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三章 犯罪构成
刑法之犯罪构成,从刑事责任,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犯罪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方面进行分析与整理归纳,思维导图中数字是刑法具体条款,清晰明了方便记忆,可用于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及法学考研等方面的学习。
编辑于2021-04-13 09:56:06犯罪构成
近看
【认定犯罪的顺序】 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
概念
内容
种类
一般客体
同类客体
直接客体
与犯罪对象
联系
区别
犯罪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
概念
特征
有意性
有害性
有体性
形式
作为
不作为
类型
纯正
不作为+法定不作为 【常见纯正不作为犯】 处罚的是不履行义务 1.逃税罪 2.遗弃罪 3.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不纯正
作为+法定不作为
成立条件
应为
法律明文规定
职务、业务
法律地位/法律行为
先前行为(增加创设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能为
不为
结果避免可能性
等价性:作为=犯罪=不作为
【陷阱】 等价性的判断只能在不纯正不作为中
主观要件
故意
过失
危害结果
分类
1. 构成要件(成)
构成要件的结果
非构成要件的结果
2. 关联方式(关)
直接结果
间接结果
3. 严重程度(重)
标准的犯罪构成结果
派生的犯罪构成结果
4. 表现方式(表)
实害结果
危险结果
5. 现象形态(现)
物质性结果
非物质性结果
意义
实害结果的意义
定罪
量刑
形态
危险结果的意义
定罪
形态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特定
客观性
因客观,果客观
相对性
因在前,果在后
必然性
因导致果
复杂性
事物具有普遍联系
一因多果
一果多因
前提
危害行为(实行行为)
增加创设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危害结果(实害结果)
实害结果、现实的结果
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认定
无介入因素
危害行为→危害结果
有介入因素
危害行为→介入因素→危害结果 【陷阱】是否存在介入因素 行为未直接导致结果,却又出现了结果,必然存在介入因素。 【陷阱】按顺序看介入因素 介入因素只能在危害行为之后 被害人特殊体质是否为介入因素 不属于,体质在犯罪前就一直存在 【注意】介入因素也可能是不作为 原则上不中断因果关系 只是不消除危险,未增加创设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正常
不中断(先前行为通常导致介入因素发生)
异常
作用小
不中断
作用相当
一因多果
作用大
中断
能独立导致危害结果,接近100%
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作为构成要件
作为量刑情节
与犯罪构成无关
犯罪对象
概念
原则
不同于
不同于组成犯罪之物
构成犯罪必须的物品+非犯罪行为侵犯
不同于犯罪所生之物
先有犯罪行为再有某种要素
不同于犯罪所用之物
犯罪工具
犯罪主体
自然人
刑事责任年龄
完全不负
X<12
相对负
12≤X<14
14≤X<16
完全负
X≥16
减轻负
12≤X<18
75≤X
刑事责任能力
要素
辨认能力
控制能力
认定
医学标准
没有精神病
具有责任能力
有精神病
法学标准
与犯罪有因果关系
无责任能力
与犯罪无因果关系
具有责任能力
其他影响因素
精神病人
正常时,要承担,不从宽
开始疯,要承担,可从宽
完全疯,不承担
醉酒
生理性醉酒
应当负
病理性醉酒
【故意病理性醉酒犯罪】 原因自由行为,负刑事责任
不承担
聋哑/盲
可从宽/免除
再犯可能性和人身危险性更低
分类
一般主体 A
【强奸罪】 是一般主体犯罪,只有单独、直接正犯场合主体才仅限男子
法定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能力
特殊主体 A+身份
纯正
影响定罪
不纯正
影响量刑
单位
主体资格
法人资格
私营、独资企业构成单位犯罪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其他单位没有这项要求
内部机构
单位的内部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但需要符合两个条件 1.以自己名义犯罪 2.违法所得归该机构
以自己的名义犯罪
违法所得归该机构
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外国单位
外国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适用我国单位犯罪的规定。
主观要件
单位意志
单位集体决定
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利益作出决定
罪过形式
故意
过失
基本类型
纯正
(罕见)只能单位构成
不纯正
单位/自然人都能构成
处罚
原则双罚
单位+自然人 【注意】 1.对单位只能判处罚金,不能没收财产 2.单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仍属于单位犯罪
例外单罚
自然人 (如果为单位大多数成员谋利,单位本身也可能是受害者)
单位变更
1.被合并到一个新单位 列原单位名称,A(现已并入B) 罚金数额不得超过其并入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 2.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 按单位犯罪追究自然人责任
共同犯罪
【注意】 单位犯罪中,单位与自然人不是共同犯罪
区分主、从犯
两个单位共同犯罪必须区分主从犯
可不区分主、从犯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决定、授意、指挥、批准、纵容等
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具体实施犯罪、起较大作用
犯罪主观方面
罪过
犯罪故意
分类
直接故意
=明知(必然/可能)+希望
【注意】 一旦认识到结果必然发生,就只能是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明知(可能)+放任
(正)犯罪意图
(反)非犯罪意图
(常见)突发性故意犯罪
特征
认识因素
对犯罪构成事实所属情况的认识(形式)
对行为及其危害结果具有危害性的认识(实质)
意志因素
希望/放任
犯罪过失
特征
没有犯罪故意
存在过失
疏忽大意(无认识过失)
过于自然(有认识过失)
罪责
造成严重后果(罪)
法定刑明显轻于故意犯罪(刑)
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法定)
无过错事件
特点
满足客观
缺乏主观
最终无罪
类型
意外事件
不能预见
不可抗力
不能抗拒
犯罪目的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法律上
假象非罪
假象犯罪
对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
事实上
客体错误
大错误
对象错误
主观认识错误
打击错误/行为偏差
非认识错误,客观结果错误
手段错误
最终结果必须是未遂
因果关系错误
造成(正)
没有造成(反)
对造成原因有误解(补充)
结果的推迟发生
介入因素正常
既遂
介入因素异常
中断
结果的提前发生
只要第一个行为能评价为着手犯罪,定既遂。
远观
一个概念
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两种分类
按犯罪形态
基本
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单独+完成
修正
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进行补充、扩展所形成的犯罪构成。 共同+故意犯罪的未完成
按社会危害程度
标准
又称普通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派生
指以标准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因为具有较轻或较重的法益侵害程度而从标准的犯罪构成中派生出来的犯罪构成。
三项特征
罪
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
刑
具备犯罪构成要件是适用刑罚法律后果的前提。
法定
犯罪构成的诸要件是由刑法规定的。
四项意义
定罪
犯罪构成是定罪量刑的法律准绳 1.成立犯罪的标准 2.此罪与彼罪的标准 3.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量刑
犯罪构成是量刑的法律准绳
定罪联系量刑
理论
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的核心
实践
犯罪构成有利于贯彻法治原则
理论联系实践
罪过与无罪过事件对比
疏忽大意的过失 VS 过于自信的过失
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无思考、判断
有无采取避免措施
过于自信的过失 VS 间接故意
有无采取避免措施(形式)
行为是否明显具备加害性(实质)
疏忽大意的过失 VS 意外事件
是否有预见结果的可能性
【注意】突发疾病 导致危害结果:意外事件 明知有疾病实施相关行为:故意/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 VS 不可抗力
是否有结果避免的可能性
判断作为与不作为:找出所有积极行为
刑法处罚
作为
刑法不处罚
后续不消除已有危险
不作为
后续明显升高法益侵害危险
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