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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统计师资格考试的科目——统计法规 统计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或批准的有关统计管理及统计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它在效力上低于统计法律,高于地方统计法规。它的制定必须以统计法律为依据,不能在内容上有抵触。
编辑于2021-05-09 20:04:45西方经济学的第四章:完全竞争市场,这是自己整理的导图,一般是在考试复习时用。主要内容有企业收益、市场结构、利润最大化原则、完全竞争企业、短期均衡。
西方经济学是指产生并流行于西方国家的政治经济学范式,狭义指西方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范式,广义包括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范式。西方经济学与东方经济学是不同的经济学范式。西方经济学主要是范式概念,而不仅仅是地域概念。改革开放以来流行中国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也属于西方经济学。
初级统计师资格考试的科目——统计法规 统计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或批准的有关统计管理及统计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它在效力上低于统计法律,高于地方统计法规。它的制定必须以统计法律为依据,不能在内容上有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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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经济学的第四章:完全竞争市场,这是自己整理的导图,一般是在考试复习时用。主要内容有企业收益、市场结构、利润最大化原则、完全竞争企业、短期均衡。
西方经济学是指产生并流行于西方国家的政治经济学范式,狭义指西方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范式,广义包括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范式。西方经济学与东方经济学是不同的经济学范式。西方经济学主要是范式概念,而不仅仅是地域概念。改革开放以来流行中国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也属于西方经济学。
初级统计师资格考试的科目——统计法规 统计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或批准的有关统计管理及统计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它在效力上低于统计法律,高于地方统计法规。它的制定必须以统计法律为依据,不能在内容上有抵触。
统计法规
统计法概述
统计法基础知识
统计法的基本含义
统计法特点
调查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
规范内容的专业性
统计法作用
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
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基本统计法律规范
统计法律
统计行政法规
地方性行政法规
统计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统一统计原则
统计管理体制应当是集中统一的
中央统计机构组织实施全国的基本统计工作,并对全国的统计工作进行强有力的领导、管理和协调。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标准,并依《统计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备案
统计标准:指标含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统计编码、调查表式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做出规定
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
对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获得的有关统计资料,应当由对该资料具有管理权限的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和公布,以提高统计资料的利用效率,防止数出多门
独立统计原则
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独立单设
独立的统计机构的主要标志
在人民政府的组织系统中,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单设的职能机构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独立行使统计工作职权,独立履行统计工作职责
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的范围内,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独立支配、使用和管理人、财、物
具体表现
统计工作的专业技术性较强,需要由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独立进行
统计数据与各级行政领导的政绩密切相关,容易受到干扰。设立独立的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其独立行使职权的基础和前提,只有通过立法规定,设立独立的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并确认其相应的法律地位,才可能使其独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科学统计原则
《统计法》第五条
《统计法》第十三条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规范统计原则
《统计法》第十四条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做出规定
诚信统计原则
《统计法》第九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如实统计原则
《统计法》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统计法》第二十九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统计法》基本的立法原则
保障统计数据真实的反映现实情况,如何获取真实的基础资料
公共统计原则
《统计法》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已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公布
《统计法》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统计法》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全国性统计数据和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或者由国家统计局授权其派出的调查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已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公布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国家统计优先原则
《统计法》第十一条
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
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项目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
明确分工,相互衔接,不得重复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
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在统计法律制度中,始终坚持国家统计优先原则
统计违法必惩原则
《统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
统计的管理
统计管理体制
统计管理体制概述
统计管理体制
基本含义
国家组织管理政府统计工作的体系和制度
确立的意义
有利于统计职能的有效发挥
有利于促进统计工作的发展
有利于确保统计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统计监督的客观性、独立性
分类
集中型
含义
中央一级的统计工作,基本上集中在国家统计机构进行,其他主管部门一般不负责统计工作,国家统计机构对全国的统计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的领导
优点
最大限度地避免重复调查,节约调查经费,减轻统计调查对象地负担
独立于各主管部门地统计机构负责统计工作,较易做到客观、公正,能有效避免主管部门的行政干扰
易于建立统一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体系
分散型
含义
中央一级的统计工作分散在各主管部门进行,各主管部门为实施管理所需的统计资料基本上由其所属的统计机构提供
优点
统计工作与主管部门结合密切,对客观情况的变化反应及时,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统计调查可以及时进行
我国统计管理体制的发展演变
新中国成立初期,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设有统计处
1952年8月7日,成立国家统计局,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统一管理体制
1958年至1976年,我国统计工作和统计管理体制经历了曲折的发展
1977年以后,统计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我国现行统计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机构和编制管理
以双重管理为主
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
国家统计局
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
派出的调查队
国家统计局的派出机构,国家统计局对其人员和编制实行垂直管理
统计机构和统计工作岗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地级市、县基本上都设立了独立的政府统计机构
乡镇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
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完成上级政府统计机构和当地政府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
负责人由当地党委管理,上级政府统计机构党组协助管理
部门统计系统
统计机构或配备的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
组织实施一些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依法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报送基本统计资料或者综合统计资料
其编制和干部由部门自行管理
经费管理
分级负责,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中央财政拨付,国家统计局统一管理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事业费
国家统计事业编制的经费
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的调查队的各项经费
经费保障(《统计法》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业务管理
高度统一
实行统一的统计标准
对统计业务具有领导权或指导权
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统计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
设置
含义
统计机构是指从事统计调查、统计数据加工管理、统计分析预测、统计信息咨询和统计协调管理活动的组织。
分类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
含义
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独立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包括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统计机构。这些机构,属于国家统计局的派出机构,由国家统计局实行垂直管理。
分类
独立的统计局
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独立的统计机构
地级市和县级政府
32个国家调查总队
国家统计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兵团
调查队
所有地市和887个县(区)
部门统计机构
含义
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部门统计任务的需要而专门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
各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
专业性业务主管部门
综合性业务主管部门
职责
国家统计局
国家统计队
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部门统计机构
统计人员的权利义务
含义
《统计法》所称的统计人员,是指从事统计活动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政府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
职责及基本要求
1
2
3
4
5
6
P23
职权
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统计调查权
统计报告权
统计检查权
行政惩戒权
处分建议权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统计法律制度
统计行政许可制度
统计行政许可
定义
统计行政许可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统计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项目
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定义
属于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涉外调查工作的法律资格的行政行为
制度
法律依据
《统计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
国家统计局审批
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
第八条
第十条
第十四条
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
国家统计局
条件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含市场调查或者社会调查内容
具有熟悉国家有关涉外调查管理规定的人员
具备与所从事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
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开展三项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三十万元
有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
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申请程序
关于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关规定
有效期三年
涉外调查项目审批
定义
指依法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涉外调查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为
机关
同上
提交的文件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
涉外调查许可证复印件
委托、资助、合作的合同复印件
调查方案,包括调查的目的、内容、范围、时间、对象、方式等
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
与调查项目有关的其他背景材料
审批
统计调查制度
统计调查概述
对原始统计数据的收集
对已加工的统计资料进行收集
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概念
统计调查项目是指一定时期内为实现特定统计调查目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实施的统计调查数据
统计调查项目制定、审批和备案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局单独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重大国家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报国务院备案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
是
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否
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
省级
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省级以下
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独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省级
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省级以下
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审批原则
必要性原则
可行性原则
科学性原则
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
调查目的
调查内容
调查方法
调查对象
调查组织方式
调查表式
统计资料的报送
统计资料的公布
统计信息的共享
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的内容
表号
制定机关
批准或备案文号
有效期限
统计调查方法
统计调查主要依靠全面统计报表采集统计数据,层层汇总,逐级上报
周期性普查
抽样调查
全面调查
重点调查
行政记录
统计调查对象
概念
统计调查对象,是指在政府统计调查活动中,提供关于自身情况的统计资料的单位和个人。
有关规定
P39
统计标准
概念
统计标准是对统计调查中采用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的统一规范,是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可比可靠的基石,是统计工作的基础
制定
强制性
统计调查经费
法律规定
财政预算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基本含义
概念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是指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活动的总称
特征
由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
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
按照一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进行
具有主动性
机构和执法检查员
检查机构
统计执法检查员
主要职责
起草制定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规章
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组织实施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受理、办理、督办统计违法举办
建立完善统计信用制度,建立实施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联合惩戒机制
监督查处涉外统计调查活动和民间统计调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主要职权
发出统计调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
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对象
有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
依法组织实施政府统计调查和管理公布统计资料的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
从事涉外调查的涉外调查机构
内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及其各负责人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原则、政令情况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情况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情况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依法开展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情况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
查处机关
国家统计局
省级统计局
国家调查总队
基本要求
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真实
充分
与案件有内在联系,不能有矛盾
定性准确
处理恰当
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一般程序
立案
调查
处理
案件审理
处罚事先告知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听证
作出处理决定
处罚决定的送达
处罚决定的执行
结案
统计法律责任
统计行政处罚
基本含义
统计行政处罚是指各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关依法对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特征
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被处罚的行为是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
统计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制裁范畴,只能适用于统计行政违法,不适用于民事违法和统计犯罪,不同于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
被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违法行为人
基本原则
适用的违法行为种类
措施
统计行政处分
含义
适用对象
统计违法行为
适用于统计违法行为的处分措施
其他法律责任措施
其他行政法律责任措施
《统计法》关于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
打击报复
泄密窃密
泄露国家秘密
阻碍调查
P57
统计行政复议和诉讼制度
统计行政复议
统计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