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抵押权
2022法硕民法抵押权,抵押权是一种法律协议,当资金借入人不能支付债券或票据所要求支付的款项时,它能够保护资金借出人。抵押权赋予资金借出人从协议中确定的资金借入人资产的出售所得现金中获得偿还的权利。在被称作抵押协议的法律文件中,借贷双方规定了各项抵押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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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
概念
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就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
意定担保物权
客体包括不动产、动产、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
不转移占有,实现物尽其用
抵押物的范围(可流转性)
不可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公益法人的公益设施
权属有争议的财产
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合同有效
违法、违章建筑
合同无效,一审辩论终结前取得合法手续除外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抵押的,即使有违法建筑,合同有效
可以抵押的财产
建筑物和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新)
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半成品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一并抵押的,为财团抵押
土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的关系
以建筑物抵押的
抵押物及于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
及于设立时土地上已有建筑物和正在建造的已完成部分
不及于续建部分和新增建筑物
设立时未建成,一并拍卖,建筑物拍卖所得价款不能优先受偿
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别抵押给不同的债权人的,按登记顺序确定清偿顺序
抵押权设立
抵押合同
书面形式
流质条款无效
在债务清偿届满前,约定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所有权归债权人所有的,无效
折价清偿协议有效
履行期届满后约定流质的,有效
登记生效:不动产和不动产相关权利
登记可设立抵押权的财产
建筑物及土地附着物
海域使用权
签订合同后未办理登记的保护
可登记
债权人请求办理登记
不能登记
抵押人无过错的,抵押财产灭失,被征收的。
保险金、补偿款物上代位性
抵押人有过错,抵押人承担合同责任,但不能超过抵押权设立时抵押人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登记机关原因,登记机关赔偿
划拨地的处理
划拨地未办理批准手续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拍卖、变卖价款优先用于补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
预告登记
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确立
抵押权预告登记+所有权首次登记
例外:未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抵押预告登记财产与所有权登记财产不一致;抵押预告登记已失效
抵押人破产的,预告登记人可优先受偿
就抵押财产范围内
登记对抗:动产
合同生效设立抵押权,登记对抗的抵押财产
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未登记动产抵押,不得对抗的第三人包括
买卖合同的买受人
租赁合同的承租人
抵押人破产时的其他债权人
抵押财产被法院保全和执行,抵押权人不能优先受偿
不得对抗正常经营中支付合理对价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动产抵押权人
所有权保留买卖的出卖人
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
效力范围
担保债权的范围
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可约定
及于抵押物的范围
代位物
添附物
归第三人的,及于补偿金
归抵押人的,不及于价值增加部分
抵押人和第三人共有的,及于抵押人所占份额
从物
产生于抵押设立前,及于从物
产生于抵押设立后,不及于从物,但是可以一并处分
孳息
谁占有,谁收取孳息
及于孳息
抵押物被分割和转让的,可以就分割和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抵押人的权利
保全请求权
抵押人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
停止行为
恢复财产价值或提供担保
提前清偿
物上代位权
孳息收取权
时间:被法院扣押之日
例外: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除外,如租金
优先充抵收取孳息费用
变价优先受偿权
方式:拍卖、变价、折价
行使期间:主债权诉讼时效内,时效经过,抵押权消灭
步骤:协议;协议不成的请求法院拍卖变卖
抵押权顺位
登记优于未登记
登记的,按登记顺序
同一天登记的,按比例清偿
未登记的,按比例清偿
抵押权内容变化和顺位变化的,未经其他抵押权人同意,不得产生不利影响
抵押人权利
时间:被扣押之前
扣押期间变卖前,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
再次设立抵押权
转让权
抵押权不受影响
不动产抵押,可追及抵押物
登记动产
可追及抵押物
例外:登记的动产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支付合理对价的买受人
为登记动产
不得追及抵押物
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证明有损害的可请求提前清偿或提存
当事人约定限制抵押物转让的
约定未登记
转让合同有效
转让发生物权效力,抵押权人能证明受让人知道除外
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
约定登记
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受让人代替清偿除外(抵押权消灭)
抵押物上的权利冲突
抵押权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即使已经申请执行)
抵押权与租赁权(先来后到)
先租后抵+抵押财产已经转移给承租人占有的,抵押不破租赁
先抵后租
不动产
抵押破租赁
动产
登记
抵押破租赁,抵押权优先;承租人主张违约
未登记
抵押不破租赁,租赁权优先
动产浮动抵押
主体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抵押物
现有的和将有的动产,抵押物价值浮动
抵押财产确定
债务清偿期满,债务未实现
抵押人破产或解散清算
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其他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
最高额抵押
预定最高限额内,为担保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清偿而设定的抵押
担保债权的未来星和不确定性
抵押权的独立性
先设定抵押权,再设定债权
但是可以约定将设定抵押权以前的债务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
效力
从权利不从
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移的,最高额抵押权不随之转移
可另行约定
在最高额内优先受偿
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和最高限额之间,以数额小者确定抵押权
最高额可变更,但不得对抗后来设立的抵押权
实现条件:债权确定
约定的债权确定期届满
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或约定不明确,自最高额抵押设立之日起满两年后确定债权
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法律规定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