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备考时间紧张,没时间归纳今年CPA考试的重点?本思维导图总结了2021年注册会计师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复习重点,必考点已列优先级序号,每一个考点都清清楚楚,给今年的考生参考。赶快收藏学起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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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CPA备考 经济法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内容包含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诉讼时效制度,欢迎大家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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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实务第一章
会计科目
增值税法思维导图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固定资产
初级会计实务第二章:存货
初级会计实务思维导图
应收及预付款项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民事法律行为
第 1 单元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考点 1 :民事法律行为的界定(★)
1.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目的指追求的法律后果,不包括动机
注意
1.法律行为 VS 事实行为
1.法律行为有意思表示决定,而非法律规定直接决定
2.事实行为的法律后果通常由法律直接规定
常见的事实行为有创作行为、侵权行为、拾得遗失物、建筑房屋等
2.完全不影响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例如共进晚餐、山盟海誓、传递信息、 在宴会上致辞、打扫自己的房屋等
考点 2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基于几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单方
( 1)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追认权
( 2)抛弃动产、 遗嘱行为
双方
合同
多方
决议(多数决但约束全体)
2.当事人是否互为给付一定代价
有偿
买卖合同
无偿
赠与行为、无偿委托
赠与合同:双方、单务
3.法律行为效果不同
负担行为
(1)使一方相对于他方承担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 (权利人有权请求对方履行)
( 2)这种给付义务既可以是 作为的 ,也可以是 不作为的 (如竞业限制协议)
( 3)负担行为产生的是债法上的法律效果
处分行为
( 1)直接 导致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 不需要义务人积极 履行给付义务
( 2) 物权行为 是典型的处分行为
法律处分(卖掉) VS事实处分(吃掉)
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 或履行一定的程序
要式
票据行为
不要式
小额商品零售合同
2.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关系
主
从

考点 3 :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 —— 意思表示(★★)
1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2 .明示的意思表示与默示的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 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 或者 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 惯 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3 .意思表示的撤回
到达相对人前
同时到达 相对人
第 2 单元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考点 4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1.成立三要素
当事人
意思表示
标的
2.有效要件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法
表示形式合规
3.民事法律行为:先成立,后生效
考点 5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样态(★★)
1.有效
2.无效
( 1 )自始无效
从行为 开始时 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 2 )当然无效
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 ,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
( 3 )绝对无效
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 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3.可撤销
在撤销前已经生效
应 由撤销权人以撤销行为为之
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一经依法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有时间限制
4.效力待定
成立时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同意或追认才能生效
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或者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销权→无效
5.未生效
已成立,未满足生效条件
考点 6 :民事行为能力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1 .效力界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三权”的区分
考点 7 :意思表示不真实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1.虚假
表面行为→无效
隐藏下的实质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2.重大误解
行为人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 撤销
3.欺诈
一方
可撤销
第三方
对方知道
对方不知道
4.胁迫
一方或者第三方
5.成立时显失公平
受损害方可撤销
考点 8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之撤销权的行使(★★)
1.撤销权人
重大误解→双方
其他→受害方
2.行使途径
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 其撤销权是否成立
3.撤销权的存续期间
发生之日起+5年
欺诈+成立→知道起+1年
胁迫→终止起+1年
重大误解→知道起+90日
4.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考点 9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表面行为)无效。
3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5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考点 10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1 .基本规定
(1)一定会届至的是“期限”,不一定会成就的是“条件”
( 2 )当事人可以附生效条件 / 期限,也可以附解除条件 / 期限
2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1)下列行为不得附条件
①条件与行为性质相违背的
②条件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的
如结婚、离婚等身份性民事法律行为
(2)对所附条件的要求
①必须是 将来发生的 事实
②必须是将来 不确定的 事实
③条件应当是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
④条件必须 合法
3 . 当事人 为自己的利益 不正当地 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反着来
第 3 单元 代理制度
诉讼时效制度
第 4单元 诉讼时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