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四编 合同
22法硕民法合同编部分。民法“合同编”作为我国正在编纂的民法典重要组成部分,已经顺利完成一审、二审,总体上较为成熟,形成了一个科学化、系统化程度较高的草案体系
编辑于2021-05-11 10:23:31合同
合同概述
基础理论
定义:平等民事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分类
以合同是否有明文为标准
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
合同漏洞的填补
有名合同漏洞的填补
无名合同的漏洞填补
以能否一次给付为标准
一时性合同
继续性合同
以合同是否关涉他人为标准
束己合同
涉他合同
以合同标的成立之时是否确定为标准
确定合同
射幸合同
以合同的功能为标准
预约合同
本约合同
特征
平等性
格式条款
条款的说明
条款的无效
条款的解释
财产性
相对性
常考情形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三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合同
均向债务人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但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可由第三人主张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缔结
缔结过程
定义:要约人发出要约,在要约生效后失效前,受要约人进行承诺,承诺达到要约人时合同即以缔结
要约
定义:希望与他人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
要约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当以缔约为目的而向受要约人发出,包括特定对象与不特定对象
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
要约应当具有一经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旨
要约邀请
要约规则
生效
不特定对象 要约自表示完成时生效
特定对象
对话方式 自相对人了解时生效
非对话方式 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公告方式 自公告发布时生效
撤回
要约人应当发出撤回的通知
较之于要约的通知,撤回的通知应当更早或者同时达到受要约人
同时满足
撤销
要约人应当发出撤销的通知
撤销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通知或者做出承诺的行为前达到受要约人
同时满足
失效
拒绝要约的通知达到受要约人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没有做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
定义: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
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发出
承诺应当向要约人发出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应当在承诺期限内达到要约人
承诺规则
生效
对话方式 自要约人了解时生效
非对话方式 自达到要约人时生效
意思实现方式 自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单纯沉默行为
撤回
承诺人应当发出撤回的通知
较之于承诺的通知,撤回的通知应当更早或者同时到达要约人
同时满足
缔结时间
原则 承诺生效时
例外
签字盖章时
事实履行时
提交订单时
缔结地点
原则 承诺生效地
例外
签字盖章地
主营业地或者住所地
缔结形式
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
行为默示形式
合同履行
履行抗辩
同时履行抗辩权
定义
构成要件
双方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债务
双方所负义务期限均已届满
对方没有如约履行合同义务
双方互负债务具有履行可能性
权利行使 相应抗辩
顺序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一方行使
定义
构成要件
双方基于同一个同互负债务
双方所负义务期限均已届满
双方所负义务存在履行先后
在先一方没有如约履行义务
权利行使 相应抗辩
不安抗辩权
定义
构成要件
双方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债务
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应当后履行的一方存在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
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其债务期限已经届满
权利行使 中止履行在先义务并且通知对方
提前履行
部分履行
合同解除
定义
特征
解除发生于合同成立后,完全履行前
解除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法律规定或者事先约定的条件均可
解除需通过解除行为实现,不会自动解除
解除将会导致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消灭
种类
情势变更
协议解除
约定解除:双方约定的行使解除权的条件成就
法定解除
一般法定解除
不可抗力
预期违约
二次延迟
根本违约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实现,因此解除合同的,双方均不必承担违约责任。存在其他事由,因此解除合同的,违约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特殊法定解除
一般规定
双方均可任意解除
委托合同
不定期租赁合同
不定期保管合同
不定期仓储合同
不定期肖像许可合同
一方可以任意解除
承揽合同的定作人
货运合同的托运人
定期保管合同的寄存人
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解除规则
解除方式
直接通知
最后通牒
法律程序
口头和书面均可
解除期间
除另有规定或约定外,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之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权利消灭
法律效果
一时性合同
继续性合同
分别看
尚未履行的部分
已经履行的部分
清理结算条款
争议解决条款
违约责任
合同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定义: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对方利益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构成要件
一方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
一方信赖利益受有一定的损失
违反先合同义务与受有一定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
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存在过失
法律效果
赔偿信赖利益损失
履行责任
违约责任
定义
构成要件
存在有效合同
存在违约行为
预期违约行为
明示违约
默示违约
实际违约行为
没有免责事由
法定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
约定免责事由
责任方式
实际履行
定金罚则
支付违约金
支付赔偿金
支付补偿性赔偿金
赔偿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
赔偿限制
减轻损失规则
损益相抵规则
过错相抵规则
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惩罚性赔偿金
采取补救措施
减少合同价款
合同分论
买卖合同
定义
买卖合同的履行
检验通知
定义: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检验标的物,并且在检验期间内将其对标的物的异议通知出卖人
作用
期限
外观瑕疵
收货同时检验
隐蔽瑕疵
约定期间
没有约定期间
发现或者应当发现合理期限内
收到标的物之日起2年内,质量保证期除外
风险负担
定义: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毁损、灭失时,损失应当由一方当事人承担
原则
约定优先,否则交付主义
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在风险负担上的功能完全相同
以代办托运的方式完成现实交付的,约定或者指定优先,否则货交第一承运人
出卖人没有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的单证或者资料不影响风险负担的移转
例外
在途货物买卖
买方延迟履行
种类物的买卖
试用买卖
孳息归属
标的物交付前,孳息归出卖人所有;标的物交付后,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买卖合同的解除
买卖合同的特类
样品买卖
试用买卖
定义: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于买卖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决定购买的买卖
认可权的性质
形成权
认可权的期限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由出卖人确定
认可权的行使
明示方式
推定方式
单纯默示
认可权的效力
分期付款买卖
定义
对出卖人的保护
解除或者一次性追偿
对买受人的保护
5分之1以上,这一比例系强制性规范
保留所有权买卖
定义
出卖人的取回权
买受人没有按照约定完成特定价格
买受人将标的物出卖、出质等
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买受人的回赎权
出卖人的再买权
互易买卖
多重买卖
定义
特定动产(船舶、航空器、机动车)
交付在先>登记在先>合同成立在先
普通动产
交付在先>付款在先>合同成立在先
赠与合同
定义
任意撤销
移转前可撤销,但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
法定撤销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
法定事由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行使期限
一年
赠与人之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
法定事由
受赠人的行为导致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行使期限
6个月
违约责任
赠与财产存在瑕疵
赠与人损坏赠与财产
穷困抗辩
借款合同
定义
借款合同的效力
生效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
实践合同
非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
诺成合同
无效
套资转贷
集资转贷
违背公序良俗
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无放贷资格
特殊规定
同业拆借
借用不一
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借新还旧
借款合同的利息
利息的有无
期内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明确约定→有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无
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有
没有约定→无
逾期利息
有
利息的多少
小于或者等于LPR的4倍
利息的支付
借款期间1年以上→1年一付
借款期间不足1年→一并支付
租赁合同
定义
期限
不定期租赁合同
租期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租期6个月以上,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也无其他证据佐证租期
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
履行
出租人的义务
交付租赁物
维修租赁物
清洁权利
承租人的义务
正当使用租赁物
妥善保管租赁物
期满返回租赁物
支付租金
变动
承租人死亡
法律效果
适用限制
租赁物转让
买卖不破租赁
法律效果
适用规则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法律效果
适用规则
注意: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租赁物转租
合法转租
行为模式
法律效果
非法转租
行为模式
法律效果
租赁物改善
征得同意改善
行为模式
法律效果
未征得同意改善
行为模式
法律效果
解除
融资租赁合同
定义
界定
人买我租
售后回租
履行
承租人的拒领
法定事由
法律效果
出租人的豁免
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瑕疵的违约责任
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损坏的维修责任
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致害的侵权责任
承租人的义务
承租人应当支付租金
承租人应当善用、保管以及维修租赁物
承租人不得擅自处分租赁物
租赁物的归属
租赁期间届满,关于租赁物的归属,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关于租赁物的归属,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
解除
出租人的解除权
承租人的解除权
双方的解除权
承揽合同
履行
定作人的义务
协助义务
付款义务
承揽人的义务
工作义务
通知义务
交付义务
保管义务
解除
建设工程合同
无效
法定事由
发包合同
欠缺资质
借名承包
程序瑕疵
手续不全
转包合同
一律无效
分包合同
全部分包
主体分包
二次分包
欠缺资质
法律效果
工程价款
应当支付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建设工程在修复之后经竣工验收合格
不必支付
建设工程在修复之后经竣工验收仍不合格
非法所得
法院可以收缴
履行
建设工程的质量
承包人、分包人以及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价款的支付
工程价款请求权的优先效力
工程价款请求权的优先期间
18个月
工程价款请求权的优先范围
工程价款本金
工程价款请求权的优先限制
可以约定没有优先效力,但不得损害建筑工人的利益
解除
当事人的解除权
承包人的解除权
运输合同
客运合同
旅客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
随身财物损失的赔偿责任
托运财务损失的赔偿责任
票款处理
货运合同
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
货物运输的特殊方式
单式联运
定义
法律效果
多式联运
定义
法律效果
承运人留置权的行使
保管合同
保管人的义务
保管人的善管义务
有偿保管
无偿保管
保管人的自管义务
保管人的禁运义务
保管人的返还义务
寄存人的义务
寄存人的告知义务
寄存人的付费义务
仓储合同
保管人的义务
保管人的善管义务
保管人的验收义务
存货人的义务
存货人的告知义务
存货人的付费义务
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的无效
非法垄断技术
侵害他人技术秘密
技术成果的归属
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成果
委托开发
权利归属
权利行使
合作开发
权利归属
权利行使
职务发明创造
技术秘密
权利归属
权利行使
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
委托合同
受托人的义务
报告义务
履职义务
有偿委托
无偿委托
委托人的义务
付费义务
赔偿义务
行纪合同
行纪人的义务
妥善保管义务
费用负担义务
担保履行义务
忠实指示义务
不利买卖事先请示
有利买卖事后协商
委托人的义务
付费义务
中介合同
中介人的义务
报告义务
委托人的义务
付费义务
中介成功
有报酬不报销
中介失败
无报酬可报销
禁止跳单
供用电、水、热力合同
供电人义务
安全供电
断电通知
及时抢修
用电人义务
支付电费
安全用电
合伙合同
合伙的效力
合伙人的义务
合伙人的权利
合伙的终止
物业服务合同
合同的效力
物业服务人的义务
业主的义务
合同的终止
保理合同
合同的效力
保理人
应收债款债权人
特殊规则
解除无需事由,但是需要提前通知并且付出代价,由于任意解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