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1年韩心怡讲民诉第4讲《主管与管辖》
根据2021年 韩心怡讲民诉 第4讲《主管与管辖》的课程整理的知识框架。全部的重点要点在文件中已经详细标出,大框架清晰,知识无遗漏;掌握该思维导图,攻克95%以上重点知识;结合真题,随看随练。持续更新,感谢关注。
编辑于2021-04-22 17:39:43这是一篇关于不予受理的10大类69种民事案件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排除法院主管、劳动争议案件采用一裁两审制,仲裁是强制前置程序,未经仲裁的,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建设工程会议纪要及案例指导意见,对审判实务极具指导意义。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是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而采取点行政管理手段,并非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公示方式,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2021年民诉法笔记。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一章的思维导图。内容包括:当事人的概念、民事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诉讼代理人、诉讼担当、当事人确认、变更当事人、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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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不予受理的10大类69种民事案件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排除法院主管、劳动争议案件采用一裁两审制,仲裁是强制前置程序,未经仲裁的,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建设工程会议纪要及案例指导意见,对审判实务极具指导意义。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是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而采取点行政管理手段,并非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公示方式,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2021年民诉法笔记。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一章的思维导图。内容包括:当事人的概念、民事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诉讼代理人、诉讼担当、当事人确认、变更当事人、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第四讲 主管与管辖
概述
(一)人民法院主管范围
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
对外关系(外部分工)
(二)民事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纵向
地域管辖:横向
对内关系(内容分工)
确定管辖的“两便”原则
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
方便法院审理案件
(三)管辖恒定
1.以原告起诉时为准
2.具体情形
诉讼中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化
诉讼中行政区划变动导致法院辖区变化
例外:诉讼中增加标的额超 过或低于级别管辖金额
被告提管辖权异议
异议成立:裁定移送
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被告应诉答辩
应诉管辖
法定管辖(立法者)
二、级别管辖
(一)基层法院
1.大部分民事一审案件
2.互联网法院:北广杭+基层法院+集中管辖+线上进行为原则
(二)中级法院
1.重大且涉外
(1)钱多、人多、复杂+当事人或法律事实或诉讼标的涉外
(2)重大涉港澳台
(3)一方或双方经常居所地在中国领域外,可以认定为涉外
2.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
3.最高法确定管辖案件
专利
海事海商
重大涉港澳台
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三)高级法院
本辖区内+重大影响+一审民事案件
高级法院不能想管谁就管谁,只有最高法可以
(四)最高法院
1.全国有重大影响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易混淆知识点
1.专利纠纷
(1)知产法院(相当于中院)
(2)最高法确定的中院+基层法院
2.商标权
(1)原则:中级以上法院
(2)经最高法批准,高级法院确定,较大城市,1-2个基层法院
3.著作权
(1)原则:中级以上法院
(2)高级法院确定规定基层法院
从强到弱
三、一般地域管辖
(一)通常:原告就被告
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关系
“三个概念”
住所地
户籍地
经常居住地
离开住所至起诉+连续居住+1年以上,住院治病除外
居住地
一种事实状态,不一定与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重合
公民
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法人+其他组织
被告住所地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注册地或登记地
原、被告住所地均不明确
原告就被告
户籍迁出尚未落户
均被监禁或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监禁超过1年:被监禁地或强制措施地法院管辖
监禁未超1年: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双方离开住所超过1年的离婚案件
没有经常居住地:由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二)例外:被告就原告
1.不在中国境内+身份关系
2.下落不明、宣告失踪+身份关系
3.被监禁
4.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
5.被告被注销户籍
6.追索三费
几个被告不在同一辖区:原告+被告
一个被告或几个被告在同一辖区:被告
7.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
原告+被告
8.夫妻一方离开住所1年以上
原告+被告
记忆:四分法
四、特殊地域管辖
(一)合同纠纷
原则: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1.网购合同
信息网络交付(虚拟)
买受人住所地
被告住所地
其他方式交付(实物)
收货地法院
被告住所地
四地如有互联网法院,由该 地互联网法院管辖(北广杭)
2.有约定履行地但合同未履行
双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约定履行地内
被告住所地
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在约定履行地内
依约定
3.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
书面补充协议变更履行地
约定地作为履行地
(二)侵权纠纷
原则: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
1.产品质量侵权
产品制造地
产品销售地
服务提供地
侵权行为地
被告住所地
存在侵权违约竞合时,根据选择之诉,管辖亦发生变化
2侵犯知识产权(商标、著作)
侵权行为实施地
复制品的储藏地
有多个储藏地,均可管辖
复制品的查封、扣押地
被告住所地
3.侵犯名誉权
侵权行为实施地
传播地也属于实施地
侵权结果发生地
原告住所地
被告住所地
信息网络侵权特殊规定
行为实施地包括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
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4.诉前保全引发的损害赔偿
按时诉讼
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管辖
受理起诉的法院
未按时诉讼
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管辖
(三)其他特殊
1.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
标的物: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
被告住所地
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
运输目的地
保险事故发生地
一般标的物
被告住所地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人身保险
被告住所地
被保险人住所地
保险人代为求偿
根据保险人所代为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的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
2.票据纠纷
票据支付地
票据载明的付款地
未载明付款地
票据付款人住所地
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
被告住所地
3.公司诉讼
公司住所地
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地不一致
主要办事机构地优先
4.运输合同
运输始发地
目的地
被告住所地
5.运输侵权
事故发生地
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
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被告住所地
6.海损事故
碰撞发生地
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
加害船舶被扣留地
被告住所地
7.海难救助
救助地
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
8.共同海损
船舶最先达到地
共同海损理算地
航程终止地
海事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
(一)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仅限不动产权力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物权纠纷
农建房政
不动产登记情况
已登记:登记地
未登记:不动产所在地
(二)港口作业:港口所在地
港口货物装卸、搬运、保管
港口作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
(三)继承遗产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
主要遗产所在地
遗产涉及不动产的,按遗产纠纷确定管辖
专属管辖不得对抗仲裁, 但可以对抗协议管辖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多个法院均有管辖权, 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法院起诉的
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时间无法区分,法院之间协商
协商不成,报请共同上级指定管辖
管辖权异议
提出条件
主体条件
被告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
第三人无权
当事人不提,法院发现
移送管辖
时间条件
提交答辩状期间
例外情形
增加诉请金额,可对级别管辖提出异议
举证期限届满前变更诉的原因,可对地域管辖提异议
不予审查情形
发回重审
按第一审程序再审
二审
再审发回重审
异议对象
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
只能对一审案件的管辖提异议
不能对二审案件的管辖提异议
处理方式
异议成立
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异议不成立
裁定驳回异议
可上诉
不得再审
特殊情形
同时提异议和实体答辩
仍应审查管辖权异议
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增加请求金额导致超过级别管辖的
被告可以提异议
应诉管辖
条件
未在答辩期内提异议
实体答辩、陈述或反诉
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
管辖错误不是申请再审和抗诉的法定事由
协议管辖(当事人)
(一)基本规定
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书面
被告/原告/履行地/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
与争议有实际联系
不得违法专属管辖与级别管辖
解除婚姻、同居、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可以约定管辖
(二)成立条件
只能书面,口头无效
只针对一审,二审不能协议管辖
第一审非专属管辖案件
允许多选
约定了仲裁与管辖
仲裁无效
管辖不必然无效
经营者&消费者,格式条款,协议管辖
未提请注意
消费者可主张无效
也可以不主张
裁定管辖(法院)
补充法定管辖,以法定 管辖为主,补充管辖为辅
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
集体回避
自然灾害
同级法院+管辖权争议(推诿或争抢)+协商不成
报请共同上级指定
报请指定时应当中止
指定裁定做出前+已经裁判
指定管辖时裁定一并撤销原裁判
移送管辖+受移送法院也无管辖权的
不得再次移送
报请上级法院
指定本辖区内其他法院管辖
移送管辖
移送条件
已经立案受理
移送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
被移送法院被认为有管辖权
受理后、无到有,限一次
易混淆知识
起诉后受理前
告知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受理后发现管辖错误
移送管辖
受理后发现主管错误
驳回起诉
不发生移送管辖的情形
都有管辖权,先立案的不得移送
如果错误移送如何处理?
不得重复立案
后立案的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法院
管辖恒定
驳回管辖权异议后
不因反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改变管辖,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除外
管辖权转移
实质:对级别管辖的变通和微调
下向上移
下级法院仅有请求权
案情重大、特别复杂等
上向下移
确有必要
报请上级法院批准(用裁定)
具体情形
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
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
最高法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