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四章 正当化事由
这是一篇关于第四章 正当化事由的思维导图。正当化事由是指行为在形式上与犯罪具有相似性,但实质上不具有法益侵害性,因而在定罪过程中予以排除的情形。
刑法之犯罪构成,从刑事责任,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犯罪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方面进行分析与整理归纳,思维导图中数字是刑法具体条款,清晰明了方便记忆,可用于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及法学考研等方面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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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化事由
正当防卫
起因: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现实性
【假象防卫的处理】 过失→过失犯罪 无过失→意外犯罪
不法性
“正对不正” 针对人的身体举动→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 【“黑吃黑”行为】 也能进行正当防卫
侵害性
对故意/过失/不作为犯罪都可以正当防卫
时间:正在进行
【防卫不适时(事前防卫 & 事后防卫)】 故意→故意犯罪 过失→过失犯罪 无故意过失→意外事件
已经开始
【提前准备(防卫装置)】 手段相当+没有危害公共安全→正当防卫
尚未结束
【结束标准】 站在行为时的立场 【财产犯罪例外】 (时间持续性)当场发现+(现场延伸性)持续追
对象
防卫类型
人身
犯罪工具
共同侵害
只要一个人着手就认为整体不法侵害着手,允许对其他共犯人正当防卫。
防卫效果
不要求现实地制止了不法侵害
主观
正当性
【防卫挑拨】 不成立正当防卫 【相互斗殴】 1.原则上不成立正当防卫 2.斗殴结束另一方继续加害→可进行正当防卫
限度
质
【手段(质)】 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综合对比不法侵害和防卫的力量对比
量
【结果(量)】 重大损害:重伤、死亡
紧急避险
起因条件
现实危险 危险来源多样
时间条件
正在发生 【避险不适时】 成立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意外事件
对象条件
第三人合法权益 “正对正”
主观条件
动机不影响
限制条件
迫不得已
限度条件
损害的法益<保护的法益
特别例外限制
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避险过当
【注意】 造成的损害<保护的法益,也可能超过了必要限度
客观
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
过失
责任
应当减轻/免除
特别防卫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暴力犯罪
防卫过当
重大损害
过失/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