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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5-3.合同的履行 本章为合同法第三章 十分重要 内容来自钟秀勇民法和崔建远合同法 对本章内容做了详细的归纳 标注了难点和顺序 希望可以给大家一些参考
中级经济法5-4.合同的重大变故。新员工入职到新的单位时候,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了才保障自己的劳动关系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自己的权益就可能会受到公司的侵犯。《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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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合同的履行
合同约定不明的处理
总原则:合同生效后,就约定不明的内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具体规则
①质量要求不明确: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符合 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②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③履行地点不明确:
货币: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卖方)
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交付货物/提供劳务一方)履行
④履行期限不明确: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⑤履行方式不明确: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⑥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
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向第三人履行(利他合同)
①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履行,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②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A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B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③因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增加的费用,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权人承担。
由第三人履行(第三人负担的合同)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该合同仍以债权人、债务人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
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所增加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由债务人承担。
第三人代替履行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以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他人已经代为支付保险费为由,主张投保人对应的交费义务已经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
后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
不安抗辩权:
适用情形:先履行债务方,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行使不安,中止履行: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种植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行驶程序:
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该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债权人代位权
含义:
因债务人 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次债务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行使条件
①合法且已经到期
②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例如,基于抚养、扶养、赡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③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行使
方式
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通过诉讼方式
【 提示 】 代位权诉讼的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次债务人,债务人为诉讼中的第三人
范围
①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②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提示 】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既与债权人的债权范围有关,也与债务人的债权范围有关。
费用负担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由债务人负担 。
效果
人民法院认定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债权人接 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 提示 】 债权人对代位权行使的结果 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债权人的撤销权
含义
债务人实施了 法定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法定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
①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 ②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③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该情形的。
符合法定条件时,债权人( 以自己的名义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通过诉讼 方式 )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提示 】 撤销权诉讼的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债务人,债务人的相对人为诉讼中的第三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
费用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 由债务人负担 。
存续期间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 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 提示 】 “ 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即债务人所实施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被撤销后,在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债务人的相对人应当将相关财产返还债务人或者折价补偿,以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债权人对撤销权行使的结果 并无优先受偿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