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海商法》第一章绪论
《海商法》第一章绪论部分知识点总结,内容详细,适合法学专业、或者从事海洋工作的同学参考学习!在我国,海商法学者大多认为海商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海商法是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得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构成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狭义的海商法仅指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我国广义海商法的最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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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海商法的概念
概念
狭义的海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
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
提单
租船合同
拖航合同
旅客运输合同
救助合同
保险合同
海上侵权关系
主要指因船舶碰撞、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等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当事方或者加害方与受害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海上风险产生的特殊民事法律关系
海商法表现形式
海商法的国内表现形式
国际立法
法律(主要形式)
《海商法》
《海上交通安全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
海事法规
《船员条例》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
《国内水路旅客运输规则》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国际条约
①要经过一国政府签署、批准或加入的有关海事国际条约的必要程序
②还必须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对该国具有法律约束力
国际航运惯例
要件
实质要件:一种行为必须是相同或类似的重复行为,并为广大航运国家或地区所采用
心理要件:采取或进行该项行为时,在心理上认为是在履行法律义务
可以补充国内立法、条约规范
有不确定性的缺陷
海商法的其他表现形式
判例(英美)
海商法学说及法理主张(对审判有指导作用)
海商法特点
涉外性
专业性
特殊性(特殊的法律制度)
海商法法律规范
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海上运输和船舶关系的行为规则
海商法法律关系
海商法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作用于其调整对象所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
客体
船舶
船舶的概念
《海商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性质
船舶是物,但有时作拟人处理
船舶是动产,但也有按不动产处理的情况
船舶是不可分物,但个部分具有独立的功能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