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朴]最新最全刑法总则(修正案11修正)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以国家的名义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该图详细地梳理了刑法总则的绪论、犯罪论、刑罚论等内容,法硕必看!
编辑于2021-05-05 17:54:07刑法总则
刑法绪论
定义: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
形式(渊源):1典11修1单N附属
特征
广泛
专门
严厉
补充性和保障性
♥机能
规制:立法犯罪化
保护:打黑除恶
保障: 限制司法
体系
分则条文:...的罪状,处....(法定刑)
解释
主体不同
立法解释
全人大全人常
决议,术语解释(专条),说明
司法解释
最高检最高法
解释意见,分歧找人常,效力低于立法解释
有权解释
学理解释
无权解释
解释方法
文理解释
字面含义
论理解释
扩大,扩张
缩小
类推
禁止不利类推
当然
文字含义+入罪举轻以明重,出罪举重以明轻
历史
参考背景探求当今客观含义
比较
目的(落脚点)
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法定化,明确化,合理化
禁止:习惯法和判例为渊源;事后法(重法);不利类推;不明确罪名(兜底罪名);不明确刑罚(绝对不定刑,绝对不定期刑);处罚不当罚;残虐刑罚
三化七禁止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适用时,反特权反歧视
平等:定罪,量刑,执行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当)
与犯罪行为和危害结果相适应(报应观念)
与刑事责任相适应(预防观念)
效力范围
空间效力
属地
中国领域内
领土
船舶航空器
国际汽车火车不属于
犯罪行为或结果其中一项;共同犯罪的一部分
例外:外交特权;港澳台;民族自治
民族自治报人大
属人
中国公民犯罪
国工和军人无条件适用
其他公民最高刑3年以下不追究
保护管辖
侵犯中国国家利益和公民利益
重罪(最低刑3年以上);双重犯罪原则
普遍管辖
外国人国际犯罪
危害共同利益;我国参加公约;我国认为是犯罪;犯人出现在境内
*适用我国刑法/按国际条约引渡
时间效力
从旧兼从轻(行为时)
比较轻重:最高最低附加刑
未决案才可溯及;审判监督程序属于已决案
犯罪概念
犯罪的定义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有的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力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实质与形式,定性与定量的统一
但书的意义
轻微违法不以犯罪论处(本无罪)
赋予司法机关酌情排除犯罪的权力
区分违法和犯罪的宏观标准
犯罪基本特征
严重社会危害性 实质特征
刑事违法性 法律特征
应受刑罚惩罚性 后果特征
不应受惩罚和不需要惩罚不同
分类
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诽谤,侵占,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
诽侵辱暴虐
自然犯和法定犯
传统型犯罪,只能是自然人;不借助法律便可认识
现代型犯罪,单位和自然人;通常需要借助法律认识,可能出现法律认识错误
犯罪构成
共同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
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罪过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机能(意义)
定罪机能
罪与非罪
犯罪个别化机能
此罪与彼罪
罪数机能
一罪与数罪
量刑机能
正确量刑依据
分类
基本与修正
单独,既遂
共犯,未完成
标准与派生
通常罪通常执行
减轻加重执行
犯罪客体
概述
概念: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意义
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
有助于准确定罪
有助于正确量刑
分类:一般同类直接
犯罪对象
相似
组成犯罪之物:贿赂款
犯罪所生:制造出的毒品
犯罪报酬
犯罪工具:伪造的信用卡
区别和联系
联系
对象直接指向,客体是受保护的法益
对象体现客体,现象与本质
区别
客体决定犯罪性质
客体是分类基础
客体是必要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一定受伤
犯罪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
被刑法禁止的身体活动
有体性:人身体活动
有意性:意识支配
有害性:危害社会的行为
分类
实行行为与非实行
刑法分则规定的(非日常行为)
非实行:预备,教唆,帮助
作为与不作为
积极的实施刑法禁止的行为
消极的不履行义务
区别
是否赋有特定法定义务
作为犯罪优先认定
持有性是作为犯罪
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应为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扶养抚养赡养
职业,业务上的要求
医生下班不要求,警察下班还有义务
法律地位和法律行为引起
合同
自愿接受
先前行为带来危险
可以是:紧急避险,正当防卫
故意犯罪过失犯罪
单独行为,共同行为
能为
自身能力+客观条件
不为
不履行 造成/可能造成危害后果
履行可能防止
充分履行不可避免
实施足以防止的行为
*主观责任,主观上罪过,有责任能力
不作为分类
纯正不作为
遗弃,逃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等
不纯正不作为犯
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都有可能
某些罪只能是作为方式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包庇罪 伪证罪 洗钱罪 重婚罪
危害结果
对直接客体的损害/危险
分类
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不属于————
标准的犯罪构成结果 派生——
实害结果 危险结果
......
意义
实害结果
某些构成要件
结果犯既遂条件
某些加重法定刑
危险结果
危险犯构成要件
严重危险犯既遂条件
因果关系
客观性 相对性 必然性 复杂性
认定前提
因是实行行为
果是实害结果
行为时客观依据作判断
意义
是承担刑责的客观性条件 必要条件 充分条件
认定方法
条件说 假定排除法 无行为是否有结果
被害人特殊体质
有因果不一定定罪
不作为犯罪中因果
介入因素说
介入因素正常 不切断因果
介入因素异常(独立出现),不能独立导致结果,不切断
介入因素异常(独立出现),能独立导致结果,切断因果
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
完全不负
<14
罪行:杀伤
结果:死;特别残忍重伤
程序:最高检核准
相对负责
14-16
杀伤奸劫放爆投毒
2种转化:凶器抢劫;聚众打砸抢
完全负责
>16
专门矫治教育
>75
故意可以减
过失应当减
未成年特殊条款
两小无猜
轻微索要
寻衅滋事
16-18轻微不转化抢劫
罚金500
不死不剥夺
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
医学标准
心理学标准
又聋又哑或盲 可以从轻或减轻
病理醉酒当精神病处理
犯罪主体特殊身份
身份犯
真正身份犯
身份影响定罪
不真正身份犯
身份影响量刑
单位犯罪
单位类型
公司企业
私营企业需要有法人资格
事业单位
机关
团体
特殊
侵犯财产中有单位主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人身犯中单位主体: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
金融诈骗罪中: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特征
主要业务合法性
单位本身犯罪
罪名法定性
为大多数谋取利益
双罚原则,单罚例外
单罚不处罚单位
单位犯不死
罪过
故意
过失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犯罪类型
纯正、不纯正
单位变更
撤销不追究
合并找原来
犯罪主观方面
罪过
无罪过无犯罪
无罪过
不可抗力
认识到了,不可能阻止
意外事件
不可能预见
主客观相统一
内容上统一
时间上统一(同时性)
例外:原因自由行为,酗酒
犯罪故意
特点
认识到行为内容和社会危害性
认识到特定对象
认识到危害后果
分类
间接故意
放任
侥幸,碰运气
直接故意
希望
犯罪过失
特点
应当预见没有预见
客观环境
行为危险性
行为人知能水平
分类
疏忽大意
过于自信
合理凭借:经验技术,防果措施,可能性小
间接故意和过失没有犯罪目的
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大前提错误),不影响刑罚
假想非罪
假想犯罪
误解罪名
事实认识错误(小前提错误)
法定符合说,认识和事实法律性质相同不影响定罪
类型
客体错误
法律性质不同
轻故意重行为,轻既遂
重故意轻行为,重未遂
对象错误
法律性质相同
手段错误
无效犯罪手段
行为偏差/打击错误
法律性质相同
故意既遂
法律性质不同
可能构成过失
因果关系错误
以为死了
以为没死
不知死亡原因
不知死亡时间
杀昏+毁尸灭迹,致人死亡=故杀
正当化事由
核心
外观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实际无社会危害性
无“犯罪行为”无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
客观:不法侵害
作为/不作为
不法侵害客观存在
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防卫行为对象:
针对犯罪行为人本人
可针对违法行为
可保护自己或他人,国家利益
主观:保护合法权利
偶然防卫(坏心办好事)不构成
防卫挑拨,斗殴不构成
过错方侵害升级/一方停止斗殴可构成正当防卫
限度: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特别防卫
无过当可能
对象: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
存在防卫不适时(事后无特别)
防卫过当
行为过当
结果过当
同时满足
应负刑责,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
危险发生
自然灾害,动物,人生理,他人违法犯罪
自动生人
正在发生
对象:第三人合法利益
主观:避免使合法利益免受危险
偶然避险不构成
限制:迫不得已,没有别的办法
特别例外
自己职务业务上的通常危险不构成紧急避险
避险过当
损害利益大于等于保护的利益
应负刑责,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相同点
目的
保护合法利益
前提
合法利益正在受到侵害
责任
合理限度不认为是犯罪
超出限度,应负刑责,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区别
其他正当化事由
法令行为
彩票
职权
扭送
正当职务
被害人承诺
有效
个人法益;财产名誉自由;14性权利;
重伤
单纯重伤无效
为保护另一重大法益有效
无效
死亡
无承诺能力
非真实意志
戏言,被迫,被骗
自救行为
偷回被偷的车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特征
终局性
排斥性
不可逆性
预备阶段
犯罪预备
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便利犯罪
预备阶段的中止
实行阶段
犯罪未遂
意志以外原因停止
自认完不成放弃是未遂
实行终了的未遂/未实行终了
行为实施完毕
能犯/不能犯未遂
工具不能犯
对象不能犯
迷信犯
工具迷信,实际无伤害
同不能犯未遂的区别
常识,行为一致,社会危害性,处罚,
犯罪中止
自动放弃并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
良心发现是中止
犯罪既遂
要件齐备说
结果犯
危险犯
放火爆炸
行为犯
绑架拐卖诬告刑讯煽动
共同犯罪
概述
小坏蛋不共犯
客观共犯行为
实行 教唆 帮助(物理,心理) 组织 共谋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主观共犯故意
不构成情况
过失犯罪
工具人
无前谋事后帮助
过限
同时犯
缺乏意思联络
片面共犯
片面帮助犯,单相思
形式
主体数量
任意共犯
主体数量无限制
必要共犯
对向犯
同罪
重婚,非法买卖枪支
异罪
行贿受贿 ,拐卖收买
只罚一方
贩卖淫秽物品罪
聚合犯 (众多犯
聚众共犯
集团共犯
犯意时间
事前通谋
事前无通谋
事中参与
分工标准
简单共犯
共同实行
复杂共犯
有无组织形式
一般共犯
特殊共犯
有组织/犯罪集团,黑恶
种类
主犯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主要作用者
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只有一人首要分子定罪时,无共同犯罪,无主犯
从犯
不能只有从犯
量刑应当从减免
无需比照主犯
胁从犯
被胁迫
暴力强制
精神威逼
不包括骗
应当减免
教唆犯
特定人特定罪从无到有产生犯意
教唆未成年从重,未成年免受处罚的认为教唆者是间接正犯
同一罪教唆和传授犯罪方法想象竞合从一重
罪数
先法条后理论
判断标准
行为说
法益说
意思说
构成要件说
实质的一罪
一行为数罪
继续犯
持有,不作为,不自由
时效延长;共犯后加;防卫继续;跨法用新
想象竞合
破坏型盗窃
两个法益
从一重处罚
法条竞合
一个法益
特别优于一般
结果加重
基本行为加重结果
基本罪名加重法定刑
特点
客观因果 主观罪过 法定性
常考结果加重犯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非法拘禁伤亡
强奸伤亡
拐卖妇女儿童致被害人或亲属伤亡
非法行医伤亡
猥亵儿童受伤(包括轻伤(新增)
常考非结果加重犯
抢夺
侮辱
诽谤
遗弃罪
强制猥亵
侮辱
拐骗儿童
组织卖淫
强迫卖淫
法定的一罪
数行为法律规定一罪
分类
结合犯
A+B=C
集合犯
数个同种罪
处断的一罪(法官处断)
数行为数罪(事实的数罪)按一罪定罪
连续犯
一罪论处
数犯罪连续性一故意一罪名
牵连犯
数罪并罚
一目的两行为两罪名 手段行为结果行为
吸收犯
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当然结果
数行为数罪不同种吸收
重吸收轻
必然吸收 通常牵连
刑事责任
概论
有罪必有责,有责必有罪 ,有责不一定有刑
刑事责任解决方法
定罪判刑
定罪免刑
消灭处理
过追诉时效,死亡,赦免
转移处理
外交
刑罚
概述
刑法明文规定 国家审判机关 依法对 犯罪人 所适用的 限制或剥夺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内容严厉 对象犯人 主体审判 适用明文 程序刑诉 国家强制保障
一般预防防未犯,特殊预防防再犯
种类
主刑
管制
守法报告不见 不动 不说话
323,1抵2
拘役
公安机关
161,1抵1
有期
6(月) 15 20(35) 25
无期
13 不抵
必须终生夺权
死刑
限制条件
明文规定才可用
适用对象限制
不满18
怀孕
75以上,但特别残忍死,可以
程序条件:中级一审,最高判决/核准
方式限制:枪射
制度限制:非必须立即执行,可以宣告死缓
死缓后果
无故犯,无期
无故犯,重功,25有期
故犯
情节严重
撤销,执行死刑
不严重
重新计算死缓
限制减刑
累犯
杀伤强抢放爆投毒和组暴
25 20(有功) 不包括死缓执行期
附加刑
罚金
一审法院执行
单科并科选科
剥夺政治权利
不能举手说话,不当公务员国企ceo
必须附加:死无 危国安
可以附加 严重犯罪
期限 管32; 拘15; 有310; 死无终
没收财产
选科并科
一审法院,公安机关辅助
现实财产一次执行
驱逐出境
公安机关
非刑罚处理
禁止令
管3缓2(最少),先行羁押可能少
社区矫正
量刑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量刑情节
法定情节
从重
从轻
减轻
免除
酌定情节
量刑制度
累犯
一般累犯
有5有
新罪不累
缓刑不累
假释5年可累犯
累犯从重,不假不缓,死缓限制减
特别累犯
国安 恐怖 黑社会
判刑和时间无限制
自首
一般自首
未被控制前自动投案
一般控制主动交代
投案逃跑再投案也算自首
翻供一审判决前承认算自首
特别自首
刑事强制:拘传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拘留 逮捕
未被掌握的其他罪
罪行不同
量刑处理
可以从轻减轻;犯罪轻的,可以免除
坦白
被动归案
如实交代
可以从轻,避免重大损害,可以减轻
立功
一般立功
揭发型立功
犯罪事实存在
揭发正当防卫,中国刑法不管的,亲告罪不是立功
揭发他人犯罪
提供线索立功
共同犯罪
揭发同案犯其他罪行
线索来源必须合法
阻止犯罪立功
协助抓捕立功
带领抓捕
配合诱捕
当场指认
提供线索
突出表现立功
重大立功
重大指无期以上或较大影响
线索,揭发,阻止,协助抓捕,其他重大表现
数罪并罚
(限制加重为主)原则
吸收
死无吸收有,有吸收拘
限制加重
有拘管
并科
附加刑,管制和有拘
数罪
限制加重:管3拘1有20/25
漏罪
先并后减
新罪
先减后并
先漏后新
附加刑
种类相同直接合并
种类不同分别执行
没收不等于罚金,先罚金再没收,罚金不够没收不追缴
缓刑
适用条件
3年以下有拘(只与时间有关)
轻情节 悔罪 无再犯危险 无重大影响
对累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
18,75,怀孕,应当缓刑
考验期
拘役2(月)1年
有期1-5年
社区矫正
守法报告不动不见
后果
成功的缓刑
不再执行
(没刑罚过,所以不累犯)
失败的缓刑
漏罪新罪
直接数罪并罚,没有可减刑期
违反规定禁止令,情节严重
撤销缓刑,执行原判
战时缓刑,立功不定罪
刑罚执行制度
减刑
对象条件
管拘有无
实质条件
守教 悔或立功可以减
重大立功应当减
缓刑一般不适用,重大立功可以
最短缓刑考验期:拘2(月)有1
限度
管拘有1/2
无13 死缓15(17) 累暴死缓(限制减)20(22),25(27)
贪污一次最长一年,其他一次3年
刑期
管拘有,判决日
无到有,减刑日
程序
执行机关
中级法院
合议庭
死缓无期减刑高级法院省级监狱管理
假释
对象条件
有无
限制条件
累8暴+10年有=不得假释
长白山里等10年是不能提前出来的(假释)的
因累8暴被单独判10年
累8暴内部数罪合并判10年
有1/2考验期剩余;无13,考验期10
实质条件
守教悔 无再犯 无影响
考验期
社区矫正
守法报告不见不动
有剩余,无10年
法律后果
成功的假释
认为原判执行完毕
失败的假释
漏罪先并后减,考验期不计入
期满后发现,另行起诉
新罪先减后并,考验期不计入
期满后发现,撤销假释
严重违规
撤销假释
刑罚的消灭
时效
追诉日期
和最高刑有关,5 10 15 20
必须追诉最高检
犯罪成立之日起算
中断
新罪,前罪从后罪起算
延长
立案侦查 法院受理,时效无限
新罪仍然守时效
赦免
特赦
只赦刑,可累犯
大赦
免罪免刑
重大立功后果
量刑前
可以减,免
执行中
应当减刑
死缓中
减为25
最高法院核准
死立执
特殊减
不受限制
特殊假
不受限制
总结
法院谋财害命
死刑罚金没收
公安办事出局子
驱逐出境 拘役 剥夺政治权利
管缓社区释太监
管制 缓刑 假释 监外执行
应当减轻免除
中止
防卫过当,避险过当
胁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