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1年度注会税法-第二章-增值税
备考税务师同学们看过来啦!超详细的增值税知识点梳理。所有的知识点都给大家整理出来了,并且需要重点记忆的地方已经用符号和不同颜色的字体给大家标注出来了,希望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
编辑于2021-05-10 16:28:082022年注册会计师CPA会计第四章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无形资产包括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等,因为它们没有物质实体,而是表现为某种法定权利或技术。但是,会计上通常将无形资产作狭义的理解,即将专利权、商标权等称为无形资产。
2022年注册会计师CPA第五章投资性房地产,最新的内容。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房地产买卖的差价),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2022年CPA 会计 第三章 固定资产,从历年考情概况、固定资产的初始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固定资产处置几个方面做介绍。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2022年注册会计师CPA会计第四章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无形资产包括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等,因为它们没有物质实体,而是表现为某种法定权利或技术。但是,会计上通常将无形资产作狭义的理解,即将专利权、商标权等称为无形资产。
2022年注册会计师CPA第五章投资性房地产,最新的内容。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房地产买卖的差价),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2022年CPA 会计 第三章 固定资产,从历年考情概况、固定资产的初始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固定资产处置几个方面做介绍。
税法增值税
本章变更内容
1.新增“企业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采取填埋、焚烧进行专业化处理,增值税税率确定”,属于本质变动(建议重新学习);
2.新增“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内容,属于本质变动(建议重新学习);
3.新增“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的应纳税额计算,属于本质变动(建议重新学习);
4.扣缴义务人定义调整。属于本质变动(建议重新学习);
5.新增“代垫运输费用”的增值税处理,属于本质变动(建议重新学习)
6.新增“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属于本质变动(建议重新学习)
7.新增“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按照规定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本质变动(建议重新学习);
8.新增“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的增值税处理的,属于本质变动(建议重新学习);
增值税原理
增值税:是以商品和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特点
1.保持税收中性
2.普遍征收(链条环环相扣)
3.税收负担由最终消费者负担(间接税,具有转嫁性)
4.实行税款抵扣制度
5.实行比例税率
6.实行价外税制度(含税与不含税)
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
1.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2.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的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
3.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提示】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登记
小规模纳税人的登记
【提示1】具体认定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1.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査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3.偶然发生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年应税销售额。
【提示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般纳税人的登记
【提示1】不得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况
1.按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提示2】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提示3】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风险管理: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登记时限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
【提示1】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相关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提示2】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生效之日:办理登记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转登记(总局2020年第9号+2018年第18号)
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提示】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一):一般规定之基本规定
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
销售劳务
销售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
征收范围的说明事项(备考提示:减“碎增效”,理解为主)
一项经济行为是否缴纳增值税一般应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应税行为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应税行为是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3.应税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
4.应税行为是有偿的。
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含义
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3.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1: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①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②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③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④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提示2:下列情形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完全在境内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未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提示3:下列情形属于在境内销售无形资产
1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完全在境内使用的无形资产。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未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有偿含义: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其他经济利益是指非货币、货物形式的收益,具体包括固定资产(不含货物)、生物资产(不含货物)、无形资产(包括特许权)、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服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提示:有偿的两类例外情形
(1):满足上述四个条件但不纳增值税情形:
①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条件见(四):非营业活动的情形);
②存款利息;
③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④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⑤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2):不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但缴纳增值税情形(视同应税行为):
①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②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非营业活动的情形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征税范围(二):一般规定之销售服务的具体规定
交通运输服务
1.陆路运输服务
(1)包括铁路运输和其他陆路运输(公路、缆车、索道、地铁、城市轻轨等);
(2)包括出租车公司收取的出租车管理费
【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属于“文化体育服务”
2.水路运输服务
包括远洋运输程租、期租业务(光租属于经营租赁)
【提示1】程租业务: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提示2】期租业务: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提示3】光租业务: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3.航空运输服务
(1)包括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干租属于经营租赁)
(2)包括航天运输
【提示1】湿租业务: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提示2】干租业务: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4.管道运输服务
【提示1】无运输工具承运:交通运输服务(货物运输代理:现代服务业—商务辅助服务)
【提示2】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交通运输服务(异曲同工:航空运输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提示3】运输工具舱位承包属于“交通运输服务”:发包方以其向承包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承包方以其向托运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提示4】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互换运输工具舱位的双方均以各自换出运输工具舱位确认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邮政服务和电信服务
邮政服务
1.普遍服务
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
2.特殊服务
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寄递等业务
3.其他服务
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
电信服务
1.基础服务
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
2.增值服务
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属于增值电信服务
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提示1】修缮服务: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提示2】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属于“安装服务”。
【提示3】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属于“建筑服务”(物业管理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商务辅助服务)。
【提示4】其他建筑服务包括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航道疏浚属于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爆破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提示5】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属于“建筑服务”。
金融服务
贷款服务
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
【提示1】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征税。
【提示2】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提示3】包括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保险服务
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金融商品转让
包括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提示1】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提示2】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业转让。
【提示3】转让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按“金融商品转让”纳税。(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
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1.研发和技术服务
包括研发、合同能源管理、工程勘察勘探和专业技术服务(专业技术服务:指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测绘服务、城市规划、环境与生态监测服务等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
包括设计服务(包括内部管理设计、供应链设计、动漫设计、网游设计、网站设计、广告设计、文印晒图等)、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和会议展览服务(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
4.物流辅助服务
包括航空服务(含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航空培训、航空摄影)、港口码头服务(含港口设施保安费)、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包括收件,分拣和派送等服务)
5.租赁服务
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提示1】注意: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金融服务税目。
【提示2】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属于“经营租赁服务”。
【提示3】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提示4】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服务”。
6.鉴证咨询服务
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提示1】工程监理属于鉴证服务
【提示2】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咨询服务”征税。
7.广播影视服务
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
8.商务辅助服务
包括企业管理服务(含物业管理)、经纪代理服务(含金融代理)、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提示1】婚姻中介属于“经纪代理”(婚庆服务属于生活服务—居民日常服务)
【提示2】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属于“经纪代理服务”。
9.其他现代服务
【提示1】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属于“其他现代服务”。
【提示2】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属于“其他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提示1】提供餐饮服务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属于“餐饮服务”。
【提示2】文化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提示3】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属于“文化体育服务”。
【提示4】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提示5】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属于“教育医疗服务”。
【提示6】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娱乐服务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
【提示7】植物养护服务属于按“其他生活服务”。
征税范围(三):特殊规定
一、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不含已总结在其他知识点的内容)
1.罚没物品征与不征增值税的处理: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具备拍卖条件、不具备拍卖条件以及属于专营的财物,取得的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购入方再销售需照章纳税。
2.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税。
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入,不属于应税收入,不征税。
3.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单用途卡)税务处理规定
售卡方和销售方是同一纳税人(自发自售)
售卡方和销售方不是同一纳税人(委托代售)
4.支付机构预付卡(多用途卡)税务处理规定
二、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9.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以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总结
4-8点“问来源,看去向”:
1.自产、委托加工: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投、分、送
2.外购:投、分、送
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行为标准
(1)销售行为是一项;
(2)该行为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应税服务。
税务处理
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销售货物纳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销售服务纳税。(记忆:看主业,就一头。)
兼营行为税率选择
应税销售行为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应税销售行为,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从高适用税率。
总结
看核算:分别核算高是高,低是低;不能分开核算,一律从高!
【提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税率与征收率
税率(13-9-6-0)
(一)“营改增”外的税率总结
1.13%税率:销售货物、劳务或者进口货物
【提示1】下列列举9%除外:(记忆小贴士:“老百姓生活离不开(含精神食粮)”和“涉农”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盐、鲜奶(含巴氏杀菌乳和灭菌乳,不含调制乳)、干姜、姜黄;
花椒油、橄榄油、核桃油、杏仁油、葡萄籽油和牡丹籽油(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税率为13%);
饲料(包括宠物饲料)、化肥、农药、农机(整机)、农膜、动物骨粒。
【提示2】不含农机零件。农机包括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黏虫板、卷帘机、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等。
【提示3】肉桂油、桉油、香茅油、淀粉、麦芽、复合胶、人发,均适用13%税率。
“营改增”税率总结
销售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3%,不动产租赁服务9%(租赁看物)
2.电信:基础电信9%,增值服务6%(基础9增值6)
3.交通运输、邮政、建筑9%(邮建交9)
4.除特殊记忆的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6%
销售无形资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9%,以外的6%
注:通过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税率为6%
销售不动产
9%
零税率总结
1.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具体包括
(1)国际运输服务
①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②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③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减“碎”增效,关注①和⑩)
①研发服务。
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③设计服务。
④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⑤软件服务。
⑥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⑦信息系统服务。
⑧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⑨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⑩转让技术。
3.其他零税率政策
(1)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适用零税率,未取得的适用免税政策。
(2)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申请适用零税率。
【记忆小贴士】程租:出租方
(3)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
①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适用零税率。
②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出租方适用零税率。
【记忆小贴士】期租、湿租:→境内单位和个人:承租方 →境外单位和个人:出租方
(4)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免税政策)
新增:企业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采取填埋、焚烧进行专业化处理的税率确定:
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
货物归属委托方
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处理费用适用13%税率
货物归属受托方
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处理费用适用6%税率
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
受托方属于提供“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处理费用适用6%税率。
征收率(近几年直接的记忆性选择题不多,主要结合在税额的计算中进行考核)
一般规定(5%or3%):除适用5%征收率以外的,适用3%
适用5%征收率的情形
(1)不动产租售:包括小规模纳税人(特殊除外)和一般纳税人老项目;
(2)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时;
(3)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具体规定:减“碎”增效,结合小贴士记忆: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建或者取得的不动产。
(2)小规模纳税人出租(经营租赁)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4)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
(5)其他个人出租(经营租赁)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
【提示】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6)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动产销售。
(7)—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动产经营租赁。
(8)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9)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提示】高速公路通行费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减按3%。
(10)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1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12)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注意】新增:(1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建筑工程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特殊政策
1.3%减按2%的情形总结(结合“销售使用过的物品”的相关政策)
(1)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税: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销售旧货:简易计税,3%减按2%征收
【提示1】旧货: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提示2】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3)上述两种情形以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相关政策总结
一般纳税人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简易计税;3%减按2%征收(含2008年12月31日前购入的)
上述以外其他固定资产
适用税率征收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按适用税率征税
小规模纳税人
固定资产
减按2%征收
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按3%征收
新增:对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减按0. 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提示】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需要注意的特殊行业规定
(1)物业管理服务的自来水水费
销售额=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对外支付的(3%的征收率)
(2)劳务派遣总结: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人力资源服务
一般纳税人
全额计税-6%
差额计税-5%
小规模纳税人
全额计税-3%
差额计税-5%
差额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3.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形(征收率3%;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1)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2)提供教育辅助服务。
(3)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
(4)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
增值税计税方法
一、计税方法
1.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提示】差额>0,当期应纳税额;差额<0,当期应纳税额=0,差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提示1】销项税额: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提示2】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率
3.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且无境内代理人时):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二、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的情形
(一)原增值税政策项目(3%,货物)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自产电力。
2.自产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4.自己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产的自来水。
6.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
7.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8.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9.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10.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11.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二)营改增相关项目总结
1.一个宅男的日常生活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相关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
(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2.前面已经在征收率里提及
(1)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3%)
(2)不动产老项目的租售(5%)
(3)劳务派遣选择差额纳税(5%)
(4)人力资源外包服务(5%)
3.清甲(清包工、甲供)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①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②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按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销项税额计算
(一):一般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确认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时向购买方(承受劳务和服务行为也视为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提示1】价外费用: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记忆:批准、开票、上缴。)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3.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5.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总结关键词:“代”
【提示2】含税销售额的换算公式: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提示3】销售额应以人民币计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二):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确认
一、折扣方式销售
折扣销售--看发票
销货方在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
(1)同票(金额栏):折扣后的余额;
(2)不同票:(含同票备注栏标注)全额。
销售折扣--全额
实质是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全额)
销售折让--折让后的货款为销售额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提示1.折扣销售仅限于应税销售行为价格的折扣,实物折扣按视同销售处理
提示2.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应扣减当期的销项税额(一般计税方法)或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
二、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非金银
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金银
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三、还本方式销售
1.含义: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到一定期限由销售方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全部或部分价款。(实际上是一种筹资行为)
2.税务处理: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四、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1.含义: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应税销售行为相互结算,实现应税销售行为购销的一种方式
2.税务处理: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应税销售行为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按规定核算购进金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提示】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五、包装物押金的税务处理
销售啤酒、黄酒以外的酒
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收到时并)
啤酒、黄酒和其他非酒类产品
按一般押金的规定处理:逾期时并入征税。
【提示1】“逾期”是指按合同约定实际逾期或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提示2】注意和租金区别,租金属于价外费用。
【提示3】押金为含税收入。
【提示4】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六、直销企业的税务处理--谁销售谁缴税
直销企业先将货物销售给直销员,直销员再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的,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直销员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时,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员向消费者销售货物,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货款,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七、贷款服务的销售额
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提示1】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
【提示2】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八、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销售额
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九、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的处理规定
收单机构(在商户安装刷卡设备单位)
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向商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清算机构(银联)
1.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分别向二者开具增值税发票)
2.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发卡机构(持卡人开卡行)
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十、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销售额确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情形,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下列顺序核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或者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或者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或=成本+利润
【提示1】请注意,教材中涉及的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均可以用下面的数学模型简化记忆,要记牢会用!
【提示2】组成计税价格本身就不含增值税,所以不涉及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组成计税价格的数学模型=(A+B)÷(1-C)
A:成本;
B:利润=A×成本利润率;
C:消费税税率(非应税消费品为0)
十一、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
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拍卖行可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
【小结】考频较高,全面掌握,注重运用。
(三):按差额确定销售额
一、金融商品转让的销售额: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
【提示1】考试注意中含税不含税的换算!
【提示2】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提示3】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示4】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记忆:同年度,负差可结转相抵。
【提示5】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记忆】90天权责发生制变为收付实现制!
【提示6】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含滋生的送转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形成的 【复牌首日开盘价】
公司IPO形成的 【发行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 【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
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 【按照规定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
【提示7】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销售额
1.融资租赁服务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车辆购置税
2.融资性售后回租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债券利息
三、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的有关规定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缴纳契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1+5%)×5%
2016年5月1日及以后缴纳契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1+5%)-契税计税金额(不含增值税)]×5%
1.纳税人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当凭发票进行差额扣除。
2.【杨氏记忆法】含对含,不含对不含!
四、差额确定销售额的其他情形
1.经纪代理服务=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2.航空运输企业: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提示】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
3.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承运方运费
4.旅游服务=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
5.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6.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提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五、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提示】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进项税额确认和计算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提示】注意:销售方开出的普通发票需要确认销项税额(含税换算不含税),购买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抵扣。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提示】考试中不给税额的情况下,需要利用后续课程中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算这部分知识点计算后抵扣。
3.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4.新变化:收费公路通行费(过路、过桥、过闸)增值税抵扣规定
道路通行费(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
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増值税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5.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税额
抵扣凭证--【可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YQ)÷(1+9%)×9%(不含“民航发展基金CN”)】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 (1+9%)×9%】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 (1+3%)×3%】
注意点
①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零税率或免税)
②旅客范围:本公司员工和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
③免税、简易计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即属于下一讲不得抵扣情形时)不得抵扣。
6.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注明增值税额】
从按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注明金额×9%】
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买价×9%】
【提示1】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10%)不变。(9%+加扣1%)【杨氏记忆法】判定购进农产品的用途,深加工的要加扣1%。
【提示2】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提示3】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提示4】收购烟叶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烟叶税应纳税额)×扣除率
7.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办法--【政策背景】“前免后抵,自开自抵”违背了“征扣一致”的原则
(1)适用试点范围: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一般纳税人。
【注意】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2)核定方法:
购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
按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计算抵扣
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
A=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9%)×9%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100%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A=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
单价÷(1+扣除率)×扣除率
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温故】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及增值税法律法规允许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形式要件)
一、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基本规定(实质要件)
理解归类记忆:1-5体现“征扣一致”原则;第6条主要接受对象是个人,或者是发生时很难界定是企业还是个人接受的服务;第7条是贷款相关的服务。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提示1】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但是发生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专用于还是兼用于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提示2】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提示3】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即交际应酬消费不属于生产经营中的生产投入和支出。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提示】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提示】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记忆】购进应税销售行为用于简易、免税、集福、个消和发生非正常损失不能扣!!
6.购进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提示】“餐饮住宿”中的住宿符合规定可以抵扣。
7.购进的贷款服务(即利息支出)和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影响进项税额的相关规定
(一)扣减发生期进项税额的规定(进项税额转出)
1.为什么转: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如果事后改变用途,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2.怎么转:
(1)购进时凭票抵扣的:采购成本×对应的税率
(2)购进时计算抵扣:[计入材料(货物)的成本÷(1-扣除率)]×扣除率
(3)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实际成本=进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
(4)留抵退税的金额。收到时进项税额转出。
(5)出口货物“免抵退”中计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同时进项税额转出,后续课程讲解)。
【说明】考试题目中,有时候当期购入的不是全部不得抵扣的情形,直接将可抵扣的部分作为进项税额即可。
(二)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三)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涉及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温故】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应扣减当期的销项税额(一般计税方法)或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
(四)向供货方取得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按平销返利行为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返还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五)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转用途的税务处理总结:
已抵扣变为不得抵扣
固定资产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净值×适用税率
无形资产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形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不动产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得抵扣变为可抵扣
固定资产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无形资产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无形资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不动产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改变用途次月抵,上二同)
加计抵减和留抵退税
一、加计抵减政策
1.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0%)。
2.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
【提示1】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记忆小贴士】反向记忆:不包括“交建金
(1)上述所称“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稽査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淮,实行汇总缴纳増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总机构本级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计销售额,确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3)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提示2】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15%)
【说明】按照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提示3】按规定计算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应纳税额=0: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全结转)
(2)抵减前应纳税额>0,且>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应纳税额中抵减;(全抵减)
(3)抵减前应纳税额>0,且≤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税额=0,剩余结转抵减)
【记忆小贴士】实际抵减=可抵减与应纳税额孰低的金额。(注意题中实际抵减和可抵减问法)
【提示4】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1.留抵退税条件
一般企业--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部分先进制造业--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2次及以上的;
(4)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2.留抵退税的计算
一般企业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部分先进制造业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提示】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3.其他相关规定
(1)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先申报后申请)
(2)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3)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提示1】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提示2】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
时间限定等税额计算的相关知识点
一、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限定
1.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规定
1)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提示1】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的款项。
【提示2】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销售行为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
(1)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提示1】先开具发票的为开票当天。
【提示2】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提示】无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无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货物发出的当天
【提示】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6)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清单or货款or满180天三者孰短)
(7)除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以外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9)销售劳务: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10)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二、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2.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小结】重点内容是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其他相关规定熟悉。
转让不动产和跨县(市、区)建筑服务征收管理办法
一、转让不动产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适用范围: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提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该办法。
2.税务处理:(不含个人转让购买住房的税务处理)
自建:无差额,全额预缴全额申报;注意:申报时分清一般方法还是简易办法。
非自建:看方法,简易方法差额预缴差额申报,一般方法差额预缴全额申报。
【提示1】预缴税款计算:自建全额预缴=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非自建差额预缴=(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提示2】申报税额计算:
(1)全额申报: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9%)×9%-进项税额-预缴税款;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预缴税款
(2)差额申报: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预缴税款
【提示3】预缴地点不动产所在地,申报地点机构所在地。
3.个人转让购买的住房的税务处理规定(个人销售自建自用的住房免税)
2年内
全额5%
2年(含)以上
北上广深
非普通住宅
差额纳税5%
普通住宅
免税
非北上广深
免税
备注
1.差额缴纳=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购买住房价款;
2.个体工商户应向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其他个人向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4.相关考点回放
(1)位置:【知识点】销项税额的计算(三):按差额确定的销售额
(2)内容: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的有关规定。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契税
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缴纳契税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1+5%)×5%
2016年5月1日及以后缴纳契税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1 + 5%)-契税计税金额(不含增值税)]×5%
1.纳税人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当凭发票进行差额扣除。
2.【杨氏记忆法】含对含,不含对不含!
二、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纳税地点: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提示1】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提示2】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对于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提示3】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2.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温故】一般纳税人老项目、甲供工程和清包工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差额纳税。
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
预缴: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申报: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9%)×9%-进项税额-预缴税款
简易计税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预缴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预缴税款
提示
【提示1】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提示2】可以扣除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具体略。
【提示3】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提示4】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处理。
【提示5】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征收管理办法
一、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适用范围: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提示1】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提示2】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提示3】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增值税处理与之相同。
2.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的税务处理(友情提示:记忆顺序和解题顺序的高度统一)
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简易计税(可选择)】
AB同地(同县市区,下同)
纳税: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租金÷(1+5%)×5%
AB不同地
预缴:不动产所在地,租金÷(1+5%)×5%
纳税:机构所在地,租金÷(1+5%)×5%-预缴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一般计税】
AB同地
纳税: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租金÷(1+9%)×9%
AB不同地
预缴:不动产所在地,租金÷(1+9%)×3%
纳税:机构所在地,租金÷(1+9%)×9%-预缴
【记忆法1】同地不预缴,不同地预缴
【记忆法2】预缴税额计算中预征率易混淆总结:一般:建筑2%;出租3%;转让5%(建2租3转5),简易:建筑3%;出租5%;转让5%(建3转租5)!
3.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的税务处理(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单位
同地不预缴,不同地预缴(处理同上表简易计税方法):
预缴:不动产所在地,租金÷(1+5%)×5%
纳税:机构所在地,租金÷(1+5%)×5%-预缴
个人工商户
非住房
同地不预缴,不同地预缴(处理同上表简易计税方法):
预缴:不动产所在地,租金÷(1+5%)×5%
纳税:机构所在地,租金÷(1+5%)×5%-预缴
住房
同地不预缴,不同地预缴:
预缴:不动产所在地,租金÷(1+5%)×1.5%
纳税:机构所在地,租金÷(1+5%)×1.5%-预缴
其他个人
非住房
租金÷(1+5%)×5%(无预缴,不动产所在地申报纳税,下同)
住房
租金÷(1+5%)×1.5%
总结
1.其他个人无预缴;
2.住房征收率1.5%;
3.其他按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处理即可。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适用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本办法
【提示1】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
【提示2】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2.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
【提示1】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提示2】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提示3】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指可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建筑面积。
【提示4】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3.预缴税款
【温故】预缴总结1.0:预缴税额计算中预征率易混淆总结:一般:建筑2%;出租3%;转让5%(建2租3转5),简易:建筑3%出租5%转让5%(建3转租5)!
【知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税率9%或征收率5%)×预征率3%
【总结】一般:建2租3转5;简易:建3转租5;房 企3
4.进项税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5.纳税申报
(1)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当期销售额和9%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简易征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征收
一、简易征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率
2.含税销售额的换算: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提示】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资管产品的增值税处理办法
1.计税方法: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资管产品管理人: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3.资管产品的范围: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4.资管产品的其他增值税处理规定
1)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上述规定。
(2)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3)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
(4)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5)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三、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征收
1.征税范围:申报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均应该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承受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提示】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3.税率:前述货物税率。
【提示】与货物有关,不做纳税人身份的区分。但是对进口抗癌药品,自2018年5月1日起,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对进口罕见病药品,自2019年3月1日起,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记忆贴士】与一般纳税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这两类药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计税办法统一。
4.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或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记忆法】组成计税价格的数学模型=(A+B)÷(1-C);A:关税完税价格;;B:关税=A×关税税率;C:消费税税率(非应税消费品为0)
【提示1】进口环节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时不得抵扣任何税额,即在计算进口环节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时,不得抵扣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税金。
【提示2】进口环节在海关已纳增值税,符合抵扣范围的,凭海关的完税凭证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提示3】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5.税收管理: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当天;纳税地点为进口货物报关地海关;纳税期限为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
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政策)
1.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2.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财关税[2018]49号)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
【提示】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3.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4.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购买人(订购人)的身份信息应进行认证;未进行认证的,购买人(订购人)身份信息应与付款人一致。
【小结】
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征收直接分值较少,主要注意关税完税价格的确认以及进口环节缴纳的税金对税额计算的影响。熟悉简易征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政策,熟悉资管产品的增值税处理办法。
出口和跨境业务增值税的退(免)税和征税
一、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退(免)增值税基本政策
1.出口免税并退税:适用范围:二(一);
2.出口免税不退税:适用范围:三(一);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适用范围:四(一)。
【提示1】记忆量大,考频低,得分难度大,略。
【提示2】生产企业视同出口自产货物,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①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②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③纳税信用等级A级。
④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⑤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二、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和无形资产的增值税“免、抵、退”税的计算
1.当期无购进免税原材料:五步法
(1)“剔税”: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进项税额转出)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抵税”: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剔税”数额)-上期留抵税款
大于0:本期应纳税额;小于0:进入下一步。
(3)“尺度”: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4)“比较”:确定应退税额(第二步与第三步相比,谁小按谁退):
注意:2>3时,第2步减第3步=下期留抵税额。
(5)免抵税额:第3步减第4步=免抵税额。
3.零税率应税行为增值税“免、抵、退”税额的计算:简易的五步法(1和2直接确定)
(1)“剔税”:0
(2)“抵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3)“尺度”:当期零税率应税行为“免、抵、退”税额=当期零税率应税行为“免、抵、退”税计税依据×外汇人民币折合率×零税率应税行为退税率
(4)“比较”:同上
(5)确定免抵税额:同上
(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增值税免退税的计算
1.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以外的货物:
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2.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增值税应退税额=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3.外贸企业兼营的零税率应税行为增值税免退税的计算:
外贸企业兼营的零税率应税行为应退税额=外贸企业兼营的零税率应税行为免退税计税依据×零税率应税行为增值税退税率
(三)融资租赁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
增值税应退税额=购进融资租赁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融资租赁货物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
融资租赁出口货物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按照统一的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执行。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按简易办法征税的融资租赁货物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融资租赁货物,其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按照购进货物适用的征收率和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提示1】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相应计算出的差额部分的税款计入出口货物劳务成本。
【提示2】出口企业既有适用增值税“免、抵、退”项目,也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出口企业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免抵退项目和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并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
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三、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1.享受退税的单位和人员,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及行政技术人员,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永久居留的人员除外。
2.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的货物与服务范围,包括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属于合理自用范围内的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含修理修配劳务,下同)。
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是指为满足日常生活、办公需求购买的货物和服务。
工业用机器设备、金融服务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货物和服务,不属于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
(二)下列情形不适用增值税退税政策
1.购买非合理自用范围内的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
2.购买货物单张发票销售金额(含税价格)不足800元人民币(自来水、电、燃气、暖气、汽油、柴油除外),购买服务单张发票销售金额(含税价格)不足300元人民币;
3.使(领)馆馆员个人购买货物和服务,除车辆和房租外,每人每年申报退税销售金额(含税价格)超过18万元人民币的部分;
4.增值税免税货物和服务。
(三)退税的计算
申报退税的应退税额,为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使(领)馆及其馆员购买电力、燃气、汽油、柴油,发票上未注明税额的,增值税应退税额按不含税销售额和相关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应退税额=发票金额(含增值税)÷(1+增值税适用税率)×增值税适用税率
四、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离境退税政策,是指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退还增值税的政策。
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一)退税物品
退税物品是指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但不包括下列物品: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禁止、限制出境物品;
2.退税商店销售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物品;
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物品。
(二)境外旅客申请退税,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
2.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
3.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
4.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
(三)应退增值税额=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
(四)退税币种为人民币。退税方式包括现金退税和银行转账退税两种方式。
退税额未超过10000元的,可自行选择退税方式。退税额超过10000元的,以银行转账方式退税。
【小结】掌握,历史情况看主要围绕出口退免税范围的选择题,免抵退的计算出题。适当注意免抵退税的计算和城建税、所得税的关联,以及连续两期的免抵退计算问题。
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初级农产品)。
【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营改增通知”及有关部门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部分)
1.托儿所、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服务、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婚姻介绍、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殡葬服务。
2.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3.★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个人转让著作权、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动物诊疗机构提供的动物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动物诊疗服务,属于上述免税范围;除此之外,动物诊疗机构销售动物食品和用品,提供动物清洁、美容、代理看护等业务,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5.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6.★以下利息收入:
(1)国家助学贷款。
(2)国债、地方政府债。
(3)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5)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6)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税。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提示1】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8.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9.★保险公司开办的1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10.再保险服务。
(1)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2)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1.★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其他略。
12.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税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4)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债券和同业存单产生的利息收入。
【新增】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13.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14.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15.★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注】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16.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17.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18.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19.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20.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21.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2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23.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24.随军家属就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5.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26.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在运用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27.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8.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
1.一般纳税人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1)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包括进口软件的本地化改造但不包括单纯的汉字化处理)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
(2)提供管道运输服务;
(3)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税项目(部分)
(一)涉农政策
蔬菜流通
蔬菜批发、零售免征。(注: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蔬菜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蔬菜的范围)。
粕类产品
豆粕征收,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免征。
制种行业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免征。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免征。
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
(二)扶持或鼓励类政策
扣减规定
1.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2.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个体经营3年限额1.2万/户/年
小微企业
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
【提示1】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
【提示2】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研发
符合条件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条件略)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注】已退税设备自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应补税款=发票上注明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税率
折余价值=原值-累计已提折旧(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四、其他规定
起征点
1.仅适用于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幅度:略
放弃免税权
1.适用免税可书面生声明放弃免税(报税务备案次月起)。
2.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3.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
4.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其他
1.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
2.其他个人,釆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
次新(2020年新增)
1.转让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CDR)差价收入的规定
(1)个人投资者暂免。
(2)单位投资者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
(3)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3年内暂免征收。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委托境内公司转让暂免。
2.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
3.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
4.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声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
新增
1.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増值税;
2.自2018年11月30日至2023年11月29日,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3.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处理
(1)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2)离岛免税店应按月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
(3)离岛免税店销售非离岛免税商品,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4)离岛免税店兼营应征增值税、消费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离岛免税商品和应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
(5)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已讲
二、纳税期限
1.以月(季)为纳税期: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提示1】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提示2】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邮政企业、中国铁路总公司纳税期限一个季度。
2.以天(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纳税期: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结清上月税款
3.进口货物: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4.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1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三、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机构所在地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各自所在地;
经批准,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非固定业户:销售地、劳务发生地;
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进口货物:报关地海关。
扣缴义务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四、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了解)
五、“营改增”汇总纳税管理办法(了解)
【提示】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单独计算后(不计入一般计税方法的销项税额中计算)和一般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相加作为应纳税额合计。
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1.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2.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3.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可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二)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规定
1.同时满足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当日办结。
2.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
3.税务机关为符合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
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
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1.商业企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3.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4.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
(2)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1.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虛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按征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2.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1)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2)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教材新增: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増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有关事项:略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
1.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将除商业零售以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和管理,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同一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俗称“一机多票”。
2.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格式、字体、栏次、内容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全一致,按发票联次分为两联票和五联票两种,基本联次为两联(专用发票为三联)。
3.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
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
2.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五、“营改增”后纳税人发票的使用
1.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