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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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1-05-14 15:28:492021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第六章完整脉络图!内容包含公司法律制度概述、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五个部分。清晰直观地带你了解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知识点,快来一起学习探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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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律制度6H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合伙企业的性质及分类
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无特殊规定按普合的一般规定
合伙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基本分类
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清偿的基本规则(重点)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爱找谁要找谁要
爱要多少要多少
普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按照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摊规则向其他普通合伙人追偿
按份责任:约定-协商-实缴-平均(合伙人之间)
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清偿的基本规则
有限合伙企业,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有限责任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填补亏损)
具体制度
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有符合规定的合伙人
数量
2个以上,无上限
资格
合伙人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背)
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修改或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劳务出资
评估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办理设立登记;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企业的财产与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
合伙人的出资
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合伙企业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
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合伙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权益的表现形式,仅是依照合伙协议所确定的财产收益份额或比例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主观题)
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与出质
对外转让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方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内部转让
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出质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为无效,指物权行为无效,善意第三人不享有质权;但质押合同有效,善意第三人有权依质押合同要求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有限合伙人无权
合伙事务可以由全体普通合伙人共同执行
委托一个或数个普通合伙人执行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数个普通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委托一个或数个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普通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背)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
普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与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大小无关)
内部限制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人有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异议权
仅执行事务合伙人有异议权
普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决议办法做出决定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
由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相竞争业务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与本企业交易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不得为了自己的私利,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也不得与其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
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没有法定要求的情况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
不得“代为”,不得“抵消”(背)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为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可以“收益”,可以“强执”
合伙人的自由财产不足清楚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强制执行财产份额
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普通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法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普通合伙人的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如果原合伙人愿意以更优越的条件吸引新合伙人入伙,或新合伙人愿意以较为不利的条件入伙,也可以在入伙协议中另行约定
普通合伙人的退伙
退伙的原因
概览
合伙人主动想走-自愿退伙
协议退伙(约定了合伙期限)
通知退伙(未约定合伙期限)
合伙人不得不走-强制退伙
当然退伙(客观障碍)
除名(主管过错)
协议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通知退伙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合伙人的退伙不给合伙企业的实物执行造成不利影响
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当然退伙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普通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
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当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一定导致当然退伙,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转为有限合伙人
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退伙的生效
当然退伙,以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除名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而非除名决议作出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退伙的效果
继承OR退伙结算
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解散原因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如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
清算人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通知、公告及申报债权的时间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清偿顺序
清算费用
合伙企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债务
分配剩余财产(约定-协商-实缴-平均)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责任承担规则
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务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特殊之外
特殊的领域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特殊的名称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特殊的风险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
有限合伙企业
设立
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名称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出资
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强制补缴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运营
合伙事务的执行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允许有限合伙人从事,“安全港条款”)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收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
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未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执行事务的合伙人
如合伙协议约定数个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这些普通合伙人均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如合伙协议无约定,全体普通合伙人是合伙事务的共同执行人
合伙事务执行人除享有与一般合伙人相同的权利外,还有接受其他合伙人的监督和检查、谨慎执行合伙事务的义务,若因自己的过错造成合伙财产损失的,应向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负赔偿责任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就执行事务的劳动付出,要求企业支付报酬,对于报酬的支付方式及其数额,应由合伙协议规定或全体合伙人讨论决定
利润分配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与本企业交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从事相竞争业务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相竞争的业务,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财产份额
出质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转让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重大变化
当然退伙
有限合伙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当然退伙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
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去其退伙
继承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转变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