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累计公开发行债券不少于3期,发行规模不少于100亿元;
发行注册程序:
①申报注册文件
发行人向证券交易所申报注册申请文件;
证券交易所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自注册申请文件受理之日起”,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②交易所审核
2个月
③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3个月
公开发行的期限:
可以申请一次注册,分期发行;
②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2年内有效;
对比股:
核准制:6个月
注册制:1年;
③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对比股:
财务报表:6+3
招股说明书:6个月;
公司债券的“非公开发行”
①不得超过200人,只能向专业投资者发行;
②不得采取广告等方式变相公开;
③发行人每次发行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备
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
一般规定:
公开发行(大/小公募)
①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②(新三板)或者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
发行环节和交易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应当保持一致;
信息披露
与股票“一致”
⭐️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益保护
⭐️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
概念:
①公开发行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②非公开发行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债券受托管理事项。
债券受托管理人:
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其他证监会认可的机构;
未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受托管理人;
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⑤“代表诉讼”发行人不等你按期兑付本息,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权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法律程序,或者代表债券持有人申请处置抵押质押物;
⭐️⭐️⭐️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依据及决议效力
形成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都具有约束力;
②会议的召开
①债券条款问题:
变更、修改
②违约风险问题:
不能按期支付
③主动申请:
类似临时股东大会
也是10%以上
②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又去哪自行召集持有人会议;
公司债券的担保
各类限制;
⭐️⭐️⭐️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债发行:
发行条件:
“债”的条件:
①首先要满足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债券的条件
②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
同“增发条件”
③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同“公募债券”条件
④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的40%
(3、4、5)不同融资方式,涉及比例
“股”的条件:
要符合发行新股的一般条件
“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除了“回购的股份发行可转债的”
发行条款:
债券期限: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
债券面值:
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
转股价格:
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或前1交易日价格(两者Max)
可转债转为股份:
①选择转股的时间。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②转股价格的修正。
(不能贿赂小部分人)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不得向下修正;
(不能割韭菜)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不得向上修正;
向下修正条款的:
①必须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特别决议事项)
②持有可转债股东应当回避;
可转债持有人的权利保护:
⭐️“可转债的担保”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的公司除外;
①提供担保的,应当为(全额担保);
②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担保;
③设定抵押或者质押的,估值不得低于担保金额;物保的,估值不低于担保金额;
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的商业银行除外;
“非上市公众公司”
“就是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
“挂牌”=“转让”
先斩后奏型公司:
“股东累计已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
①转让后股东>200人→证监会核准;
②3个月内降至200人以内→豁免核准;
求职不得型公司:
“申请公开转让”
①转让前股东200人以下→豁免核准
②转让前股东200人以上→需要核准;
“定向发行”
发行方式:
①发行前不是公众公司,因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累计超过200人→“先斩后奏型公司”
②已经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
监管审核:
①发行后>200人→核准;
②发行后≤200人→豁免核准;
⭐️⭐️⭐️证券违法行为
⭐️⭐️⭐️虚假陈述
界定与分类
界定:
①虚假记载
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重大不是记载;
②误导性陈述
隐瞒了与之相关的部分重要事实,已经披露的信息因不完整,不准确具有误导性;
③重大遗漏
应当披露的规定,未予披露;
④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程序性问题”期限、方式
虚假陈述分类:
根据披露信息分类
“硬信息”
“客观上”
适用侵权民事赔偿规定;
“软信息”
“主观上”
①(安全港原则)原则上不适用侵权民事赔偿规定;
②三种特殊情况适用:
①(风)未对影响该预测实现的重要因素进行充分风险提示的;
②(基)预测性信息依据的基本假设、会计政策编制基础明显不合理的;
③(变)预测性信息根据的前提发生重大变化时,未及时履行更正义务的;
根据诱导方向分类
“诱多型”
“诱空型”
均适用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披露义务人分类
“积极信息披露义务人”
适用;
“消极信息披露义务人”
理论上没有可能适用,但可能构成“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内幕交易”
虚假陈述的“行政责任”
(罚谁)承担主体:
①信息披露义务人
①未按规定披露的→处以50万-500万以下的罚款;
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处100万-1000万罚款;
②相关个人
①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人员,20-200万罚款;
②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处50万-500万罚款;
人员认定上:
②(过错责任)其他人→默认不承担责任,除非罪证确凿;
①(过错推定责任)“董监高”→认定为直接负责人员→默认承担行政责任,除非能自证清白;
③控股股东、实控
(过错责任)(指定、指使、隐瞒情形的)认定控股股东、实控责任;
④证券服务机构(中介机构),也要承行政责任;
(罚多少)责任的裁量:
不予处的情形:
当场反对有迹可循;
非不为也是不能也;
及时报告且非首恶;
⭐️⭐️⭐️(要罚)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的情形
(领空饷)
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
(能力不行)
能力不足、无职业背景
任职时间短,不了解情况
(未独立判断)
相信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出具的意见和报告;
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预;
⭐️⭐️⭐️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
⭐️(谁来赔)主体:
主要责任主体
①发行人、上市公司
(无过错责任)→应当赔偿责任
②发行人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及直接责任人
(过错推定责任)→应当连带,除非能自证清白
③证券服务机构
(过错推定责任)→应当连带,除非能自证清白;
“自证清白”的方式:
①发行人“董监高”
“异议声明制度”
书面发表意见+披露+没投赞成票
②独立董事
①陌生领域已尽力;
②书面及时报告;
③异议声明;
④履职困难;
③会计师事务所
①合理保证(保持了必要的职业谨慎、程序、独立性,仍未发现的);
②同伙回函(有人配合造假、提供不实文件);
③非标意见(审慎审计意见);
特殊情况担责:
⭐️幕后黑手
“追恶首”→原告可以越过发行人直接以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被告请求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霸王条款
中介机构设置甩锅条款→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遇人不淑
被收购方“财务造假”→对方需要承担责任;
蛇鼠一窝
即同伙回函的情况→对方需要承担责任;
⭐️(赔给谁)交易因果关系:
重要时间点:
①“虚假陈述实施日”
①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或者复合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发布具有虚假陈述内容的信息披露文件,以披露日为实施日;
①监管部门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
④(截止日期T+2认定实施日)未及时披露构成虚假陈述,或者未及时披露构成重大遗漏的,以应当披露相关信息期限届满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实施日;
②通过业绩说明会、新闻媒体采访等方式,为虚假陈述内容在全国性影响的媒体上首次公布之日为实施日;
③癖习披露王文建或者报道内容在交易日收市后发布的,以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实施日;
②“虚假陈述揭露日”
成立的条件:
①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了虚假陈述
②原告交易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③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实施了相应的交易行为;即在诱多型虚假陈述中买入了相关证券,或者在诱空型虚假陈述中卖出了相关证券;
⭐️(配多少)损失因果关系:
损失的认定范围:
“①投资差额损失”+“②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及③印花税”
损失的计算:
⭐️(走程序)民事诉讼程序:
行政处罚vs民事诉讼
①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有效判决并不是启动这类民事诉讼的必要前置条件;
②无论有无行政处罚或生效形式判决,法院都应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对诉争信息是否构成“重大性”(即重大事件)进行司法判断;
种类:
①(内部人)普通代表人诉讼:
适用条件:
①原告一方10人以上;
②起讼书中确定2-5名拟任代表人,且符合条件;
③ 要提交初步证据
“明示加入”
人民法院发出公告,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登记。
“登记了,才加入”
②(投资者保护机构)特别代表人诉讼:
特殊之处:
代表人是外部人
规模更大(50人以上)
“默认加入,明示退出”
①声明退出的的投资者,不再登记为原告,可以另行起诉;
②声明退出导致明示授权投资者数量不足50名的,不影响投资者保护记过的代表人资格;
③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特别法院”审理
⭐️⭐️⭐️内幕交易
概念:
①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
③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④或者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接受内幕信息者以此买卖证券;
行为主体:
内幕信息知情人:
①上市公司内部
①董监高
②控股股东、实控人
③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②上市公司股东
①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监高;
②实控人、董监高;
③上市公司收购人及其董监高;
③交易对方
①有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到内幕信息的;
②重大资产交易方控股股东、董监高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①明确的非法获取,窃取、骗取、套取、窃听等了;
②有非法获取嫌疑→相关交易发生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信息来源,应当予以认定“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亲密关系)
近亲属、亲密关系的人员;
(套近乎)
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
明显异常的认定:
①太过凑巧
②反常离奇
③有利可图
内幕信息的认定:
内幕信息的范围与“须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范围相同;
内幕交易行为模式:
①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幕信息产生,至公开之间的时间段;
起点:
“不是信息披露义务的时间点”→要更早
重大事件中涉及的计划方案等的形成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②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终点:
“公开时点”
具体表现:
①自行买卖:
②建议买卖:
③泄露信息:
概念:行为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泄露内幕信息(并导致他人买卖),而不论其泄露时的主观状态。
①有泄漏行为,包括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再次进行“信息传递”,但合法履行义务或职业的除外;
②信息接收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接受的信息是内幕信息,信息传递和次数和层级不影响内幕交易构成;
不构成“内幕交易罪”的情况
①持有5%以上的收购人(在该次收购之前就已经达到5%的持股比例)
②(量化交易)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
③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
④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与内幕交易相关的违法行为:
1.短线交易
①主体:
在“新三板”挂牌的董监高,以及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
利用他人的账户买卖的,也纳入考虑;
②行为: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
③后果:
短线交易收益归公司所有;
2.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老鼠仓”行为)
老鼠仓vs内幕交易
①主体范围不同
老鼠仓主体: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监管部门工作人员;
内幕交易主体:“内部人”+“知情人”
②利用信息不同
老鼠仓:内部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
内幕交易:重大事件→内幕信息;
3.⭐️操纵市场
操纵→价格/交易量
类型(简)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
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
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5)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2020年案例分析题)
(6)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
(7)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
(8)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
4.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概念: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主体:
一般主体
行业主体
传播媒介
8.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基本概念:
破产原因:
定义:
①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必备
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③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二选一
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只要不还钱”
①债券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②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③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债务人自己提出破产申请”→“资不抵债”
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①(现金不足)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②(老板跑路)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③(执行未果)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只要债务人的任何一个债权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能得到清偿,其每一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申请法院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④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不影响破产原因的“异议情形”:
①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负债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②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抗辩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
③债务人(对申请人的债权是否存在担保提出异议)的,也不能成为阻止提出破产申请的理由;
④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联企业合并破产:
①实质合并破产
条件:法人人格高度混
程序:
①及时通知利害关系人并组织听证;
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实质合并审理的裁定;
③相关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效力:
各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券债务归于消灭;
②程序合并破产
各看各的
破产申请与受理:
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
债务人:
√重整
√和解
单方面下跪的情况
√破产清算
债权人:
√重整
√破产清算
×和解
特:
①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担保债权人)同样享有破产申请权;
②税务机关,社会保险机构享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但一般认为其不宜享有重整申请权,尽管他们可以参加重整程序;
③破产企业的职工作为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清算或者重整,但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多数决议通过;
破产案件的管辖:
①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确定不出来的,注册地
破产申请程序:
②债务人提交材料
①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等材料;
②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交材料
①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②不能提交或者拒不提交的有关材料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和审理;
①案件受理时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后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资产超过负债,乃至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与继续审理;
③受理申请后可以驳回的情况
例外:
债务人如不愿进行破产清算,可以通过申请和解、重整等方式清偿债务、结束破产程序;
④破产申请受理后,原则上不得撤回;
其他程序向破产程序的转化
①清算→破产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②执行→移送破产检查
适用:
①债务人有清偿能力而拒不履行民事义务→适用民事执行程序;
②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适用破产程序;
条件:
任意一人申请即可
√被执行人
√执行申请人
出现破产事由
⭐️管辖原则:
(债务人)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制度;
⭐️财产保全措施:
决定移送后、受移送前:
财产保全措施不解除;
受理破产案件后:
财产保全措施解除;
移送程序:简
④执行法院做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均应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
管理人制度
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
⭐️⭐️管理人的资格
机构/个人均可
不得担任:
只看当下:
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倒查三年:
董、监、高、亲、中、控、顾
终身不行:
刑罚/吊销证书
总结:
①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②曾被吊销相关专业职业证书;
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利害关系的认定:
一般认定:
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③现在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控人;
④现在或~~~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个人管理人:
包含上述1-4情形
②现在或~~~3年内董监高;
③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监高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问题:
个人管理人适用范围限定为“小额破产案件”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职业责任保险
管理人的指定
管理人名册制度:
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人民法院的指定;
管理人的报酬
基本规定: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法定比例限制范围内确定;
①管理人报酬,不包进行破产管理工作中需要支付的破产费用;
②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上述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有些担保财产处于管理人的占有与管理之下,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
聘用工作人员的规定:
管理人聘用本专业的人员,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清算事务所聘用其他中介机构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管理人的职责:
管理人履行职责:
①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②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辞去职务的应当经人民法院批准;
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效果
债务人有关人员法定义务:
法定义务:
保管
妥善保管占有的财产、印章、账簿资料;
陈述
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工作,如实回答询问;
“消停”
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监高;
违反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破产企业的“债务人”义务
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向债务人清偿的后果:
①(还完之后,又被糟蹋,还了白还)是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义务;
②(还完之后,如数上交,不用再还)债务人将接收到的清仓款全部上交管理人,债权人并未收到损失,则其不必再承担民事责任;
⭐️⭐️个别清偿的效力
①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②(担保物权人优先)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管理人对存续债务的选择权
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行使方式:
①明示的方式,通知对方当事人是否继续履行;
②默示的方式,以实际行为表明对合同的继续履行;
③(未做任何表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行使次数: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只享有一次性的合同履行选择权;
合同对方的权利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时人应当履行,但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管理人选择权的限制:
①对于破产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管理人无权选择解除合同;
③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原则上不得解除(买卖不破租赁)。在变价破产财产时,房屋应当带租约出售,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程序性事项:
(一般的)民事诉讼、仲裁程序的处理
旧案:
①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而尚未结束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②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掌握诉讼情况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新案:
①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额人民法院提起;
(特殊的)民事诉讼
“代位权诉讼”
“追回出资诉讼”
“法人格混同诉讼”
“属于管理人责任范围内”→直接“中止”
保全措施、执行程序的处理
1.保全措施解除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2.执行程序中止
破产申请受理后,相关执行行为应当依《破产法》的规定中止。
⭐️⭐️破产费用,公益债务
由债务财产随时清偿;
(一)破产费用
因程序进行产生的费用
③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①破产的诉讼费用;
②管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二)⭐️⭐️共益债务
①为了保护债务人财产而产生的公益债务;
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为履行完毕的合同产生的债务 ;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产生的债务;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等其他债务;
②为了保护第三人利益而产生的公益债务:
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如物权处分了他人财产
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三)破残费用与公益债务的清偿
破产费用,与公益债务以债务人的无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担保物权最优先);
清偿时间: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清偿顺位:
①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②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公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③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债务人财产
一般规定: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①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②以及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债务人财产的判定:
主要看其所有权是否属于债务人
1.“占有”而“不拥有”的财产:
①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的财产
②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③所有权专属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2.“拥有”但“有负担”的财产:
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财产的充实
(一)债务人财产的收回
1.追回出资
①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权利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②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董监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追回董监高侵占的利益
(1)非正常收入
绩效奖金(普通破产债权);
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不超过平均工资的,作为工资优先清偿);
其他非正常收入(普通破产债权);
收回后,形成债务人的债务;
(2)侵占企业财产
追回;
3.取回担保物
管理人可以在担保物市价范围内进行清偿,以取回担保物,或接触担保物的负担;
(二)破产撤销权
1.减损债务人财产的行为:
破产申请前“1年”
①无偿转让财产,包括财产性权利;
②放弃债权;
③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低卖高买),因撤销该交易,债务人所产生的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的债务,作为公益债务清偿;
④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即对原来已经成立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补充设置物权担保
于可撤销期间内在设定债务的同时,为债务提供的财产担保不包括在内,因其是有对价的行为;
⑤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①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不得撤销该清偿行为。
(可以撤销)但,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且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的除外。
2.个别清偿的行为:
破产申请前“6个月”
(不可撤销)使债务人财产收益的情形:
①对有物权担保债权人在担保物的市价范围内所做的清偿不受限制。
特殊情形:
①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税费、电费等的;
②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③使债务人财产收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法院判了的,不可撤销;
3.破产撤销权
原则上由管理人统一行使,破产重整程序中,债务人和管理人可以二选一;
(还回去)他人财产的取回
⭐️⭐️一般取回权
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例如仓储、保管、承揽、承运等
无争议时无需通过诉讼程序;
取回权利人义务:
支付相关费用;
⭐️“取回代为物(钱)”
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财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变价并提存变价款;
财产毁损,因此获得的保险金,可以取回代为物;
⭐️第三人的善意取得与权利人的取回权
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
①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形成转让方对委托方的债务;
②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普通破产债权;
③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公益债务;
第三人不构成“善意取得”
①可以要求返还原物,形成转让方对第三人的债务;
②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普通破产债权;
③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公益债务;
⭐️出卖人对在途货物的取回权(出卖人→卖给破产人)
条件一:
钱没付完;
(破产申请受理时)即买受人已支付全部价款的,不得取回;
条件二:
货物在途;
货物已到达的,不得取回;
出卖人对在途中标的物未及时行使取回权,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行使在运途中标的物取回权的,管理人不应准许;
行使方式:
①在货物未达管理人前,向管理人主张取回载运途中标的物;
②通知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等;
二选一即可;
③如果出卖人及时采取了上述措施行使取回权,相关货物依然最终被运抵买受人,则出卖人依然可以向管理人主张行使取回权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处理
①出卖人破产
继续履行:
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或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标的物的,出卖人管理人不得取回标的物;
解除履行:
买受人返还原物;
管理人:
买受人(依约)→公益债务
买受人(违约)→普通破产债权
②买受人破产
继续履行:
买受人已支付总价款75%以上,善意取得的,出卖人不得取回标的物;
解除履行:
买受人返还原物,出卖人返还价款;
如果标的价值减损:
可以从价款中扣;
不足以弥补的,作为公益债务
破产中的抵销
①不管到不到期
②不管标的是否相同
③破产法上的抵销权只能由债权人向管理人提出行使;
⭐️禁止抵销的情况:
①(恶意取得债券/负有债务)
①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
②(向前追溯1年内,①情形也禁止抵销)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
③(也是向前追溯1年内,)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
②债务人股东作为债权人提出抵消:
①债务人股东因欠缴债务人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不得抵销;
抵销的生效:
管理人收到债权人提出的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后,抵销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抵销;
⭐️⭐️⭐️破产债权的申报
破产债权的范围:
(1)破产债权的时点与破产程序启动时点相统一,均为受理破产申请时;
①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已到期;
②附条件、期限的,涉及诉讼债权→也可以申报债权;
应报尽报
③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无利息的债权,无论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报债权;
(2)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全的债权也属于破产债权;
⭐️⭐️⭐️(3)职工债权的处理:
①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②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4)违约金的处理(受理时,尚未在履行完毕的合同):
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且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5)滞纳金的处理
受理后新发生的滞纳金,不予申报债权
总结:
⭐️破产债权申报的期限:
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破产债权申报的方式:
②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已申报债权的确认:
须审查的债权范围:
①凡未经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均应审查;
②已发生法律效率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券,原则上可以直接列入债权确认表中;
相关程序:
(1)债权登记
①(应登尽登)管理人必须将申报的债权全部登记在债权登记表上,不允许以其认为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或不能成立等为由拒绝编入债券登记表。
②管理人进行实质审查后对各项债权的认定结果,如是否真实存在、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等,应附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债权登记表后,供核查使用。
(2)债权人审查
管理人编制登记表,应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3)法院审查
无异议的:列入债权确认表;
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涉及“担保”的破产债权申报
(一)债务人破产的情形
1.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不能再申报债权;
2.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券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支持。担保人清偿债权人全部债权后,可以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
3.债权人没有全额申报:
①债务人的保证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②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预先申报债权;
(二)⭐️担保人破产
1.保证人破产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得引起破产而免除;
(1)债权人的债权申报
①保证债务已到期时,债权人可以依保证合同的约定向保证人申报债权追偿;
②保证债务尚未到期的,将其未到期之保证责任视为已到期,提前予以清偿。
③一般保证人破产时,取消该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先以保证债权额的全部向保证人申报债权。
总结:
①无论是否到期,均可全额申报债权;
②不存在先诉抗辩权;
2.担保物权的担保人破产
“第三人抵押的情况”,抵押人破产
①债权人就担保物优先受偿后,其债权仍未全部受偿的,不得就未受偿部分再向债务人申报债权。该规则仅适用于物主向其他人提供物的担保情形。
债权人会议
概述: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应参尽参”
①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①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②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全的债权人也属于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
2.之后的债权人会议:
①只有债权得到确认者才有权实行表决权;
3.职工和工会代表:
应当由职工和工会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一般认为没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①核查债权;
②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选设机构)成员
程序性事项:
1.召集:
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②以后得债权人会议:
①人民法院认为必要;
②6管理人、债委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
4.⭐️表决:
人数>出席人数1/2,债权额≥无担保债权总额1/2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破产重整
(一)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重整申请
①直接进重整:债务人,债权人可以申请;
②清算转重整(白衣骑士):
债务人;
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
其他债人;
重整期间:
重整期间的主要事项:
1.持续经营
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执行,可以由债务人或管理人负责;
①管理人管理的: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物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等事务;
②债务人自行管理的:
适用条件、方式、执行权限:
①必须在管理人的监督下;
②-④债务人状况还行;
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
⭐️终止条件:
①管理人可以提起;
②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起: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原来最刚的)对债权人担保物权的限制:
⭐️⭐️在重整期间,担保物为企业重整所必需时,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3.其他事项:
①(可以借钱)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参照“共益债务”优先受偿,还可以以债务人财产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③(不分红,不套现)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债务人的董监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股权;
“不分红,不套现,可借款,停担保”
(二)⭐️⭐️重整计划的制订与批准
重整计划的制订:
①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制定→“谁管谁定”
②(最长可以6+3)提交期限→裁定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计划草案
其他利害关系人涉入→广开言路
⭐️⭐️分组表决机制:
(必须设置)债权人组:
优先债权组
对债务人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
职工债权组
税款债权组
普通债权组
(可以选设)小额债权组
(需要才设置)出资人组: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应当设置出资人组。
表决方式按照股东(大)会的方式,按照出资比例行使;
通过条件: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债权人组:
人数>1/2+债权额≥2/3;
①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
②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
出资人组:
表决权2/3以上通过;
重整计划草案的批准:
申请: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
批准:
30日内裁定批准
⭐️重整计划的执行:
⭐️⭐️执行主体→债务人
重整计划变更:
①事由:因政策调整、法律变化的特殊情况,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申请变更重整计划1次;
②程序:债权人会议决议变更,自决议通过之日起10日内提请人民法院批准;
③人民法院裁定同意变更重整计划的:
①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当在6个月内提出新的重整计划;
②变更后的重整计划应提交给因重整计划变更而遭受不利影响的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进行表决;
重整计划的监督
①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间和监督期间原则上应当一致;
②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破产和解:
只能由债务人一方提出;
和解协议的表决:
人数>1/2+债权额≥2/3
破产清算:
破产宣告:
原因:
1.直接破产
2.和解、重整转破产
效力: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不得再转入重整程序或和解程序。
⭐️别除权:
概念: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行使:
享有破产申请权,应当申报债权;
在破产清算和破产和解程序中,别除权人可以随时向管理人主张该特定财产变化处置行使优先受偿权;
效力:
(1)主债务人破产程序中:
②别除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债务人自己提供抵押,后陷入破产(债务人和抵押人相同)
①别除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未能完全受偿的,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2)在担保人的破产程序中:
第三人提供抵押,之后第三人破产;
②当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债权人的余债不得转为对破产人的破产债权;
①别除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受偿权;
⭐️⭐️破产财产的分配
顺位:担(保)→(费)用→共(益)→(工)资→(税)费→普(债)→(罚)金
滞纳金
受理后:
不能申报债权;
受理前:
普通破产债权
没有明确规定顺序的原则:
人身>财产
私法>公法
补偿性>惩罚性
总结:
9.票据法
概念:
票据包括三类:√汇票,本票,支票
(一)汇票的概念和分类:
概念:
越是传统行业,上下游企业应用票据更广泛(容易流通/背书);
⭐️⭐️(自己开、别人付)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的到期日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分类:
“⭐️⭐️⭐️按出票人不同”
①银行汇票
②商业汇票
“⭐️⭐️⭐️按付款人不同”
①商业承兑汇票
②银行承兑汇票
目前,1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原则上全部通过电子商业汇票办理;
(二)汇票的出票
法律意义:
出票是一种票据行为→金钱证券/文意证券
①只认钱
持票人享有义务:给钱;
签章的享有权利:要钱;
②只看票
①出票人须在汇票上签章,成为票据债务人;
②收款人取得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③付款人成为票据上的关系人。需注意,付款人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尚不是票据义务人;
出票的形式:
①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做成票据,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
②交付票据,即将做成的票据交付给他人占有;
⭐️⭐️⭐️出票的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事项:
“字样,委托,确定钱” “收付,出票日期,签”
①表明“汇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①出票人→委托付款人
②如附条件,出票行为无效;
③确定的金额:
①票据金额不得为区间,否则汇票无效;
②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和数码必须一致,否则汇票无效;
③票据金额不得更改,否则汇票无效;
④付款人名称:
⑤收款人名称:
⑥出票日期:
⑦出票人签章: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来补充确定;
①付款日期;
②如未记载付款日期,视为见票即付
②付款地;
③出票地;
3.其他
(1)可以记载事项(记载了,即产生效力)
①可以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2)记载不产生票据法效力
如出票时在汇票上记载利息、违约金等;
(3)记载无效事项(出票人甩锅,写了白写)
出票人必须承担票据责任,记载事项无效;
(4)记载使票据无效事项(付款人甩锅,票据无效)
出票附条件,票据无效;
(三)汇票的承兑
法律意义:
(1)付款人由“票据关系人”→“票据债务人”
①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②承兑人是汇票上的主债务人,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持票人即使未按期提示付款或者依法去整,也不丧失对承兑人的追索权。
(2)经承兑,持票人即取得对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等票据权利;
(3)承兑人到期付款的责任是一种绝对责任,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延迟付款责任。
①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则热,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人;
②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③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持票人未按照法律固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承兑的主体:
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
商业承兑汇票;
其他企业承兑;
承兑的程序:
1.持票人的行为→提示承兑
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要求付款人付款;
②持票人不在法定期限内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出票人之外的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2.付款人的行为:
①付款人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其中记明提示承兑的日期并签章;
②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①付款人承兑的,在进行承兑的记载后,应将票据交还持票人;
②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应当交还汇票,并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
承兑的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
承兑文句“承兑”字样
相对记载事项:
承兑日期;
⭐️⭐️⭐️记载使承兑无效事项:
①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承兑行为因此而无效。
②票据仍然有效;
(四)汇票的背书
概念:
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
转让背书
或授予他人一定的票据权利为目的,
质押背书/委托收款背书
按法定的事项和方式,
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
然后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的票据行为。
(1)转让背书
法律意义:
①权利转移
→转让背书生效后,被背书人取得票据权利,原权利人(背书人)的权利消灭。
②权利担保
→背书人对于所有后手承担了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从而在被追索(包括被再追索)时,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
不得背书转让:
①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禁止“期后背书”
②⭐️⭐️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
①汇票不得转让;
②如果收款人将此种汇票背书转让给他人,背书行为无效;
a.取得票据的人并不能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
b.取得票据的人若在对他人背书转让,进而取得票据的人更不能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
c.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事项的,汇票无法进行背书转让;
转让背书的款式: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①被背书人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自行记载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不导致背书无效;
②背书人的签章;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背书日期;
(3)⭐️⭐️⭐️可以记载事项:
①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即,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后手不承担票据责任;
②电子商业汇票的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事项的,汇票无法继续进行背书转让;
(4)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附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但可能具有民法上的效力;
附条件总结:
(1)背书附条件
背书行为有效(√)
票据有效(√)
(2)承兑附条件
承兑行为无效(×)
票据有效(√)
(3)出票附条件
出票行为无效(×)
(5)记载无效事项(写了白写):
背书人如果作出免除担保承兑、担保付款责任的记载,该记载无效;
(6)记载使背书无效事项(分头背书无效):
信用证→可以部分转让
背书无效,票仍然有效;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背书连续:
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可以证明持票人的合法权益
①如果发生背书不连续的情况,除非持票人能够证明其合法取得票据权利,否则承兑人可以拒付;
②关于转让背书的连续性,付款人对此仅负有形式审查义务;
(2)非转让背书
①质押背书
⭐️记载事项:
①除转让背书基本相同外,
②且要记载“质押”字样,未做记载,则构成转让背书;
③如只记载了“质押”字样,并未在票据上签章;或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但票据质押合同仍然可以有效;
⭐️⭐️⭐️票据质权人进行转让背书或者质押背书的,背书行为无效。但是,被背书人可以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
②委托收款背书
以形式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授予被背书人以“代理权”的背书;
①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五)汇票的保证
概念:
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
充当保证人,
担保票据债务履行的行为;
法律意义:
①对保证人的效力:
与被保证人“责任一致,顺序一致”
1.作为票据保证的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后,即成为票据债务人;
①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同一责任。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可以主张的任何票据权利,均可向保证人行使;
②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②对持票人的效力:
票据保证生效的,持票人的权利又多了一个票据债务人,持票人可以对其行使付款请求权或者追索权;
记载事项:
①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保证文句“保证”字样
保证人名称、住所
保证人签章
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②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①被保证人
保证人未记载被保证人的:
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②保证日期
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③记载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事项:
票据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即保证所附的条件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与背书附条件”处理方式类似;
(六)汇票的付款与追索
汇票的付款:
法律意义:
①付款人对票据权利人付款的,汇票上的票据关系全部消灭,全体票据债务人的债务消灭;
②票据的付款,并不属于票据行为;
付款的程序:
①持票人提示付款
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②付款人或代理人付款
1.收到付款提示后,付款人应当进行审查:
票据权利真实性(形式审查义务)
提示付款人身份的真实性(实质审查义务)
2.付款人付款时,有权要求持票人在汇票上前手并交出汇票。
⭐️⭐️⭐️汇票的追索:
概念:
①指汇票到期不获付款、到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
②持票人依法向汇票上的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其他法定款项的票据权利;
③最初追索权人是享有票据权利的最后持票人。有关票据债务人在被持票人追索而清偿债务后,享有再追索权,有权向其前手进行再追索;
(最初)追索权的取得与保全:
(1)追索权发生的原因
到期追索权:
①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②付款人客观上“没了”的情形
期前追索权:
①被拒绝承兑(包括承兑附条件)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
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2)追索权的保全
须“遵期提示,依法取证(取得拒绝证明)”
与决绝证明有相同效果的材料:
“人没了”
“厂没了”
“公证机关证明”
追索对象:
“从后向前,随便追”
1.随便追:
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人行使追索权
(必须)未签章主体,不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可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2.从后向前(回头背书的情形):
①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②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追索的金额
“1+2,滚雪球”
最初追索权的金额
①本: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利: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费: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在追索权金额(简)
本票与支票
本票
“自己开、自己付”
①本票出票人→银行
②绝对必要记载事项(6项):
比汇票,少“付款人名称”
⭐️支票
“自己开、别人付”
支票vs汇票,区别:
①支票的支付人只能是银行等金融机构;
②支票不涉及“承兑”
③付款人不会在支票上签章,并非支票上的票据义务人;
①绝对必要记载事项(6项)
(核心1)比汇票,少“收款人名称”
②任意记载事项:
①(核心2)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出票人既可以授权收取支票的相对人补记,也可以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
(核心3)支票上的金额也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使用;
③记载无效事项: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如果记载了以其他方式计算的到期日,该记载无效;
④付款人的责任:
①支票的付款人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付款人并非票据债务人;
②(核心4)如果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出票人的存款金额不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空头支票”),付款人不予付款;
支票vs汇票3点:
①收款人名称的补记(渣男→相对人未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
②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③空头支票
基础理论知识:
⭐️⭐️票据行为:
分类:
出票
背书
承兑
只有汇票独有
保证
“付款和追索不属于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1)特定的格式与记载
③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①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不符合的会导致票据无效;
②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④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签章的效力;
签章(必须是公章/财务,×合同章不可)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要求
(2)交付
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①票据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行为的代理
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且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委托收款背书)
生效要件:
① 须明示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并表明代理的意思;
②代理人签章,适用票据行为人签章的一般规定;
③代理人有代理权;
⭐️⭐️⭐️票据关系:
票据权利
付款请求权
追索权
“只有在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时,持票人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特:
①支票的持票人只有追索权,不享有付款请求权;
②再追索发生时,持票人只享有追索权,不再享有付款请求权;
③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必须持有票据,例外情况下,可以通过除权判决行使票据权利;
票据义务
主债务人:
本票上的“出票人”
汇票上的“承兑人”
次债务人:
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
保证人的地位特殊:
被保证人是啥,保证人就是啥
票据的文义性
①票据行为必须在票据上进行记载,才可能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即产生票据关系;
②如果在票据之外另外以书面形式记载有关事项,及时起内容和票据有关,也不发生票据上的效力;
③就相同事项,票据之外的记载与票面记载不一致的,票据关系的内容依然由票面记载的信息确定;
票据权利:
2.票据丧失及补救
①(补卡)公示催告;
概念:
指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
以公示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
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
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
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一种非诉讼程序
挂失止付并非公示催告的前置程序;
除权判决效力:
确认申请人是票据权利人,宣告丧失的票据失去效力,除权判决后,申请人应持除权判决行使票据权利;
②(起诉)民事诉讼;
二选一
③(挂失)挂失止付;
将票据丧失的情形通知付款人,付款人接到通知后暂停支付,“临时性措施”
效力:
①在申请之前已经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起诉;
②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起诉;
③12日内没收到法院的通知,13日失效;
票据权利的消灭
1.付款:
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主张权利,票据债务人向其付款的,其债务消灭;
2.没有进行票据权利的保全:
没有进行票据权利保全(提示付款、提示承兑)可能导致持票人丧失对于部分票据债务人的票据权利;
3.票据消灭时效期间经过:
本票、汇票
主债务人+汇票出票人:2年;
初次追索:6个月;
再追索:3个月;
支票:
追索权:6个月;
再追索权:3个月;
4.利益返回请求权:
票据权利时效,仍享有民事权利;
票据基础关系:
(二)票据行为“无因性”:
①作为基础关系的原因关系、资金关系未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已经作出的票据行为的效力并不受该等情况的影响。
③(无因性的例外)如果票据授受的原因是票据权利的买卖(即缺乏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该票据行为无效。被背书人持票时,并未拥有票据权利。
票据伪造与变造:
(一)票据伪造:
类型:
1.“冒名顶替”
2.“无中生有”
效果:
①伪造人并未以自己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
②“冒名顶替”类型的伪造中,被伪造人原则上不承担因该票据行为所产生的票据责任(类推适用表见代理规则,即须负责);
③如果伪造的票据行为无效,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不受影响;
(二)票据变造:
“改、增、删”,看是否需要通过查看票面发现“变造情形”
示意图:
①变造前在票据上签章的→按变造前负责;
②不能辨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③变造后在票据上签章的→按变造后负责;
④如果变造人是签章人→按变造后负责;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概念:
指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之票据权利,
受让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背书)取得票据,
并且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则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情形:
1.处分人前手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处分人前手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3.处分人前手的代理人构成狭义无权代理:
构成要件:
1.转让人是形式上的票据权利人。
2.转让人没有处分权。
3.受让人依据背书转让的方式取得票据;
4.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5.受让人必须付出相当的对价;
⭐️票据抗辩
概念:
“即,不给钱的理由”
“物的抗辩”→谁来都不给钱
“人的抗辩”→你来才不给钱
物的抗辩:
1.票据记载的全部票据权利均不存在
(1)出票行为因为法定形式要件的欠缺而无效:
①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②记载可导致出票行为无效的事项,如出票行为附条件;
③若干事项记载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如金额中文数字不一致;
(2)票据权利已经消灭,如因付款而消灭;
2.票据上记载的特定债务人债务不存在
(1)签章人是无名氏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狭义无权代理情形下,本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3)票据伪造的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除非适用表见代理;
(4)票据变造的被变造人,不承担变造后的票据责任;
人的抗辩:
1.持票人方面原因:
(1)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2)持票人不能够证明其权利;
如背书不连续;
⭐️⭐️2.作为票据抗辩切断的例外情况:
“票据抗辩切断”→“不能不给钱”→“票据抗辩切断的例外”→“可以不给钱”
(1)“票据抗辩切断制度”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票据抗辩切断的例外”
①“冤家路窄”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②“持票人恶意”
如果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仍然受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因该事由对抗持票人;
③“无偿取得的”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前手不能干啥,他也不能干啥)
其他票据法律制度
1.票据的特征:
①债权证券;
②金钱证券;
③设权证券;
④文义证券;
3.电子汇票相关规定:
(1)单张出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原则上全部通过电子商业汇票办理
(2)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汇票无法进行转让背书;
⭐️⭐️有区别(3)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人的,电子汇票无法继续进行背书转让;
8.银行卡:
信用卡持卡人透支消费
①取消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和下限管理;
②溢缴款是否计息,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10.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概念:
指国有资产中的经营性国有资产,
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形成的“权益(股份)”
⭐️⭐️监督管理体制:
管理权限:
所有权: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务院,代表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权益:
国务院→央企
地方人民政府→地方性国企
管理要求:
1.政企分开;
2.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
3.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机构概念:
1.国资委条线:
国务院国资委→履行
地方性国资委→履行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
2.财政条线:
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对金融行业进行监管;
财政部还,→中央文化企业、中国铁路、中国烟草及中邮集团等公司履行
基本职责:
1.公司治理
选择管理者;
章程等;
2.行政管理
对本级政府批准的事项→行政管理
国家出资企业:
⭐️⭐️概念:
△国有独资企业;
“各种厂”→“xx总公司”
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由政府或者履行出资人职业的机构直接任免;
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出资额占50%以上/股份50%/重大影响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管理者任职要求:
由职工出任的管理者: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兼职限制:
国企:
企业改制:
国独企业→国独公司
国有成分减低;
程序:
一般国企:
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重要国企:
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方案:
重新安置职工的,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概念:
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登记
②登记的内容→资产负债项目
范围:
⭐️例外情况:
(1)来不及:为了赚取差价从二级市场购入的上市公司股权;
(2)过一手:意图一年内出售而持有的其他股权;
类型:
占有产权登记;
从无到有:
内容:包括资产负债项目;
变动产权登记;
从小到大:
注销产权登记;
从有到无;
⭐️⭐️管理:
①财政部→主管全国产权登记工作,统一制定产权登记的各项政策法规;
②产权登记机关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
③财政条线负责产权登记的:
国务院管辖的企业;
中央部门直属机关、后勤、事业单位;
中央国家授权投资机构设立的企业
国有金融资本产权几个都;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需要评估范围: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等;
货币形式,不需要评估
其他形式的资产交易;
可以不予评估的情况:
1.肉烂在锅里:
对企业资产实施无偿划转的情形;
母子公司、子子公司内部划转;
2.定价依据没变:
同一资产在有效期内再次交易,并且市场并未发生重大变化;
上市公司流通股转让(公允价值)
资产评估机构的要求:
近3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制度:
类型:
企业产权(股权)转让;
企业增资;
企业资产转让;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
通过交易系统转让:
审批:
国家出资企业内部程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②国控:
总股本<10亿股:
5%(相对值)
总股本>10亿股:
5000万股(绝对值)
③国参
总股本5%
国有公司发行可交债券:
转股价格限制→高于P1、P20、P30最高者
11.反垄断法律制度
概述:
⭐️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
①保护竞争;
②股利创新;
③提高经济效率;
④提升消费者福利;
⭐️反垄断法限制行为:
1.垄断行为:
①垄断协议
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③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企业合并
2.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1.地域:
①属地原则:
我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反垄断法》
②效果原则:
境外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反垄断法》
2.主体:
①经营者
②行业协会
③行政主体
×不适用《反垄断法》的情况:
①知识产权行为(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的行为除外),不适用《反垄断法》;
②农业生产者、农村经济组织,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
⭐️“相关市场”的界定:
标准:
①商品间的较为紧密的相互替代性,可替代性越高,越可能属于同一市场;
②相关市场视角:
(主要)需求替代;
供给替代;
③相关市场界定的主要维度:
(主)商品;
(主)地域;
时间;
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
责任形式:
①行政责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②民事责任;
③刑事责任;
经营者、执法工作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反垄断行政执法 :
①执法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调查措施:
“入、问、查、封、询”
1.进入被调查营业场所检查;
2.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
3.查阅、复制相关文件和资料;
4.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5.查询经营者银行账户;
调查程序:
①可以依举报,也可以主动立案
经营者承诺制度:
即,经营者可以承诺在期限内消除该行为效果的,可以中止、也可以终止调查;
适用范围:
适用于“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
×不适用:
①已坐实违法垄断行为;
②(罪过大的):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限制商品生产数量;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市场;
中止/终止的法律后果:
①不是对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行为做出认定;
承诺措施:
行为性措施:
具体措施;
结构性措施:
剥离业务范围;
恢复调查:
①未履行承诺;
②事实发生重大变化;
③中止调查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信息做出的;
反垄断民事诉讼:
1.原告资格:
作为间接购买人的消费者,只要因垄断行为受损,也可以作为垄断民事案件的原告;
2.民事诉讼vs行政执法
民事行为,不以行政处理为前提;
3.专家作用:
①可以出庭就专门问题进行说明:
不属于证据,而是作为法官的参考依据;
②可以出具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
属于鉴定意见,可以做出依据;
4.持续性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抗辩:
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
超过3年的,且起诉时被诉垄断行为仍然持续,
赔偿损失,从起诉之日往前追溯3年(赔近3年内的损失);
垄断协议规制制度
概念:
①可以是“协议”、“决定”、“其他协同行为”
分类:
横向垄断协议: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
纵向垄断协议:
产业链上的“上下游”(危害稍小,且不确定)
横向垄断协议(卡特尔)
类型:
①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②限制商品生产数量;
③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市场;
不适用经营者承诺制度
④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技术;
⑤联合抵制交易
⭐️危害与举证责任:
①(只看事实,不看后果)由法律推定具有排除限制效果,执法机构无需调查其效果即可予以禁止;
②原告也无需为起反竞争效果承担举证责任;
③行为人无权提出不具有反竞争效果的抗辩;但可以提出豁免抗辩;
纵向垄断协议:
类型:
①维持转售价格协议;
②地域或客户限制协议;
③排他性交易协议;
商品经销行业
经济效果:
1.消极效果
2.积极效果
明令禁止的两种:
①(固定销售价)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②(最低销售价)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危害与举证责任:
①(举证责任倒置)两类违法的举证责任倒置
②市场份额地域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不予禁止;
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
1.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
垄断协议的豁免(六类):
除出口卡特尔外,还要举证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竞争,而且能够使消费者产生利益;
宽大制度-戴罪立功
“限于垄断协议”
重要证据条件:
①对认定垄断协议起到关键作用;
②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证据;
法律后果:
“可以申请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①第一个申请者→可以免除处罚,或不低于80%的幅度减轻罚款;
②第二个申请者→30~50%幅度
③第三个申请者→20~30%幅度
行政责任:
经营者违反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责令听着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互联网平台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①市场份额和竞争状况
②控制市场的能力
③财力和技术条件
④其他经营者对该平台的依赖程度
⑤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推定标准:
1个经营者→1/2;
2个经营者→2/3;
3个经营者→3/4;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1.(罪过大,没有正当理由条件)高卖抵买;
2.没有正当理由,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掠夺性定价)
正当理由:
①鲜活商品
②清偿债务
③推广产品
5.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
①大数据杀熟
②自我优待
③二选一
行政责任:
责令听着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制度:
3.即企业合并→“强制的事前申报模式”
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
机构:市场监管总局申报;
①全球>100亿,且2家境内>4亿
②境内>20亿,且2家境内>4亿
申报的豁免:
“同一控制下的重组”
经营者集中的审查:
二阶段审查:
①初步审查:
审查期间不得实施集中
结果:
①不实施第二阶段审查/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可以实施集中;
②第二阶段审查;
②第二阶段审查(可以禁止):
(90+60)90日内,最长不得延长超过60天;
审查决定:
①禁止集中决定;
②不予禁止决定;
③附条件的不予禁止决定(可以附加一定条件);
结构性条件
剥离业务/资产等
行为性条件
干活的
(结构+行为)→综合性条件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
7.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
(红头文件)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
有一定普适性,危害更大;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联系会议制度”
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务部、商务部
办公室→设立在市场监管总局
12.涉外经济法律制度
1.涉外投资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制度(外→投内)
类型:
①新设投资;
②买既有公司股权;
③投资新建项目;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VIE等);
《外商投资法》渊源:
1.从企业组织法转型为投资行为法;
2.强调对外商投资的促进与保护;
3.全面落实国民待遇原则;
①准入前国民待遇;
②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由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制定
《外商投资法》过度处置:
5年内调整→到期未调整的,不予注销,不予办理其他登记事项并与公示;
外商投资保护:
产权:
资产征收:
原则上不实行征收,特殊情况(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
资金汇出:
合法资金,可以自由汇入汇出;
知识产权:
保护,保密
规范性文件的约束:
(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不得额外设置规范性文件干预正常生产经营;
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国务院审核;
促使地方政府守约践诺:
地方人民政府不得以行政手段毁约;
外商投资管理:
1.(准入前国民+负面清单)制度;
2.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
负责机关→办公室设置在发改委
①军工/国防→投资了就审;
②重要领域→控制了才审;
审查流程:
“类似经营者集中,的两阶段审查”
一般审查:
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期间当事人不得实施投资;
特别审查:
有问题/需要才进入特别审查,自启动之日起60日内完成,延长期限(没约定)
可以通过、禁止、或附条件;
合同效力的认定:
1.负面清单外→有效;
2.禁止投资内→无效;
3.限制投资内:
原则上主张无效,但可以补正;
4.动态认定:
⭐️对外投资制度(内→投外)
内地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
法律适用:
①投资所在国的法律和政策;
②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③与相关国地接或参加的多边条约;
核准/备案:
两个机关(核准+备案):
商务部;
发改委;
商务部门:
范围:
1.是否是敏感国家地区;
2.是否是敏感行业;
核准;
3.其他;
备案
主体:
核准→商务部
备案:
央企→商务部(央企)
地方企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发改部门:
范围:
1.是否是敏感国家地区;
2.是否是敏感行业;
核准;
3.其他;
备案
主体:
核准→发改委
备案:
投资主体→央企:
发改委备案;
投资主体→地方企业:
投资(中方)主体≥3亿美元的:国家发改委;
<3亿美元的:省级发改部门;
总结:
2.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范围和原则:
范围:
①货物进出口
②技术进出口
③国际服务贸易
④与此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对外贸易法》不适用港、澳、台地区;
原则:
①(统一管理)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商务部
②(公平自由)坚持自由贸易、公平贸易并重;反对和打击倾销、补贴等不公平行为;
⑤(非歧视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给你的,不比别人的差) + 国民待遇原则(给你的,跟给自己的一样好);
⑥(互惠对等原则)原则上可以他国最惠国/国民待遇,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反制;
对外贸易经营者:
主体:
对外贸易经营者不仅包括法人、其他组织、还包括个人;
对外贸易经营无须专门许可;
国营贸易的特别规定:
①我国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
②国营贸易原则上需要授权(不是非要国有企业),个别除外授权;
③目录由商务部制定;
④国营贸易是世贸组织明文允许的贸易制度;
⭐️⭐️货物/技术进出口:
①原则上允许自由进出口,部分有例外;
管理制度:
1.货物进出口
①自由进出口的货物:
自动许可制度:
①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需要提出自动许可申请,商务部应当予以许可;
②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海关不予放行。
②限制、禁止进出口货物:
配额制度:
有数量限制的,进出口货物适用;
许可证制度(一事一议):
没有数量限制的,适用;
2.技术进出口
①自由进出口的技术:
备案登记制度:
①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商务部或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法律效力:
合同依法成立时生效(合同登记仅有备案意义)
登记机关:
商务部;
②限制、禁止进出口技术:
许可证制度(一事一议)
3.配额和许可证制度:
限制、禁止进出口货物/技术:
总结:
国际服务贸易:
国家可以采取行动或措施,禁止国际服务贸易;如为了平衡收支;
⭐️⭐️对外贸易救济措施:
(一)反倾销措施
“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市场”
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
反倾销调查:
可以依申请,也可以依职权启动;
调查程序:
12个月内结束,最长+6个月
反倾销措施:
①价格承诺
商务部可以提出建议,但不得强迫;
如果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可以中止或终止;
②临时反倾销措施
初裁完成→终裁之间;
①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①商务部提出建议;
②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为作出决定;
海关执行;
②要求提供保证金、包含或者其他形式担保(不得超过初裁确定的倾销幅度);
商务部作出决定;
③反倾销税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
审批:
①商务部提出建议;
②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为作出决定;
海关执行;
期限:
不超过5年。可以延长(不定)
(二)反补贴措施
反→对手政府“专项性补贴”
反补贴措施:
①有关措施承诺
②反补贴税
临时反补贴税期限→不超过4个月;
保障措施:
针对的是公平贸易条件下的特殊情形;
不超过4年,上限为10年;
程序/措施:
但凡涉及“税的”,决定机关都是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三)保障措施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概念:
包括:
外币现钞;
外币支付凭证;
外币支付工具;
外币有价证券;
特别提款权;
外汇管理适用范围:
“属人主义”+“效果原则”
①境内机构/个人→不论其发生地在境内境外,均适用;
境内机构→设立在境内的机关(外事机构除外)、企业、事业单位、团体、部队等;
境内个人→中国公民+连续住满1年的外国人(驻华外交人员/代表除外);
②境外机构/个人→仅对其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外汇收支适用;
外汇管理基本原则:
1.经常项目(开放)
包括:
①贸易收支
②服务收支
③收益
1.职工报酬→工资、薪金和其他福利;
2.⭐️⭐️⭐️投资收益→利息、红利;
④经常转移(单方面转移)
1.个人转移→个人之间的无偿赠与或赔偿;
2.政府转移-政府间的军事或者经济援助;
2.资本项目(部分管制)
包括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
⭐️⭐️外汇管理制度:
1.经常项目
①意愿结汇制,可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业务警容机构;
②凭有效单证,无须审批;
③经常项目外汇收支须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个人外汇管理制度:
①参照资本项目的管理原则;
②年度没人每年等额5万美元;
2.资本项目
(1)直接投资
外投内:
①前置登记
外国投资者应当办理登记/变更登记;
②真实自用
内投外:
①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的来源审核,改为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②可以用于境外直接投资的资金:
自有外汇资金;
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
人民币购汇或实物;
无形资产
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
(2)间接投资
1.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QFII)
“外投内”
①证监会、人民银行→(整体)对合格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实施监管;
②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对合格境外投资者境内银行账户、资金汇兑等实施监管;
③√合格境外投资者可参与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品种及交易方式,由证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后公布;
2.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
“内头外”
①银保监会、证监会分别负责(实质性审批),市场准入、资格审批、品种确定等;
②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外汇相关),境外投资额度、账户、资金汇兑等;
RQDII
境外金融市场的人民币计价产品
不得将人民币资金汇出境外;
外债用途:
①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以结汇使用;
②境内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那不得结汇使用;
人民币汇率制度:
①现行制度:
以市场供求为基础,
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
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辨析:
√人民币可以自由适用;
×不是完全自由浮动的货币;
×不是完全自由兑换的货币;
外汇市场制度:
分类:
1.零售市场
指银行,与企业/个人之间;
2.批发市场
指银行/金融机构之间;
特别提款权(IMF):
①特别提款权不是货币,但可用于成员国与基金组织之间的结算,并可用于换取等量的可自由使用货币;
②可自由使用货币:
①国际交易中广泛使用;
②主要外汇市场上被广泛交易;
③五种货币(货币篮)加权:
美元、欧元、日元、英镑、人民币
货币蓝组成货币权重每5年评估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